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技术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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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JTJ 001-9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of Highway EngineeringJTJ 001-97主编部门:交通部公路管理司 中国公路学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施行日期:1998年1月1日人民交通出版社1997北 京关于发布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通知交公路发1997755号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北京市交通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重庆市交通局,部属公路设计、施工、科研、监督、监理单位,公路院校: 现批准发布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编号JTJ 001-97),作为行业标准,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2、。1988年发布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J 01-88)同时废止。其它公路工程建设的标准、规范中凡与本标准有矛盾的,一律以本标准为准。为使本标准更能符合我国公路建设的实际情况,请各有关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将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函告我部,以便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1997年11月26日前 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路建设有了很大的发展,特别是高速公路的建设发展迅速,到1996年底已通车3 422km,但现行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以下简称原标准)的高速公路标准部分,因当时国内实践经验不多,难免有不符合实际的规定。为适应公路建设技术不断发展的需要,部决定对1988年颁发施行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进行

3、修订,于1995年6月16日,以公技字1995130号通知成立了修订委员会。委员会组成为:顾问:王展意;主任:杨盛福;委员:张之强、凤慰润、李道辅、孙宝珠、牛和恩、张圣城、邵树德、段璋银、蔡家范、胡希捷、庄才庆、郑道访、晋福祥、庞俊达、刘奎乡、陈荫三、熊哲清、程英华。修订委员会包括了十二个省、市交通厅(局)主管公路的负责同志,以及有关教学、科研、设计、施工、管理方面的公路专家。修订工作由交通部公路管理司、中国公路学会负责。修订工作组总结了我国公路建设(特别是高速公路建设)的实践经验,吸取了有关科研成果,进行了必要的调研,多次召开研讨会,广大的公路科技工作者参加了讨论。 新标准分为10章,共70

4、条。本次修订的重点为公路分级及其相应的技术指标。新标准取消了原标准中汽车专用公路和一般公路的分类方式,直接将公路按其使用任务、功能及适应的交通量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四级公路五个等级,使公路分级概念明确,更加合理,符合我国国情及公路建设的实际。新标准将高速公路按计算行车速度分为:120kmh;100km/h; 80kmh和60kmh四个档次,并新增了6车道、8车道标准。对受条件限制的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均规定了变化值,允许合理地降低标准。修订后的标准,必将有利于我国公路的规划和建设。 为使本标准更能符合我国公路建设的实际情况,请各有关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将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函

5、告我部公路管理司(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邮政编码:100736),以便下次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交通部公路管理司 中国公路学会 主要起草人:熊哲清、程英华、邢惠臣、曾沛霖、成 平目 录1 总 则 1. 0. l 适用范围 1. O. 2 公路分级 103 公路等级的选用 l. 0. 4 环境保护2 一般规定 2. 0. 1 设计车辆 2. 0. 2 计算行车速度 2. 0. 3 公路用地 2. O. 4 公路建筑限界 2. 0. 5 抗震设防3 路 线 3Ol 路线设计的基本要求 3. 0. 2 行车道宽度 3. 0. 3 爬坡车道和变速车道 3. 0. 4 中间带 3. 0. 5

6、 路肩 3. 0. 6 应急停车带 3. 0. 7 错车道 308 视距 309 直线 3. 0. 10 平曲线半径 3. O. 11 平曲线超高 3. 0. 12 平曲线加宽 3. 0. 13 缓和曲线 3014 回头曲线 3015 纵坡 3016 纵坡长度 3017 平均纵坡 3018 合成坡度 3019 高原纵坡 3. 0. 20 竖曲线 3021 竖曲线与平曲线的组合4 路 基 40l 路基设计的基本要求 402 路基宽度 403 路基横断面 404 路基高度 405 路基压实 4. 0. 6 护坡道 4. 0. 7 路基防护 4. 0. 8 路基排水5 路 面 501 路面设计的基本

7、要求 5. 0. 2 标准轴载 5. 0. 3 路面等级 5. 0. 4 路面结构组成及其类型 5. 0. 5 路拱坡度 506 路面排水6 桥 涵 6. 0. 1 桥涵设计的基本要求 602 桥涵跨径 6. 0. 3 桥涵设计洪水频率 6. 0. 4 桥面净空 6. 0. 5 桥下净空 6. 0. 6 渡口码头7 车辆及人群荷载 7. 0. 1 车辆荷载 702 车辆荷载的选用及布载规定 703 人群荷载8 隧 道 8. 0. 1 隧道设计的基本要求 8. 0. 2 隧道净空 8. 0. 3 隧道分类 8. 0. 4 隧道防水和排水 8. 0. 5 隧道附属设施9 路线交叉 901 公路与公

8、路平面交叉 902 公路与公路立体交叉 903 公路与铁路平面交叉 904 公路与铁路立体交叉 9. 0. 5 公路与乡村道路交叉 9. 0. 6 公路与管线等交叉10 沿线设施 10. 0. 1 交通安全设施 1002 交通管理设施 1003 防护设施 1004 服务设施 10. 0. 5 公路管理房屋 10. 0. 6 绿化附录A 各级公路主要技术指标汇总附录B 本标准用词说明1 总 则1. 0.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和改建公路。 新建公路,必须按本标准执行。 改建公路,当利用现有公路的局部路段受条件限制时,对本标准规定的个别技术指标,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可作合理变动;对于改线路段

9、,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1. 0. 2 公路分级 公路根据使用任务、功能和适应的交通量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四级公路五个等级。 高速公路为专供汽车分向、分车道行驶并全部控制出入的干线公路。 四车道高速公路一般能适应按各种汽车折合成小客车的远景设计年限年平均昼夜交通量为25 00055 000辆; 六车道高速公路一般能适应按各种汽车折合成小客车的远景设计年限年平均昼夜交通量为 45 00080 000辆; 八车道高速公路一般能适应按各种汽车折合成小客车的远景设计年限年平均昼夜交通量为 60 000100 000辆。 其它公路为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干线公路、集散公路、地方公路,分四

10、个等级。 一级公路为供汽车分向、分车道行驶的公路,一般能适应按各种汽车折合成小客车的远景设计年限年平均昼夜交通量为15 00030 000辆。 二级公路一般能适应按各种车辆折合成中型载重汽车的远景设计年限年平均昼夜交通量为 3 0007 500辆。 三级公路一般能适应按各种车辆折合成中型载重汽车的远景设计年限年平均昼夜交通量为1 000 4 000 辆。 四级公路一般能适应按各种车辆折合成中型载重汽车的远景设计年限年平均昼夜交通量为:双车道1500辆以下;单车道200辆以下。1. 0. 3 公路等级的选用 公路等级应根据公路网的规划,从全局出发,按照公路的使用任务、功能和远景交通量综合确定。

11、一条公路,可根据交通量等情况分段采用不同的车道数或不同的公路等级。 各级公路远景设计年限: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为20年;二级公路为15年;三级公路为10年;四级公路一般为10年,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对于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已有公路,应根据需要与可能的原则,按照公路网发展规划,有计划地进行改建,提高通行能力及使用质量,以达到相关等级公路标准的规定。 采用分期修建的公路,必须进行总体设计,使前期工程在后期仍能充分利用。1. 0. 4 环境保护 公路建设必须重视环境保护。修建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以及其它有特殊要求的公路时,应做出环境影响评价及环境保护设计。2. 0. 5 抗震设防地震基本烈度为7度

12、、8度、9度地区的公路工程,应进行抗震设计;基本烈度大于9度地区的公路工程,抗震设计应进行专门研究;基本烈度为6度地区的公路工程,除特别规定者外,可采用简易设防。3021 竖曲线与平曲线的组合 当竖曲线与平曲线组合时,竖曲线宜包含在平曲线之内,且平曲线应稍长于竖曲线。凸形竖曲线的顶部或凹形竖曲线的底部,应避免插入小半径平曲线或将这些顶点作为反向曲线的转向点。在长的平曲线内,如必须设置几个起伏的纵坡时,需用透视图法检验。406 护坡道 当路肩边缘与路侧取土坑底的高差小于或等于2m时,取土坑内侧坡顶可与路堤坡脚径相衔接,并采用路堤边坡坡度;当高差大于2m时,应设置宽1m的护坡道;当高差大于6m时,

13、应设置宽2m的护坡道。407 路基防护 各级公路应根据当地水文、地质及筑路材料等情况,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治路基病害和保证路基稳定。 高速公路应采取工程防护和植物防护相结合的防护措施,确保稳定,协调景观。408 路基排水 各级公路应根据沿线的降水与地质水文等具体情况,设置必要的地面排水、地下排水、路基边坡排水等设施,并与沿线桥涵配合,形成良好的排水系统,以保证路基及其边坡的稳定。材料外,也可采用水泥稳定土、石灰稳定土、石灰粉煤灰稳定土、石灰工业废渣、填隙碎石等或其它适宜的当地材料铺筑。 各级公路当需要设置垫层时,一般可采用水稳性好的粗粒料或各种稳定类材料铺筑。6 桥 涵601 桥涵设计的基本

14、要求 公路桥梁应根据所在公路的使用任务、功能和将来发展的需要,按照安全、适用、经济和美观的原则进行设计。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上的各类桥涵和二级、三级、四级公路上的小桥与涵洞的线形及其与公路的衔接一般应符合路线布设的规定。 二级、三级、四级公路上的特大桥、大、中桥桥位,原则上应服从路线走向,桥、路综合考虑,尽量选择在河道顺直、水流稳定、地质良好的河段上。当桥上线形为曲线时,其各项技术指标应符合路线布设的规定。桥上纵坡不宜大于4,桥头引道纵坡不宜大于5;位于市镇混合交通繁忙处,桥上纵坡和桥头引道纵坡均不得大于3。桥头两端引道线形应与桥上线形相配合。 公路桥涵应根据因地制宜、就地取材、便于施工和养护

15、的原则,合理选用适当的桥(涵)型。 公路桥涵应考虑农田排灌的需要。靠近村镇、城市、铁路及水利设施的桥梁,应适当考虑综合利用。 公路桥涵必须能安全宣泄设计洪水量,必要时应修建导流构造物或防护构造物。6. 0. 2 桥涵跨径 一、特大桥、大、中、小桥及涵洞的划分 特大桥、大、中、小桥及涵洞按单孔跨径或多孔跨径总长划分,一般规定如表6.0.2。 二、标准跨径 标准设计或新建桥涵,当跨径在60m以下时,应尽量采用标准跨径。床易于冲刷的情况下,必要时可提高一级洪水频率验算基础冲刷深度。 三级、四级公路在交通容许有限度的中断时,可修建漫水桥和过水路面。漫水桥和过水路面的设计洪水频率,应根据容许阻断交通的时

16、间久暂和对上下游的农田、城镇、村庄的影响以及泥砂淤塞桥孔、上游河床的淤高等因素确定。604 桥面净空 桥面净空应符合本标准第2.0.4条关于公路建筑限界的规定。特大桥及大桥的侧向宽度可适当减小。中、小桥和涵洞宜与路基同宽。 三级公路山岭重丘区及四级公路上桥梁的行车道宽度一般采用7m,仅在路基宽度为4.5m的路段上采用4.5m。当改建四级公路时,在满足行车条件下,对桥面行车道宽度为6m的原有特大桥及大中桥可暂不加宽。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一般宜设计为上、下行的两座独立桥梁。 人行道的宽度一般为0.75m或1.0m;大于1.0m时,按0.5m的倍数增加。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公路上不设人行道的桥梁应

17、设置栏杆和安全带。小桥和涵洞可仅设缘石或栏杆。6. 0. 5 桥下净空 桥下净空应根据计算水位或最高流冰水位加安全高确定,当在河流中有形成流冰阻塞的危险或有漂浮物通过时,桥下净空应按当地具体情况确定。对于有淤积的河床,应适当增加桥下净空的高度。 在通航的河流上,桥下净空应符合通航标准。6. 0. 6 渡口码头 渡口位置应尽量选择在河床稳定、水力水文状态适宜、无淤积或少淤积的河段。码头引道纵坡:直线码头一般为910;锯齿式码头一般为46。引道宽度:二级、三级公路不应小于9m;四级公路不应小于7m。8 隧 道8. 0. 1 隧道设计的基本要求 隧道必须根据隧道所处地区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等情况,综

18、合考虑运营和施工条件,按照安全、经济、合理的原则进行设计。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上的隧道和二级、三级、四级公路上的短隧道的线形及其与公路的衔接应符合路线布设的规定。 二级、三级、四级公路上的特长及长、中隧道位置,原则上应服从路线走向,路、隧综合考虑。当隧道线形为曲线时,其各项技术指标应符合路线布设的规定。隧道洞口的连接线应与隧道线形相配合。 隧道内的纵坡一般应大于0.3并小于3;明洞和短于50m的隧道其纵坡不受此限。8. 0. 2 隧道净空 隧道净空应符合本标准2.O.4条关于公路建筑限界的规定。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和二级公路平原微丘区的隧道,其侧向宽度可适当减小。 三级公路山岭重丘区及四级公路上

19、隧道的行车道宽度一般采用7m,仅在路基宽度为4.5m的路段上采用4.5m。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上的隧道,一般应设计为上、下行两座独立隧道。特长、长及中隧道,应根据需要按本标准3.0.6条的规定设置应急停车带。 单车道隧道可视隧道长短按本标准3.0.7条的规定在隧道内或两端设错车道。 隧道内人行道的宽度,应按本标准6.0.4条的规定采用。不设人行道的隧道应设避车洞。8. 0. 3 隧道分类9 路 线 交 叉901 公路与公路平面交叉 公路与公路平面交叉的形式,应根据交通量大小及交叉口地形等情况选定。 平面交叉路线应为直线并尽量正交。当必须斜交时,交叉角应大于45。平面交叉点前后各交叉公路的停车视

20、距长度所构成的三角形范围内,应保证通视。当条件受限制时,这两个停车视距均可减少3O,并应在适当位置设置限制车速的标志。 平面交叉范围内的纵坡宜设置为平坡。紧接该段的纵坡,一般不应大于3,困难地段不应大于5。 一级、二级公路的平面交叉,根据需要应设转弯车道、变速车道、交通岛或加铺平缓的转角。转弯车道的宽度一般为3m,并根据各交叉路的等级设置适当的缓和段。902 公路与公路立体交叉 高速公路与其它各级公路交叉,应采用立体交叉。立体交叉形式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互通式立体交叉或分离式立体交叉。互通式立体交叉的形式、设置的间距及加(减)速车道、匝道的设计,应根据有关规范及具体情况确定。 一级公路与交通量大

21、的其它公路交叉,宜采用立体交叉。 其它各级公路的交叉,当交通条件需要或有条件的地点,也可采用立体交叉。 公路与公路立体交叉的跨线桥桥下净空应符合本标准2.0.4条的规定。当被交叉公路有加(减)速车道、排水沟等时,应包括这些部分的宽度。903 公路与铁路平面交叉 公路与铁路平面交叉时,交叉路线两侧应各有不小于50m的直线路段,并尽量正交;当必须斜交时,交叉角应大于45。在平交道口处,应保证汽车距离交叉道口相当于各该级公路停车视距并不小于5Om的范围内,能看到两侧各不小于表9O3规定的距离以外的火车。当受条件限制,在距铁路轨道外侧5m处停车,应能看到两侧各不小于表9O. 3规定的距离以外的火车,以

22、确保安全。当不能保证上述规定的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设置看守。净空限界标准。9. 0. 5 公路与乡村道路交叉 高速公路、一级、二级公路与乡村道路交叉的数量,应予以控制,在乡村道路密集地区,当交叉点过密影响行车安全时,应合并交叉点。高速公路与乡村道路交叉时,应采用分离式立体交叉;一级公路与交通繁忙的乡村道路交叉时,也可采用分离式立体交叉;其余各级公路与乡村道路交叉时,可采用平面交叉。平面交叉应选在视距良好的地点,乡村道路应设置一段水平路段并加铺与交叉公路相同的路面。 乡村道路从公路上面跨越时,跨线桥的桥下净空应符合本标准9.O.2条的规定。乡村道路从公路下面穿过时,应做好通道排水设计,保持畅通,

23、其净空可根据当地通行的车辆组成和交叉情况确定,一般人行通道的净高不小于2.2m;畜力车及拖拉机通道的净高不小于2.7m;净宽不小于4.0m。9. 0. 6 公路与管线等交叉 各种管线如电讯线、电力线、电缆、管道、渠道等均不得侵入公路建筑限界,也不得妨害公路交通安全,并不得损害公路的构造和设施。10 沿 线 设 施10. 0. l 交通安全设施 为保证行车与行人的安全和充分发挥公路的作用,各级公路应按规定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 一、高速公路应在中央分隔带设置防止车辆闯入对向行车道的护栏并在公路用地外缘设置防止行人等横穿公路的防护网。高速公路及一级公路的桥梁,以及各级公路的高路堤、桥头引道、极限

24、最小半径、陡坡等地段均应设置护拦。 二、一级公路在未设置行人及自行车跨线桥或地下通道地点,宜设置行人安全管理设施;其它各级公路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必要的设施。 三、为使夜间交通畅通和保证行车安全,在夜间交通量较大的公路上,应尽量采用反光标志及防眩设施;在运输特别繁忙和重要的路段内,可配置路灯,在有条件的交叉道口、人行横道等处可采用局部照明。 四、为诱导驾驶人员的视线,保证行车安全,在需要的路段上,可设置路边线轮廓标。 在积雪严重的地段和漫水桥、过水路面上,应设置标杆。 五、在视距不良的急弯和交叉处,宜配合其它保证行车安全的措施,设置警告标志、反光镜或设分道行驶的行车道中心线。10. 0. 2 交

25、通管理设施 不同等级的公路应按相应规定设置必要的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立面标记、紧急电话、公路信息板、公路通讯、监控、收费设施等交通管理设施。高速公路交通管理设施应按交通量增长情况,采取“总体规划、分期实施”的原则进行设计。 一、公路上应设置必要的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示标志及指路标志等交通标志。标志的名称、设置位置、形状、尺寸和颜色等应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高速公路和一级、二级公路应设置齐全的交通标线。运输繁忙的三级公路以及视距不符合要求的路段,应设分道行驶的行车道中心线。 三、应尽量利用跨线桥的墩、台、上部构造以及交通岛、安全岛等设施设置立面标记。 四、高速公路应在适当的间隔内设置紧急电

26、话,供驾驶人员及时向管理机构报告事故、故障和求援等。特大桥,可根据需要设置紧急电话。 五、高速公路在必要时应设公路信息板,随时将气象、交通情况以及与之有关的交通限制等通知给驾驶人员。 六、高速公路应在可能发生事故(如火灾、交通事故、堵塞等)的地段,根据需要设置交通监控设施。 七、在收费公路上,应根据交通量大小和收费方式合理确定收费口数量和收费广场规模。1003 防护设施 在各级公路上,由于积雪、积沙、波浪、坠石、弃物等而妨碍交通安全的地点,均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适当的防护设施。10. 0. 4 服务设施 高速公路应根据交通量大小、路段长度、沿线景观、地形条件,选择适当地点设置服务区,并合理确定服

27、务区的功能和规模。 一级、二级公路可视实际需要设置简易的服务设施。1005 公路管理房屋 公路管理房屋,包括生产生活用房及场地,应以布局合理。设施适用、环境整洁、方便生产与生活为原则,根据不同等级公路管理工作的具体内容、劳动组织、机械配备等在适宜的地点设置。 10. 0. 6 绿化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应进行绿化,美化路容,保护环境。高速公路应进行专门的绿化设计,协调环境景观。 在公路路肩上不得植树。在公路交叉范围内和弯道内侧植树,应满足视距要求。粗细树枝及矮林均不得伸入公路建筑限界内。附录B 本标准用词说明 一、对标准条文执行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允许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本条文中应按指定的其它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执行,其写法“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如非必须按所指的标准、规范或其他规定执行,其写法为“可参照”。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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