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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钢筋混凝土升板结构技术规范 GBJ1309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升板结构技术规范 GBJ13090主编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 1991年3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升板结构技术规范的通知(90)建标字第249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4305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建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制订的钢筋混凝土升板结构技术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钢筋混凝土升板结构技术规范GBJ130-90为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一年三月一日起施行。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
2、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年五月十八日编 制 说 明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4305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的。 本规范是在部标准升板建筑结构设计与施工暂行规定(JGJ8(一)-76)和升板建筑结构设计与施工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JGJ8(二)-79)的基础上进行了合并和修改,吸收了近十几年来的设计、施工实践经验和科研成果,增加了密肋板、格梁板设计计算和构造、盆式升板法设计与施工、现浇柱与工具柱施工以及墙体和筒体的施工等内容。在编制过程中,以多种方式广泛地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意见,反复修改,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十一章
3、十一个附录。其中设计部分六章,施工部分四章,验收部分一章。这三部分的内容是紧密联系的。其主要内容有:总则,设计计算与施工的基本规定,板、柱、板柱节点、抗侧力等结构的设计与施工及升板结构工程的质量标准与验收。为了提高规范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寄交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结构所,以便今后进一步修改时参考。建设部一九九年五月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设计计算与施工的基本规定第三章 板的设计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提升阶段计算第三节 使用阶段计算第四节 构造与配筋第四章 柱的设计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提升阶段验算第三节 使用阶段计算第五章 板柱节点
4、设计第一节 板柱节点第二节 提升环和承重销第六章 升板结构的抗侧力设计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内力和位移计算第三节 构造要求第七章 柱的施工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预制柱的施工第三节 现浇混凝土柱的施工第四节 工具柱的施工第八章 板的制作第一节 胎模施工第二节 隔离层第三节 提升环制作与安装第四节 模壳和模板第五节 混凝土施工第九章 板的提升与固定第一节 提升设备第二节 提升单元与程序第三节 提升准备第四节 板的提升第五节 群柱的稳定措施第六节 板的就位与固定第十章 墙体和筒体的施工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升提、升滑施工第三节 升层施工第十一章 验收第一节 质量标准与结构验收第二节 技术复核与
5、隐蔽工程验收附录一 等代梁的升差内力的计算附录二 平板配筋构造附录三 格梁板的次梁有效刚度系数附录四 变刚度等代悬臂柱的截面刚度修正系数附录五 群柱与内竖筒或剪力墙共同工作时的计算长度系数附录六 板柱节点图附录七 板柱结构及板柱壁式框架结构的简化计算法附录八 板柱剪力墙结构的简化计算方法附录九 带刚域杆件的线刚度修正系数附录十 等代框架梁和柱的刚域长度系数表附录十一 本规范用词说明附加说明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加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第一章 总 则第101条 为了在升板结构的设计与施工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
6、屋面高度不超过50m和设防烈度不超过8度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的钢筋混凝土升板结构的设计与施工。 第103条 升板结构的设计与施工,应采用合理的设计与施工方案,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严格执行质量检查与验收制度。 第104条本规范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标准、建筑结构设计通用符号、计量单位和基本术语、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建筑结构荷载规范,并结合升板结构的特点而编制的。在设计与施工时,尚应符合国家有关其它规范的规定。第二章 设计计算与施工的基本规定 第201条 升板结构的整体布置应保证建筑物在施工及使用过程中的稳定性。建筑物中的电梯井、楼梯间等可作为抗侧力结构,在提升过程中尚可利用
7、相邻坚固建筑物作为升板结构的临时支撑。 第202条 升板结构的平面与柱网可灵活布置,有抗震设防要求时,结构布置宜均匀、对称,其刚度中心宜与质量中心重合。 第203条 升板结构的承载力应采用下列公式进行设计和计算: 一、非抗震设计时: 0SR (2.0.3-1) 二、抗震设计时:SR/RE (2.0.3-2) 式中0结构重要性系数,对安全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的结构构件,应分别取1.1、结构安全等级应按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标准的规定确定;S内力设计值。包括轴力设计值、弯矩设计值、剪力设计值、扭矩设计值等。应根据不同的结构构件,按施工和使用两个阶段分别计算确定;R结构构件的承载力设计值; RE
8、结构构件承载力的抗震调整系数。 三、承载力的抗震调整系数按表203取用。第三章 板的设计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311条 升板结构根据柱网尺寸、荷载大小、刚度和开洞要求及施工条件,可采用钢筋混凝土和预应力混凝土平板、密肋板及格梁板等型式。 第312条 钢筋混凝土平板的厚度,不应小于柱网长边尺寸的1/35;密肋板的肋高(包括面板厚度),不应小于柱网长边尺寸的1/30;格梁板梁高(包括面板厚度),不应小于柱网长边尺寸的1/20。 第313条 板在提升和使用阶段的计算,应按板的纵横两个方向进行。 提升阶段板的安全等级,可降低一级,但不得低于三级。 第314条 密肋板的肋间距、高度、宽度及面板厚度符合构造
9、要求时,其内力可采用T形截面特征按平板计算。 第315条 常用矩形柱网平板、密肋板和格梁板的内力可按本章规定的简化方法计算;对柱网较特殊的板、受集中荷载及开孔的板,可应用有限元等方法作专门分析计算。 第二节 提升阶段计算第321条 提升阶段板的内力设计值Sl,应按下式计算:壳组成的迭合截面配筋,同时应满足施工阶段的需要。 三、平板内的钢筋形式,可按本规范附录二附图21配置。 第345条 密肋板在柱帽区宜做成实心板,在胁中配有负弯矩钢筋的范围内,宜配置构造用的封闭箍筋。箍筋直径不应小于4mm,间距不应大于肋高,且不应大于250mm。 密肋板主筋的配置长度可采用平板的规定。密肋板面板应配置双向钢筋
10、网,其直径不小于4mm,间距不大于30mm。 第3.4.6条 平板边缘上、下应各设置一根直径不宜小于16mm的通长钢筋,也可利用原有配筋拉通;密肋板的边肋上下应至少各设二根直径不小于16mm通长钢筋,并配置构造用的封闭箍筋。 第347条 板面有集中荷载时,其配筋应由计算确定。当楼板上某区格内的集中荷载设计值不大于该区格内均布活荷载设计值总量的10%时,可按荷载折算总量为Ft的折算均布活荷载设计值进行计算:Ft=1.1(F+Fq) (3.4.7) 式中 F某区格内的集中荷载设计值; Fq某区格内的均布活荷载设计值总量。第348条 平板和密肋板需开孔时,其配筋应由开孔板的内力设计值计算确定。当满足
11、下列要求时,仅需在板孔周边补足被孔洞截断的钢筋,而可不作专门计算: 一、在两个方向的跨中板带公共区内,孔的边长不应大于孔洞所在区格短边尺寸的1/2.5; 二、在两个方向的柱上板带公共区内,孔的边长不应大于孔洞所在区格的短边尺寸的1/20,但柱帽区不得开孔; 三、在一个方向的跨中板带和另一个方向的柱上板带公共区内,孔的边长不应大于孔洞所在区格的短边尺寸的1/8; 四、孔洞间的净距,不应小于孔的最大尺寸的三倍。当上述孔洞边长大于1m时或截断密肋板的肋时,应在孔的周边加圈梁或型钢,以补足被孔洞削弱的板或肋的截面刚度。第四章 柱的设计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411条 升板结构可根据工程的场地和设备条件,选
12、用现浇或预制钢筋混凝土柱。 预制柱高度与截面较小边尺寸之比,不宜大于50。 第412条 升板结构的柱应按提升阶段和使用阶段进行计算。预制柱还应进行吊装阶段的验算。 提升阶段的柱应按实际的提升程序,对搁置状态和正在提升的状态进行群柱稳定验算。各柱尚应进行偏心受压承载力验算。 使用阶段的柱应按框架柱进行设计。 第413条 升板结构柱采用接柱时,接头部位应进行承载力验算,接头及其附近区段内截面的承载力应不小于该截面计算承载力的1.3倍。 第414条 升板结构抗震设计时,柱的内力设计值由本章第二节及第三节叠加后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效应组合和调整。柱的截面和配筋,应该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
13、构设计规范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和计算。第二节 提升阶段验算 第421条 升板结构在提升阶段应对各个提升单元进行群柱稳定性验算。其计算简图可取一等代悬臂柱,其惯性矩为这个提升单元内所有单柱惯性矩的总和,并承担单元内的全部荷载。 第422条 升板结构柱的群柱稳定性应由等代悬臂柱偏心距增大系数验算确定。偏心距增大系数为负值或大于3时,应算时,板柱节点处上柱和下柱弯矩设计值之和Mc可采用以下数值: 中柱:Mc=0.25Mx(My) 边柱:Mc=0.40Mx(My) (4.3.2) 式中Mx、My按本规范第334条计算的板总弯矩设计 值。中柱或边柱的上柱和下柱的弯矩设计值 可根据式(432)的值按线刚度分配
14、。升板结构按等代框架法计算时,柱上端及下端弯矩设计值取实际计算结果。当有柱帽时,柱上端的弯矩设计值取柱刚域边缘处的值。 第433条 使用阶段柱应分别对最不利荷载组合下内力最大的截面和被孔洞削弱的截面应进行承载力计算。 第434条 劲性钢筋混凝土柱应按专门的规范进行设计计算。使用阶段验算时,若柱配筋率在5%以下时,可按钢筋混凝土柱验算。第六章 升板结构的抗侧力设计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611条 升板结构抗震设计采用板柱结构时,单列柱数不得少于三根,当设计烈度为7度时,屋面高度不宜高于30m,8度时屋面高度不宜高于20m。其它情况宜采用板柱剪力墙结构或板柱壁式框架结构。 第612条 剪力墙或井筒应沿
15、建筑物的两个主轴方向布置,宜均匀对称地布置在由变形缝分开的建筑区段端附近及平面形状变化处。 第613条 剪力墙的间距不宜超过建筑物宽度的3倍,沿竖向宜贯通建筑物全高。墙的位置应考虑楼板开洞影响,在剪力墙间楼板有较大开洞削弱时,其间距应予减小。 第614条 升板结构抗震设计时,宜采用不设防震缝的方案。当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设防震缝: 一、建筑平面有较大凸出或不规则; 二、建筑物内有错层或建筑高度相差较大; 三、建筑物内各部分结构刚度或荷载相差悬殊。 建筑物的伸缩缝、沉降缝应满足防震缝要求。 建筑物防震缝的最小宽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615条 升板结构抗震等级的确定
16、,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本规范中板柱结构对应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中的框架结构。 二、板柱剪力墙与板柱壁式框架结构对应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中的框架抗震墙结构。截面计算。柱箍筋间距及直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规定。 板柱剪力墙结构的构造措施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混凝 土结构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635条 需考虑抗震的升板结构,当采用砖、砌块等建造围护结构时,应确保每层与柱有足够的横向连接,可利用柱上停歇孔灌筑拉梁,或采用钢拉杆与墙中的构造柱、圈梁连接。 对于层高较大、开洞较多的墙体尚应用拉通窗过梁、增设砖垛和构造柱等有效措施以确保墙体自身的稳定性。 第636条 需考
17、虑抗震的升板结构,围护墙与板宜采用不传递水平剪力的柔性连接。 第637条 需考虑抗震的升板结构中的内隔墙室采用轻质材料,并与柱有可靠连接。第七章 柱的施工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711条 升板结构的预制柱、现浇柱和工具柱,其截面尺寸允许偏差应为5mm,侧向弯曲对柱高在20m以内者不应超过12mm,20m以上者不应超过15mm。柱顶和柱底的表面要求平整,并垂直于柱的轴线。 第712条 柱上就位孔位置应准确,孔的轴线偏差及孔底两端高差均不应超过5mm,孔底应平整,同一标高的孔底标高允许偏差应为-150mm,孔的尺寸允许偏差应为-5+10mm。 柱上停歇孔位置应根据提升程序确定,质量要求与就位孔相同。柱
18、的上下两孔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300mm。 柱上预留齿槽位置要正确,棱角方正。 第713条 柱底部中线与轴线偏移不应超过5mm。柱顶竖向偏差不应超过柱高的1/1000,且不大于20mm。 第714条 柱上预埋件除剪力块节点外,不应凸出柱面,凹进柱面不宜超过3mm。 第715条 型钢提升环的安装应注意提升环的正反面及吊点方向。第二节 预制柱的施工 第721条 预制柱的制作场地应平整坚实,并做好排水处理。当采用重叠浇筑时,柱与柱之间应做好隔离层。浇筑上层柱混凝土时,下层柱混凝土强度必须达到5MPa。 第722条 剪力块节点的承剪预埋件,其中线偏移不应超过5mm,标高允许偏差应为3mm。表面应平整,不
19、得有翘曲、 五、劲性钢筋混凝土柱在升提或升滑施工期间,除顶层板外,其余各层板应搁置在混凝土强度不低于10MPa的柱上。 第733条 普通钢筋混凝土柱现浇施工时,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采用滑模施工,宜按提升单元进行。除应满足滑模工艺的有关要求外,宜连续施工,并应按柱的混凝土强度实际增长情况,控制滑模速度; 当柱高度与截面较小边长之比大于50或柱高度超过30m时,应有可靠的稳定措施; 二、采用升模施工,其浇筑位置、操作平台、柱模及脚手架的设计,由现浇柱的每次施工高度确定,并不应妨碍提升机的正常运转; 三、在现浇的柔性钢筋混凝土柱上进行提升作业时,其混凝土强度不应低于15MPa。第四节 工具柱的
20、施工 第741条 升板工具柱需专门设计,应构造合理、安全可靠、通用性强、装拆方便。工具柱可用型钢或钢管制作,底部应有可靠的支承。 第742条 工具柱采用钢管制作时,宜优先采用无缝钢管。 无承重销的钢管工具柱必须使用配套的上、下抱箍(图742)。 第743条 升板工具柱的布置应使其受力合理。提升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工具柱的稳定性。当承重结构达到设计要求后,方可拆除工具柱。 第744条 工具柱应有维修保养制度,定期检查与维修,并妥善保管和建立技术档案。当工具柱有变形、损伤、严重锈蚀缺陷时,不得使用。第八章 板的制作第一节 胎模施工 第811条 胎模的垫层(包括填土层)应分层夯实、均匀密实、防止
21、不均匀下沉。 第812条 胎模面层应平整光滑,达到混凝土地面标准。提升环位置的胎模标高,其相对允许偏差应为2mm。 第813条 一般以首层地坪(有地下室的可用地下室地坪或顶板)做为第一层板的胎模,应依次叠层浇筑板的混凝土。 第814条 胎模设伸缩缝时,伸缩缝与楼板接触处应做好隔离处理。第二节 隔离层 第821条 板与胎模之间及板与板之间必须做隔离层。隔离层可采用涂刷或铺贴式材料。隔离层材料应具有防水性、耐磨性,且易于清除。 第822条 涂刷隔离层时,胎模和楼板的强度不应低于1.2MPa。涂层应均匀,表面干燥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铺贴式材料应铺贴平整,接搓处搭接宽度不应小于50mm。 第823条
22、隔离层应注意保护,施工过程有破损的,应在混凝土浇筑前修补;修补时应避免污染钢筋、混凝土芯模及其它填充材料。 第824条 冬雨季施工时,应有冬雨季施工措施。第三节 提升环制作与安装 第831条 型钢提升环表面应平整,翘曲不应超过2mm,其内孔尺寸允许偏差应为03mm。 第832条 型钢提升环就位时,应以柱的实际中线为准,其中线偏差不应超过3mm。提升环应安放平整。提升环及其搭接钢筋焊接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833条 无型钢提升环中的钢筋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其主筋、吊筋允许偏差应为5mm,箍筋允许偏差应为10mm,提升孔的位置与尺寸应准确,各层板的孔眼上下要对准。 吊点预埋件应与钢筋焊接固定,其允许
23、偏差应为5mm。第四节 模壳和模板 第841条 密肋板施工,可用塑料、金属等工具式模壳、预制混凝土芯模,或用轻质材料填充;格梁板施工,尚可采用预制钢筋混凝土芯模或定型组合钢模。 第842条 工具式模壳及芯模,应保证使用时的强度与刚度,其表面应平整、光滑,规格统一,边缘整齐。 第843条 工具式模壳及芯模应弹线放置,并将底部垫实,防止漏浆。工具式模壳应预涂脱模剂。采用预制混凝土芯模和填充材料时,其表面宜粗糙,并要有规整的外形,浇筑混凝土前,芯模和填充材料应浇水润湿,但不能损坏隔离层。 第844条 在各层板四周的外侧,要支好边模,在其下部每隔适当位置应留出排水孔,避免隔离层被水浸泡; 板的各种预留
24、孔洞应按划线预留,并在浇筑混凝土前校正。当预留孔拆模后,采取可靠措施,以防浇筑上一层板时灌入混凝土堵塞。第五节 混凝土施工 第851条 每个提升单元的每块板应连续一次浇筑完成,不留施工缝。当下层板混凝土的强度达到5MPa时,方可浇筑上层板。 第852条 混凝土浇筑采用插入式振捣器时,应控制插入深度,防止破坏隔离层。 第853条 板面宜采用随浇随抹的方法,若做其他面层时,应采取措施保证与板混凝土有良好的结合。第九章 板的提升与固定第一节 提升设备 第911条 提升荷载包括板所受的重力、施工荷载、提升差异引起的反力以及由动力影响所产生的附加力。 第912条 吊杆应具有足够的安全度,并采用强度高、延
25、性及可焊性好的钢材,当残余变形超过5时应予更换。吊杆的端头应牢固,采用焊接时,应逐个检查其质量,端头强度不应低于母材的强度。 第913条 各台升板机应同步。安装升板机时,应使机座水平,其中线应与柱的轴线对准,提升丝杆和吊杆应铅直并松紧一致。 第914条 提升设备应建立维修保养制度。定期检查提升设备的承重部件的磨损程度,若超过限值应予调换。 提升机应编号并建立使用、维修、保养档案卡片。第二节 提升单元与程序 第921条 板的提升单元的划分应由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按建筑结构平面布置,结合提升设备数量、技术状况、施工工艺以及施工现场条件综合考虑。每个提升单元不宜超过40根柱。 第922条 板在提升前
26、,必须编制提升程序图,其内容包括:提升方式、步距、吊杆组配、群柱稳定措施及施工进度等。 提升程序应考虑下列要求: 一、提升阶段应尽可能缩小各层板的距离(有条件时可集层提升、集层停歇),使顶层板在较低标高处,将底层板在设计位置上就位固定(采用承重销、剪力块时应焊接牢固;采用后浇柱帽时,混凝土强度不低于10MPa),然后再提升上层板。 二、方便操作,减少拆装吊杆的次数,以及便于安装承重销或剪力块。 三、自升式升板机的位置应尽量压低,以提高柱的稳定性。 四、在提升阶段若满足稳定条件,可连续提升各层板,就位后宜尽快使板柱形成刚接。第三节 提升准备 第931条 提升前施工单位必须编制提升方案,并进行技术
27、交底。 第932条 准备足够数量的承重销、钢垫片和硬木楔(或钢楔),承重销、钢楔、钢垫片和钢柱套等的切口毛刺应凿磨平整。垫片宜采用不同厚度的钢板制作。 第933条 提升前应对各柱编号。各层板在提升前,应在每根柱位上做板面原始状态的测量划线,作为测量提升差异和搁置差异的基准,其偏差不超过2mm。 提升前应测量每根柱的竖向偏差,并绘制方向偏差图。 提升前应做出板的水平位移的基准测点。 第934条 对板柱间空隙处的障碍物应清除,并应对柱表面的凸出物和后浇板带伸出钢筋等情况进行处理。 第935条 提升设备及其配件,必须进行全面检查和试运转,一切正常时方可提升。 第936条 板的混凝土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28、方可提升。第四节 板的提升 第941条 升板作业宜组织专业队伍进行,并应有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和质量检查制度。 第942条 板的脱模顺序,可按角、边、中柱为序,或由边柱向里逐排进行,每次提升高度不宜大于5mm,使板顺利脱开。盆式提升时,应严格按盆式曲线控制。 第943条 板脱模后,应按基准线进行校核与调整(包括盆式曲线),板搁置前后应测调并做好记录。 第944条 板在提升过程中应同步控制。一般提升时,板在相邻柱间的提升差异不应超过10mm;搁置差异不应超过5mm。 盆式提升时,以设计盆式曲线为准,板在相邻柱间的提升差异不应超过5mm;搁置差异不应超过3mm;中柱处的板不得出现向上升差值(即反盆现象
29、)。 承重销必须放平,两端外伸长度一致。承重销必须支承在型钢提升环或板的支承钢板上。 第945条 在提升过程中,应经常检查机具工作情况、磨损程度、吊杆及套筒的可靠性,并观测柱的竖向偏移和板的水平位移情况。 第946条 若需利用升板提送材料和设备时,应经验算,并在允许范围内堆放。 第947条 板不宜在提升中途悬挂停歇,若遇特殊情况必须悬挂停歇时,应采取有效支承措施。 第948条 板在提升过程中,升板结构不得作为其它设施的支撑点或缆索的支点。第五节 群柱的稳定措施 第951条 对四层以上的升板结构,在提升过程中最上两层板至少有一层板交替与柱子楔紧,并应尽早使板与柱形成刚接。 第952条 采用柱顶式
30、提升时,应利用柱顶间的临时走道将各柱顶连接稳固。 第953条 柱安装时边柱的停歇孔应与板边垂直,相邻排柱的停歇孔宜互相垂直。 第954条 当升板建筑设有电梯井、楼梯间等筒体时,其筒体宜先行施工。五层或20m以上的升板结构,在提升和搁置时,至少有一层板与先行施工的抗侧力结构有可靠的连接。 第955条 在提升阶段当实际风荷载大于验算取值时,应停止提升,并采取有效措施将板临时固定:如加柱间支撑、嵌木楔,与相邻建筑连接等;当升板结构中的墙体、劲性钢筋混凝土柱采用升提或升滑施工时,应暂停作业并将模板与墙或柱夹紧。第六节 板的就位与固定 第961条 板的就位差异:一般提升不应超过5mm。盆式提升就位时,应
31、根据设计盆式曲线就位,相邻柱就位差异不应超过3mm。板的平面位移不应超过25mm。板就位时,板底与承重销(或剪力块)间应平整严密。 第962条 后浇柱帽部位的板底隔离层和柱齿槽应清理润湿。柱帽钢筋应焊接牢固,混凝土应振捣密实,加强养护。 第963条 承重销或剪力块节点的支承面应紧密、平整,焊接必须保证质量,连接件应无变形,并做好防腐处理。第十章 墙体和筒体的施工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1011条 升板结构中现浇混凝土墙体或筒体可采用升滑、升提及滑模施工。 第1012条 墙体与筒体的施工,宜在楼板提升阶段同时进行,也可在楼板就位后进行。筒体作为施工阶段的抗侧力结构时,应在提升前施工。在提升过程中,还
32、应按设计要求和提升程序的规定,及时完成板与筒体的连接。 第1013条 墙体和筒体模板设计与组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模板应有足够的刚度,以控制变形,施工中的提升架、围圈、板面的变形叠加值,沿模板高度不应大于4mm; 二、升提、升滑施工的模板装置,可利用顶层板悬挂,应构造简单、使用方便、受力合理。组装时,必须拼缝严密、螺栓紧固、悬挂可靠(图1013)。 三、模板高度,升提施工一般为2m,也可按层高配制;升滑施工一般为1.01.2m,墙体外模可比内模高0.2m; 四、升滑施工模板组装的单面倾斜度一般为2/10004/1000。 第1014条 墙体结构施工阶段应满足本规范中有关的墙体和群柱稳定的设计
33、要求。当实际风荷载大于验算取值时应暂停升提或升滑,并采取相应措施,以保证竖向结构的整体稳定。 第1015条 升滑施工中,当顶层板需停歇时,为了防止模板与混凝土墙体粘结,应采取空滑措施。 第1016条 现浇墙体、筒体施工中,应及时观测其竖向偏差。升提施工应做到每提模一次观测一次,升滑施工则应随时第二节 升提、升滑施工 第1021条 升提、升滑施工的模板,使用前应清理干净,并喷、涂脱模剂。脱模剂的选用应不影响装饰质量。 第1022条 墙体水平钢筋长度宜取柱距加搭接长度,垂直钢筋长度宜取层高加搭接长度;其搭接的部位和钢筋错开的距离均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有关的规定。钢筋位置必
34、须准确,弯钩不得向外。 第1023条 钢筋绑扎应与楼板的提升速度相配合,水平钢筋应在混凝土入模前绑扎完毕。当采用升滑施工时,应保持混凝土的顶层面距模板上口50100mm,并留出一层水平钢筋,以免漏绑。 第1024条 升滑施工,混凝土坍落度宜在6080mm,出模强度宜在0.10.3MPa。 第1025条 升提施工的混凝土应分层循环浇筑,每层高度可在500mm,门窗洞口两侧的混凝土应同时均匀浇筑,防止产生位移。 第1026条 混凝土脱模后,应进行外观检查,及时修补施工缺陷。预留孔洞、门窗位移的偏差超过规范规定者,必须修复。脱模后预埋件表面应及时清理。 第1027条 拆除模板前,应制定技术安全措施,
35、宜采用分段整体拆除,地面拆散。拆下的各部件应随时整理、检查、维修、分类堆放、保管备用。第三节 升层施工 第1031条 升层施工的围护墙宜采用轻质材料。各种材料的墙体(外挂板、条板、砌块、砖砌体等)均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提升阶段的自身稳定。 第1032条 升层结构的各层墙板应在楼板脱模后安装。墙板就位、校正后,应与楼板临时支撑固定,并完成墙板拼缝的镶嵌。有条件时,宜做好外装饰。 提升时要严格控制升差,避免墙板开裂。 第1033条 为加强升层结构的稳定性,应采取如下措施: 一、筒体应先施工; 二、楼层搁置后,板柱节点应采取临时连接措施; 三、施工中,应加强观测柱的侧向变形。变形值控制在Hc/100
36、0,且应不大于20mm。 一、预制钢筋混凝土柱及劲性钢筋混凝土柱的型号、截面尺寸、柱上预留孔洞尺寸及标高; 二、柱上齿槽的规格与位置; 三、柱顶顶埋件的规格与位置; 四、板柱节点预埋件的规格与相对位置; 五、柱的模板质量与尺寸; 六、板的模板质量与尺寸以及预留孔洞的尺寸与位置; 七、板上吊点,包括:提升孔、吊耳、预埋螺栓等的规格与相对位置; 八、胎模表面平整度及标高; 九、隔离层质量; 十、提升环的加工质量及安装位置处的标高; 十一、后浇柱帽模板尺寸及质量; 十二、升提、升滑施工的墙和筒体模板规格尺寸及连接构造; 十三、模壳、芯模、芯模式填充物的规格与材质; 十四、混凝土强度。 第1122条
37、升板结构除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以及滑模等规范进行隐蔽工程项目验收外,尚应进行下列隐蔽项目的验收: 一、板、柱、墙的钢筋、预埋件等的规格、数量、位置及焊接、绑扎质量; 二、柱帽内钢筋的规格、数量、位置及绑扎与焊接质量; 三、无柱帽节点的焊接质量。化取刚域边界处的弯矩。附录十一 本规范用词说明 一、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作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
38、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定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附加说明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加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参加单位: 北京市建筑设计院 北京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天津市建筑设计院 天津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华东建筑设计院 上海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 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所 同济大学 上海市纺织建筑工程公司 南京工学院 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无锡市建筑工程管理局 浙江省建筑设计院 浙江省建筑工程总公司 山东省青岛市机械化施工公司 主要起草人: 张 维 、董石麟、施炳华、陈芮、陈力、杨福海、梁瑞庭、陈效中、于崇根、王绍义、余安东、罗美成、杜训、刘德伐、董伟、周鸿仪、徐可安、康玉璞、冯秀、牟在根。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 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