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共犯关系的脱离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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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共犯关系的脱离 摘要 共犯关系的脱离是为了解决在共同犯罪中部分共犯人虽为中止做出了努力,但仍没有有效阻止其他共犯人的犯罪行为或犯罪结果发生的共犯者的刑事责任问题。本文立足于我国的刑法理论,将共犯关系的脱离作为一种特殊的犯罪类型,并将该犯罪类型纳入共同犯罪本体论的体系中,从共犯论的角度来解决脱离者刑事责任问题,以丰富刑法理论之研究。 关键词:共犯关系;脱离;犯罪中止On voluntary the accomplice relates is separated from Abstract: The accomplice relates the concept which is separate

2、d from is for in their criminal law had all stipulated relates the being separated from to the accomplice criminal activity punishment, solved although for has stopped in the common crime Chinese Communist Party criminals making diligently,but still did not have stop effectivetly other accomplice pe

3、ople criminalities or the crime result occurrence accompliceslegal responsibility questionThis article bases on our country criminal law theory, relates the accomplice is separated from the achievement one kind of special crime type, and brings into line with this crime type the common crime ontolog

4、y in the system,discusses the angle from the accomplice to solve the being separated from legal responsibility problem,research by rich criminal law theoryKey word:Accomplice relations; Is separated from; The crime stops目录引言1研究方法1讨论与分析2一、共犯关系脱离的概述2(一)共犯关系脱离的提出2(二)共犯关系脱离的概念2(三)共犯关系脱离与共犯中止的异同41.共犯关系的脱

5、离与共犯中止的相同点42.共犯关系的脱离和共犯中止的不同点4(四)处理共犯脱离的根据51.共犯关系脱离说52.因果关系遮断说53.惹起说6二、共犯关系脱离的成立要件及标准6(一)共犯关系脱离的成立要件71.主观要件:脱离犯自动放弃犯意72.客观要件:脱离犯切断自己的实行行为与此后其他共犯人行为或犯罪结果的因果关系73.时间要件:共犯关系成立至犯罪既遂之前8(二)共犯关系脱离成立的标准9三、我国刑事法律对共犯关系脱离制度的选择9(一)我国刑事法律引入共犯关系脱离制度的必要性10(二)我国刑事法律对共犯关系脱离制度的选择方式10结语12参考文献13致谢14曲靖师范学院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 2014

6、年5月引言共犯关系理论中,对于部分犯罪人为了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做出了真挚的努力却未能有效地阻止结果出现之情形,因其未能满足中止的有效性要求故而不成立中止。此时,如果一概让其承担其他共犯人所造成的犯罪结果不甚妥当,大多数学者也对此持否定意见。为了解决这样的尴尬局面,弥补中止规定的不足之处,日本学者首次提出了“共犯关系脱离”的概念。大谷实教授认为,“共犯关系脱离”适用于共犯关系成立之后,完成犯罪之前,部分处于共犯关系的人切断与共犯的关系而从该共犯关系中脱离出来,其他共犯人继续实施实行行为,引起犯罪结果的场合。1在我国的理论与实践中,共同犯罪人需要满足自动性、时间性、有效性三个条件才能认定为中止,其

7、中有效性的规定要求过于苛刻。共犯关系脱离理论的首要机能就是弥补刑法理论中犯罪中止规定的不足之处,实现主客观相统一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同时,共犯关系脱离理论可以作为对那些主动放弃犯罪、积极阻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共犯人的奖励,为其架起一座悔过自新的桥梁,这正是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体现。对为防止结果发生做出真挚努力但未能实现阻止结果实现的部分共同犯罪人加以鼓励和奖赏,促进犯罪分子的自我矫正,实现刑罚个别化功能;从性质上看,共同犯罪关系的脱离的社会危害性与人身危险性都小于共同犯罪中止。因此,将共犯关系脱离在立法上予以明文化,不但可以增强司法操作性,而且能发挥刑法的行为规制机能,同时也使刑法关于共犯的

8、规定更趋完善。研究方法1. 文献研究法。通过文献法查阅中国期刊和阅读相关刑法方面书籍分析共犯关系脱离的相关理论和研究成果,为本文提供理论支撑和方法研究。2. 案例分析法。通过引入相关案例对共犯关系脱离进行剖析,并结合案例做论证。3. 分析与归纳法。在所收集的资料中,对共犯关系的脱离进行分析,并提出自己的观点。讨论与分析共犯关系脱离的概念是由日本学者首先提出来的,德国和我国澳门等国家和地区的刑法有类似的规定。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刑法中都规定了对共犯关系脱离者的刑事处罚,解决了在共同犯罪中共犯人虽为中止做出了努力,但仍没有阻止住其他共犯人的犯罪行为或犯罪结果的发生的共犯者的刑事责任问题。我国刑法没有对

9、共犯关系的脱离做出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把它作为犯罪中止的酌定情节来考虑,没有形成专门的理论。因此,本文立足于我国的刑法理论,将共犯关系的脱离作为一种特殊的犯罪类型,并将该犯罪类型纳入共同犯罪本体论的体系中,从共犯论的角度来解决脱离者刑事责任问题,以丰富刑法理论之研究。一、共犯关系脱离的概述(一)共犯关系脱离的提出共犯关系脱离的概念是由日本学者首先提出来的,德国和我国澳门等国家和地区的刑法有类似的规定。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刑法中都规定了对共犯关系脱离者的刑事处罚,解决了在共同犯罪中共犯人虽为中止做出了努力,但仍没有有效阻止其他共犯人的犯罪行为或犯罪结果发生的共犯者的刑事责任问题。我国刑法没有对共犯

10、关系的脱离做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把它作为犯罪中止的酌定情节来考虑,没有形成专门的理论。我国刑法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共犯中止的需要满足自动性、时间性、有效性条件,其标准过于苛刻。对于知道犯罪中止规定的行为人,由于构成中止犯的标准过于苛刻和“一人既遂,全体既遂”的共犯关系理论,行为人可能会继续实施犯罪行为达到犯罪既遂的形态,最终达不到立法者的预期。但是对于不知道犯罪中止规定的行为人,其虽为中止做出了努力,但仍没有有效阻止其他共犯人的犯罪行为或犯罪结果的发生,由于构成中止犯的标准过于苛刻和“一人既遂,全体既遂”的共犯关系理论,对其仍处以

11、既遂的刑罚。这在一定程度上使犯罪分子所犯的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不相适应,违反了刑法的罪行相适应原则,具有不公平性。因此,本文立足于我国的刑法理论,将共犯关系的脱离作为一种特殊的犯罪类型,并将该犯罪类型纳入共同犯罪本体论的体系中,从共犯论的角度来解决脱离者刑事责任问题,以丰富刑法理论之研究。(二)共犯关系脱离的概念脱离共犯关系,最先是由日本学者大塚仁提出来的。大塚仁认为“曾为中止做出过真挚努力,应肯定为共犯关系的脱离,以弥补中止所不能救济之处。共犯关系的脱离仅仅指行为人实行着手后,达到既遂之前,一部分共犯人实施了中止自己的犯罪行为,并为阻止其他共犯行为的完成做出了真挚的努力,但是还是达到既遂。在

12、这种情况下,可以对其为中止做出的真挚的努力予以评价,应肯定为共犯关系的脱离。”2 “提出这个概念主要是解决虽为中止做出了努力但没能防止结果发生的共犯者的刑事责任问题。”3大塚仁将脱离共犯关系分为脱离共同正犯关系、脱离教唆犯关系和脱离帮助犯关系。脱离共同正犯关系是指在共同正犯着手实行以后达到既遂之前,共同犯罪者中的一部分切断与其他共犯的关系,从共同正犯关系中脱离出去。脱离者对脱离之前的行为负刑事责任,而对脱离之后其他共犯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脱离教唆关系,是指在教唆行为引起实行犯着手犯罪后实行终了之前,教唆者努力阻止实行者的实行行为或努力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但犯罪结果仍然发生。这时教唆者被认为脱离

13、了教唆关系,教唆者只对脱离时为止的实行犯的未遂状态承担教唆犯未遂责任。脱离帮助犯关系与脱离教唆犯关系类似。日本的另一位学者山口厚认为成立共犯关系的脱离,要求消除共犯行为所产生的物理力和心理力,从而隔断其行为与其他共犯后续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4山口厚将犯罪脱离分为着手前的脱离和着手后的脱离,后者不同于前者的唯一不同之处在于:在正犯或其他共犯着手后,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已经设定了因果关系,要成立共犯关系的脱离必须消除这种效果,但若其为消除做出了真挚努力而仍未能阻止结果的发生。根据“一人既遂,全体既遂”的观点,该行为人仍然要承担既遂的责任。5英国的犯罪论体系将共犯分为正犯和从犯,明晰两者的区别是理

14、解共犯脱离的前提。区分正犯和从犯的关键是看实行行为是否为自己所实施。正犯是直接实施侵害法益之行为的人,从犯系指教唆、帮助正犯达成侵害法益,自己不亲手参与实行行为的人。“共犯的脱离必须是自愿的,动机不影响共犯关系人的脱离,退出必须明确其他犯罪人,即如果对方坚持继续实施犯罪行为,那么自己将不再为犯罪结果承担责任”。6以上各学者所坚持的观点与各国的理论与实践是分不开的。在共同犯罪行为从预备、实行到完成的整个过程中,只要部分犯罪分子真诚悔悟,以真挚的努力做出实际行动来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或减轻犯罪所造成的损害都是应当受到鼓励的,其采用的方式即为有效地撤回原因力,使其先前行为与该当构成要件的法益侵害事实之

15、间不具因果性,至此如果实现了犯罪的脱离,则其对脱离后其他共犯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责任。综上,笔者认为可将共犯关系的脱离定义为:在共犯关系成立犯罪未完成之前,一部分共犯人放弃继续实施自己的行为,并且为消除其先前行为在共同犯罪关系中的原因力做出了相当努力,从而对脱离后的其犯罪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以及后果不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三)共犯关系脱离与共犯中止的异同刑法理论界,一直认为共犯关系脱离的理论源于共犯中止的理论,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共犯脱离是共犯中止所能完全包容的。我国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以犯罪未达到既遂为前提条件。而

16、共犯脱离理论的产生正是为了弥补共犯中止理论的不足,解决共犯人虽为中止做出了努力,但仍没有阻止其他共犯人犯罪行为或犯罪结果发生的问题,为共犯人改过自新开辟另一条新的道路。它与共犯中止既有相似之处又有不同之处,一方面它与共犯中止有密切的联系,另一方面共犯脱离本身与共犯中止有别,具有独立的品格。1.共犯关系的脱离与共犯中止的相同点(1)时间性、自动性要求一致。二者在时间上要求均为共犯成立后犯罪既遂之前的任何阶段。行为人主观上放弃犯意,客观上自动停止自己的犯罪行为,并付出真挚的努力。(2)行为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降低。中止犯主观恶性明显降低,危险性也随中止行为降低。脱离行为人自动放弃犯意,停止自己的

17、行为,为消除自己的先前行为在共犯关系中的原因力做出了努力,一般情况下是出于真诚的悔悟,再犯可能性因悔悟而显著减少。不排出脱离人是出于对犯罪结果、刑罚的惧怕,即使如此其危害性、危险性降低也是明显的且有益的。2.共犯关系的脱离和共犯中止的不同点首先,适用阶段不同。在日本刑法中,中止犯的规定仅限于着手后的情形,而脱离通常认为包括着手前的脱离与着手后的脱离两种情形。而且即便日本刑法理论通常认为预备阶段的中止也能准用中止犯的规定,预备阶段的中止与共犯脱离也不完全重合,如在预备阶段非任意地中止行为,以及虽然任意地中止行为,但其他共犯人还是着手实行了的犯罪场合,都难以适用预备中止,这在我国也是如此,而这正是

18、共犯脱离施展的舞台。其次,成立要件不同。尽管有许多学者认为着手后的脱离与中止存在部分重合,但事实上,因为成立中止的前提是没有发生既遂结果,而共犯脱离成立前提(指着手后的脱离)恰恰必须是已经发生了既遂结果,所以着手后的脱离与共犯中止也是相互排斥的。在符合任意性和有效性的中止犯成立条件时,只有成立中止犯的余地,而在发生既遂结果即不具有有效性时,没有成立中止犯的余地,却正是共犯脱离适用的空间。7综上,共犯的离与共犯的中止是不同的两个问题,有各自的“适用范围”。我国刑法没有就共犯的未完成形态专门做出规定,日本也没有规定。“德国虽然对共犯中止的问题做出了规定,但这种规定并非针对共犯脱离,而是规定中止行为

19、与犯罪完成形态与不完成之间不需要因果关系,只要行为人主动努力阻止行为完成即应不予处罚,”8因而如何在现行框架内解决共犯脱离的问题,也就是处理共犯脱离的根据何在值得探究。(四)处理共犯脱离的根据正如上所述,国外刑法基本上未就共犯脱离的处理做出明文规定,而是留待刑法理论解决,现今主要流行以下几种学说:1.共犯关系脱离说该说由日本学者大谷实所提倡,“认为在共犯关系的场合部分共犯人向其他共犯人表明脱离的意思,其他共犯人对此表示认可。即便其他共犯人继续完成犯罪,也是除脱离者之外的其他共犯人在成立新的共犯关系或犯意基础上实施的,应该认为包括脱离者在内的原有共犯关系的影响力已经消除,构成共犯关系的脱离”9大

20、谷实主张脱离犯的成立是由于其行为遮断了因果关系,消除了其行为在共犯关系中的物理和心理的因果关系。笔者认为,大谷实主张的只要能肯定从原有的共犯关系中脱离,其他共犯人因此形成新的共犯关系或者产生新的犯意,再此基础上实施的行为和结果不应归责于脱离者,应当说基本上是妥当的。但是,在肯定因果关系遮断这一点上未必妥当。因为肯定共犯关系脱离的根据也只能从脱离行为是否切断了与其他共犯人行为与结果的因果性上判断,若不能肯定因果性的存在,也就难以形成共犯关系的脱离。2.因果关系遮断说因果关系遮断说认为,只有将脱离者当初的加工行为与结果之间的物理以及心理的因果性遮断的场合,才能承认共犯的脱离,脱离者对其后的行为及结

21、果不承担责任。10该理论是日本学者平野龙一所提倡,得到日本大多数学者的支持,如今已经成为日本的通说。平野龙一指出,共犯在中途脱离的场合,必须和中止区别开来。脱离分为着手前的脱离和着手后的脱离。首先,在正犯着手前,教唆者企图说服被教唆者中止犯罪,而被教唆者不予接受仍然实施犯罪的场合,教唆者没有防止由教唆引起的结果,所以无法适用中止的规定。但是,如果教唆者消除了教唆的效果,而被教唆者基于自己的意思决心将犯罪进行到底的,仍然可以认为教唆行为和被教唆者的犯罪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教唆者不应作为教唆犯承担责任。其次,正犯基于被教唆着手实行犯罪后,若教唆犯或者部分正犯只是单方脱离的,对随后其他共犯实施的行

22、为还是应承担责任,但若是因为一方的说服使得对方一度中止犯罪后,对方又基于自己的意思继续实施犯罪的,脱离者对于脱离前的行为承担中止犯的责任,不对脱离后的行为承担责任。这些场合,是因为脱离者的行为与其他共犯人的实行行为不具有因果关系而不承担责任。11笔者认为,还是不能把此说作为脱离共犯关系的判断标准,因为因果关系分为物理和心理的因果关系,要切断脱离者的犯罪行为与结果物理的因果关系也许并不难,但要切断两者之间心理的因果关系则并不是在所有的场合都能办到,心理的因果关系是没有实质性的东西作为“寄主”的一种类型。笔者对因果关系遮断说表示怀疑,在将因果性作为脱离的判断标注时,几乎所有的场合都难以认定为脱离。

23、 3.惹起说日本学者山口厚认为,从作为共犯处罚根据的因果共犯论(惹起说)立场出发,共犯对自己的共犯行为欠缺因果关系的该当构成要件的事实不承担责任。因此,即使实施了共犯行为,如果后来除去了犯罪促进效果,使与随后的该当构成要件的事实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被认为从原有的共犯关系中脱离或者解消。正犯或者其他共犯人所引起的该当构成要件的事实,脱离者不承担作为共犯的责任,这种切断了共犯因果关系的现象就是刑法理论上的共犯关系的脱离或者共犯关系解消。在肯定共犯关系脱离的场合,若是发生在正犯着手实行犯罪前,除可能承担预备责任外,不承担刑事责任,在着手实行后既遂之前脱离的,脱离者在未遂的限度内承担共犯的罪责。

24、12笔者认为,由于因果共犯论牢牢抓住法益侵害这一主轴把握共犯的处罚根据,认为正犯是直接侵犯法益,共犯是通过介入正犯的行为而间接共同侵害法益,正犯与共犯没有质的不同,所不同的只是侵害法益的方式。因果共犯论由于契合了当代刑法法益侵害说的主流立场而具有本质上的合理性。二、共犯关系脱离的成立要件及标准(一)共犯关系脱离的成立要件1.主观要件:脱离犯自动放弃犯意国内有学者认为,在共犯脱离的情形中,只要行为人基于己意中止共同犯罪,客观上脱离了共犯关系,即使其他共犯仍完成了犯罪,也应当对其以中止犯论处,依法对脱离者给予减轻或者免除处罚。13如甲男和乙男欲强奸丙女,乙男因为丙女的苦苦哀求决定放弃奸淫,对甲男说

25、“我们走吧”随即独自离去。后甲男单独强奸了丙女。乙男中止了自己的奸淫行为虽没能阻止强奸既遂结果的发生,仍然可以以强奸中止论处。还有学者认为,“共犯关系脱离,是指具有共犯关系的共犯人停止自己的行为,断绝自身行为与其他共犯造成的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为阻止犯罪的实现做出了真挚努力的犯罪形态。”14笔者认为,既然脱离者在处理上不承担共犯关系责任,那么就应对其成立要件做出严格的限制,即脱离者应自动放弃犯意。但关于自动性,德、日刑法理论上存在着多种观点:主观说、限定主观说、客观说、折衷说四种学说。15而我国理论界关于自动性的观点比较一致,一般认为是指在行为人能够将犯罪进行到底的情况下,基于本人的意志而停

26、止犯罪行为。这表明只要行为人主观上认为自己能够完成犯罪,即使客观上难以完成犯罪,也不影响自动性的成立。2.客观要件:脱离犯切断自己的实行行为与此后其他共犯人行为或犯罪结果的因果关系脱离犯切断自己已经实施的行为与此后其他共犯人的行为或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使其先前行为与该当构成要件的法益侵害事实之间不具因果性,即有效地撤回原因力。例如,甲、乙二人共同将被害人捆绑起来欲强奸,乙因为被害人哀怨的眼神而决定放弃奸淫,并劝阻甲不要实施奸淫,但被甲当场打晕。脱离者乙虽具有任意性,但由于并未有效地撤回先前的共同捆绑行为的原因力作用,仍与随后发生的奸淫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仍然难以成立有效的脱。基于脱离犯断自己已

27、经实施的行为与此后其他共犯人的行为或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一原则,根据表现形式的不同,可将脱离行为分为消极的脱离行为与积极的脱离行为,前者是指脱离者将脱离共犯关系的意思传达给对方,或者单纯地撤回自己的加工行为如帮助者将其提供的工具索回,就成立共犯关系的脱离。16所谓积极的脱离行为就是指脱离者采取措施阻止其他共犯人继续实施犯罪行为或为此做出了真挚的努力。这种脱离行为是针对支配型的共同犯罪人而言的,即在共同犯罪中起着领导、指挥、主动等地位或作用的共同犯罪人。由于这类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支配作用,因此不同于一般的共同犯罪人,他们还必须采取积极的作为将自己给予犯罪实行的效果予以消除才能成立共犯关系的脱离。

28、3.时间要件:共犯关系成立至犯罪既遂之前 关于共犯关系脱离的成立阶段,曾有学者提出三个阶段,即在共同犯罪人着手实施犯罪前、直接实行者实施犯罪后、既遂后的继续犯场合17。笔者认为,这仅是从形式意义上来理解共犯关系的脱离。实际上,在共犯关系成立至犯罪既遂的任何阶段都可以有脱离共犯关系的意思表示和行为,但这种脱离行为是否能彻底地解除共犯关系是需要进行实质地判断。一般说来,只要直接实行者已着手实施犯罪,共犯关系就不能解除。如日本著名的900日元案:甲与乙一起到A宅抢劫,被害人A可怜兮兮地对甲乙说,我家是穷教员,家中除了7000日元的公款外就只剩下900日元了,甲当即白表示公款我们不要,对乙说“我们离开

29、吧”,便独自走出了房间。大约3分钟后乙也走出来,对甲说你这种菩萨心肠干不了大事,我把900日元拿来了。18对此,日本最高法院判定甲构成抢劫罪既遂的共同正犯。甲之所以构成既遂是因为其没有有效地撤回原因力,与该当构成要件的法益侵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性。但是只要有效地撤回原因力,共犯关系的脱离可以发生共犯关系成立至犯罪既遂之前的任何阶段,具体可以分为着手前的脱离与着手后的脱离:如果脱离者在正犯着手之前脱离,那么就仅对预备行为负责。如甲、乙两人密谋偷车,由甲提供万能钥匙,来到车前,由于甲害怕刑法的处罚。就把万能钥匙要回来便离开。乙想这不符合自己的作风,便用砖头打坏车窗,将车偷走。甲有效地撤回提供万能钥匙

30、的原因力,与乙最终偷走车之间的该当构成要件的法益侵害事实之间不具有因果性,构成着手前的脱离,仅在犯罪预备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如果脱离者在正犯着手后脱离,那么仅在未遂的限度内承担责任。如甲、乙两人密谋偷车,由甲提供万能钥匙,当两个人打开车门时,由于害怕刑法的处罚。就把乙拖出来,便说“不想偷了,害怕法律的制裁”。乙想这不符合自己的作风,便用砖头打坏车窗,将车偷走。甲有效地撤回提供万能钥匙与和乙一起打开车门的的原因力,与乙最终偷走车之间的该当构成要件的法益侵害事实之间不具有因果性,构成着手后的脱离,仅在犯罪未遂的限度内承担责任。虽然在复杂的共同犯罪中,一直主张“一人既遂,全体既遂”的理论。但是只要部分

31、共犯人有效地撤回原因力,使其先前的行为与该当构成要件的法益侵害事实之间不具有因果性,即使由于其他共犯人的行为构成犯罪既遂其也能构成共犯关系的脱离。因此,成立共犯关系的脱离可以发生共犯关系成立至犯罪既遂之前的任何阶段。(二)共犯关系脱离成立的标准在的共同犯罪中,我国一直主张“一人既遂,全体既遂”和“部分行为,整体责任”的理论。根据该理论,一旦共犯关系形成,就很难从中脱离出来。但是共同犯罪中部分共犯人停止犯罪或者阻止其他共犯人继续犯罪,由于未能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不能成立中止犯,如果让其与其他共犯人一样承担既遂的责任,在一定程度上使犯罪分子所犯的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不相适应,违反了刑法的罪行相适

32、应原则,具有不公平性。本文认为,从法益保护主义的立场出发,共犯处罚的根据只能是侵害法益。既然共犯受处罚的根据在于侵害法益,或者说与该当构成要件的法益侵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性,那么否定共犯的可罚性也应从否定共犯行为与法益侵害结果之间的因果性着手。如果脱离者的脱离行为有效地撤回原因力,与其他共犯人实施的行为及结果之间不具因果关系,那么脱离者就只对脱离前的行为和结果负责,对于脱离后不具有因果关系的其他共犯人的行为及其结果不承担责任。要做到有效撤回原因力需要做到以下三点: 第一,脱离犯必须停止了自己的犯罪行为;第二,脱离犯必须解除了与其他共犯人之间的共犯关系;第三,脱离犯必须有效撤回其行为对犯罪结果发生

33、的贡献力。三、我国刑事法律对共犯关系脱离制度的选择对于脱离后其他犯罪者实施的犯罪行为,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比较一致的观点是脱离者不承担共犯责任,这与共犯处罚的根据密切相关。关于共犯处罚的根据,理论上有责任共犯说、行为价值惹起说、惹起说等不同观点。但在对待脱离犯的刑事责任上,则无论根据哪一种理论,都可以得出脱离犯不对其他的共犯人犯罪行为负共犯责任的结论。根据这一理论,在共犯关系脱离的情况下,脱离犯不仅与其他共犯者解除了意思联络,而且给予他人实行犯罪的效果予以消除。因此与正犯惹起的犯罪结果就不存在因果关系,从而也不对其承担共犯责任。对于脱离犯脱离前的行为,从司法实践与有关国家的刑法规定来看,一般也是

34、免予处罚的,这有理论上的依据和刑事政策上的考虑。根据犯罪构成理论的要求,对于情节显著轻微的,不应作为犯罪处理;对于构成犯罪的,也应当从轻处罚。共犯关系脱离这一现象在我国也是现实存在的,但是我国刑法中没有对共犯关系的脱离做出明文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共犯脱离的现象仍然要承担犯罪既遂的责任,同时由于没有明确的处罚依据,法官都是将共犯关系的脱离作为酌定量刑情节对脱离者予以从宽处理,从而导致处罚结果的随意性。(一)我国刑事法律引入共犯关系脱离制度的必要性依据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对于符合共犯关系脱离条件的部分人往往按照以下两种做法予以评价。第一种做法是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将其认定为从犯。但是应当注

35、意这种做法是存在局限性的。第二种做法是将此部分人按照犯罪的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但是这样的做法同样存在缺陷。19虽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得到减轻,但是仍然认定其对于脱离后的结果承担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容易导致法官判案标准不一。因此有必要引入共犯关系脱离理论。共犯关系脱离理论在我国具有其独特的机能:第一,弥补中止犯条件过于苛刻的缺陷。根据我国刑法理论,共犯关系中脱离者对于防止犯罪以及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往往不能达到有效性,但这部分共同犯罪人既然为共同犯罪中止做出了相当的努力,人身危险性较之于促使犯罪达到既遂的其他共同犯罪人已经大大降低,处以同等之刑,不合情理,处罚过重。在这个似是而非的两难选择之处,还有

36、第三中选择,那就是建立共犯关系脱离的制度,对为中止共同犯罪做出努力的共犯人设立合适的刑法处罚。20第二,符合刑法基本原则中的主客观相统一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刑法理论中对于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要求犯罪的成立不仅要在客观上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而且要求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或过失:刑事责任程度的确定不仅要考虑行为客观危害,而且还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及其人身危险性。可以看出,脱离犯若与续存的共犯人同样承担既遂的责任,则承认了脱离者若与续存的共犯人主观罪过及其人身危险性具有同等性。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要求刑罚的轻重应与罪犯的刑事责任和罪行轻重相适应,但由于我国目前对共犯是实行“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的处

37、罚,而此种处罚规则又明显违反此原则。(二)我国刑事法律对共犯关系脱离制度的选择方式从世界各国刑法规定来看,多数国家对共犯关系的脱离没有作明文规定,只是司法实践的解释问题,如日本。但是也有一些国家对共犯关系脱离的条件及责任认定作了规定。概括起来,大致有三种立法方式:一是规定在总则中,如美国模范刑法典。该法第206条第6项第C款规定,在实行犯罪之前,终止共犯关系且将共犯关系给予实行犯罪之效果完全予以消灭或给予执法机关适时警告或以其他方式阻止其罪之实行做适当的努力,不能作为他人所实行之罪之共犯。21二是规定在分则中,这是针对特定的共同犯罪制定的。如法国1994年刑法典第422条规定,恐怖活动之正犯或

38、共犯,如其告知行政当局或司法当局,从而得以制止犯罪行为,或者得以避免犯罪造成人员残废或永久性残疾,且在相应的场合,得以侦破其他犯罪的,其所受自由刑减半。22三是总、分结构式。即既在总则中作出一般性规定,又对分则中的共同犯罪专门作出规定。这样的立法体例为多数国家所采纳。如1976年的西德刑法典第31条规定:犯罪之不发生,非由于中止者之所致,或犯罪之发生,与中止以前加工行为无关者,如中止者确曾因己意而尽力谋犯罪之防止,亦足免罚。同时分则第129条对脱离犯罪集团作了规定,如自动将其所知犯罪行为之计划,于尚可阻止其实施之适当时机报告官署者,法院得依其判断减轻或免除23。在上述三种立法体例中,哪一种立法

39、体例比较适当呢?仅在总则中作出一般性规定,固然具有其长处,但是由于没有区别对待不同的共同犯罪形式必将不利于打击、分化和瓦解有组织犯罪,毕竟有组织犯罪的惩治是当前刑事司法工作的重点;分则性规定虽然突出了对有组织犯罪的惩治,但是对于一般共同犯罪缺乏规定。比较起来,总、分则结合式就比较可取。24它可以克服两者的缺陷,同时又取两者之长。这种总、分结合式立法体例既能为犯罪人再次搭设一条“黄金桥”,鼓励犯罪人迷途知返,又有利于分化、瓦解犯罪集团,打击有组织犯罪。具体而言,首先,在总则中规定对共犯关系脱离者处罚的一般性原则,原则性的规定具有更大的普适性,保持法律的稳定性,避免法律因社会的形势而不断的修改;其

40、次,对分则中特定的共犯关系脱离做出具体的处罚规定,有利于重点打击特定的共同犯罪类型,尤其是有组织的共同犯罪。在分则中具体规定的共同犯罪的范围不能太宽泛,只能是几类严重危害社会的共同犯罪形式;最后,在分则中规定具体的犯罪类型,从而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减少法院裁决的任意性。结语通过本文学习型的介绍和研究,在我国引入共犯关系的脱离制度具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因此笔者呼吁更多的学者能够关注研究共犯关系的脱离理论,丰富和完善我国共犯论体系。同时与犯罪中止设立的初衷一样,也为犯罪人再次搭设一条“黄金桥”,鼓励犯罪人迷途知返,有利于分化、瓦解犯罪集团,打击有组织犯罪。参考文献1,7,9大谷实.刑法讲义总

41、论(新版第二版M.成文堂2007年版,第472,470,471页.2大塚仁.刑法概说(总论)(第三版增补版M.有裴阁2005年版,第330页.3大塚仁.刑法概说(总论)M.中国人民大学2003年版,第295页.4,5,11山口厚.刑法总论(第二版)M.有裴阁2007年版,第351,352,353页.6史密斯霍根.英国刑法M.李贵方等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8金泽刚.论共犯关系之脱离J.法学研究, 2006年版,第2期.10平野龙一.刑法总论M.有裴阁1975年版,第384页.12张明楷.未遂犯论M.中国法律出版社与日本成文堂联合出版;版1997年版,第411页.13张平.论共犯关系的脱离之

42、根据 J.学术界2006年第3期,第166页.14赵慧.论共犯关系的脱离 J.法学评论2003年第5期,第61页.15马克昌.刑法学全书M.上海科技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649页.16刘凌梅.帮助犯研究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84页.17赵慧.论共犯关系的脱离J.法学评论2003年第5期,第61页.18最判1949年12月17日刑集3卷12号2028页.19杨大康.论部分共犯中途退出的法律效果J.中国政法大学硕士 学位论文2007年3月,第34页.20刘光楚.论共犯关系的脱离J.湖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 年10月,第18页.21张智辉.刑事责任通论M.警官教育出版社,1

43、995年,第474页.22法国刑法典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144页.23金泽刚.论共犯关系之脱离J.法学研究2006年第2期,第100页.24张智辉.刑事责任通论M.警官教育出版社,1995年,第474页.致谢 四年的大学生涯由于毕业论文的完成已然结束,首先感谢所有曾经教育和培养过我的老师们,感谢他们交给我学习知识的方法和教会我许多做人的道理。在这次可以真心表达情感的机会中,我要特别感谢我的论文指导老师卢燕对我的论文的指导,论文中凝聚了卢老师的心血。卢老师严谨的学风、不断进取的精神、真诚的为人以及幽默风趣的谈吐,深深地影响着我,使我时常能为有这样一位恩师而感到幸运和骄傲。在我论文的撰写过程中,卢老师给予了我无私的教诲和宝贵的建议,在此感激有加,深表谢意。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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