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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濮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 号)、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 号)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
2、物和危险废物)。第三条 凡在城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第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是指将城市生活垃圾从垃圾投放点运往垃圾处理场进行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处理等费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费用主要包括运输工具费、材料费、动力费、维修费、设施设备折旧费、人工工资、保险、福利费和税金等。第五条 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暂按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的原则核定。待环卫作业实行市场化模式运作后,逐步向经营服务性收费转变。第六条 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
3、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价格、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制定、调整垃圾处理费标准实行价格听证会制度。第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主体。负责城区内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财政部门设立专户,对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第八条 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缴费年度申报登记、调查审核制度。(一)城区内的单位及个体工商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0 日内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单位进行生活垃圾处理费缴费申报登记;收费单位也可上门服务,主动到缴费单位调查登记。(二)每年12月为申报下一年度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缴费登记期。(三)申报登记的内容:单位名
4、称、地址、性质、经营项目、营业面积、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联系人及电话、职工人数(含临时工);兼营住宿的,应当申报登记床位数;兼营多种项目的,要分类申报登记。(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对申报登记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申报登记的内容进行审核。第二章 征收方法第九条 征缴工作采用委托代征和专业收费队伍上门收取两种形式。委托工作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代收单位可提取一定比例的代收费。未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第十条 征收范围与方法:(一)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垂直管理单位、驻濮单位、市级以上部门所属企业、宾馆、旅游景区、沿街门店等由环卫专业收费
5、队伍上门收取。(二)营运车辆由交通、公交部门代收。(三)市场发展中心管理的集贸市场由市场发展中心代收。(四)华龙区、高新区负责对本区属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等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取;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收取所辖范围内城市居民(包括暂住人口和城中村居民)、商场、超市、门店,餐饮业(包括零星摊点)、旅店业(不含市属宾馆)、洗浴业、集贸市场(市场发展中心管理的除外)、零星摊点(含早、夜市)、娱乐服务业等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取。第十一条 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部门应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人员经培训后持执收公务证上岗收费。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第三章 征收
6、标准第十二条 征收标准1城市居民:每户每月4 元;暂住人口每户每月2 元。2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地驻濮单位:每人每月1 元(由单位交纳)。3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在校学生每生每学期2 元(由学校交纳,不得向学生摊派),义务教育阶段的在校学生暂不收取。4生产企业每人每月1 元。5旅店业:星级宾馆每床每月5 元,普通宾馆每床每月3元,20 个床位以下宾馆每床每月1 元(以上均按住宿床位70%使用率计收)。6商场、超市:以营业场所面积为单位计收,100 平方米以内每月每平方0.5 元,100 平方米以上每月每平方0.3 元。7餐饮业:每平方米每月1 元(沿街早夜市摊点及临时占道摊位按摊位计收,每
7、摊位每天1.5 元)。8娱乐服务业(包括歌舞厅、游戏厅、网吧、保龄球厅、台球厅、照相馆、美容美发店等):每平方米每月1 元。9集贸市场:零星摊点(含早夜市)每摊位每天1 元。10洗浴业:桑拿浴每月每床1 元,普通洗浴每月每床0.5 元。11营运车辆:客运汽车:按核定座位计收,每座位每月1 元。出租车:每车每月4 元。货运车辆:按吨位计征,每吨每月2 元。12候车室:每平方米每月1 元。13其它(含停车场、洗车场、加油气站等):每平方米每月1 元。14建筑垃圾、渣土:以吨为单位,每吨5 元(不含清运费)。15经市环境卫生专业管理机构批准同意,有自运能力将生活垃圾运至处理场的,每吨收取生活垃圾处理
8、费40 元。第四章 使用和管理第十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全部用于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受委托征收单位收取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要及时足额上交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存入市级财政专户。第十四条 鼓励社会资金采取独资、合资、合作、联营等多种方式参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第十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实行目标责任制。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年度征收目标,报市政府审核后实施。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第十六条 对征收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给予表彰。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未
9、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 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 元的罚款。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十九条 垃圾处理费征收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未办理收费许可证、未持有执收公务
10、证收费的;(二)擅自变更收费范围和标准的;(三)未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的;(四)截留、挪用垃圾处理费的;(五)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的。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票据收费、无票据收费和巧立名目收费,违者将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 违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专款专用规定和有关财务制度的,按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二条 对下列对象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一)持有劳动或民政部门合法证件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和低保对象。(二)破产企业。第二十三条 已实行物业管理收费的社区、商厦、住宅小区等,应当在物业管理收费标准中扣除已计入垃圾处理收费的相关费用。第二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收费人员的教育与管理,收费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执收文明、规范。第二十五条 各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垃圾处理收费具体实施办法,开展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并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纳入目标考核。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主题词:城乡建设 市政 收费 办法 通知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 年8 月23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