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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试行)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试行)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评议对象:各乡(镇、办事处)及市直有关部门。第三条评议内容:(一)公开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条例有关规定要求,是否充分体现本部门的职能特点,是否及时反映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二)公开形式是否便民、利民;(三)公开制度是否规范健全,公开机制是否科学有效,公开程序是否系统全面等;(四)公开效果是否
2、明显,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否得到基层和群众的认可,是否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第四条评议方式:(一)社会公众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在网上公布,通过网络接受社会公众评议。(二)部门互相评议。市政府信息科设计问卷调查表,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由各乡(镇、办事处)及市直有关部门互相评议。(三)领导组评议。由市政府信息科结合日常检查、网上抽查进行评议。第五条 评议活动由市政府信息科每年年终负责组织实施。第六条 市政府信息科组织的评议活动,将情况汇总后,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汇报,并通过一定形式进行通报。同时提出书面意见,向被评议的各乡(镇、办事处)及市直有关部门反馈。第七条 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具备整改条件的,立即进行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向市政府信息科及群众做出解释,待条件成熟时再行整改。整改情况以网上公告、寄发函件、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等方式进行反馈。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按条例规定和*市政府信息公开责任制度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第八条各乡(镇、办事处)及市直有关部门的评议活动参照此办法进行。评议情况须及时报市政府信息科。第九条 本制度由*市政府信息科负责解释。第 3 页 共 3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