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广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doc(1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颁布日期】1995.11.13【分类号】51203【文号】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199595号【文题】广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正文】 广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1995年11月13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199595号发布)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在地面坡度5度以上、林草覆盖率50以上的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开办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开发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电力工程等基础设施,采矿、采石,陶瓷厂、砖瓦窑经营性取土等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壤流失量每年每平方公里
2、500吨以上的,必须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交水土保持补偿费: (一)兴建学校、医院、敬老院、幼儿园、孤儿院等社会福利事业,但建设单位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免交手续; (二)个人为修建住房和生活需要,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定范围内少量取石、取土。 第四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按下列标准一次性计收: (一)从事房地产开发、开办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开发区等经营性建设项目,按实际破坏植被面积每平方米缴纳0515元; (二)采石、烧瓷、烧砖等经营活动,按实际破坏植被面积每平方米缴纳071.0元; (三)开矿生产活动,按实际破坏植被面积每平方米缴纳0307元; (四)修建铁路、公路、水
3、工程、电力工程等基础设施项目,按实际破坏植被面积每平方米缴纳0105元。 各市、县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省规定的收费标准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报上一级物价、财政、水利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应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单位和个人,从建设项目动工之日起15日内按核定的收费标准依时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加收1的滞纳金。 第六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分别缴交同级财政,纳入财政管理,专款专用。 第七条 按分级管理原则,县(区)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85留县(区),10上缴市,5上缴省。 第八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主要用于被毁坏地貌、植被以及水土保持设施的恢复建设;水土保持宣传教育、技术培训、科学研究及成果推广;聘用水土保持监督监测人员及购置设备仪器的费用开支等。 第九条 收费单位须向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第十条 本规定自1995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