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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细则(试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目 录1 目的 .12 适用范围 .13 基本程序和要求.14 鉴定评审前准备 .25 现场鉴定评审 .36 整改及整改结果确认.57 鉴定评审结论 . 58 鉴定评审报告 .79 换证、增项和变更鉴定评审.710 附则.8附件1 特种设备鉴定评审预约函附件2 鉴定评审补正材料通知书附件3 特种设备鉴定评审通知函附件4 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附录A 申请单位应准备的文件和材料附录B 申请单位应配备的法规和标准 附录C 资源条件评审要求附录D 质量保证体系评审要求附录E 充装工作质量评审要求1 目的为了规范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工作
2、,指导气瓶充装许可申请单位做好鉴定评审前的准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等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制订本细则。2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在宁夏回族自治区申请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溶解气体和混合气体等气瓶充装许可(含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和换证申请)的鉴定评审。3 基本程序和要求3.1 气瓶充装许可的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具备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附录D中D2)规定的许可条件。3.2 气瓶充装许可的申请、受理和发证,由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实施。申请单位在申请许可期间,未经许可从
3、事气瓶充装,或者伪造许可证书的,不予受理,并且在1年内不再受理其新的许可申请;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被依法撤销或吊销许可的,自撤销或吊销许可之日起不满3年的,不予受理其新的许可申请。3.3 气瓶充装许可的鉴定评审,由发证机关委托符合条件的技术服务机构承担。3.4 首次申请(或增项)单位取得受理决定书后,可以进行气瓶试充装,但在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之前不得对外营业。3.5 申请气瓶充装许可证延续的,应当在其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以前(并且不超过12个月)向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未完成换证的,原许可证失效,申请单位不得继续从事气瓶充装工作。4 鉴定评审前的准备4.1 申请单位在试充装
4、期间,应对照许可条件的要求,对质量保证体系、规章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预案等的适应性进行完善。4.2申请单位在鉴定评审前,应当对试充装或持证期间的工作进行自查,形成自评报告。4.3 申请单位应在受理文件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鉴定评审需求。鉴定评审机构因故不能在规定时限完成鉴定评审或不能接受预约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单位,并报告发证机关。4.4 申请单位应向鉴定评审机构提交以下资料:(1)特种设备鉴定评审预约函(原件盖章,一式三份,见附件1)。(2)气瓶充装许可受理决定书申请书(原件,已签署受理意见)。(3)质量保证手册和事故应急预案(各一册,纸质或可以是电子版)。(4)申
5、请单位的自评报告(盖章,适用首次申请的)。4.5 鉴定评审机构应对提交的资料进行确认。资料齐全的,2个工作日内确定具体的鉴定评审时间;资料不齐全的,当场填写鉴定评审补正材料通知书(见附件2),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4.6 鉴定评审机构一般应在实施鉴定评审5个工作日以前,向申请单位发出特种设备鉴定评审通知函(附件3),同时报送发证机关及其下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4.7 鉴定评审机构应在确定的时间派出鉴定评审组,评审组由35人组成,设组长一人。评审组成员的专业构成应当与申请的项目相适应,并且与申请单位没有直接利害关系。4.8 申请单位有正当理由认为评审组人员组成不利于鉴定评审的公正性,或者
6、认为不能保护申请单位的商业秘密时,应当在鉴定评审前2个工作日书面向鉴定评审机构提出,鉴定评审机构确认后,应当对评审组人员予以调整。4.9现场鉴定评审前,申请单位应准备好附录A和附录B要求的文件材料、法律法规和标准。4.10 现场鉴定评审时,申请单位应当保持申请项目处于充装状态,并提供充装过程质量控制记录和见证资料。5 现场鉴定评审5.1 现场鉴定评审一般在12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鉴定评审工作接受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观察员(以下简称观察员)的监督。5.2 鉴定评审基本程序:预备会议、首次会议、现场巡视、分组审查、情况汇总、交换意见、总结会议等。5.2.1 预备会议:
7、评审组与充装单位主要负责人商定评审程序、日程安排。5.2.2 首次会议:由评审组组长主持。(1)参加人员:评审组全体人员,申请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充装前后检查人员、充装人员等,以及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派出的观察员。(2)会议内容: 评审组组长介绍评审组人员和观察员,申请单位负责人介绍企业相关人员; 评审组长说明鉴定评审日程安排依据、鉴定评审依据、内容、分工、方法和要求、公正性声明和保密承诺; 申请单位负责人汇报本企业基本情况,以及气瓶充装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和实施的情况等; 观察员讲话。5.2.3 现场巡视实地查看申请单位的场地、充装工艺装备、资料管理、安全设施、气瓶管理,了解
8、气瓶申请单位的基本资源条件是否达到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以及充装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等。5.2.4 分组审查:鉴定评审组可分为若干小组开展工作,采取查阅资料、现场查看、座谈交流、实际操作和理论考试等方式,逐条对照申请单位的资源条件评审要求(见附录C)、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评审要求(见附录D)和气瓶充装工作质量评审要求(见附录E) 的内容,对申请单位是否符合申报类别的许可条件进行审查。5.2.5 情况汇总:各评审小组介绍评审情况,确定需要进一步核实的事项,汇总不符合项并提出整改意见,对存在不符合条件的事项进行讨论确认。5.2.6 交换意见:向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通报发现的问题和鉴定评审初步
9、意见结论。申请单位有异议的,可以进行解释并出示有效证据。评审组可根据申请单位解释的合理性和出示证据的有效性,再次确认相关项目对不符合项或内容进行修改,形成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5.2.7 总结会议:由评审组组长主持。(1)参加人员:同首次会议。(2)会议内容: 评审组组长宣读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 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作表态发言; 观察员讲话。5.3 鉴定评审过程中,发现申请单位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鉴定评审组应当立即终止评审工作,并报告许可实施机关。6 整改及整改结果确认6.1 鉴定评审结束后,申请单位应当认真进行整改,在受理文件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20个工作日以前完成整改,并提交整
10、改报告和相关见证资料。6.2 鉴定评审机构可以采用资料审核和现场核实两种形式,对申请单位的整改结果进行确认,确认工作一般仍由原评审组组长组织实施。需要进行现场核实的,应有两名以上(含两名)评审人员到场,必要时可邀请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观察员参加。6.2.1 评审组组长应在收到整改报告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结果确认,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允许申请单位继续整改,但必须符合本细则6.1条规定的时限。6.2.2 采取资料确认的,申请单位应按以下方式向鉴定评审机构提交有关见证资料:(1)场地、设备(关键设备需要到现场进行确认)等整改见证资料以视频、照片,或者付款凭证及定货合同复印件方式(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11、。(2)人员资质条件以资格证复印件、劳动关系证明(权益记录)及聘用合同复印件方式(加盖申请单位公章)。(3)质量保证手册全面修改的,应提供再版后的原件(版次应有变化),以及发布执行的文件;若仅对局部进行修订,则应提供修改状态变化的整个文本文件,修订部分应当用显著标识标注清楚,并注明“修订后”。7 鉴定评审结论7.1 鉴定评审结论意见分为:“符合条件”、“整改后符合条件”、“不符合条件”三种。7.1.1 申请单位气瓶充装类别全部满足许可条件的,鉴定评审结论意见为“符合条件”;7.1.2 申请单位部分条件不能满足气瓶充装类别的许可条件,但在本细则6.1条的时限内能够完成整改,满足许可条件的,鉴定评
12、审结论意见为“整改后符合条件”;7.1.3 除7.1.1、7.1.2项外,或者申请单位有以下具体情况之一的,鉴定评审结论意见为“不符合条件”:(1)法定资格与申请书不符,或者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2)实际资源条件与申请书不符,不能满足申请项目许可条件的。(3)质量保证体系未建立或者不能有效实施,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等未有效贯彻执行,管理混乱的。(4)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5)现场评审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不能按规范标准完成充装流程的。(6)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不能保证气瓶充装安全的。(7)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处于立案查处期的。(8)在试充装期间对外营业,或者
13、伪造许可证书的。(9)鉴定评审结论意见为“整改后符合条件”,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满足许可条件的。7.1.4 换证的申请单位在持证期间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评审结论意见也应为“不符合条件”:(1)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充装许可证等行为的。(2)发生过气瓶充装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事件,负有主要责任的。(3)不接受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经责令整改仍未改正的。 (4)有其他违反国家或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7.2 申请单位申请多项气瓶充装许可类别的,应当分别作出符合条件、整改后符合条件或不符合许可条件的鉴定评审结论。8 鉴定评审报告8.1 鉴定评审结束(或者对
14、整改结果确认符合条件)后,鉴定评审组应当在5个工作日以内向鉴定评审机构提交鉴定评审报告,并对鉴定评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8.2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收到鉴定评审报告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鉴定评审报告和相关资料报送发证机关。8.3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将所使用的鉴定评审资料,包括申请书、申请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鉴定评审纪录、鉴定评审报告等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9 换证、增项和变更鉴定评审9.1 换证鉴定评审9.1.1 申请单位在许可周期内的充装业绩应当覆盖其许可范围,并且每年的年度监督检查结果合格,否则按照首次申请取证或者增项处理。9.1.2 换证鉴定评审的要求、方法和程序与首次申请相同,重点核查持证
15、期间的许可条件变化情况:(1)资源条件:持证期间人员、工装设备、充装场所、充装介质的储存能力和自有产权气瓶数量等资源条件是否发生变化。(2)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其运行是否能够满足气瓶充装许可类别、品种充装质量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的要求,是否持续改进。(3)气瓶充装设备、充装工艺过程的安全性能是否符合现行相应法规和标准的规定。9.1.3 换证鉴定评审除首次申请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是否有超出许可范围充装的情况。(2)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充装许可证的情况。(3)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情况。(4)是否发生过气瓶充装质量安全责任事故。(5)对瓶装气体经销单位
16、或使用者进行安全使用的指导培训情况,对用户反馈意见的处理情况。(6)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及整改情况。(7)自有产权气瓶的定期检验情况。(8)许可条件发生变化的,是否及时向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9.2 增项鉴定评审的要求、方法和程序与首次申请相同。9.3 变更鉴定评审9.3.1 仅改变单位名称、办公地址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许可证申请,不需要进行鉴定评审。9.3.2 充装地址等许可条件变更的,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要求、方法和程序进行鉴定评审。鉴定评审时,重点对资源条件进行核查,并对质量保证体系覆盖情况进行确认。10 附则10.1 本细则与国家或自治区有关规定不符的,从
17、其规定。10.2 本细则中给出固定数值的,为不少于或不低于该要求;有关数值要求表述为“以上”“以前”“不少于”“不小于”等的,均包括本数。10.3 本细则由宁夏市场监督管理厅负责解释。10.4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附件1特种设备鉴定评审预约函 :我单位的 申请已经被 受理,申请受理号为 。现拟于 年 月 日至 月 日进行鉴定评审,请给予安排。 申请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 联 系 人: 电 话: 邮政编码: 传 真: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负责)人: 日期: (公章) 鉴定评审机构意见: 最终确定的鉴定评审日期: 年 月 日至 月 日 鉴定评审机构负责人: 日期: (公章) 注:本表一式二份,鉴
18、定评审机构签署意见后,返回申请单位一份,存档一份。附件2鉴定评审补正材料通知书 编号: :你单位 年 月 日提交的 取(换)证预约函及材料收悉。经审查,需要你单位补正以下材料:1、 2、 3、4、5、 请你单位尽快提交上述补正材料,以便安排现场鉴定评审工作。 特此通知。 评审机构(公章) 年 月 日 送达人: 年 月 日接收人: 年 月 日附件3 特种设备鉴定评审通知函 编号: :兹定于 年 月 日至 日对你单位申请的_资格(受理号: )进行鉴定评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现场评审期间,你单位应保证机构负责人、质量保证工程师 、充装单位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特种设备持证作业人员等相关人
19、员在现场。2、请你单位接此通知后,尽快与你单位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联系,邀请其派出观察员对鉴定评审工作进行监督指导。3、现场鉴定评审时,申请单位应当保持申请项目处于充装状态。4、对鉴定评审日期安排、人员组成如有意见,请在收到本通知函后2个工作日提出书面意见。 鉴定评审机构(公章) 年 月 日附:鉴定评审组成员名单姓名性别所属单位鉴定评审组中职务职称注:本通知函一式四份,一份送申请单位,一份送发证机关,一份送许可实施机关及下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一份鉴定评审机构存档。请申请单位接到特种设备通知函后,主动与评审组组长联系。申请单位地址/联系人电话: 评审组组长/电话: 鉴定评审机构电话: 地址: 鉴
20、定评审机构联系人:附件4 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 :由 派出的现场鉴定评审组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 许可现场鉴定评审,现就本次鉴定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做出如下记录或者建议:一、评审中发现的不符合项:二、整改确认方式为(选择项为“”,不选择项为“”):见证资料确认 现场确认 三、所提出的不符合项,应在六个月内且在受理文件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20个工作日以前完成整改,并向评审组组长提交整改报告和相关见证资料。在上述期限内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评审结论意见为“不符合条件”。鉴定评审组已就上述问题或者建议与申请单位交换了意见,并且得到了确认。鉴定评审组组长: 日期:申
21、请单位负责人: 日期:申请单位的权利和申诉的途径:申请单位对鉴定评审工作有异议时,有权在评审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以内向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申诉。鉴定评审机构: 地址:邮编: 电话: 附录A 申请单位应准备的文件和材料A1申请单位的基本概况;A2 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A3充装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适用换证);A4 政府规划、消防、环保、应急管理厅等部门的批准文件;A5 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租赁合同等(复印件一份);A6 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责任人员、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明细表,及其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权益记录等原件,技术负责人还应提供工作经历
22、;A7 质量保证体系责任人员的任命文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A8 充装工艺装置、储存设备、安全附件、计量器具台帐,以及相应的使用登记、法定检验和计量检定文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A9 自有产权气瓶台账及使用登记文件(车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呼吸用气瓶除外);A10 残液、残气的处理能力和记录(需要的);A11质量保证手册、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一套);A12 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和评价记录(原件及复印件1份);A13 防雷防静电检测报告(原件及复印件1份);A14 环评报告或环境(原件及复印件1份);A15 充装过程质量控制记录和见证材料原件;A16 试充装自评报告(首次申请);A17 鉴定评
23、审过程中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附录B 申请单位应配备的法规和标准序号法规标准名称 标准号 气体充装类别 压缩气体车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溶解乙炔液化气体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四号令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2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3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4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国家质检总局第46号令 5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6-20146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9-2009/7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8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GB 275
24、50-20119溶解乙炔气瓶充装规定 GB/T 13591-2009/10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 GB/T 14193-2009/11压缩气体气瓶充装规定 GB/T 14194-2017 /12气瓶颜色标志 GB/T 7144-2016 13气瓶警示标签 GB/T 16804-201114钢质无缝气瓶 GB/T 5099-1994/15钢质焊接气瓶 GB/T 5100-2011 /16液化石油气钢瓶 GB/T 5842-2006 /17溶解乙炔气瓶 GB/T 11638-2011/18车用压缩天然气钢质内胆环向缠绕气瓶GB/T 24160-2009/19液化石油气瓶阀GB/T 7512-2017
25、/20气瓶阀通用技术要求GB/T 15382-2009 /21溶解乙炔气瓶阀GB/T 10879-2009 /22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 GB/T 17258 -2011/23机动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 GB/T 17259 -2009/24车用压缩天然气瓶阀 GB/T 17926 -2009/25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金属内胆纤维环缠绕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T 24162-2009/26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T 13004-2016注: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应提供正式版本。需要的为,不需要的为/。附录C 资源条件评审要求C1 基本条件C1.1 法定资格的审查:(1)查阅受理申请书、营业执照等证件
26、;(2)审查申请单位的法定资格是否符合相关规定;(3)现场核查充装种类、范围及其它内容是否与申请书一致。C1.2 充装单位应当取得规划、环保、消防等部门的批准(1)查阅规划许可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新取证和搬迁的充装站应当具有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证,换证的充装站应当具有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证或者能证明其为合法经营的行政许可文件(如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燃气经营许可证等);(2)按照消防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充装站申请消防验收合格后获得消防鉴审合格意见书(易燃易爆有毒气体充装改、扩建需再次提供消防验收意见书)。(3)查阅有防雷防静电检测报告。(4)查阅环保评价报告或环保验收
27、文件。C1.3 充装单位的场地、厂房、设备和充装工艺设施应当是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查阅相关的设计文件及设计单位资质和施工资料。C1.4 建立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制定适应充装工作需要的事故应急预案,并且能够有效实施;(1)查阅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发布与运行情况和相关记录(新申请单位记录表格应齐全,申请换证单位记录表格应有相应的内容);(2)查阅事故应急预案与实施有效性和相关记录(应急演练预案、演练记录等)。C1.5 建立和使用气瓶充装质量追溯信息系统,具有自动采集、保存充装记录的信息化平台(仅限易燃有毒气体充装),采用信息化技术对气瓶充装过程进行管理。(1)查阅气瓶充装质量追溯信息化系统建设和
28、使用情况,应具自动采集和保存充装记录的功能(仅限易燃有毒气体充装),并正常运行。(2)实行计算机管理,建立电子台帐。采用电子扫签系统(目前适用于车用气瓶充装)。注:除车用气瓶充装以外的其他易燃有毒气体充装,暂未建立和使用气瓶充装质量追溯信息系统的,应在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记录,限其在2020年6月30日以前整改到位,不影响发证工作。逾期整改不到位的,视为不符合条件。C1.6 具备充装介质的储存能力,并且具有符合规定数量的由充装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车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呼吸用气瓶除外)。C1.6.1压缩气体每个介质品种储存能力不小于5m3,并且每个介质品种自有产权气瓶数量不少于10
29、00只;C1.6.2液化气体每个介质品种储存能力不小于10m3,并且每个介质品种自有产权气瓶数量不少于1000只;C1.6.3液化石油气储存能力不小于200m3,并且自有产权气瓶数量不少于2000只;C1.6.4溶解乙炔气体储存能力不小于10m3,并且自有产权气瓶数量不少于1000只。注:充装介质的储存能力以出厂容积为准。C1.7 充装单位应当具备气瓶维护保养的能力和设施,负责对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进行标志制作和维护保养:查阅气瓶瓶体保持充装单位标志(或钢印标记),张贴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的完整性并进行现场查验。(1)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在自有产权或者托管的气瓶瓶体上涂敷充装站标志,并负责对气瓶
30、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按照原标志涂敷气瓶颜色和色环标志。(2)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在充装完毕验收合格的气瓶上牢固粘贴充装产品合格标签,标签上至少注明充装单位的名称和电话、气体名称、充装日期和充装人员代号,(3)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在自有产权或者托管的气瓶上粘贴气瓶警示标签,警示标签的式样、制作方法及应用应当符合GB16804气瓶警示标签的规定。(4)查阅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监督检验(或定期检验)报告及使用登记文件等档案资料,气瓶台账和使用登记文件等档案资料,并进行现场查验。C2 充装单位人员情况的核实核实申请单位人员聘用合同(权益记录)、有效资格证件等档案资料,与技术负责人、各类作业人员进行座谈、考核。核实
31、申请单位人员是否符合以下要求:C2.1 充装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应当熟悉本单位的质量保证手册、应急救援预案及自己的职责,熟悉与气瓶充装安全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现场采用笔试、口头交流的方式进行能力验证,并做出评价。笔试由评审组命题。C2.2 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工程师职称,有气瓶充装管理经验,能够处理一般技术问题,具备组织协调和事故应急处置的能力。(1)查看任命文件、职称证及工作经历文件资料。(2)技术负责人应当熟悉本单位的质量保证手册、应急救援预案及自己的岗位职责,熟悉气瓶充装专业技术知识及有关的工作程序及操作规程,熟悉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对本单位质量安全控制的相关要求
32、和规定,。(3)现场采用笔试、口头交流的方式进行能力验证,并做出评价。笔试由评审组命题。C2.3 安全员:每个充装地址应当配备至少1人专职安全管理员,并且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有聘用单位签字、盖章)。C2.4 作业人员:(1)每个充装地址充装人员每个班次不少于2人,并且持有气瓶充装作业人员资格(有聘用单位签字、盖章);(2)在气瓶充装作业时,作业人员不得同时兼任检查人员。C2.5 检查人员:每个充装地址检查人员每个班次至少1人,并且取得气瓶充装作业人员资格(有聘用单位签字、盖章)。C2.6 辅助人员配备与气瓶充装相适应的化验人员,并且经过技术和安全培训,掌握与充装介质相关的知识,检验设
33、备、仪器和仪表和性能以及使用方法。对C2.3C2.6的作业人员技能验证,一般通过现场查看工作过程及工作效果,或者采取现场交流的方式了解其技能情况;通过现场抽查工艺卡、操作记录等,并采取现场操作、交谈、问答的形式,考核其工艺执行能力及执行情况。C3 充装场所现场核查充装场所是否符合以下要求:C3.1 现场核查是否设有气瓶待检区、不合格区、待充装区、充装合格区,是否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车载气瓶除外);溶解气体充装场所应具有实瓶、空瓶和气体原料专用库房。C3.2 现场核查充装站是否设有专供气瓶装卸的站台或专用装卸装具。站台上存放空瓶和实瓶的区间应设立明显标记。站台上宜保留有宽度不小于2m的通道。乙炔
34、充装站站台宜高出地面0.4m1m,平台宽度不宜超过3m,并应设置有大于平台宽度的雨蓬,雨篷及其支撑应为非燃烧体(车载气瓶除外);C3.3 现场核查是否具有气瓶专用库房,划分实瓶区和空瓶区,并且设有明显标识(车载气瓶除外);C3.4 现场核查充装作业区域与辅助服务区之间是否设有明显界线,是否设有人员进入的安全警示标识以及安全须知;C3.5 现场核查是否具有可供移动式压力容器检查和卸载的作业场地;C3.6 现场核查易燃、易爆、助燃介质充装系统,是否设置静电接地设施和静电接地报警器,充装作业区入口处是否设置人体静电释放装置,所有设施应当在检测合格有效期内,其相关设计符合GB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
35、范和HG/T20675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的规定。C4 充装设备、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通用条件充装单位的充装设备(厂房附属的起重设备除外)、工艺装备、检测仪器、试验装置不允许承租。C4.1 核查现场充装设备是否符合以下要求:(1)查阅充装单位设备台账及购买凭据;(2)现场核查移动式压力容器卸载专用装置,并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规定;(3)现场核查移动式压力容器卸载专用软管;(4)现场核查抽真空设施(详见专项条件)是否完好并且应当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5)现场核查用于易燃、易爆、有毒介质的充装设备,是否装设紧急切断系统。C4.2 现场核查充装检测仪器、试验装置是否符合以下要求:(1)
36、充装单位装设的压力计量、温度计量、质量计量、安全阀、气体危险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有毒、可燃气体和氧气及可窒息性气体的充装单位必须配置)、紧急切断系统等是否与充装介质种类、充装数量相适应,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规定;(2)是否具有判定气瓶内部残液、残气化学性质的装置和仪器,以及处理易燃、易爆和有毒介质残液、残气的设施。C5充装设备、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专项条件C5.1 压缩气体充装C5.1.1 充装设备(1)现场核查氧气充装所配置的抽真空设备及压缩机,应当使用氧专用油脂或无油脂润滑;(2)是否按照有关要求装设防错装接头。C6.1.2 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采用电解法制取氢气和氧气的充装单位,应
37、当具有自动测定氢、氧纯度的化学分析仪器。C5.2 液化气体充装C5.2.1 充装设备(1)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应设有气瓶的残液倒空和回收装置以及抽真空装置;(2)液化天然气充装应在用于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卸液装置液相管道上装设切断阀和止回阀,气相管道上装设切断阀;(3)现场核查液氨、液氯等毒性气体充装,应设有回收或处理瓶内余气的装置,并且安装在可防止充装时气体溢出的负压操作系统上;(4)贮存容器应装设有准确、安全、醒目的液面显示装置,并有可靠的防超装设施。(5)车用液化气体充装站应当具备向气瓶充装蒸汽压不小于0.8MPa的饱和液体的能力。查看加液泵的出口压力不小于0.8MPa。C5.2.2 检测仪器与
38、试验装置(1)是否具有与充装接头数量相等的计量衡器,以及专用的复称衡器,其中液氨、液氯、液化二甲醚、液化石油气充装应当配置具备超装自动切断功能的计量衡器,其他液化气体应当配置超装自动报警装置;(车载气瓶除外)(2)低温液化气体充装装置中的气化器出口是否装设温度、压力控制报警系统和联锁停泵装置;(3)液化气体贮存容器是否装设准确、安全、醒目的液面显示装置,并且有可靠的防超装设施。C5.3 溶解气体充装C5.3.1 充装设备(1)充装设备应具有回收或者处理瓶内余气的装置。(2)具有抽真空、测量瓶内余压、确定剩余丙酮或者吸附气体介质量、补加丙酮或者吸附气体介质的装置;具有冷却喷淋和紧急喷淋装置,并且
39、有可靠水源。充装过程中,瓶壁温度不得超过40,充装容积流速小于0.015m3/hL。C5.4 毒性气体充装 C5.4.1 充装设备(1)厂房内除设置一般机械通风外,还应备有事故排风装置。对排出含有大量有毒气体的空气应进行净化处理;(2)盛贮剧毒液化气体的容器应设置在室内,并设有可在容器四周形成水幕用以制止突发性事故而造成毒性气浪的给水装置;(3)充装剧毒液化气体的充装站,应配置在充装同时可防止气体溢出的负压操作系统;(4)充装毒性气体的充装站,应设有回收或处理瓶内余气的设备和装置,不得向大气排放;(5)有毒介质充装站应当配备泄漏气体处理装置。如液氯充装站应当配备碱液喷淋装置、液氨充装站应当配备水喷淋装置等,易燃介质液化石油气储罐配备水喷淋装置。C5.5 混合气体充装现场核查混合气体充装单位的生产场地、检验与试验能力等应当根据混合气体组分性质分别满足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