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公司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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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务公司制度劳务公司管理人员制度|劳务公司制度劳务派遣管理制度1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劳务派遣的管理。2职责人力资源部负责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并按照协议内容按照时间向派遣单位支付管理费用、派遣员工工资。3程序3.1用人单位的选择3.1.1劳务派遣管理实行机构统一、标准统一、价格统一.用人单位由公司负责选择确定。3.1.2公司负责处理用工单位和派遣人员对用人单位的投诉每年对用人单位服务质量进行一次综合评估。3.1.3在评估中对未达到劳务派遣协议书约定基本服务标准的用人单位进行督导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被督导的用人单位将被终止合作关系。3.1.4为确保服务质量向用工单位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用

2、人单位由公司根据用人单位过往业绩、行业经验等综合服务能力指定由用工单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书各单位、部门不得自行选择。3.2劳动关系管理3.2.1派遣人员的人事及劳动关系均隶属于用人单位所有与人事及劳动关系相关事宜均由用人单位负责。3.2.2派遣期限由用工单位与用人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书约定确定。派遣期限一般不低于10个月。3.2.3用工单位可以为派遣人员设定试用期试用期期限根据派遣期确定且计入派遣期。试用期设定具体如下:1)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大学生试用期为三个月;2)无学历的岗位操作工试用期为一个月;3.2.4派遣人员的党、团关系由用人单位负责。用人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为派遣人员每年至少组织

3、一次团员活动或党员民-主生活会等党动。3.2.5派遣人员档案由用人单位负责管理。档案管理应按照人事档案管理标准由用人单位负责收集、甄别、整理、归档、装订、保管、转移等工作做到规范管理、妥善保存。用工单位应积极配合用人单位提供档案管理所需资料3.3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3.3.1用工单位应按照派遣人员工作岗位根据岗位要素和当地劳动力市场价格会同用人单位合理确定派遣人员的劳动报酬标准及其用期间的劳动报酬并在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书中列明。3.3.2派遣人员试用期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派遣人员工作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3.3.3派遣人员的劳动报酬以银行卡打卡形式支付工资

4、发放日一般为每月5日(遇节假日顺延)发放上月工资。3.3.4派遣人员的工资、奖金、加班费、社会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费、团体医疗保险费及以货币形式支付的津补贴等由用工单位以劳务费的形式转账给集团公司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托管协议指定账户由用人单位负责薪酬发放、社会保险费缴纳、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意外伤害保险费及团体医疗保险费缴纳等。3.3.5劳务派遣工的福利由用工单位规定并发放。3.3.6用工单位应依法向派遣人员提供符合政府有关劳动保护规定的工作场所、工作条件。派遣人员从事有职业危害工作的用工单位应依照国家相关政策提供职业危害防护并在派遣期内安排对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及按国家规定保证派遣人员的休息休假。

5、3.3.7派遣人员各种假、旷工及因工培训期间的薪酬待遇由各单位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及参照集团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并抄用人单位备查。3.3.8用工单位按照集团公司整体安排调整员工工资时对连续使用的派遣人员按正常机制调整。对派遣人员的人数、工资、奖金、加班费、津补贴、社会保险费、福利费及人身意外伤害和医疗保险费等人力资源部相关负责人按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要求单列统计、分项载明。3.4社会保险管理3.4.1用工单位应当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按月为派遣人员支付法定社会保险参保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及时办理参保手续和缴纳相关费用。3.4.2社会保险缴纳基数由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书约定在劳务派遣协议书中列明。社

6、会保险缴费基数按当地社保机构规定执行但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缴费基数。3.4.3派遣人员在派遣期间发生工伤的用工单位应在事发24小时内立即电话或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并及时将受伤的派遣人员送往工伤治疗医院治疗。需要垫付医疗费用的可由用工单位垫付治疗结束后再进行报销。3.4.4派遣人员的工伤认定申请和伤残等级鉴定申请由用人单位负责(鉴定费由用人单位承担)。3.4.5派遣人员的工伤待遇除由社会保险基金及劳务派遣协议书约定的团体保险支付的保险赔偿金额外不足的部分由用工单位承担。3.4.6派遣人员工伤医疗期间及确认为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应主动协作3.4.7为分散用工单位工伤、医疗“空档期”

7、风险用工单位可根据岗位风险需要员工入厂时应及时向用人单位预警。3.4.8用工单位向用人单位支付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医疗保险费后若因用人单位原因未及时办理参保手续而发生事故应由保险公司支付的赔偿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3.4.9用工单位向用人单位提供了当月劳务派遣新增人员信息且用人单位已经申报社会保险费用后若派遣人员离职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退费时已产生的社会保险费用由用工单位承担。3.4.10派遣人员派遣期届满后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等手续由用人单位负责办理。3.5派遣终止及派遣人员的退回3.5.1用工单位可将存在如下情形的派遣人员退回用人单位且无须向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但应提前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配合用工单位提供相应证据和依据:1) 派遣人员在试用期内被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派遣人员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3)派遣人员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工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派遣人员与第三方建立劳动关系对用工单位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工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派遣人员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6)派遣人员以欺诈或胁迫的手段致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7)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情形。第 6 页 共 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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