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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试行)市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各乡(镇、办事处)及市直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转变工作作风,创优政务环境,建设人民满意的政府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乡(镇、办事处)及市直有关部门的公务员及其聘用、借调工作人员。第三条 责任追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与惩处相结合、惩处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
2、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五条行政机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第六条行政机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六)违反<<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七条行政责任追究方式 :(一)训诫或者书面告诫;(二)责令写出书面检查;第 3 页 共 3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