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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铁路技术管理规程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路技术管理规程 1992年9月1日,铁道部总 则铁路是国民经济的大动脉。铁路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社会主义企业管理,保证铁路畅通无阻、四通八达、安全正点、当好先行,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为国民经济服务,为国防建设服务。铁路具有高度集中、半军事性、各个工作环节紧密联系和协同动作的特点。为使各部门、各单位、各工种安全、准确、迅速、协调地进行生产活动,更好地为运输服务,必须有一个统一的科学的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规定了铁路各部门、各单位从事运输生产时,
2、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工作方法、作业程序和相互关系,确定了铁路运输设备在设计新建、保养维修、验收交接和使用管理方面的基本要求和标准;明确了铁路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和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是铁路技术管理的基本法规。铁路各部门、各单位制定的规程、规范、规则、细则、标准和办法等,都必须符合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的规定。铁路职工对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必须认真学习,严格执行。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是广大铁路职工长期生产实践的总结,它将随着运输生产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逐步充实和完善。在铁道部没有明令修改以前,任何部门、任何单位、任何人员都不得违反本规程的规定。第一编 技术设备第一章 基本要求基建、制造及其验收
3、交接第1条 铁路的基本建设、设备制造,应在国家统一计划下,综合配套,保证质量,积极采用保证行车安全的技术设备,不断提高运输能力,以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各种技术设备要尽力采用先进技术,并加速实现标准化、系列化和通用化。要从我国的具体条件出发,逐步实现铁路现代化。第2条 铁路基本建设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基本建设项目的技术条件必须符合国家和铁道部规定的技术标准。设计工作必须根据已批准的设计(计划)任务书进行,并须充分吸取施工、维修和使用部门的意见。设计文件须经有关部门鉴定,并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第3条 工程施工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概算的要求进行,并应采用科学的施工组织和先进的施工方
4、法,确保工程质量。在营业线上施工时,必须保证行车安全,力争减少对运输的影响。第4条 新建、改建工程竣工后的质量,应按规定进行验收。在确认工程符合技术标准、设计文件、概算要求,并检查竣工文件和技术设备使用说明书等资料齐全后,方可交接。如运输生产急需时,可按上述原则分段验收交接。第5条 铁路基本建设项目中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第6条 机车、车辆等设备、器材及其零、部件,均须按照国家和铁道部批准的类型及技术要求制造。新产品须按铁道部的规定,由指定单位进行设计、试制、试验(试用)和鉴定,经批准后,方可投入批量生产。变更设计(包括运营中的设备)时,应征求使用和维修部
5、门的意见,并按规定审批程序报铁道部批准。机车、车辆等设备、器材及其零、部件投入使用后,制造部门应经常征求使用和维修部门的意见,不断改进产品,提高质量。第7条 一切产品都必须有严格的检验制度。机车、车辆等重要产品,须经铁道部指派的验收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准交付使用。产品出厂时,须附有合格证、技术资料和使用说明书。第8条 对新设备(包括改造后的设备)在开始使用前须有细则、操作规定、竣工图纸等技术文件和保证安全生产的办法,并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经过技术测验合格后,方可开始使用。第9条 铁路机车、车辆、线路、桥隧、通信、信号、给水、供电等技术设备,均须有完整和正确反映其技术状态的文件及技术履历簿等有关资
6、料。上述技术资料由有关部门或单位妥善保管,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记载修订。第10条 机车、车辆等技术设备须有铁道部统一规定的标记。隐蔽的建筑物及设备须在地面上设有标志。第11条 机车、车辆等主要设备的调拨、封存、部备、报废及改变结构等,均须经铁道部批准。第12条 对现有不符合本规程规定标准的技术设备,应有计划地逐步改造或更换。限 界第13条 一切建筑物、设备,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侵入铁路的建筑接近限界。与机车、车辆有直接互相作用的设备,在使用中不得超过规定的侵入范围。在设计建筑物或设备时,距钢轨顶面的尺寸应附加钢轨顶面标高可能的变动量(路基沉落、加厚道床、更换重轨等)。靠近铁路线路修建各种建筑物及电
7、线路时,应经铁路局批准。机车、车辆无论空重状态,均不得超出机车车辆限界。第14条 区间及站内两相邻线路中心线间的标准距离规定如下:1、直线部分(表1略)。站内正线须保证能通行超限货物列车。此外,在编组站、区段站及区段内选定的三至五个中间站(包括给水站)上,单线铁路应另有一条线路,双线铁路上、下行各另有一条线路,须能通行超限货物列车。现有站内线间距离不符规定的,应逐步改造。在未改造前,如需在线间装设高柱信号机时,其限界准许在正线、到发线上为2100毫米。2曲线部分区间及站内线路曲线部分中心线间的水平距离,线路中心线至建筑接近限界的水平距离,均按曲线半径大小,根据本规程规定的曲线上建筑接近限界加宽
8、公式计算确定。养护维修及检查第15条 技术设备的养护维修工作,应积极实现机械化、自动化,严格责任制和检验制,坚持以预防为主、检修与保养并重、预防与整治相结合的原则,合理确定检修周期,组织定期检查,加强日常维修,提高质量,发挥设备能力,延长使用年限。第16条 铁路技术设备应经常保持完整良好状态。根据设备变化规律、季节特点,正确安排设备大修、定期检修和计划维修。检修单位应保证检修质量符合规定的标准和使用期限,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准交付运用。第17条 为满足检修需要,应建立检修基地,设置检修、试验设备(包括检查车、试验车)、运输工具、生产辅助车间和必要的生产房屋,并应储备定量的固定资产、器材及其零、部
9、件,以备急需和替换时使用。储备的固定资产、器材及其零、部件动用后,应及时补齐。检修专用车应能进行机车、车辆一般修程的检修及故障车的处理,并经常处于工作状态。对各种机械设备应制订出检修、给油范围及作业过程,并实行包机制。有关人员应做到正确使用,精心保养,细心检修,经常保持其良好状态。第18条 铁路技术设备,除由直接负责维修及使用的部门经常检查外,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定期检查。铁路局以局长为主任委员,运输、工务、电务、机务、车辆、计划、财务、房产建筑处处长,公安局长,行车安全监察室主任为委员,组成委员会,每年春秋两季进行重点检查。铁路分局以分局长为主任委员,运输、工务、电务、机务、车辆、计划、财务、房
10、产建筑科科长,公安处长、行车安全监察室主任为委员,组成委员会,每半年全面检查一次。特、一、二等站以站长为主任委员、工务、电务、机务、车辆、房产建筑、水电段段长(非段所在地为该站区各部门的负责人)为委员,组成委员会,对车站(段管线)内的线路、道岔、道口、通信、信号等行车设备,每季联合检查一次。三等及其以下车站以站长为主任委员,工务、电务领工员或工长为委员,组成委员会,对线路、道岔、道口、通信、信号等行车设备每月联合检查一次。各级检查委员会将检查结果作成记录,记入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检查中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对危及行车安全的,须立即采取措施;当时不能解决的,要安排计划,限期完成,由委员会进行复
11、查;需要上级解决的,由委员会上报。第19条 有关部门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检查:1、铁路局对重要线路的平面及纵断面复测、限界检查,技术复杂及重要的桥梁、隧道鉴定,每五年至少一次;对其他线路、桥梁、隧道,每十年至少一次。对牵出线、驼峰及峰下线路的纵断面,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凡进行变更线路平面及纵断面的工作,于竣工后,应由施工单位立即检查,并标记于竣工图内,移交负责维修和使用单位。2、铁路局每季度用轨道检查车对正线检查一次。工务段段长、领工员每月登乘机车或旅客列车尾部全面检查一次。3、登乘机车检查信号显示距离和机车信号显示状态,电务段段长每半年不少于一次;信号领工员每季不少于一次;信号工长每月不少于一次。
12、4、对各种检查车、试验车,应由铁路局主管处长每半年检查一次。对探伤器,由所属单位负责人每月检查一次。5、对空气压缩装置、压力容器和固定锅炉,必须按规定进行鉴定、试验和检查。6、对给水、电力及机车整备设备,由机务处主管科长每年至少检查一次,水电段段长、机务段段长每季至少检查一次。7、供电段段长应会同工务段段长对接触网设备限界每年检查一次。供电段段长对供电设备每季至少检查一次。8、房产建筑段段长应会同使用单位负责人,对为客货运服务的建筑物(包括限界)和生产、办公房屋,每年至少检查一次。9、公安处长(公安段段长)应会同各单位负责人,对机车、车辆、建筑物的防火设施及器具、消防组织、防火防爆措施,每季检
13、查一次。救援设备第20条 在铁道部指定地点,设事故救援列车、电线路修复车、接触网检修车,并应经常处于整备待发状态,其工具备品应保持齐全整洁,作用良好。机车、动车、重型轨道车上均应备有复轨器。防洪、防寒、防暑、防火第21条 对防洪工作,应根据历年洪水规律,由铁路局发布防洪命令,及早做好一切准备。有关单位应按时完成防洪工程,储备足够的料具及车辆,组织抢修队伍并进行训练,依靠当地政府建立群众性的防洪组织。加强雨前、冒雨、雨后的检查制度。对于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地点,应通知司机和运转车长注意运行,在危险处所应派人看守,有条件时,可安装自动报警装置,防止发生灾害事故。一旦发生灾害,积极组织抢修,尽快修复,
14、争取不中断行车或减少中断行车时间。设备修复后,要达到规定标准。对流量大、河床不稳定的桥梁,要建立观测制度,掌握桥梁水文及河床变化情况,及时提出预防和整治措施。第22条 防寒工作,应提前做好准备。铁路局应抓好以下工作:1、对有关人员进行防寒过冬教育,对缺乏冬季作业经验的人员要进行考试;2、对铁路技术设备进行防寒过冬检查、整修,并做好包扎管路、更换冬油等工作;3、做好易冻的设备、物资的防冻解冻工作;4、储备足够的防寒过冬材料、燃料和工具,检修好除冰雪机具和防雪设备,组织好除冰雪队伍。第23条 在需要进行防暑工作的调度室、行车人员值班室、较大车站的旅客候车室及厂、段的高温车间等重要生产房屋,应设有降
15、温设备。露天作业场所根据需要设置凉棚。在炎热季节应有足够的防暑用品和药物,并应有供职工饮用的清凉饮料。在暑季前,应对防暑降温设备进行检查、整修。对机车、车辆等设备要做好油脂更换工作。第24条 蒸汽机车应有符合机车设计要求的火星网,严禁在非指定地点清炉,运行中要关严灰箱门。调车蒸汽机车,要备有完好的消火栓、冷水泵和水龙带。电力机车、内燃机车、动车、轨道车、检查车、试验车及客车内,均应备有灭火器。客车内的锅炉、餐车炉灶应有防火、防爆措施。为客货运服务的建筑物、机车库、车辆库、油脂库、洗罐所、通信信号机械室及牵引变电所控制室等主要处所,均应备有完好的防火专用器具,定期进行检查,有关单位并应建立和健全
16、消防组织。第二章 线路、桥梁及遂道设备一般要求第25条 为了保证线路、桥隧的质量,应设工务段和大型养路机械段,线路、桥隧大修队。工务段管辖正线长度,应根据单线或双线、平原或山区等条件确定。在工务段管辖范围内有枢纽或编组站时,应适当缩短正线管辖长度。铁路局应设工务修配厂;根据需要和条件,设供铁路专用的采石场和林场。第26条 工务段、大型养路机械段、大修队应有检修机具的车间、线路和车库,配件修理、辅助加工等厂房,动力、机修、起重、试验等设备,以及轻、重型轨道车和汽车等运输工具。线路大修队还应有轨排作业的施工基地、施工机械及运输、辅设轨排的专用车辆。桥隧大修队根据需要配备桥隧施工机械。大型养路机械段
17、还应有配套大型养路机械。工务修配厂应有养路机械及内燃机的修理、配件制造和旧轨、道岔整修等车间或班组。铁 路 线 路第27条 铁路线路分为正线、站线、段管线、岔线及特别用途线。正线是指连接车站并贯穿或直股伸入车站的线路。站线是指到发线、调车线、牵出线、货物线及站内指定用途的其他线路。段管线是指机务、车辆、工务、电务等段专用并由其管理的线路。岔线是指在区间或站内接轨,通向路内外单位的专用线路。特别用途线是指安全线和避难线。线路平面及纵断面第28条 铁路建设标准分为三级,其区间线路最小曲线半径及最大限制坡度,规定如下(表略)。各级铁路加力牵引坡度可用至20。不符合上述规定时,须经铁道部批准。新建岔线
18、标准应符合有关规定,不符合规定时,须经铁路局批准。第29条 车站应设在线路平道、直线的宽阔处。车站必须设在坡道上时,其坡度不得超过15;在地形特别困难的条件下,经铁道部批准,允许将不办理调车、甩车或摘下机车等作业的中间站,设在不超过6的坡道上,并应保证列车的起动,但两个相邻的中间站,不应连续采用超过15的坡度。车站必须设在曲线上时,其曲线半径不得小于该区段内的最小曲线半径,但、级铁路不得小于1000米,级铁路不得小于600米;在特殊困难地段,、级铁路不得小于600米,级铁路不得小于500米。第30条 对线路平面及纵断面,应经常保持原有标准状态。区间线路变动时,须经铁路局批准,但曲线半径不得小于
19、该区间规定的最小半径,坡度不得大于该区间的最大限制坡度。进站信号机外制动距离内,如有变动时,必须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在任何情况下,线路平面及纵断面的变动,不得影响限界。路 基第31条 对路基宽度,应考虑远期发展的铁路等级、维修和机械化作业等变化,并根据路拱断面、轨道类型、道床标准形式及尺寸和路肩宽度计算确定。路肩宽度,、级铁路,路堤时不得小于06米,路堑时不得小于04米;级铁路,均不得小于04米。为适应养路机械化作业的需要,每隔500米应设置停放养路机械的平台。牵出线的中心线至路肩边缘的宽度,不得小于35米。曲线地段路基外侧加宽办法由铁道部有关规章规定。路基应避免高堤深堑。路肩边线最低标高,为计
20、算洪水位加波浪最高高度再加05米。路基两侧应留有足够宽度的铁路用地,以保护路基、养护维修取土和植树造林。第32条 路基必须填筑坚实,基床应强化处理,并经常保持干燥、稳固及完好状态,同时,应有良好的排水设备,必要时还应设防护和加固设备。对不稳固的路基,应进行调查,分析原因,采取措施,消除病害。工务段应根据病害情况,制定监视和检查办法,保证行车安全。禁止在影响路基稳定的范围内挖沟、引水、耕种、取土和开采砂石。在路基范围内埋设电缆时,必须保证路基及其排水等设备的稳定和坚固。路基两侧应植树造林,以防护路基和绿化线路,但不应影响列车司机了望,大风倒树不能侵入限界。桥隧建筑物第33条 铁路桥梁、涵洞及隧道
21、,均应修建为永久性结构,其限界应根据规划考虑发展电气化的需要。桥涵的载重能力,要符合铁道部规定的技术要求,并根据载重能力及技术状态,制定运用条件。对全长100米及其以上的钢桥、木桥,500米及其以上的隧道,以及其他重要或结构薄弱的桥梁、隧道,须进行巡守和监视,并根据需要设照明设备和电话,必要时设安全警报装置。第34条 桥梁、涵洞孔径及净空,应能保证设计的最大洪水正常通过,并应保证流水、泥石流、漂浮物和通航、筏运的必要高度。墩台基础应有足够深度。当桥隧建筑物及其附近有超过设计容许的冲刷可能时,应设置防护设备。禁止在影响桥隧建筑物稳定的范围内挖沟、引水、耕种、取土和开采砂石。对桥梁、涵洞应考虑排洪
22、和灌溉的综合利用。靠近市区村镇时,应尽可能兼顾行人、牲畜及车辆的通行。第35条 桥梁、隧道应按规定设置人行道、避车台、避车洞、电缆沟(槽)及必要的检查和防火设备。木结构部分还要防止腐朽及燃烧。车站内桥梁及区间的大、中桥人行道的宽度,应考虑养路机械化的需要,直线上自线路中心至人行道栏杆内侧净距不小于3米。蒸汽机车牵引区段,单线15公里及其以上、双线3公里及其以上的隧道,内燃机车牵引区段,单线2公里及其以上、双线4公里及其以上的隧道,以及有害气体超过规定浓度或自然通风不良的隧道,均须有通风设备。轨 道第36条 轨道由道床、轨枕、钢轨、联结零件、防爬设备及道岔组成。为提高轨道结构强度,应积极发展无缝
23、线路、新型轨下基础及弹性扣件。第37条 轨距是钢轨头部顶面下16毫米范围内两股钢轨作用边之间的最小距离。直线轨距标准规定为1435毫米。曲线轨距按下列规定加宽。新建、改建及成段更换轨枕的线路大修地段,按第3表(略)规定标准。其他线路应按第3表(略)规定标准逐步改建,在未改建前可维持第4表(略)规定标准。验收线路时,线路轨距按上列标准容许误差规定为6、2毫米。道岔轨距,应按道岔标准图规定(图略)。第38条 线路两股钢轨顶面,在直线地段,应保持同一水平。曲线地段外股的超高度,应按铁道部规定的办法和标准确定。最大超高度,双线不得超过150毫米,单线不得超过125毫米。线路两股钢轨水平,较上列标准的容
24、许误差规定为:1、维修线路的正线、到发线不得大于4毫米,其他线不得大于6毫米;2、保养线路的正线、到发线不得大于6毫米,其他线不得大于8毫米;3、维修及保养的道岔,在正线、到发线上不得大于4毫米,在其他线上不得大于6毫米。第39条 钢轨接头的轨缝应根据钢轨温度计算确定。装有绝缘的接头轨缝,在钢轨温度最高时,不应小于6毫米。最大轨缝不得大于构造轨缝。第40条 道岔应铺设在直线上,并尽量避免设在竖曲线上。道岔钢轨应与线路上的钢轨同一类型。不得已时,在道岔钢轨强度不低于线路钢轨强度的条件下,可与线路钢轨不同,但须在道岔前后各铺一节与道岔同类型的钢轨。第41条 道岔辙叉号数应符合下列规定:1、用于侧向
25、通过列车,速度超过45公里小时的单开道岔,不得小于18号;2、用于侧向通过列车,速度不超过45公里小时的单开道岔,不得小于12号;3、用于侧向接发停车旅客列车的单开道岔,不得小于12号;4、用于侧向接发停车货物列车并位于正线的单开道岔,在中间站不得小于12号,在其他站不得小于9号;5、其他线路的单开道岔,不得小于9号;6、狭窄的站场采用交分道岔,不得小于9号,但尽量不用于正线;7、峰下线路采用对称道岔,不得小于6号;采用三开道岔,不得小于7号;8、段管线采用对称道岔,不得小于6号。既有道岔的类型及辙叉号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应按各该道岔的号数限制行车速度,但应有计划地进行改造。驼峰下线路现有65号
26、对称道岔,允许保留。第42条 道岔应经常保持良好状态,有下列缺点之一,禁止使用:1、道岔两尖轨互相脱离时;2、尖轨尖端与基本轨在静止状态不密贴时;3、尖轨被轧伤,轮缘有爬上尖轨的危险时;4、在尖轨顶面宽50毫米及其以上的断面处,尖轨顶面较基本轨顶面低至2毫米及其以上时;5、基本轨垂直磨损,在正线上超过6毫米,在到发线上超过8毫米,在其他线上超过10毫米时(33公斤及其以下的钢轨,由铁路局规定);6、在辙叉心宽40毫米的断面处,辙叉心垂直磨损,在正线上超过6毫米,在到发线上超过8毫米,在其他线上超过10毫米时(33公斤及其以下的钢轨,由铁路局规定);7、辙叉心作用面至护轮轨头部外侧的距离小于13
27、91毫米,或翼轨作用面至护轮轨头部外侧的距离大于1348毫米时;8、尖轨或基本轨损坏时;9、辙叉(辙叉心、辙叉翼)损坏时;10、护轮轨螺栓折损时。第43条 非集中联锁的道岔应安装加锁装置,以备联锁失效时用以锁闭道岔。集中联锁的道岔,联锁失效时防止扳动的办法应在车站行车工作细则内规定。未设联锁而需加锁的道岔亦应安装加锁装置。加锁装置包括锁板、勾锁器、闭止把加锁、带柄标志加锁。道口、交叉及线路接轨第44条 铁路与汽车、马车道路平面交叉的地点,应设置道口。道口应尽可能设在对铁路及道路有良好了望条件的地点。在车站内不应设置道口。在交通繁忙或通行高速列车的地方,应采用立体交叉;其他地方,有条件时也应尽可
28、能采用立体交叉。道口的等级与标准,由铁道部规定。道口的铺设、拆除及需否看守,由铁路局决定。第45条 道口铺砌、两侧道路的坡度及平台长度应符合要求。道口(不包括铺面宽度不足25米的人行过道和车站、货场、专用线内的平过道)应有道口标志、司机鸣笛标及护桩,并根据需要设栅栏。有人看守道口应修建道口看守房,设置带有标志的栏杆或栏门,并应备有必要的防护信号用具、钟表、喊话器。交通繁忙及重要的道口,根据需要装设照明、电话、电铃、自动信号或自动栏杆,必要时设置遮断色灯信号机。在电气化铁路上,道口通路两面应设限界架,其通过高度不得超过45米。栏杆以对道路开放为定位。特殊情况下需要以对道路关闭为定位时,由铁路局规
29、定。有人看守道口数量较多的工务段,应设道口工区或领工区,专门负责有人看守道口的管理和道口防护设备的维修。第46条 一切车辆、自动走行机械和牲畜,均应在立体交叉或平交道口处通过铁路。铁路工作人员发现有违反上述情况时,应予制止。特别笨重、巨大的物件和可能破坏铁路设备、干扰行车的物体通过道口时,应采取安全和防护措施,并经线路工长许可;在站内还应经车站站长许可;在有轨道电路的区段,还应经信号工长许可,并在其协助指导下通过。第47条 新建的岔线,不准在区间内与正线接轨;特殊情况必须在区间内接轨时,须经铁路局批准,但在接轨地点应开设车站或设辅助所管理。因路内施工临时性的区间出岔,应按期拆除。站内铺设及拆除
30、道岔、线路时,由铁路局批准。第48条 各种电线路、管道及渡槽跨越铁路,横穿路基,或在桥梁上下、涵洞内通过铁路时,应提出设计、施工和安全措施等文件,由铁路局批准,在铁路有关单位派人协助指导下进行施工,不得妨碍铁路运输。安全线及避难线第49条 岔线(段管线)与正线、到发线接轨时,均应铺设安全线。岔线与站内到发线接轨,当站内有平行进路及隔开道岔并有联锁装置时,可不设安全线。在进站信号机外制动距离内为超过6下坡道的车站,应在正线或到发线的接车方向末端设置安全线。在办理客运列车与客运列车,客运列车与其他列车同时接车或同时发接列车的车站,接车线末端应设隔开设备。安全线向车挡方向不应采用下坡道,其有效长度一
31、般不小于50米。第50条 为防止在陡长的坡道上失去控制的列车发生冲突或颠覆,应根据线路情况,计算确定在区间或站内设置避难线。第三章 信号、通信设备一 般 要 求第51条 为保证信号、通信设备的质量,满足运输生产的需要,应设电务段、通信段及电务大修工程队。电务段管辖范围应根据信号、通信设备等条件确定。铁路局及通信枢纽所在地应设通信段。第52条 电务(通信)段应设工区、领工区、修配所、检修所和试验室。设有机车信号和列车无线调度电话时,在机务段内应设机车信号检修所和无线电话检修所,机务折返段内应设机车信号测试工区和无线电话检修工区。机械化驼峰调车场应设驼峰机械修配所。第53条 对设有加锁、加封的信号
32、设备,应加锁、加封,必要时可装设计数器,使用人员应负责其完整。对设有计数器的设备,每计数一次,或对加封设备启封使用,均须登记。加封设备启封使用后,应及时通知信号工区加封。第54条 信号及通信设备,应装有防止强电及雷电危害的保安设备。信 号第55条 信号装置一般分为信号机和信号表示器两类。信号机按类型分为色灯信号机、臂板信号机和机车信号机。信号机按用途分为进站、出站、通过、进路、预告、遮断、驼峰、驼峰辅助、复示、调车信号机。信号表示器分为道岔、脱轨、进路、发车、发车线路、调车、水鹤及车挡表示器。第56条 各种信号机及表示器,在正常情况下的显示距离:1、进站、通过、遮断信号机,得少于1000米;2
33、、高柱出站、高柱进路信号机不得少于800米;3、预告、驼峰、驼峰辅助信号机,不得少于400米;4、调车、矮型出站、矮型进路、复示信号机,容许、引导信号及各种表示器,不得少于200米。在地形、地物影响视线的地方,进站、通过、预告、遮断信号机的显示距离,在最坏的条件下,不得少于200米。第57条 铁路信号机应积极采用色灯信号机。凡有可靠交流电源的车站,应装设色灯信号机。臂板、色灯信号机均应采用高柱信号机,在不办理通过列车的到发线上的出站、发车进路及道岔区内的调车色灯信号机,可采用矮型色灯信号机。在同一车站或车场内,一般应采用同一类型的信号机。第58条 信号机应设在列车运行方向的左侧或其所属线路的中
34、心线上空。不得已需设于右侧时,必须经铁路局批准。信号机设置的地点,应由电务部门会同运输、机务及工务等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在确定设置信号机地点时,除应满足信号显示距离的要求外,还应考虑到该信号机不致被误认为邻线的信号机。第59条 车站须装设进站信号机。进站信号机如为臂板信号机时,须装设通过臂板。进站信号机应设在距进站道岔尖轨尖端(顺向为警冲标)不少于50米的地点,如因调车作业或制动距离的需要,一般不超过400米。第60条 在车站的正线和到发线上,应装设出站信号机。出站信号机应设在每一发车线的警冲标内方(对向道岔为尖轨尖端外方)适当地点。在调车场的编发线上,必要时可设线群出站信号机。第61条 通
35、过信号机应设在闭塞分区或所间区间的分界处。自动闭塞区段的通过信号机,不应设在停车后可能脱钩的处所,并尽可能不设在起动困难地点。两架通过信号机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200米。当采用8分钟列车追踪运行间隔时间,在满足列车制动距离及自动停车装置动作过程中列车走行距离的条件时,可小于1200米,但不得小于1000米。在自动闭塞区段内,当货物列车在设于上坡道上的通过信号机前停车后起动困难时,在该信号机上应装设容许信号。在进站信号机前方第一架通过信号机上,不得装设容许信号。在进站信号机前方第一架通过信号机柱上,应涂三条黑斜线,以与其他通过信号机相区别。第62条 在繁忙道口、有人看守的较大桥隧建筑物及可能危及
36、行车安全的坍方落石地点,根据需要装设遮断信号机。该信号机距防护地点不得少于50米。第63条 非自动闭塞区段尚未装设机车信号,进站信号机合乎下列条件之一时,应设有预告信号机:1、不能连续显示1000米时;2、常有降雾、暴风雨雪及其他不良条件足以减低显示距离时;3、在运输繁忙的线路上,铁路局认为有必要时;4、进站信号机为色灯信号机时。非自动闭塞区段尚未装设机车信号,通过、遮断信号机应设有预告信号机。预告信号机与其主体信号机的安装距离不得小于800米,但预告信号机的显示距离不足400米时,其安装距离不得小于1000米。预告臂板信号机应采用电动臂板。第64条 特殊地段,因条件限制,同方向相邻两架指示列
37、车运行的信号机(预告、遮断、复示信号机除外)间的距离小于制动距离时,按下列方式处理:1、当两架信号机间的距离小于400米时,前架信号机的显示,必须完全重复后架信号机的显示;2、当两架信号机间的距离在400米及其以上,但小于800米时,后架信号机在关闭状态时,则前架信号机不准开放。第65条 当进站及预告臂板信号机的显示状态不能保证操纵人员于室外了望时,在操纵处应装设信号复示设备。当进站臂板信号机的信号握柄设在扳道房附近时,如不能保证车站值班员于室外看见信号显示状态,在车站值班员室内应装设信号复示设备。为了使车站值班员、信号员或扳道员在夜间确认臂板信号机的显示状态,应有背面灯光。信号机开放时,显示
38、小白色灯光;关闭或定位时,显示大白色灯光。电动臂板信号机不设背面灯光,在操纵处应装设信号复示设备。第66条 出站信号机有两个及其以上的运行方向,而信号显示不能分别表示进路方向时,应在信号机上装设进路表示器。发车进路兼出站信号机,根据需要可装设进路表示器,区分进路方向。第67条 发车时,对发车指示信号或发车信号辩认困难,而中转信号又延长站停时间的车站,应在便于司机了望的地点装设发车表示器。第68条 为满足调车作业的需要,应装设调车色灯信号机。在作业繁忙的调车场上,因受地形、地物影响,调车机车司机看不清调车指挥人的手信号时,应设调车表示器。第69条 设有线群出站信号机时,应在线群每一条线路的警冲标
39、内方适当地点,装设发车线路表示器。第70条 在有几个车场的车站,为使列车由一个车场开往另一个车场,应装设进路色灯信号机。第71条 进站及接车进路色灯信号机,均应装设引导信号。第72条 驼峰应装设驼峰色灯信号机。驼峰色灯信号机应装设驼峰色灯辅助信号机。驼峰色灯辅助信号机的显示距离不能满足推峰作业要求时,根据需要可再装设驼峰色灯复示信号机。驼峰色灯辅助信号机,可兼作出站或发车进路信号机,并根据需要装设进路表示器。第73条 进站、出站、进路信号机,因受地形、地物影响,达不到规定的显示距离时,应装设复示信号机。臂板信号机如需要装设复示信号机时,可装设色灯复示信号机;在无交流电源的车站,出站信号机,可装
40、设电动臂板复示信号机。设在车站岔线入口处的调车色灯信号机,达不到规定的显示距离时,根据需要可装设调车复示信号机。第74条 非集中操纵的接发车进路上的道岔,应装设道岔表示器,集中操纵的道岔、调车场及峰下咽喉的道岔,不装设道岔表示器;其他道岔根据需要装设道岔表示器。集中联锁以外的脱轨器及引向安全线或避难线的道岔,应装设脱轨表示器。联 锁第75条 联锁设备分为电气集中联锁和电锁器联锁。编组站、区段站和电源可靠的其他车站,有条件的均应采用电气集中联锁。在新建铁路线上,条件不具备时,可采用电锁器联锁。第76条 站内正线及到发线上的道岔,均须与有关信号机联锁。区间内正线上的道岔,须与有关信号机或闭塞设备联
41、锁。各种联锁设备(驼峰除外)应满足下列条件:1、当进路上的有关道岔开通位置不对或敌对信号机未关闭时,该信号机不能开放;信号机开放后,该进路上的有关道岔不能扳动,其敌对信号机不能开放。2、正线上的出站信号机未开放时,进站信号机不能开放通过信号;主体信号机未开放时,预告信号机不能开放。3、装有转换锁闭器,电动、电空、电液转辙机的道岔,当第一连接杆处的尖轨与基本轨间有4毫米及其以上间隙时,不能锁闭或开放信号机;如联锁道岔采用牵纵拐肘,达不到上述标准时,应逐步改造。4、区间内正线上的道岔,未开通正线时,两端站不能开放有关信号机或取出路签(牌)。设在辅助所的闭塞设备与有关站闭塞设备应联锁。第77条 电气
42、集中联锁设备应保证:当机车、车辆通过道岔时,该道岔不可能转换;列车进路向占用线路上开通时,有关信号机不可能开放(引导信号除外);能监督是否挤岔,并于挤岔的同时,使防护该进路的信号机自动关闭。被挤道岔未恢复前,有关信号机不能开放。电气集中联锁设备,在控制台上(或操纵、表示分列式的表示盘上)应能监督线路与道岔区段是否占用,进路开通及锁闭,复示有关信号机的显示。第78条 电锁器联锁设备,应保证车站值班员能控制接、发车进路和信号机的开放与关闭。电锁器联锁设备,在控制台上应有接、发列车的进路开通表示;采用色灯电锁器联锁时,还应有进站信号机的开放、关闭和出站信号机、引导信号的开放表示;到发线设有轨道电路时
43、,应有到发线的占用表示。第79条 在作业繁忙的调车区域,根据需要,可采用调车区电气集中。第80条 信号设备联锁关系的临时变更或停止使用,不超过一昼夜时,由铁路分局许可;超过一昼夜时,须经铁路局许可。闭 塞第81条 闭塞设备分为自动、半自动和路签(牌)闭塞。在新建和改建铁路上,应采用自动或半自动闭塞。具体设置条件如下:1、在单线区段上,应采用半自动闭塞,运输繁忙时,可根据情况采用自动闭塞;2、在双线区段上,应采用自动闭塞,根据情况亦可采用半自动闭塞。路签(牌)闭塞暂准保留,逐步改造。同一类型的路签(牌)至少间隔三个区间使用。在一个区段内,原则上应采用同一类型的闭塞方式。第82条 为使列车或后部补
44、机由区间返回,在发车站的闭塞设备或控制台上,应设有钥匙路签(牌),并与闭塞设备或有关信号机联锁。同一类型的钥匙路签(牌)至少间隔两个区间使用。在电气路签(牌)闭塞区段上,办理通过列车的车站,应装设自动路签(牌)授受机。调度集中、调度监督及遥控第83条 调度集中一般设在运输繁忙而中间站调车作业较少或沿线人烟稀少的区段。设在运输繁忙区段的调度集中,区间应设自动闭塞。设在运量不大、沿线人烟稀少区段的调度集中,可不设自动闭塞,但必须设有可靠的连续自动检查区间空闲的设备。调度集中区段的两端站、编组站、区段站,以及调车作业较多、有去往区间岔线列车或中途返回补机的中间站,可不列入调度集中操纵,但出站信号机均
45、应受调度集中控制。表示盘上应能监督进路开通的方向,站内道岔区段、线路及区间是否占用,复示进站、出站信号机的开放。中间站调车时,控制台操纵的道岔能转为现地操纵。调度集中区段可装设列车运行图自动描绘设备。第84条 在双线自动闭塞区段、枢纽及路局分界站,根据需要可装设调度监督设备。调度监督表示盘应能表示区间线路及站内正线、到发线占用情况及接车进路,复示进站、出站信号机的开放。设有调度监督设备的区段,根据需要可装设列车车次表示及自动报点设备。第85条 车站、车场、咽喉区、站外道岔等处的道岔、信号,根据运输需要,可采用车站遥控或遥信设备。采用车站遥控设备时,被控点必须具有预备控制的电气集中设备,以便在必
46、要时能够单独操纵。机车信号及自动停车装置第86条 机车信号分为点式、连续式和接近连续式。自动闭塞区段应装设连续式机车信号。非自动闭塞区段应装设接近连续式机车信号,无电源地区可采用点式机车信号。繁忙的驼峰调车场,可装设驼峰机车信号。机车信号机的显示,应与线路上列车接近的地面信号机的显示相符。机车停车位置,应以地面信号机为依据。第87条 机车自动停车装置是机车的组成部分,可与机车信号结合使用,也可独立使用。装设机车信号(驼峰机车信号除外)同时装设自动停车装置的机车,当使用机车信号时,自动停车装置部分应自动转为工作状态。当机车信号机的显示由一个绿色、一个黄色、一个双半黄色灯光变为一个半黄半红色灯光,
47、或由一个半黄半红色灯光变为一个红色灯光,以及机车进入无码区段时,应及时发出音响警报。当单独使用自动停车装置时,在预告信号机至进站信号机和进站信号机至出站信号机之间,应发出周期音响警报。司机听到音响警报后,如在7秒钟内不按压警惕手柄(或按钮),自动停车装置即施行强迫停车。列车自动停车后,司机必须办理解锁,方能继续运行。第88条 机车信号和无线电话的电源,均取自机车电源。直流输出电压为50伏,电压波动不得超过10。驼 峰 信 号第89条 机械化、半自动化、自动化驼峰调车场,应采用道岔自动集中;简易、非机械化驼峰调车场,根据需要亦可采用道岔自动集中。第90条 设有车辆减速器的驼峰,应在驼峰信号机前适当地点装设车辆减速器的限界检查器。超限车辆通过时,应使驼峰信号机自动关闭,在控制台上发出相应的表示及音响信号,同时向峰顶发出音响信号。第91条 驼峰控制台上应有信号机的显示状态、道岔位置、轨道电路区段的占用情况及邻接联锁区的有关表示。当装设驼峰道岔自动集中时,应有车组顺序和进路去向的表示。机械化驼峰控制台上应表示出车辆减速器的动作状态。半自动化、自动化驼峰控制台上应有自动控制设备的相应表示。当驼峰信号机由开放转为关闭时,应以音响为辅助信号,通知峰顶调车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