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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专科毕业论文论经济法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体现论文作者: 指导教师: 班 级: 学 号: 论经济法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体现【摘要】:运用相关经济学和经济法学理论从国家与市场经济的角度对经济法调整对象进行深入研究。一个完全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可能产生社会不可接受的收入与消费上的差距。但如果社会利益中还包括财富公平分配的内容,那么仅仅有无形的手是不够的。本文首先阐述了经济法对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意义,其次,分析了经济法中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机制。【关键词】:经济法 社会公共利益 实现机制 一、经济法的根本价值主要包括秩序、效率、公平、正义。(一)秩序这是关于经济领域和经济生活的秩序;这是
2、重在维护社会经济总体结构和运行的秩序。在经济法秩序下,个体虽然仍是自由的,享有充分的权利,但不得妨害和损害他人和其他公众的自由和权利,不得损害社会经济的运行和发展。个体自由和权利的行使受到社会必要限制。要协调个体与团体、与社会之间的矛盾冲突,社会尊重个体,个体服从社会。并且,经济法是侧重于从社会整体角度来协调和处理个体与社会的关系的。经济法秩序已不是民商法秩序(特别是纯粹民商法秩序),它们关注的重点(本位)不同;经济法秩序也不同于行政法秩序(特别是早期国家主义的专制秩序),它是超越统治者国家利益,而关注真正社会利益的秩序。(二)效率这是指经济效率(即经济效益),包括劳动生产效率、经营效率、资源
3、利用效率、利润率等等;并且这主要是指社会总体经济效率。社会总体经济效率虽然由个体和团体经济效率构成,为了总体效率,必须重视各个体和团体效率;但某些个体和团体效率也会妨害社会总体效率,因此为了总体效率,有时需要限制、牺牲某些个体和团体效率。社会总体既指静态,也含动态。社会总体效率包括社会经济总体的长远效率。长远始于眼前,为了长远效率,必须重视眼前效率,从眼前效率抓起;但两者也有矛盾冲突,有些眼前效率会妨害长远效率。这需要协调,要统筹兼顾,要重视社会经济可持续增长。经济法的效率虽然直接是指经济效率,但它不仅指经济量的增长,也包括经济质的提高。经济的质不局限于经济性指标,还包括如对环境、人的思想精神
4、等的影响;后者即人们所谓同经济效益相对应的社会效益。(三)公平这是指经济生活的公平;并且所注重的是社会总体的经济公平。社会总体公平要求绝大多数个体和团体间必需公平,但不要求所有个体和团体间都绝对公平。为了总体公平,有时需要允许某些个体和团体间存在某种不公平。公平是相对的、变动的;绝对公平是不存在的,静止的公平意味着停滞和落后。从再生产过程各环节来说,经济法首先也重视机会公平,但要顾及各主体的不同情况和不同起点,要区别对待;不顾情况和起点,号称机会公平,实质不公平。经济法还重视分配公平,但也需兼顾各种具体情况,为了社会总体公平,允许某些分配不公平现象存在。例如国家对税收杠杆的运用,就是通过某些不
5、公平以达到社会总体公平。经济法在重视机会公平、分配公平的同时,还要兼顾结果公平,例如社会救济措施即属此类。总之,经济法所注重的是社会公平、实质公平。(四)正义这当然也是经济法价值之所在,但如同一般法的正义价值主要通过公平体现一样,经济法的正义也主要体现在经济法的公平上。经济法所强调的社会公平、实质公平和重视机会公平、分配公平的同时兼顾结果公平等等,也就是经济法正义的体现。此外,在效率问题上同时注意个体、团体、社会乃至全人类的效率和利益,眼前、长远乃至子孙后代的效率和利益;在秩序问题上,同时兼顾个体自由、权利与他人的自由、权利,以及与社会的正常运行发展之间的关系;所有这些,也都是经济法正义的体现
6、。二、经济法中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机制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新旧体制转换之际,市场经济中必然存在思想观念、行为观范、交易准则等方面的矛盾和冲突。因此,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制定完善的经济法律制度予以确认、解决。同时,市场经济是平等经济、法律经济,自由竞争应该成为其主要特点,但政府依法实行必要的干预和调控也是不可少的。现阶段我国经济立法调整的范围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调控和管理,在此基础上引导、规范微观经济行为。现实的经济制度和中国近现代民事立法的“民商台一”传统,决定了我国当前并无在民法之外另立商法部门的客观条件和法学基础。民法基于其性质,是任何市场经济社会中调
7、整经济关系的基本法;经济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起主导作用,也具有基本法的地位。从宏观上说,经济活动当事人自由地追求经济利益,开展经济活动,离不开计划、产业政策、财政、金融等手段(当然不是过去以指令性计划为特征的行政强制手段)的宏观规划和调控,有关法律制度历来不属于民(商)法的范畴。经济法与民法一样,也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的根本作用,则是为了保证社会有一个正常、自由的竞争环境,从而使民法能够按照社会的需要和利益发挥其应有的积极作用,表明经济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调整中的基本法地位是客观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和内涵,决定了我们对“自由”、“公正和秩序”及
8、其各自的“监护人”经济法的不可偏废的。所谓社会公共利益,是指我们这个社会上绝大多数成员的共同利益,而不只是某个集团、部门或者单位的利益,更不可能是某个个体的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具有群众性和广泛性,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能够有利于公众的工作、学习、生产、和生活。如果破坏了社会公共利益,这必将影响到广大群众的安居乐业,给大家带来诸多的不便,同时也违背了社会的公平性。 (一)国家行为有时不反映公共利益。传统观念认为,市场与公众利益是根本对立,唯有政府一心为公,然而当公共选择学派学者布坎南将经济人、效用最大化、供求分析等经济学的逻辑假设和分析方法运用于对国家决策研究,发现国家并不总是值得信赖的:首先由于个体
9、目标多元化与选举投票制度规则的缺陷效益最大的选择难以达成,同时普通公民无力支付了解政府的成本,那么对政治权力的漠视成为一种理性抉择;其次政府官员也是具有自私性的经济人,他们像在经济市场中一样在政治领域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并在一定程度上,政府官员的利益内在化为政府利益;最后有影响的特殊经济利益集团可能掳获相关政府成员,使国家成为个别集团的利益代表而不是社会整体利益的实践者。在社会主义国家政府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但就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而言现有制度还不能排除少数官员的自利追求,甚至部门利益、地方利益的膨胀。 (二)国家行为的无效率。在市场组织中每一个经济行为都必须是成本效益核算的最佳结果,但
10、是国家提供的“公共产品”、“公共服务”存在特殊标准与要求,由于产品与服务本身的社会性以及国家供给的垄断性,使市场产品难以度量或不能度量;另一方面国家收入来自于税收、国有企业的利润或者其他非价格化收入。因为缺乏硬预算约束和硬市场约束,易滋生资源利用低效率和官僚主义。并且收入与成本在价格基点上的分离也意味着资源配置错误程度增加,即公共资源供过于求或供不应求的不均衡。 (三)国家行为的帕金森定律。新制度经济学派著名的诺思悖论指出:一方面没有国家权力及代理的介入,财产权利就无法得到有效界定、保障和实施,国家为降低产权界定和转让的交易费用,社会产生最大化提供条件;另一方面国家权力具有垄断特征和扩张性质,
11、往往是个体权利最大最危险侵害者。 国家权力的扩张性被描绘为“帕金森定律”,即当一个职能部门设立后,其行为目标之一预算最大化,进而支配权力和控制领域扩展,再进而机构与人员编制自动以一定比例扩大,公共领域拓展势必侵蚀私人空间。诚然,并非所有的国家介入都是可非难的,惟介入通常具有自我发展之倾向,而且会如同滚雪球般越滚越大,越滚越快。此际或因超出官僚体系所可负荷的能力,或因政治法律规范设计缺陷使原本立意甚佳的国家介入也对民间造成负担,甚而不少为介入而介和的管制更有可能产生劣币驱遂良币之虞。国家介入对我们市场经济社会自主、自律性的发展形成一股阴霾,是一种经常性威胁。 (四)国家行为中“寻租(rent-s
12、eeking)”现象普遍存在。“租”这一概念是从地租引申而来的,指由于某种稀缺资源缺乏供给弹性,而给资源所有者带来的报酬与转移使用权之间的级差。公共选择理论研究中“寻租”是指寻求人为短缺资源的租金。从某种意义上进市场中垄断是一种经济租的现象,比较难处理的是政府运用行政权力,如价格管制、许可证、关税和出口配额、政府采购等所形成的租,其危害是切断市场上稀缺资源自然趋向最优化配置过程,严重扭曲经济资源的配置,造成社会生产增加非生产的额外成本,包括寻租者的寻租机会成本以及防止寻租行为的成本。另外,政府官员基于私利,积极运用权利设租、创租、引致腐败盛行,构成社会不稳定因素。正如交易费用理论解释一定范围内
13、企业与市场并存的原因,企业是一种比市场更节约的交易费用的组织形式,那么国家在市场经济中存在的理由,就是国家是一种比市场更节约交易费用的制度安排。经历公权无限扩充年代以后,我们更应记住:只有在一切办法都证明确实不能发挥作用的情况下,才有必要采取国家干预这种永远次佳的办法。综上所述,国家介入市场经济领域的充分必要条件是:市场失灵,国家介入可以克服市场缺陷和不足;且国家介入经济成本低于市场失灵所造成资源损失,而经济法调整对象就应是在满足上述条件下,国家介入市场过程中形成社会关系。尽管这是一个比较模糊的界定,但如果排除追求言辞简炼的心理障碍,那么对于如此庞大的经济法律关系体系,则又是相当真实的表述。三
14、、结语 以上是从国家与市场经济角度对经济法调控对象进行应然性的思考,但不可回避的是经济法发展存在路径依赖,即经济法依托于中国特定的社会背景、历史文化、经济发展阶段。中国经济法是经济体制转轨中经济法、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必然迁就于现实,这值得我们在以后继续探讨。 【参考文献】1 王保树.中国公司法M .北京:中国工人出版社,1995年.2 羌旭, 史文仪. 概念比较视角下社会利益的界定J. 商品与质量 , 2010年. (1)3金泽良雄.经济法概论M .北京: 中文版见甘肃人民出版社,1985年. 4 韩志红.经济法新论M .中山:中山大学出版社,1993年.5 代刃. 经济法立场下社会利益的考量J. 商场现代化 , 2008年.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