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中心城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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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永州市中心城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中心城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行为,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保障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工作正常运转,根据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2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永州市中心城区城镇行政区域内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城镇居民和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城镇生活垃圾,是指中心城

2、区城镇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镇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镇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第四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中心城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将垃圾站的垃圾运输到指定的垃圾集中地,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过程所需的运行费用(不包括清扫保洁费)。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市中心城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市财政、物价、税务、环保部门和零陵、冷水滩区政府、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相关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切实做好中心城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第二章 征收管理第六条 中心城区城镇生

3、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按物价部门公布的标准执行。中心城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征收标准若有调整,按照省财政、物价部门的调整政策执行,并向社会公布。第七条 为提高中心城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缴率,根据湘政办发201027号文件精神,对中心城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采取委托征收方式,由执收单位和代征单位签订委托征收协议书,并将委托协议书送财政非税收入管理部门备案。第八条 自来水公司随水费代征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使用税务发票,其他代征单位代收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统一使用非税收入票据。 第九条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应按时足额征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对逾期未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按欠缴金

4、额每天加收3的滞纳金;对拒缴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要依法追缴。第十条 单位缴纳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可列入管理费和事业支出科目。 第三章 使用管理第十一条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垃圾处理场的运行、维护费用; (二)城镇生活垃圾中转运输费用;(三)垃圾中转站运行维护费用;(四)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成本,包括代收手续费和征管业务经费。第十二条 按征(代)收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金额的6%计提征(代)收手续,给征(代)收单位作为业务经费;按征收总额的2%计提,作为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征管业务经费。当年计提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代)收手续费和征管业务费市财政部门应在年度内下拨给代收

5、和征管单位。对市财政直接划缴生活垃圾处理费,不予计提代征手续费和征管业务费。各征(代)收单位不得擅自从所征(代)收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中直接提取(代)收手续费。第十三条 中心城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纳入政府统一管理,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有关程序编制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支预算,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十四条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预算、结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制度,按照“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合理安排”的原则加强管理。第十五条 对生活垃圾转运处理设施项目,财政部门负责审核项目预算、结算、批复竣工决算,并参与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方案论证、初步设计、招投标、工程竣工验收

6、等工作。第十六条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镇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不得用于与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所列无关的支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年终结余资金可以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接受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后,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再以任何其它方式方法收取垃圾处理费。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按有关规定依法进行查处。 第五章 附 则第十九条 几项规定:(一)餐厨垃圾的处理按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中心城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的通知(永政办发201250号)执行。(二)建筑垃圾处置收费按湘政办发201027号文件和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永政办发201225号)执行。(三)环卫部门上门收集服务费另行行文规范。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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