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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大力实施质量强国战略,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引导、激励全市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以下简称“市政府质量管理奖”)是北京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北京质量管理方面的最高荣誉,由市政府批准、表彰和奖励,授予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符合首都城市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政
2、策,质量管理成效突出,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组织。第三条市政府质量管理奖的申报遵循自愿的原则,评审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和好中择优的原则。市政府质量管理奖的评选不向申报组织收取任何费用。第四条市政府质量管理奖每两年评选一届,包括市政府质量管理奖、市政府质量管理奖提名奖两个等次。每届获得市政府质量管理奖的组织不超过5个,获得市政府质量管理奖提名奖的组织不超过5个,上述获奖数可少额或空缺。获得市政府质量管理奖的组织须间隔两届后,可再次申报市政府质量管理奖。第五条 市政府质量管理奖评审标准以国家标准GB/T19580-2012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2012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
3、施指南为基础,制定北京市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评价准则,并根据质量管理理论与实践的发展,每届适时进行修订。第六条 获奖组织有宣传推广卓越绩效模式、介绍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的责任和义务,应持续提升质量管理水平,不断推进技术创新、管理创新,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始终保持标杆形象,发挥模范带动作用。 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七条为加强对市政府质量管理奖评审的组织管理,设立北京市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市场监管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联系市市场监管工作主管部门的市政府副秘书长担任,另设二名副主任,分别由市市场监管工作主管部门和市奖项管理工作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
4、评审委员会成员由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质量管理专家及相关社会组织负责人组成。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工作职责:(一)负责市政府质量管理奖评审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二)审查评审结果,审议确定提请市政府质量管理奖拟获奖名单。第九条评审委员会下设北京市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和专家技术指导组。评审办设在市市场监管工作主管部门,作为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市政府质量管理奖评审的日常管理工作。专家技术指导组由知名学者、质量专家组成。第十条 评审办工作职责:(一)负责制修订市政府质量管理奖评选工作相关规范;(二)制订评审专家资格标准及管理制度,建立评审专家库,监管评审专
5、家的职责履行情况;(三)组织开展市政府质量管理奖评审工作;(四)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市政府质量管理奖评审情况;(五)负责市政府质量管理奖的宣传、推广和培育工作;(六)承担评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一条 专家技术指导组工作职责:(一)负责对评审工作给予指导;(二)审议各评审小组评审报告;(三)依据评审综合情况,提出评审意见。第三章 申报条件第十二条组织申报市政府质量管理奖,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 (三)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运行有效,持续改进效果显著;质量管理工作具有行业特色、企业特点,质量工作成绩显著;(四
6、)在鼓励创新,推进知识产权战略、标准化战略和品牌战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等方面,走在市内同行业或同类型企业前列;(五)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突出的社会贡献,主要经济、技术和质量等指标位于国内或北京市同行业前列;(六)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第十三条鼓励具备下述条件的中小企业争创市政府质量管理奖:(一)组织规模须符合“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及其说明”中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二)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或纳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三)科技含量高、技术创新性强,市场竞争力和成长性强
7、,在同行业走在前列;(四)获得过国家级、省部级科技方面奖励;(五)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及以上研发机构;(六)近五年内主导或参与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七)拥有多项有效期内的与主要产品(或服务)相关的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且没有知识产权的争议或纠纷。第十四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市政府质量管理奖:(一)不符合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相关要求,以及国家和北京市规定的相关产业、环保等政策;(二)国家规定应取得相关经营许可资质而未取得;(三)近三年在各类评奖活动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
8、为;(四)近三年在质量、安全、环保、卫生、劳动保障等方面出现重大事故,或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事件;(五)近三年内有其它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不良记录。第四章 评选程序第十五条 评选启动。在市政府质量管理奖评选工作开始之前,由市市场监管工作主管部门就奖项评选方案报市奖项管理工作主管部门,经市奖项管理工作主管部门报请市政府批准同意后,由市市场监管工作主管部门与市奖项管理工作主管部门联合印发评选工作通知。第十六条 组织申报。申报组织如实填写北京市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申报表,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表报行业主管部门或注册地区市场监管局。 第十七条 资格审查。各行业主管部门、区市场监管局对申报组织资格进行审核并进行
9、推荐,在申报表中推荐意见栏盖章后报送评审办。评审办依托大数据技术对申报组织进行审查筛选。第十八条 材料评审。专家技术指导组从评审专家库中遴选评审专家组成材料评审组,评审办确定材料评审专家分组和参评组织分组。各材料评审组依据评审标准和大数据反馈数据对申报材料进行材料评审和打分,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和评审成绩,由专家技术指导组进行综合评议后报评审办。评审办遵循好中选优的原则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名单。对未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由评审办反馈意见。 第十九条 现场评审。专家技术指导组从评审专家库中遴选评审专家组成现场评审组,评审办确定现场评审专家分组和参评组织分组,各现场评审组依据评审标准和大数据反馈数据对
10、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进行现场评审,最终大数据评价与现场评审专家评价结果汇总,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和评审成绩。第二十条 综合评议。评审办对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进行综合评议,依据参评组织的综合评审情况以及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产业结构定位,研究提出入围市政府质量管理奖的建议名单。对未入围的组织,由评审办反馈意见。第二十一条 审定公示。评审办将综合评议结果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评审委员会审议确定拟获市政府质量管理奖和市政府质量管理奖提名奖名单。评审办向社会公示拟获奖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评审办负责收集核查公示反馈意见。第二十二条 报批表彰。市市场监管工作主管部门与市奖项管理工作主管部门
11、就评选结果联合呈报市政府批准。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市场监管工作主管部门与市奖项管理工作主管部门联合印发评选表彰决定。第二十三条 颁奖。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向获市政府质量管理奖和市政府质量管理奖提名奖的组织颁奖。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 申报组织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以弄虚作假或不正当手段谋取奖项的组织,尚未授奖的,取消其评选资格;已经授奖的,经核实后,报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所获奖项,并向社会通报。第二十五条 参与市政府质量管理奖推荐和评审的机构及个人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公正廉洁,保守秘密。对推荐和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机构和个人,将取消其推荐和评审资格,并提请有关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 获奖组织禁止将市政府质量管理奖和市政府质量管理奖提名奖称号及标志用于具体产品或服务的广告、宣传、说明、包装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市政府质量管理奖标志,违者依法追究其责任。第二十七条 组织获奖后三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获奖组织应及时书面报告评审办,市市场监管工作主管部门和市奖项管理工作主管部门联合报请市政府撤销其所获奖项,并向社会通报。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发布日期:2020年6月xx日,北京市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管理办法(2018版)同时废止。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