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使用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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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颁布日期】1996.11.20【分类号】51201【文号】【文题】河北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使用管理办法【正文】 河北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使用管理办法 (1996年11月20日河北省财政厅、水利厅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以下简称“河道费”)的使用与管理,促进水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水利厅联合颁发的河北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道费是我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与管理的专项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挤占、挪用和平调。河道费年终结余可连年结转使用。 第三条 省水利厅

2、是全省河道费征收的主管部门,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的征收工作。各级征收部门要严格执行征费的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和留成比例。未经授权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征收。 第四条 征收河道费须持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所收费款严格按照河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规定管理。集中、留成资金需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接受财政部门的统一管理。 第五条 河道费使用范围 1在河道工程原位置上的修复建设、维修加固以及设施更新、改造经费支出。 河道工程包括河道、堤防、险工控导工程、闸涵(位于行洪排沥河道上)、排水泵站(包括排灌两用泵站)、蓄滞

3、洪区、海挡以及水库的防洪工程部分等。 修复建设指河道工程不新建、不扩建、不提高工程标准,旨在保持完整、消除隐患、提高质量、保障工程防洪安全和抗洪能力而进行的控导工程建设、河道疏浚、堤坝整修以及建筑物的维修加固等。 设施的更新、改造指河道工程的观测设施、启闭设施、机电设备、通讯设施、管理设施等的更新和技术改造等。 2河道工程的日常维护、管理经费支出。 管理经费支出需单独编制预算,其支出最高限额不得超过本级同期征收额的15。其中:河道费征收部门自收自支人员经费支出,每年年初需单独编制预算,每月定期列支。 下列经费不得列入河道费的使用范围: 1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开支; 2列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项

4、目的在建、扩建、新建以及提高标准的工程投资经费; 3非河道工程的水利设施及其他设施的投资经费。 第六条 河道费实行分级预决算管理制度 1省集中的河道费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市及省直有关单位编报的工程计划和实际情况编制使用计划,报省财政审核后实施。主要用于省内重点河道工程的修建维护与管理。 2市、县征收和集中的河道费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编制使用计划,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投资超过30万元的工程项目应随报工程设计;少于30万元的工程项目应附工程项目建议书。 3对超过30万元的工程项目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基建程序定期编制河

5、道费财务执行情况表,分别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4河道工程的修复建设、维修加固以及设施更新改造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基建验收程序整理好竣工验收材料,报请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七条 省内局部发生严重洪涝灾害等特殊情况时,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适当调剂下级留成资金。调剂资金只能专项用于洪涝区的重点河道工程的修建维护与加固、改造。 第八条 按照河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审批预算外资金的支出计划时,对按规定用途使用的必须予以保证,自接到支出计划之日起七日内答复使用单位,并按批准计划及时办理拨款手续。银行应及时办理划款手续。 第九条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实施办法规定比例定期将应上解的河道费及时足额汇解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拖欠、截留,对瞒报、虚报河道费的单位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经法规处罚暂行办法和河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有关条款给予处罚。 第十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有关河道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内部审计,防止滥用、挪用、浪费等问题,同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纪行为按财经纪律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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