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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铁路信号信息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节 通 则 第332条 铁路电务信息系统是集计算机技术、现代控制.技术与数据传输技术于一体的综合控制和管理系统,是铁路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综合化的恃点。 第333条铁路电务信息设备主要包括TDCS、CTC、CTCS、CSMIS(电务管理信息系统、信号微机监测系统等。 第334条直接涉及行车安全的TDCS、CTC等系统,必须自成体系,单独成网,独立运行,严禁与其他系统直接联网。 第335条 电务维护单位应与设备供应商、电信运营商签订设备维修协议,明确维修责任和分工。 第336条以下四种情况须报铁道部运输局基础部审批。 1.铁路局(公司)
2、中心主要设备型号、局对部、相邻局间通道变更。 2.扩大TDCS标准用户范围。 3.超出TDCS标准范围扩展功能。 4.其他系统使用TDCS信息。 第337条 TDCS、CTC应实行系统冗余,局部故障不得影响整个系统。 第338条 信息设备实行大修和维修两级修程。 第339条 铁道部电务试验室、铁路局(公司)电务检测所、电务段电子设备车间应配备满足信息设备维护需要的、具有高、中、初级技术职称的维护人员,负责软、硬件维护和值班工作。 第340条 铁道部电务试验室、铁路局(公司电务检测所、电务段电子设备车间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有相应的计算机、网络、通信和信号等专业技术知识,熟悉系统应用软
3、件和服务器、工作站、路由器、交换机等硬件,并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工作。 第341条 铁道部电务试验室、铁路局(公司电务检测所、电务段电子设备车间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实时掌握系统运行情况,保证系统正常工作。 第342条 铁道部电务试验室、铁路局(公司)电务检测所、电务段电子设备车间应配备满足检修需要的工具、仪器仪表和交通工具。 第343条 铁道部电务试验室、铁路局(公司)检测所、电务段电子设备车间应具备以下技术资料: 1.设备安装及使用说明书、设备技术标准; 2.硬件及软件技术手册、使用手册和维护手册; 3.设备原理图、设备布置图、系统结构图及网络构成图; 4.电气集中结合电路图、
4、分机采集信息配线表和通道网络图; 5.系统软件流程图及各软件模块流程图,软件清单; 6.系统维护工具软件(包括修改数据的方法说明); 7.管内各站、区间信号平面图; 8.故障处理流程图,原始记录资料等。 第二节 工作职责 第344条铁道部电务试验室信息设备维护职责: 1.负责铁道部调度指挥中心系统设备的维护和全路TDCS网的正常运行,指导和协调铁路局(公司TDCS、CTC等信息设备维护工作。 2.负责铁道部微机监测、电务管理信息系统中心机房设备维护和网络管理工作,指导铁路局(公司)微机监测、电务管理信息系统维护管理工作。 3.负责铁道部调度指挥中心系统测试、调试、数据信息核对及故障处理。 4.
5、组织协调铁路局(公司)电务检测所处理系统故障。 5.负责故障设备、器材检修及入厂修管理工作。 6.负责审核铁路局(公司)调度指挥中心主要设备型号变更、局对部及相邻局间通道变更、扩大TDCS标准用户和信息交换范围申请,并报主管部门审批。 7.负责铁道部调度指挥中心系统设备鉴定,提出设备质量提高计划。 第345条 铁路局(公司)电务检测所(TDCS/CTC室): 1.负责铁路局(公司)调度指挥中心TDCS、CTC系统设备的维护和全局(公司)TDCS、CTC网的正常运行。 2.负责铁路局(公司)微机监测、电务管理信息系统中心机房设备维护及网络管理工作。 3.指导电务段信息设备维护管理工作。 4.制定
6、管内IP地址分配和网络调整方案。 5.配合部试验室、邻局(公司)检测所对管内系统设备进行测试、调试、数据信息核对及故障处理。 6.审核通道变更、软件修改申请,并报主管部门审批。 7.组织和协调有关单位处理系统故障。 8.负责故障设备、器材的检修及人厂修管理工作。 9.组织系统设备鉴定,提出设备质量提高计划。 第346条电务段电子设备车间: 1.负责管内TDCS、CTC、微机监测、电务管理信息系统和CTCS地面设备的维护管理工作。 2.负责故障设备、器材检修及人厂修管理工作。 3.组织完成维修生产任务,定期进行设备检查,指导信号工区信息设备日常维护工作。信息核对工作。 6.配合设备供应商、电信运
7、营商进行设备维护和故障处理。 7.组织系统设备鉴定,提出设备质量提高计划。 第347条 信号工区: 1.负责管内TDCS、CTC、微机监测、电务管理信息系统和CTCS地面设备的日常养护、集中检修工作。 2.在铁路局(公司)检测所、段电子设备车间的指导下,进行车站信息设备故障处理和器材更换。 3.在铁路局(公司)检测所、段电子设备车间的指导下,进行车站信息设备复位、开(关)机、倒机及器材更换,处理告警信息和简单故障。 4.配合设备供应商、电信运营商进行设备维护和故障处理。 第三节 软件维护 第348条软件由供应商负责,终身保修。软件日常维护分别由铁道部电务试验室、铁路局(公司电务检测所、电务段电
8、子设备车间负责。 第349条软件日常维护以供应商提供的软件维护手册为依据。 第350条软件必须妥善保管,不得擅自修改,防止软件丢失、扩散和病毒侵害。 第351条 应定期对系统进行病毒检查、日志文件清理和刷新存储。 第352条 系统应用软件修改由供应商负责,系统应用数据(如站场变更、基本运行图调整等配置文件)修改由铁道部电务试验室、铁路局(公司检测所、电务段电子设备车间负责。上述修改须经主管部门批准。软件或数据的修改影响上一级使用时,应同步修改。 第353条 系统软件、应用软件备份不少于2套,由部试验室、铁路局(公司)检测所、段信息车间分别负责保管。备份软件由系统供应商负责提供。备份软件必须与实
9、际使用的软件一致。软件修改后,应重新备份,原有备份软件封存。 第四节 计算机与网络安全 第354条 信号专用计算机及专用网络直接涉及行车指挥和安全,一旦受到黑客攻击、感染病毒,将会导致系统瘫痪,打乱正常的运输秩序,危及行车安全。 第355条 维护和使用部门应建立计算机与网络安全管理制度,采用网络安全技术,加强计算机及网络安全管理,制订应急处理预案,保证计算机及网络正常运行。 第356条 防火墙及入侵检测、防病毒系统、动态身份认证和漏洞评估系统是基本的网络安全设施,必须保证其良好运用。网络安全设备软件必须及时进行升级。 第357条 计算机及网络安全设备应安装指定的防病毒软进行病毒扫描,定期备份重
10、要数据、资料等。 第358条 各有关维护单位应有一台专用计算机,用于查杀病毒。各种数据存储介质和调试用计算机在接入网络前必须经专用计算机检查,确认无病毒后,方可使用。 第359条应及时升级计算机系统软件漏洞补丁,以保证计算机可靠运用。 第360条应加强对专用计算机外部接口的管理,必须采用物理方式断开用户终端光驱、软驱,屏蔽USB接口。 第361条严禁在系统中使用无关软件,并不得与国际互联网及其他网络相连,确需与其他系统相连时,须经铁道部运输局基础部批准。 第362条其他系统或设备必需与信号专用计算机系统相连接时,必须采用安全隔离措施,不得影响本系统的正常使用。 第363条应加强机房管理,杜绝因人为因素可能导致的网络故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