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证券发行证券审核证券研究资料 Ⅸ.2.6深圳证券交易所企业债券上市规则(节选)(2000年9月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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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深圳证券交易所企业债券上市规则(节选)(2000年9月1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一章 总则1.1 为了加强对企业债券上市的管理,规范企业债券交易市场,促进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1.2 企业申请其所发行的企业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交易应当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核准。1.3 本所依据国家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和本所其它有关规定安排企业债券上市,并对债券发行人及上市推荐人进行监管。第二章 企业债券上市的条件2.1 发行人申请企业债券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经国务院授权的

2、部门批准并公开发行;(二)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三)累计发行在外的债券总面额不超过发行人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四)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企业债券一年的利息;(五)筹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发行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六)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七)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八)债券的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九)债券的信用等级不低于A级;(十)债券须有担保人担保,担保条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资信为AAA且债券发行时主管机关同意豁免担保的企业债券除外。(十一)本所认可的其他条件。第三章 企

3、业债券上市的申请3.1 发行人申请企业债券上市前应完成下列准备工作:(一)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最近3个完整会计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且最近财务报表日期距公司债券上市日不超过9个月;如属于财政部规定不实行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应具有财政主管机关对发行人最近三年会计决算的批复;(二)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发行企业债券所募集资金进行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三)证监会或本所要求的其它工作。3.2 发行人申请企业债券上市须向本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一)债券上市申请书;(二)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企业债券发行的文件;(三)债券申请上市的董事会决议;(四)本所会员署名的

4、上市推荐书;(五)企业章程;(六)企业营业执照;(七)债券募集办法、发行公告、发行总结报告及承销协议;(八)债券资信评级报告; (九)债券募集资金的验资报告;(十)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见附件二);(十一)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财政主管机关的有关批复;(十二)担保人近三年的财务报表等资信情况与担保协议(如属担保发行);(十三)债券持有人名册及债券托管情况说明;(十四)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债券本次发行与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十五)各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证券业从业资格证书;(十六)证监会或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3.3 申请企业债券上市的发行人应当保

5、证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3.4 本所对债券上市实行上市推荐人制度,企业债券在本所申请上市,必须由一至二个本所认可的机构推荐并出具上市推荐书。3.5 上市推荐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本所会员资格;(二)具备股票发行主承销资格且信誉良好;(三)最近一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四)负责推荐工作的主要业务人员应当熟悉本所章程及相关业务规则;(五)具备条件的会员在推荐债券上市时应当向本所提出申请,经本所审查确认后,具有上市推荐人资格;(六)发行人应与上市推荐人签订上市推荐协议,规定双方在上市申请期间及上市后一年内的权利和义务,上市推荐协议应当符合本

6、所债券上市规则和上市协议的有关规定;(七)本所认为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3.6 上市推荐人应履行下列义务:(一)确认债券发行人符合上市条件;(二)确保债券发行人的董事了解其所担负责任的性质,并需承担本所上市规则及上市协议所列明的责任;(三)协助债券发行人进行债券上市申请工作;(四)向本所提交上市推荐书;(五)确保上市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符合规定要求,文件所载的资料经过核实; (六)协助债券发行人与本所安排债券上市;(七)上市推荐人与发行人签订的上市推荐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八)本所规定的上市推荐人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3.7 上市推荐人应当保证发行人的上市申请材料、上市公告书及其他有关宣传材料没

7、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保证对其承担连带责任。3.8 上市推荐人不得利用其在上市推荐过程中获得的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为自己或他人牟取利益。3.9 上市推荐人未能遵守上述规定,本所有权按照会员管理的有关规定或提请证监会按有关法规进行处理。第四章 企业债券上市的核准4.1 企业债券上市申请经本所初审,本所出具初审意见后报证监会核准。4.2 债券发行人在提出上市申请至其企业债券核准上市前,未经本所同意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4.3 企业债券上市申请经证监会核准后,本所自接到核准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安排该债券上市交易。4.4 在债券上市申请核准后,发行人和上市推荐人必须在债券上市交易前完成上市

8、债券在本所指定托管机构的托管工作,并将债券持有人名册核对无误后报送本所登记结算机构。发行人和上市推荐人对该名册准确性负全部责任。4.5 企业债券挂牌交易申请经本所同意后,发行人应当在债券上市交易的五日前在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债券上市公告书,并将上市公告书、核准文件及有关上市申请文件备置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同时报送证监会及本所各一式二份。4.6 企业债券上市前,发行人应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第五章 信息披露及持续性义务5.1 企业债券上市后发行人应遵守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一)发行人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

9、别和连带的责任。 (二)发行人应该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三)发行人的报告在披露前须向本所进行登记。本所对定期报告实行事后审查,对临时报告实行事前审查。(四)发行人信息在正式披露前,发行人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它知情人,有直接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悉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在公告前不得泄露其内容。(五)发行人公开披露的信息涉及财务会计、法律、资产评估等事项应当由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性中介机构审查验证,并出具书面意见。 (六)本所根据各项法律、法规、规定对发行人披露的信息进行形式

10、审查,对其内容不承担责任。(七)发行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告,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刊。发行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义务。(八)如发行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披露有关的信息内容会损害企业的利益,且不公布也不会导致债券市场价格重大变动的,经本所同意,可以不予公布。(九)发行人认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披露的事项,应当向本所报告,并陈述不宜披露的内容及理由,经本所同意,可免予披露该内容。 5.2 企业债券上市期间,发行人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向证监会和本所提交中期报告,并在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予以公告。中期报告至

11、少记载以下内容:(一)企业财务会计状况和经营情况;(二)涉及和可能涉及企业的重大诉讼事项;(三)已发行债券变动情况;(四)证监会及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5.3 债券上市期间,发行人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证监会和本所提交至少记载以下内容的年度报告,并在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予以公布: (一)发行人概况;(二)发行人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三) 已发行债券情况;(四) 涉讼事项;(五) 证监会及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5.4 债券上市期间,发生以下可能对债券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时,发行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向本所提交有关报告,并依规定

12、在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予以公告:(一)发行新债券的决定;(二)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三) 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及其他涉及债券发行人主体变更的决定;(四) 涉及担保人主体发生变更的情况;(五) 涉及和可能涉及公司债务的重大诉讼;(六)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证监会、本所认为必须报告的其他事项。5.5 债券到期前一周,发行人应按规定在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债券兑付等有关事宜。第六章 停牌、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6.1 发行人于交易日公布第5.2条、第5.3条、第5.4条信息时,当日上午停牌半个交易日,当日下午开市时复牌。6.2 企业债券

13、上市交易后,发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该企业债券停牌,并在3个工作日内就是否暂停其上市交易出具意见,报证监会核准。(一)发行人有重大违法行为;(二)企业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企业债券上市条件;(三)企业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四)未按照企业债券募集办法履行按时支付利息等义务;(五)企业最近二年连续亏损;(六)本所认为须暂停其上市的其他原因。上述情形消除后,企业可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的申请,本所收到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报经证监会批准后,本所恢复该债券上市。6.3 企业债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终止其上市交易:(一)发行人有前条第(一)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

14、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前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由证监会决定终止该债券上市。(二)企业解散、依法被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的,由本所终止其债券上市,并报证监会备案。(三)企业债券到期前一周终止上市交易。第七章 违反本规则的处理7.1 发行人及其董事违反本规则有关规定的,本所将视情节轻重,予以下列处理:(一)责令改正;(二)内部批评;(三)在指定报刊上公开谴责; (四)报证监会查处。7.2 上市推荐人违反本规则有关规定的,本所将视情节轻重,予以下列处理:(一)责令改正;(二)内部批评;(三)在指定报刊上公开谴责;(四)取消上市推荐人资格。(五)报证监会查

15、处。第八章 附则8.1 本规则由本所修改和解释。8.2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6月20日制定的企业债券上市规则同时废止。 附件一:企业债券上市申报材料内容与格式一、上市申报材料的纸张、封面与份数(一)纸张应采用规格为209295毫米的纸张。(相当于A4纸张规格)(二)封面1.标有企业债券上市申请材料字样;2.债券发行人名称。(三)份数发行人向本所提交申请材料二份,其中一份为原件。二、上市申请材料目录1.企业债券上市申请书;2.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企业债券发行的文件;3.企业债券申请上市的董事会决议;4.本所会员署名的上市推荐书;5.企业章程;6.企业营业执照;7.企业债券募集办法、发

16、行公告、发行总结报告及承销协议;8.债券资信评级报告;9.债券募集资金的验资报告; 10.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见附件二);11.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财政主管机关的有关批复;12.担保人近三年的财务报表等资信情况与担保协议;13.债券托管情况说明;14.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债券本次发行与上市的法律意见书;15.各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证券业从业资格证书;16.其他证监会或本所要求的文件。 附件二:上市公告书的格式与内容要求_债券上市公告书证券简称:证券代码:上市总额:上市时间:上 市 地:上市推荐人:一、绪言重要提示:发行人董事会成

17、员已批准该上市公告书,确信其中不存在任何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个别的和连带的责任。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上市申请及相关事项的审查,均不构成对本企业所发行债券的价值、收益及兑付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任何保证。二、发行人简介1.发行人法定名称;2.发行人注册地址及办公地址;3.发行人注册资本;4.发行人法人代表;5.发行人基本情况:包括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主要产品以及其隶属关系演变;6.发行人面临的风险。三、债券发行、上市概况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1.债券发行总额;2.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3.债券的发行方式、发行区域及发行对象;4.债券发行的

18、主承销商及承销团成员;5.债券面额;6.债券存续期限;7.债券年利率、计息方式和还本付息方式;8.债券信用等级;9.募集资金的验资确认。四、债券上市与托管基本情况1.债券上市核准部门及文号;2.债券上市托管情况。五、发行人主要财务状况本节列示发行人主要财务会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1.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财政主管机关的有关批复。2.发行人近三年的财务报表。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和最近一年的现金流量表。财务报表的终止日距债券上市日不超过九个月。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总资产、流动负债、长

19、期负债、所有者权益;损益表主要数据: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3.主要财务指标: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100%;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待摊费用)/流动比率;资产负债比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利息偿还倍数=(税前利润+全年利息支付总额)/全年利息支付总额;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年末净资产总额100%。六、债券担保人基本情况(如属担保发行)七、募集资金的运用八、法律意见书九、其他重要事项十、有关当事人本节列出下列有关当事人(但不限于)的机构名称、地址、电话、传真以及联系人姓名:发行人;主承销商;上市推荐人:担保人;信用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十一、备查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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