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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品买卖合同商品买卖合同(一)甲方:安徽省驿达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龙门寺服务区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的原则下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一、主体资格乙方在本合同签订时,应当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等合法缔约主体资格的证明。二、合同标的(一)供应的商品种类、品名、品牌、规格、生产厂厂名及厂址、等级、质量标准、包装要求、计量单位、有效期及单价等,详见本合同附件一购销商品确认单。在合同期内,调整商品及价格时,以双方确认的购销商品确认单为准。(二)乙方应当按购销商品确认单提交相关商品生产、代理、
2、批发、进口、专项经营等许可或证明文件以及相关质量检验证明。有专利、注册商标标识的,还应提供国家颁发的有关证明。三、商品价格(一)除属于国家定价的商品外,乙方对所供货商品自行定价,乙方报给甲方的价格,应公平合理。乙方应以书面送达方式向甲方报价。(二)经甲方书面确认之乙方购销商品确认单将作为本协议之附件。双方约定:报价单中商品的价格作为商品到达甲方指定收货地点并交付给甲方的实际成交价格,包装、运输、装卸等费用及风险由乙方承担。(三)乙方变更商品单价时,必须提前三天将该类商品的新报价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经甲方书面确认后方可变价。(四)甲方订单不另标明交易价格,以保障双方交易价格之机密性,双方成交价格
3、应以本条第(二)项所述之报价单为准。四、商品质量(一)乙方供应的商品必须符合以下要求:A、具有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B、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产品产地、生产厂名及厂址。C、有产品说明书(包含对规格、等级、所含成份的名称及数量的说明)。D、有使用期限说明书(包含: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限、失效期限的说明)。对于上述资料,如果商品包装物上已有印刷,或者贴在商品上的商标(标志)上已具备的,可以不另行提供。(二)乙方应在标明的该商品的保质期限及保质条件下对商品的质量全面负责,同时自付费用承担提供商品质量所引起的相关责任。(三)乙方不得向甲方提供假冒伪劣商品,所提供的商品,其剩余保质期时
4、间必须在原有保质期的2/3以上。(四)乙方供应的商品质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标准。(五)乙方所提供商品的质量应当符合本合同或订单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执行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六)因商品的售后服务所产生的费用,经乙方确认后,甲方先行垫付的,甲方可在乙方货款中直接抵扣或由乙方直接给付。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七)为保障消费者权益,贯彻国家食品等安全方面的有关规定,甲方可对乙方提供的商品每年度进行4次的定期抽检,由此产生的检验费由乙方承担。甲方也可进行不定期抽检,抽检商品质量合格的,检验费由甲方承担
5、,不合格的则由乙方承担,甲方应出具检验报告单。商品在销售过程中由政府专门机构依有关规定进行的质量检验,如检验部分收取费用的,抽检商品质量合格的,检验费由双方共担,不合格的检验费则由乙方承担。由消费者投诉而送检的商品,检验后不合格的,检验费用由乙方承担。上述检验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甲方需提供政府专门检验机构合法收费凭证,并以凭证金额向乙方结算。五、交货及验收(一)交货实行送货制,即:乙方应按订单所规定的时间(以开出日起四天内)将商品运至甲方所指定的交货地点交予甲方。(二)乙方交货时,货到现场时商品从卸货到进入甲方仓库中所发生的搬运工作一律由乙方负责,货到现场时甲方收货人员仅点收箱数量或件数,以后
6、甲方开箱时如发现商品数量、质量等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则由乙方负责。(三)乙方应按订单一次性交完商品,不可多交或少交、分批交货。遇到特殊情况,可同甲方相关人员协商。(四)乙方交货时,应提供甲方订单复印件或传真件,乙方根据甲方订单复印件或传真件开具送货单,包括产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甲方根据订单和送货单验收,点收完毕后,双方交接人员签字。六、退、换货(一)乙方货品进入甲方超市,如出现质量上问题或滞销,乙方应对供应的货品实行二包:包退、包换。但在退换滞销货品时该货品的剩余保质期时间应不少于原有保质期1/3,单件外观无破损且未使用。(二)对出现滞销或问题商品,乙方应尽快安排退换货。甲方以书面
7、形式通知乙方退换货类别,如五天内乙方仍未安排货品的退换,所涉及到需退换货品的保质期的全部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按退货通知确定数量直接从应付货款中扣减。(三)甲方收货后在实际销售时开箱发现商品有残损或短缺,乙方应组织退换或补货。(四)甲方收货后发现乙方所提供的商品存在隐蔽瑕疵或其他质量问题,乙方应无条件组织退换。七、质量保证金乙方货物进入甲方场地销售前应向甲方缴纳 为质量保证金,在质量保证期届满或验收交接日一年后,无质量问题无息返还质量保证金。八、对帐(一)甲乙双方确认的对帐周期为:每月一次,对帐日期为每月3日至10日,对帐期限为8天。(二)甲方更改订单在合理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来实现。如乙方在收到
8、该更改订单的书面通知后二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则视为乙方同意按该更改订单交易,且交易单价不变。(三)如乙方在收到甲方更改订单的书面通知后二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则甲方的更改无效。如果乙方要求有条件地更改订单的,则乙方应同甲方相关人员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予以处理。(四)乙方应在收取货款时,向甲方开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附送货单结算联。九、结算甲方以下列方式结算货款:乙方开户行:帐号:税号:双方确认的结算周期为:帐期30天十、合同的终止(一)乙方不能按订单规定的交货期限履行交货义务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二)乙方如果要求推迟履行、并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其延期履行后仍不能在
9、规定期限内履行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责任。(三)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修改、终止合同。(四)双方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而致合同义务不能履行的,合同可以终止。(五)出现本合同其他条款中有关允许一方终止合同的情况时,也可以终止合同。十一、违约责任(一)乙方因产品质量问题给甲方造成损失或违反本合同“商品质量”条款的,甲方从乙方交纳的质量保证金里扣除损失的10倍作为违约金并终止合同。(二)乙方供给甲方的商品价格如高于乙方供给其它同类客户的价格,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按该订单商品金额的5倍支付违约金。(三)乙方配送率累计3次达不到95%,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四)乙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履行交
10、货义务且逾期2天以上,则按未交货物的价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五)乙方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须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并支付甲方违约金伍万元。十二、合同期限(一)本合同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二)合同期满前个月,如双方同意继续合作,应重新签订新的合同;如未签订新的合同,甲方仍然下达订单且乙方接受的,视为按原合同继续履行。十三、争议解决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也可向有关行政机关投诉处理;协商不成的,向合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十、其它(一)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双方明确授权代理人和具体执行交易过程中各环节代理人以及代理行为的法律效力,从而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二)本合同涉
11、及的通知,应当以双方约定的形式送达。(三)一方向另一方收取货款或者费用的,应向对方开具发票或收据。(四)本合同的变更和补充,双方应当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且补充协议不得与本合同相冲突。(五)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六)本合同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三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七)乙方需缴纳 作为新品促销服务费。(八)年终返利年配送额0-50(含)万元返 %;年配送额50-100(含)万元返 %,以此类推。结算方式:乙方于 年 月 日前将年终返利转账至甲方,甲方提供相关票据。甲方:乙方:签约代表:签约代表:盖章:盖章:签字日期: 年月日商品买卖合同(二)甲方:乙方:鉴于双方在
12、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作为上述产品的地区经销商事宜,特订立协议如下:第一条:定义一、产品本协议中所称“产品”,系指系列产品。二、地区本协议中所称“地区”,系指经双方经书面同意的其他地区。三、商标和专名本协议中所称“商标”和“专名”,系分别指(商标的全称和专名的全称)。指定产品的中文名称:。(暂定名,乙方将可能在此产品的整体CI策划中,给予其名称全新策划)第二条:经销权甲方兹给予乙方以“商标”和“专名”向“地区”内客户总经销“产品”的权利。第三条:专管权一、交易甲方不得再将“产品”售予、让予或以其他方式使“地区”内乙方以外的任何个人、公司或其他主体取得“产品”。二、委托甲方不得委托“地区
13、”内乙方以外的其他个人、公司或其他主体作为其经销商,以进口和销售“产品”。三、询购甲方收到“地区”内任何客户有关“产品”的询购,均应交给乙方。四、再进口甲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他人在“地区”内出售“产品”,并不得将“产品”卖给甲方知道的或有理由相信拟在“地区”内再进口或出售“产品”的第三者。第四条:价格、条件一、价格1、甲方给予乙方的价格和条件,应随时由甲方和乙方商定,此项价格和条件的确定并应考虑到正常贸易惯例及经常存在的市场竞争情况,使双方从销售中获得相当利润。2、甲方给予乙方一个较稳定的市场价格,如有变动,也是每年年初发给的年度价格表。3、如有产品价格变动,甲方应在改变价格和折扣的30天前书
14、面通知乙方,所有改变价格期限之前双方签定的合同一律保证价格,并按正常交货期交货。4、乙方所享受的代理折扣由双方另行商定,但甲方应当保证乙方应获得不低于的折扣。二、单独合同在每次具体购买产品时,双方应缔结单独合同。三、最惠条款甲方声明,本协议中各项条款是甲方现在给予经销商和制造商最优惠的条款,今后如甲方向任何其他经销商或制造商销售“产品”时提供比本协议更有利于买方的条件时,甲方应立即以书面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提供此项更有利的条件。第五条:甲方的责任甲方同意在下列方面承担义务:1、承诺并保证作为产品的中国总代理完全有资格与乙方签订本协议。2、自费提供样品和一切可以供应的广告资料。3、提供现行的国内价
15、目表,并将价目表内任何预期的变更迅速通知乙方。4、甲方将向乙方免费提供一定数量的产品资料。大批量的资料在必要的情况下可由乙方申请甲方提供。5、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其产品在国际市场上最新的行业动态信息,经常提供有利于推销产品的意见,以便乙方能采取多元化的市场推广策略和销售方式。6、甲方将对乙方的工程师提供全面的技术培训,并提供足够的技术支持。7、甲方对于乙方售出的产品,凡是属于产品质量问题的而引起的损失,一切均由甲方承担责任或给予免费更换。第六条:乙方的责任1、为在“地区”内推销“产品”并为客户服务,应自费提供和保持一个有经营能力的机构,并尽一切努力争取达到有利于甲方为利用“地区”内各种销售机会而制
16、定的销售指标。2、乙方应根据需要,在“地区”内发展区域性代理商和分销商,签订合同和管理将由乙方独立负责。3、乙方将配备足够的销售工程师和技术工程师来配合市场销售的需求,他们会全面了解系列产品的特性及用途,并能够承担培训,现场检测服务和操作示范等任务。4、供给甲方有关销售“产品”的详细报告,以及尽可能多的有关“地区”内各种销售机会和竞争者推销活动的情报。5、乙方应尊重和保护甲方的知识产权,并保证不将售出的任何甲方产品复制后用于商业目的。第七条:双方关系根据本协议所建立的甲方和乙方,在协议有效期内的关系仅属卖方和买方的关系。任何一方均无权对某一第三者代表另一方,或以另一方的名义签订合同。本协议并不
17、产生代理权,如果任何一方以另一方的名义或以另一方代理人的名义行事,以致另一方遭受损失时,该导致损失的一方,应使受害的一方不负担由此而发生的费用。双方并未也无意建立任何代理、合伙、合营企业或雇主和雇员的关系。第八条:甲方名称等的使用一、特许乙方得为商业上的目的使用“商标”和“行名”或它们的简称或变称,并得标明自己为“地区”内“产品”的经销商。二、注册如乙方提出要求,甲方应自费负责为“商标”和“专名”在“地区”内办理申请、正式注册并保持其效力。第九条:期限、终止本协议自年月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年,如遇下列情况和条件,本协议应终止:,如任何一方有违背本协议的实质行为,另一方得以书面通知该方,叙述此种违
18、约行为,并说明除非该方对此种违约行为按本节规定加以纠正,否则另一方将按照本节规定终止本协议。如该通知发出后九十天内仍未得到纠正,则本协议根据这一事实在上述九十天期终时即时终止。,如任何一方根据破产法或债务人救济法提出或同意提出破产申请或其他救济申请,或被裁定破产,或解散,或清理,或对债权人作任何转让,或对该方指定了产业管理人或类似人员,则在上述任何情况下,另一方得在任何时侯以书面通知即终止本协议。,如遇本协议所规定的某种不可抗力事由,以致协议一方在超过天期限后尚无法履行其义务时,则另一方可在任何时侯以书面通知立即终止本协议。第十条:解约的影响凡在本协议终止前双方间已发生而尚未了结的任何债务,或
19、在本协议终止前由于一方违约而发生的另一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均不受本协议终止的影响。第十一条:保证一、标准甲方向乙方保证,所有“产品”均符合“地区”内的标准。可以出售,并适合销售目的。甲方并保证“产品”在原料和制造工艺方面均符合质量标准。二、免受损失凡因“产品”被指称质量低劣,或因侵犯专利、商标,或因在“地区”内销售或使用“产品”而引起的其他任何类似的责任事由,甲方应保护乙方,使之不受损失。三、质量如乙方发现任何“产品”质量低劣,并将此事实通知甲方,甲方应按乙方提出的要求,立即予以调换或对乙方给予补偿,其费用由甲方自行负担。对由于上述调换或补偿而引起的损害,乙方不丧失其索赔权。第十二条:一般条款
20、一、不可抗力本协议任何一方如遇到非所能控制的事由,以致直接或间接地造成任何延误或无法履行本协议及(或)各个单独合同的一部或全部条款时,则在此范围内得以免除其责任。此类事由包括但不限于:水灾、火灾、海啸、地震、以外事故或机械故障、天灾、战争、封锁、禁运、劫持、战争威胁、战争性情况、扣押、暴动、动员、暴乱、非暴力骚乱、革命、制裁、抢劫、罢工、劳动纠纷、工业干扰、动力供应不足、缺乏正常运输工具、金融恐慌、交易所关闭、国有化、禁止进口或出口、拒发政府命令、敌对行动或其他类似或不类似上述原因而非该方或双方所能控制的。如由于立法或政府行政命令以致任何一方或双方失去根据本协议应得的利益时,双方应重新审查本协
21、议的条款以便恢复任何一方或双方根据本协议原已取得的同样的相应的地位。由于发生不可抗力事由的书面的通知,应由受影响一方以合理速度送达另一方。二、转让本协议任何一方在未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本协议或本协议内规定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转让在未征得对方事前明确的书面同意之前,应属无效。三、商业机密本协议任何一方均不得在本协议期限内或期满后内,对不论与另一方有否竞争的任何个人、行号或公司泄漏有关另一方业务经营或行情的任何消息或情报。四、通知根据本协议规定所发出的任何通知应以中文和英文作成书面,并以预付邮资的航空挂号信,按上文载明的地址或本协议任何一方可能按本节规定通知送达的其他地址,送交收件人
22、。任何此种通知应视为在付邮日后第个营业日送达。而此种通知正式付邮的证件,应视为送达此种通知的充分证明。五、适用法律和贸易条款本协议的成立、效力、解释和履行,应以国法律为准。本协议内的贸易条件应服从最新修订的 条款的规定和解释。六、仲裁所有其他一切来自本协议或关于本协议、或关于违背本协议的争执或异议,在双方通过善意协商未能达成和解时,应提交苏州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裁决应视为终局裁决,对协议双方均有约束力。七、可分割性本协议内各条款应视为可以分割,本协议内任何条款的无效,不应影响本协议其余条款的效力。八、保留权利协议任何一方在任何时侯不坚持另一方执行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时,不应视为放弃此项条款或放弃以后坚持另一方执行此项条款的权利。九、其他约定本协议包括双方关于本协议主题的全部协议和谅解,并取代双方以前关于本协议主题以书面或口头提出的任何性质的讨论所达成的一切协议和谅解,除本协议有明文规定者外,其他有关本协议主题的任何条件、定义、保证或声明,对双方均无约束力。关于本协议的任何更正、修改、更换或变更,以书面为之,并明确与本协议有关、由协议双方正式授权的人员或代表签署。为证明起见,本协议作成一两份,在本协议起自所载的日期内双方正式授权的人员或代表签署。甲方: 乙方:第 18 页 共 18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