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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1法律热点案例分析本站为考生们整理了“2021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希望能帮助大家想了解更多考试资讯请关注wtt的及时更新哦。2021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未成年子女拥有产权房不属于夫妻公同财产江西省信丰县的王某与阳某于20_年初通过他人介绍相识相恋同年10月1日登记结婚次年10月生下儿子。由于妻子阳某在广东省惠州市打工为便于孩子成长及就业夫妻俩于2021年3月初在惠州市购买了一套45平方米的二手房总价28万元以儿子的名义一次性付清房款并将儿子的户口迁至惠州市还办理了所有权人为儿子的房产证。由于阳某在惠州市陪儿子就读小学夫妻两地分居相互猜疑双方感情破裂。王某于2021年10月诉至信丰县法院要
2、求离婚并主张分割儿子名下的房产阳某提出反驳表示此房屋系夫妻俩赠与儿子的财产不能分割。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原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第14条规定:“未成年人的房屋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未成年人房屋登记的应当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因处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据此可知未成年人进行房屋登记的情形包括接受赠与并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对于没有明确赠与意思表示的情况可以结合赠与人所从事的民事行为来认定赠与合同关系成立。本案中从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情况和权利人的户口从江西省信丰县迁至广东省惠州市的事实可以推断出王某、阳某具有赠与的意思表示。根据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接受他人的赠与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即使是纯获法律上利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不能单独为民事活动应当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本案中王某、阳某既是赠与人又是受赠人的代理人。在此情况下若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显然不利于维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违反“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的原则不能实现立法目的。据此对于将产权登记为未成年子女的房屋无论父母提出分割或收回该财产法院应当不予支持。综上法院判决认定产权登记为子女的房屋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检察院)第 2 页 共 2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