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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_2021年XX县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方案20_年_县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县关于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战略部署,着力强化非法集资源头治理,根据_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_年_市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方案的通知(_处非办字20_号)要求,定于20_年5月组织开展以“携手筑网同防共治”为主题的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集中开展全县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进一步提高社会各行业工作人员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的责任意识,推进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长效机制建设,帮助社会公众提高金融知识水平和
2、风险识别能力,培育理性投资、盈亏自负、风险自担的正确理念,培养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的意识,自觉远离和抵制非法集资,营造全社会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的良好氛围。 二、宣传重点 (一)重点领域:民间投融资中介、网络借贷、私募基金、影视文化、批发零售、电子商务、房地产、交易场所、各类涉农合作组织、养老服务等。 (二)重点地区:商务写字楼、开发区(工业园区)、城乡结合部、拆迁区、农村地区等。 (三)重点人群:青年人、老年人、学生、职工、退休人员等。 三、活动形式 1.集中宣传日宣传。20_年5月25日,县处非办将联合县人民银行、县银监办,组织全县银行、保险业金融机构,配合市处非办同步组织开展“携手筑
3、网同防共治”防范非法集资暨打击经济犯罪集中宣传日活动。(活动方案另行下发)。 2.新闻媒体宣传。县融媒体中心等新闻单位要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宣传手段,采取专题、专栏、报道和播放公益宣传广告片等形式,集中开展宣传;县信息中心要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开设专栏宣传非法集资情况。 3.单位内部宣传。各有关单位要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以及大厅显示屏、展板、电梯等场所工具常态化宣传防范非法集资知识,使干部职工自觉争当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的表率。 4.行业机构宣传。在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和有关服务窗口采取电子屏幕连续走屏,悬挂宣传条幅,设置宣传展板,张贴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海报和口号标语等方式
4、,宣传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政策法规和典型案例。 5.公共场所宣传。在宣传月期间,各乡镇和县综治办等部门要充分利用综治网格系统,在集镇和农村人口聚集区,做到定人、定时、定量开展不少于2次的宣传活动,宣传受益覆盖人群不低于50%;要集中在城市市区、广场、各学校和工业园区设置咨询站点,播放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专题教育片,张贴宣传海报,向社会公众派发宣传资料、宣传单,接受公众咨询;宣传部门要在政府门户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定期发布防范非法集资公益知识,在党报和重要媒体常态化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公益宣传;交警交通等部门要利用公交及公共交通的站台、车厢、车载电视等显著位置投放防范非法集资公益广告。 6.上门入户宣传。各
5、乡镇和有关单位要组织乡村干部、驻村干部、扶贫干部、网格员、银行客户经理、保险业务员等群体,主动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网点、进社区、进村组、进家庭,通过派发宣传资料、提供政策咨询、举办专题讲座等方式,向群众宣传防范非法集资知识。在活动月期间,各有关单位要到挂点联系的村、企业等单位,至少开展1次防范非法集资进基层宣讲活动;县处非办也将组织开展防范非法集资进基层的宣讲活动。 7.其他创新宣传。各乡镇、各部门要因地制宜,主动创新,采取更多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举办更为丰富的宣传教育活动,真正构筑起多层次的宣传阵地。 四、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各乡镇、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防范非法集资 宣传教育工作的
6、重要意义,在往年工作基础上,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提前谋划布局,制定详细宣传方案,组织开展多层次、全方位、覆盖广的宣传活动,上下合力、同频共振,推动活动取得新的更大的成效,掀起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新高潮。 2.协同发力。要强化统筹协调,充分发挥各乡镇、各相关部门、各金融机构的作用,将宣传月与公安机关“515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日”、金融监管部门“普及金融知识宣传”等活动结合起来,积极会同共青团、民政等部门,针对学生、老年人等风险防范意识差、承受能力弱的重点群体加强教育,协同发力,齐声合唱,切实提升活动效果。 3.健全机制。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把宣传月活动纳入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常态化工
7、作机制,与时俱进,常抓常新,做成响亮品牌。同时,要搞好日常宣传,保持合理频次,做到有序推进。要科学安排年度宣传活动内容,注重将宣传教育与非法集资监测预警、风险排查、案件处置以及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等工作有机结合。今年要针对即将出台的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等相关法规,精心组织大规模普法宣传,让广大群众知法、懂法、守法。 4.总结经验。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总结宣传月工作经验和做法,汇总相关工作情况,采集活动照片,填报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情况统计表(附件1),形成总结材料于20_年6月5日前报县处非办。 (联系人:_,联系电话:_,传真:_,邮箱:_.) 附件:1.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情况统计表 2
8、.防范非法集资宣传参照内容 附件1 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情况统计表 大型集中宣传活动 “七进”集中宣讲活动 发放或悬挂、张贴宣传品 组织场次(次) 参与群众(人/次) 进村组(次) 参与群众(人/次) 进社区(次) 参与群众(人/次) 进机关(次) 参与群众(人/次) 进学校(次) 参与员工(人/次) 进工厂 参与职工(人/次) 传单、手册等宣传材料(份) 海报、展板、横幅(张、个) 购物袋等其他各类宣传片(分) 媒体宣传报道情况 其他宣传活动或方式 报刊杂志 电视台/电台 网络媒体 发送短信(条) 播放防范非法集资公益广告(次) 新闻报道(条) 专题专访报道(次) 新闻报道(条) 专题专访
9、节目(个) 网站新闻报道(条) 网站专题专访(个) 微信自媒体、微博宣传(次) 填报单位: 填表说明:1、大型集中宣传活动是指在广场、礼堂等开展的涉及面较广、声势较大的集中宣传活动。“七进”集中宣传活动是指深入社区、村组、机关、学校、工厂等开展的相对较小型的讲座、宣讲活动等。 2、表中项目未开展的填写“0”表中未列举的创新宣传方式可在总结报告中进行列举。 附件2 防范非法集资宣传参照内容 一、非法集资的特征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10、;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二、常见非法集资的种类 (一)预付费消费非法集资。企业以极高的优惠诱使消费者预存消费或预付款,集资后挪作他用,到期不能兑现。 提示:超过正常消费的预付款或者超过正常优惠幅度的预付款都应警惕。 (二)消费返现非法集资。打着“消费即投资”的旗号,以超过正常的价格销售商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部分或全部返还购货款方式集资。 提示:超过正常商品购买价格的消费就可能是集资的损失。 (三)投资理财非法集资。投资公司、理财公司、财富公司等,以投资项目或发售理财产品名义,承诺高回报零风险或低风险,向公众吸收资金。 提示:投资公司、理财公司、财富公司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
11、准,只能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发售理财产品行为属于违法。 (四)原始股非法集资。以在地方股权交易市场“上市”为噱头,向老百姓发售原始股吸收资金。 提示:企业在新三板和其他地方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展示不能称为“上市”,其股权不能自由交易,挂牌企业不得公开宣传向不特定公众发售股票。 (五)私募基金非法集资。私募基金公司公开对外宣传,向超过限额的合格投资者或者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 提示:私募基金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将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私募基金产品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向具备一定风险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不得对外宣传,不得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六)养老机构非法集资。养老机构以项目建设、
12、预订床位、直接借贷等为由,向老年群体募集资金。 提示:养老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在养老机构建成前向养老机构缴纳任何资金都存在风险。 (七)农民专业合作社非法集资。农民专业合作社假借开展信用(互助)合作为名,将不特定公众吸收为社员,承诺固定回报,向所谓的“社员”吸收存款。 提示:具备产业合作基础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符合一定条件,可以向当地金融办申请开展信用(互助)合作业务,采取“吸股不吸存、分红不分息”原则,向内部社员吸收股金,供社员内部使用。 三、公安部提醒需要特别警惕的十类“投资理财”项目 (一)以“看广告、赚外快”、“消费返利”等为幌子的; (二)以投资境外股权、期权、外汇
13、、贵金属等为幌子的; (三)以投资养老产业可获高额回报或“免费”养老为幌子的; (四)以私募入股、合伙办企业为幌子,但不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 (五)以投资“虚拟货币”、“区块链”等为幌子的; (六)以 “扶贫”、“慈善”、“互助”等为幌子的; (七)在街头、商超发放广告的; (八)以组织考察、旅游、讲座等方式招揽老年群众的; (九)“投资”、“理财”公司、网站及服务器在境外的; (十)要求以现金方式或向个人账户、境外账户缴纳投资款的。 四、当前非法集资特点 (一)非法集资犯罪手法不断翻新升级,从过去的农林养种植、资源开发、房地产销售、原始股发行、加盟经营等形式逐渐升级包装为“投资理财”、“
14、财富管理”、“金融互助理财、金融互助平台/社区”、“股权众筹”、“贵金属、原油、大宗商品现货”、“期货”、“信托”、“私募基金”、“虚拟货币”等更专业的“资本运作”的理财产品,并且承诺有担保、低风险、高回报。 (二)非法集资网络化趋势明显,突破地域界限。借助互联网开展宣传、销售、资金支付、归集并转移资金,引诱人员参与,形成了互联网+传销+非法集资模式,比如宣称“零元购物”、“购物返本”、“消费=储蓄”并发展会员的“消费返利平台”。 (三)非法集资的犯罪形式更加隐蔽,欺骗诱导性强。犯罪分子假借迎合国家政策,打着“经济新业态”、“金融创新”等幌子,以具体项目、债权标的、担保物为依托,业务流程、合同
15、文本专业规范,噱头更新颖、迷惑性更强。一些犯罪分子不惜投入重金,通过各类媒体(甚至中央电视台)进行包装宣传,在高档场所(如人民大会堂)举行推介会、知识讲座,邀请名人、学者和官员站台造势,展示与领导合影及各种奖项,欺骗性更强。 (四)非法集资有下乡进村的趋势。一些地方的农民合作社突破“社员制”、“封闭性”原则,超范围对外吸收资金;或公开设立银行式的营业网点、大厅或营业柜台,欺骗误导农村群众;有的投资理财公司、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改头换面,在农村广布“熟人业务员”,虚构高收益理财产品吸收资金;银行代办员制度早已取消,但一些老资格的“代办员”仍然借用银行的名义吸收存款,其实钱根本没有存进银行,而是被其挪
16、作他用。 五、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非法集资特点 (一)以投资理财为名义,承诺无风险、高收益,公开向社会发售理财产品吸收公众资金,甚至虚构投资项目或借款人,直接进行集资诈骗。 (二)为资金的供需双方提供居间介绍或担保等服务,利用“多对一”或资金池的模式为涉嫌非法集资的第三方归集资金。 (三)实体企业出资设立投融资类机构为自身融资,有的企业甚至自设或通过关联公司开办担保公司,为自身提供担保。 六、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特点 (一)以提供“养老服务”名义吸收资金。个别机构明显超过床位供给能力或者承诺还本付息,以办理“贵宾卡”“会员卡”“预付卡”等名义,向会员收取高额会员费、保证金或者为会员卡充值,非法吸
17、收公众资金。 (二)以投资“养老项目”名义吸收资金。个别机构打着投资、加盟、入股养生养老基地、老年公寓等项目名义,承诺高额回报,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三)以销售“养老公寓”名义吸收资金。个别机构以销售虚构的养老公寓、养老山庄等名义,或者以返本销售、售后返租、约定回购等方式销售养老公寓、养老山庄,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四)以销售“老年产品”等名义吸收资金。个别机构不具有销售商品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为主要目的,以免费旅游、赠送实物、养生讲座等欺骗、诱导方式,采取商品回购、寄存代售、消费返利等方式吸收公众资金。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养老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未经民政部
18、门设立许可和有关部门依法登记前,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收住老年人。经许可设立的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各类项目收费标准,并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养老服务协议。养老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以承诺高额回报为诱饵,采取公开宣传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集资金额、人数、损失达到一定数额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特点 (一)以分割销售并承诺售后包租的形式非法集资; (二)违规预售商品房变相融资或“一房多卖”; (三)以房地产项目名义向社会公众融资并承诺高额利息等; (四)利用互联网金融平台众筹买房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19、 八、农民合作社领域非法集资特点 一些不法分子借农民合作社名义,打着合作金融旗号,突破“社员制”“封闭性”原则,超范围对外吸收资金,用于转贷赚取利差或将资金用于其他方面牟利。个别不法分子借助合作社外壳,非法公开设立银行式的营业网点、大厅或营业柜台,欺骗误导农村群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从组织行为看,这些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涉农合作组织有四个特点:一是没有产业支撑,基本不涉及农业生产活动;二是没有产品交易和盈余分配,不对农民成员提供任何生产经营服务;三是广为宣传,在农村广布“熟人业务员”,通过发放高额介绍费等方式招聘收买有威望的人作为代办员,发动亲友和农民群众存款;四是虚构高额回报,向农户作出高于银
20、行同期利息、理财收益的承诺,施以小额或短期回报,引诱农户继续投入。 九、预付消费领域非法集资特点 (一)通过传单、广告、业务员推广、购卡人员推荐等各种途径公开宣传; (二)不以真实消费为目的,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向购卡人返还购卡资金、预付资金并支付一定利息; (三)以购买“预付卡”、“购物卡”或“预付消费”等名义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十、互联网金融领域非法集资特点 (一)专业化趋势明显。一些不法组织和个人假借迎合国家政策,未取得相关牌照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以具体项目和线上投资标的等为依托,包装专业规范的合同文本和业务流程,手法极具迷惑性,增加了投资者辨别难度。 (二)非法集资新型方式层出不穷。一些
21、不法分子以代币发行融资(ICO)、各类虚拟货币等“互联网金融创新”为幌子进行非法集资,噱头更为新颖、隐蔽性更强。 (三)线上宣传和线下推广相结合。一些非法集资平台通过线上大肆宣传和线下门店推广的方式发展人员加入,短期内迅速敛财,由于投资者众多且分散,一旦平台出现问题跑路,投资者资金难以追回。 (四)“多头在外”躲避监管打击。一些非法集资涉案人员通过藏身境外、租用境外服务器搭建网络集资平台、将涉案资金非法转移至境外等方式躲避国内监管打击,使得案件侦破难度加大。 十一、证券期货行业非法集资特点 (一)网络化趋势明显。不法分子设立网络平台,借助互联网渠道宣传推广、募集资金,突破了地域界限,加速了风险
22、蔓延,增加了打击处置难度。 (二)业务行为复杂化。一些违法机构兼营P2P、众筹、小贷、私募基金等多种业务,跨界经营、模式嵌套、业务相互交织渗透,行为模式更加复杂隐蔽,增加了调查认定难度。 (三)滥用新概念,进行伪创新。一些公司利用投资高新科技项目为噱头公开募集资金,还有一些企业打着区块链招牌,开发各种“虚拟资产”公开发行融资。 十二、私募基金领域非法集资特点 (一)公开向社会宣传,以虚假或夸大项目为幌子,以保本、高收益、低门槛为诱饵,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 (二)私募机构涉及业务复杂,同时从事股权投资、P2P网贷、众筹等业务,导致风险在不同业务之间传导。 十三、郭树清同志“关于防范非法集资活动
23、”的风险提示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郭树清在第十届陆家嘴论坛发表主旨演讲中提示非法集资风险:“在打击非法集资过程中,努力通过多种方式让人民群众认识到,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收益率超过6%的就要打问号,超过8%的就很危险,10%以上就要准备损失全部本金。一旦发现高回报的理财产品和投资公司,就要相互提醒、积极举报,让各种金融诈骗和不断变异的庞氏骗局无所遁形。” 十四、非法集资举报方式 发现非法集资线索,可拨打全省统一的举报热线电话“961555”。一经查实,将根据江西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予以奖励。 十五、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标语口号 (一)“携手筑网同防共治”20_年防范非法集资宣传
24、月 (二)远离非法集资,拒绝高利诱惑 (三)远离非法集资,建设美好生活 (四)珍惜一生血汗,远离非法集资 (五)天上不会掉馅饼,一夜暴富是陷阱 (六)提高风险防范能力,自觉抵制非法集资 (七)抵制高息集资诱惑,理性选择投资渠道 (八)树立正确理财观念,警惕非法集资陷阱 (九)你我共同携手,防范非法集资 (十)打击非法集资,共创社会和谐 (十一)打击非法集资,维护群众利益 (十二)打击非法集资,维护金融稳定,共创和谐社会 (十三)参与非法集资,自己承担损失 (十四)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活动风险自担 (十五)拨打961555,举报非法集资,社会有益,个人有奖 第 15 页 共 15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