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电子版-201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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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电子版-2011.精品文档.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扫描版)(2011版)目 录总则-1第一编技术设备-3第一章基本要求-3基建、制造及其验收交接-3限界、安全保护区-6养护维修及检查-9救援设备-13自然灾害预防-14行车安全监测设备-16第二章线路、桥梁及隧道设备-17一般要求-17铁路线路-18线路平面及纵断面-21路 基-22桥隧建筑物-23轨 道-25道口、交叉及线路接轨-31安全线及避难线-33第三章信号、通信设备-34一般要求-34信 号-36联 锁-43闭 塞-45列车调度指挥系统、调度集中-45机车信号、列车超速防

2、护-48驼峰信号-49道口自动信号及自动通知-5l通 信-51信号及通信线路-54第四章铁路信息系统-56第五章站场设备-59第六章机车车辆-63机车设备-63机 车-64车辆设备-69车 辆-71动车组-73自轮运转特种设备-74第七章供电、给水设备-75牵引供电-75电力、给水-78第八章房屋建筑设备-81第九章铁路用地-83第二编行车组织-85第十章基本要求-85行车组织原则-85行车指挥-89车站技术管理-94第十一章编组列车-97一般要求-97列车中车辆的编挂-99列尾装置的摘挂及运用-100列车中机车的编挂-101机车车辆重量及长度-103列车制动限速及其编组要求-109列车中车辆

3、的连挂-117列车中的车辆检查及修理-119第十二章调车工作-127一般要求-127领导及指挥-128计划及准备-130调车作业-13l在正线、到发线上的作业-136机车车辆的停留-139第十三章行车闭塞法-140一般要求-140自动闭塞-143自动站间闭塞-148半自动闭塞-148电话闭塞-149电话中断时的行车-150第十四章列车运行-153一般要求-153接车与发车-162列车被迫停车后的处理-170救援列车的开行-176施工及路用列车的开行-177轻型车辆及小车的使用-197设备检修及故障处理-200第三编信号显示-204第十五章基本要求-204第十六章固定信号-208色灯信号机-20

4、8臂板信号机-25l机车信号机-259第十七章移动信号及手信号-275移动信号-275响墩及火炬信号-279无线调车灯显信号-280手信号-281第十八章信号表示器及标志-312信号表示器-312线路标志及信号标志-325线路安全保护标志-346列车标志-350第十九章听觉信号-358第四编对铁路工作人员的要求-362附则-365附图1建筑限界-3661客货共线铁路建筑限界 ( 160km/h)-3662客货共线铁路建筑限界 (160km/h 200km/h) -3733铁路双层集装箱运输装载限界及客货共线铁路双层集装箱运输建筑限界-3764客运专线铁路建筑限界(200km/h 350km/h

5、)-382附图2机车车辆限界-3841机车车辆限界( 200km/h)-3842机车车辆限界( 200km/h)-387附件1路票-388附件2绿色许可证-389附件3红色许可证-390附件4调度命令-391附件5出站跟踪调车通知书-392附件6轻型车辆使用书-393附件7调度命令登记簿-394计量单位符号-395总 则铁路是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国民经济的大动脉、交通运输体系的骨干,是运输能力大、节约资源、有利环保的交通运输方式,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肩负着重要的历史使命。铁路要促进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适应保障国防建设的需要。铁路运输具有高度集中的特点,各工作环节须紧密联系、协同配合。为

6、确保铁路安全正点、方便快捷、高速高效,必须加强铁路技术管理,制定统一、科学的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规定了铁路的基本建设、产品制造、验收交接、使用管理及保养维修方面的基本要求和标准;规定了各部门、各单位、各工种在从事铁路运输生产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责任范围、工作方法、作业程序和相互关系;规定了信号的显示方式和执行要求;明确了铁路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和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铁路技术管理规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是铁路技术管理的基本规章。铁路其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各部门、各单位制定的技术管理文件等,都必须符合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的规定。铁路技术管

7、理规程是长期生产实践和科学研究的总结,它将随着运输生产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逐步充实和完善。在铁道部没有明令修改以前,任何部门、任何单位、任何人员都不得违反本规程的规定。第一编 技术设备第一章 基本要求基建、制造及其验收交接第1条 铁路的基本建设、产品制造应综合配套,保证质量,采用保证行车安全的技术设备,不断提高运输能力,以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市场竞争的需要。应采用先进、成熟、经济、适用、可靠的技术,实现技术设备标准化、系列化、模块化、信息化,加快实现铁路现代化。第2条 铁路基本建设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必须符合国家和铁道部规定的技术标准。设计工作必须由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根据已批准

8、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须考虑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劳动安全、劳动卫生及消防的要求,并充分听取施工、维修、使用部门的意见。设计文件须经有关部门鉴定,并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第3条 工程施工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并应采用科学的施工组织和先进的施工方法,加强环境保护,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和监理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在营业线上施工时,按铁道部规定程序审批,且必须保证行车安全,减少对运输的影响。第4条 新建、改建工程竣工后,应按规定进行验收。线路验收时应达到设计速度。在确认工程符合技术标准、设计文件的要求,并检查竣工文件和技术设备使用说明书等资料齐全后,方可交接。新建、改建的工程设施,施工单

9、位必须有明确的质量保证期。如运输生产急需,可按上述原则分段验收交接。第5条 铁路基本建设项目中的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劳动安全、劳动卫生及消防等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第6条 铁路使用的产品须符合国家和铁道行业技术标准。铁路重要产品须按照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实行行政许可管理或产品强制认证。第7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严格控制进入铁路的产品质量,建立必要的检验制度。不得使用监督抽查、验收不合格和产品认证未通过的产品。产品检测、检验报告必须由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出具。机车车辆须按有关标准要求进行试验,并经铁道部指派的验收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准交付使用。第8条 新设

10、备(包括改造后的设备)投入使用前须有操作规程、竣工图纸等技术文件和保证安全生产的办法与管理细则,经过技术测验合格并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后,方可使用。第9条 铁路机车车辆、线路、桥隧、通信、信号、供电、信息、安全、给水等技术设备,均须有完整和正确反映其技术状态的文件及技术履历簿等有关资料。上述技术资料由有关部门或单位妥善保管,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记载修订。第10条 机车车辆等技术设备须有铁道部统一规定的标记。隐蔽的建筑物及设备须在地面上设有标志。第11条 机车、客车、动车组等主要设备的报废、调拨及其重大的结构改变须经铁道部批准。货车由铁道部统一管理。第12条 对现有不符合本规程规定标准的技术设备,应

11、有计划地逐步改造或更换。限界、安全保护区第13条 一切建筑物、设备,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侵入铁路的建筑限界(附图1)。与机车车辆有直接互相作用的设备,在使用中不得超过规定的侵入范围。在设计建筑物或设备时,距钢轨顶面的距离应附加钢轨顶面标高可能的变动量(路基沉落、加厚道床、更换重轨等)。靠近铁路线路修建各种建筑物及电线路时,须经铁路局批准。机车车辆无论空、重状态,均不得超出机车车辆限界(附图2)。第14条 区间及站内两相邻线路中心线间的标准距离规定如下:1直线部分站内正线须保证能通过超限货物列车。此外,在编组站、区段站及区段内选定的三至五个中间站上,单线铁路应另有一条线路,双线铁路上、下行各另有一

12、条线路,须能通行超限货物列车。2曲线部分区间及站内线路曲线部分中心线间的水平距离,线路中心线至建筑限界的水平距离,均按曲线半径大小,根据本规程附图1规定的曲线上建筑限界加宽公式计算确定。第15条 铁路线路两侧应按规定设立安全保护区,在安全保护区边界设置标桩,并根据需要设置围墙、栅栏、防护桩等防护设施。养护维修及检查第16条 铁路技术设备的养护维修工作,应努力实现机械化、自动化,严格责任制和检验制,坚持以预防为主、检修与保养并重、预防与整治相结合的原则,合理确定检修项目和检修周期,组织定期检查,加强日常维修,提高设备质量。基础设施实行天窗修理。第17条 铁路技术设备应保持完整良好状态。根据设备变

13、化规律、季节特点,安排设备检修。检修单位应保证检修质量符合规定的标准和使用期限,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准交付运用。第18条 为满足检修需要,应建立检修基地,设置检修、试验设备(包括检查车、试验车)、运输工具、必要的生产辅助车间和生产房屋,并应储备定量的器材和备品,以备急需和替换时使用。储备的器材和备品动用后,应及时补齐。对各种机械设备应制定出检修、保养范围及安全操作规程。有关人员应做到正确使用,精心保养,细心检修,保持其良好状态。第19条 铁路技术设备,除由直接负责维修及使用的部门经常检查外,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定期检查。铁路局以局长为主任委员,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委员,组成委员会,每年春秋两季进行

14、全面检查。特、一、二等站以站长为主任委员,有关单位负责人为委员,组成委员会,对车站(含段管线)内的线路、道岔、道口、通信、信号、供电、信息系统等行车设备,每季度联合检查一次。三等及以下车站以站长为主任委员,工务、电务等有关专业负责人为委员,组成委员会,对车站(含段管线)内的线路、道岔、道口、通信、信号、供电、信息系统等行车设备每月联合检查一次。各级检查委员会将检查结果记入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检查中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对危及行车安全的,须立即采取措施;当时不能解决的,要安排计划,限期完成,由委员会进行复查;需要上级解决的,由委员会上报。第20条 铁路局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检查:1对重要线路的平面

15、及纵断面复测、限界检查,每五年至少一次;技术复杂及重要的桥梁、隧道检定,其他线路的平面及纵断面复测、限界检查,每十年至少一次;对其他桥梁、隧道检定,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对牵出线、驼峰及峰下线路的纵断面,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凡跨越江河、水库的特大桥、大桥及其他需要了解墩台冲刷、河床变化、河道变迁及水文动态情况的跨河桥梁,每年应进行桥渡水文检测、检定。2根据线路的年通过总重、线路允许速度制定合理的检查周期,使用轨道检查车、钢轨探伤车定期对线路进行检查。登乘机车或旅客列车尾部对线路全面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3使用电务试验车对干线地面信号、机车信号、轨道电路和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的运用状态,每季度检查一

16、次;登乘机车检查信号显示距离、机车信号显示状态及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运用质量,每月不少于一次;场强覆盖每年检查一次。4对各种检查车、试验车,每半年检查一次;对探伤器每月检查一次。5对空气压缩装置、压力容器和固定锅炉,必须按规定进行鉴定、试验和检查。6对给水、电力、供电及机车整备设备,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7对污水处理等环境保护设施,每年检查一次。8使用接触网检测车对接触网状态,每季度检查一次;对接触网设备限界每年检查一次;对供电设备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9对为客货运服务的建筑物(包括限界)和生产、办公房屋,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对客运服务设备每年春运前进行一次全面检查。10对机车车辆、建筑物的防火设施

17、及器具、消防组织、防火防爆措施、危险品检查设备,每季度检查一次。11对红外线轴温探测设备等安全监测设备,每季度检查一次。12对铁路信息系统一类设备,每半年检查一次。 13每年汛期前组织有关部门对沿线危树进行检查。除上述检查外,根据线路的年通过总重、线路允许速度,铁道部专业技术机构使用专用设备定期对主要线路进行轨道、钢轨探伤、通信信号、接触网检查。救援设备第21条 在铁道部指定地点设事故救援列车、电线路修复车、接触网抢修车,配备应急通信设备,并处于整备待发状态,其工具备品应保持齐全整洁,作用良好。根据运输生产需要,铁路局应在无救援列车的编组站、区段站和二等以上车站成立事故救援队,配备简易起复设备

18、和工具。机车、动车、重型轨道车上均应备有复轨器和铁鞋。大型养路机械需配备专门起复装备及铁鞋。铁道部、铁路局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应配备相应的应急通信设备,确保事故现场的图像、话音及数据在规定的时限内传送至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自然灾害预防第22条 铁路局应根据历年降雨、洪水规律和当年的气候趋势预测,发布防洪命令,制定防洪预案,及早做好一切准备。有关单位应按时完成防洪工程和预抢工程,储备足够的料具及车辆,组织抢修队伍并进行训练,依靠当地政府建立群众性的防洪组织。加强雨中和雨后的检查,严格执行降雨量和洪水位警戒制度。对于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地点,应通知司机和运转车长注意运行,在危险处所派人看守,有条件时,可安

19、装自动报警装置,防止发生灾害事故。在汛期前须将防洪危险处所抄送跨局列车运行的相关铁路局。一旦发生灾害,积极组织抢修,尽快修复,争取不中断行车或减少中断行车时间。设备修复后,须达到规定标准。对水流量大、河床不稳定的桥梁,要设置必要的监测仪器,建立观测制度,掌握桥梁水文及河床变化情况,及时提出预防和整治措施。强对电子设备的雷电防护及电磁兼容防护工作,逐步建立雷电预警系统,提高设备抗御电磁干扰能力,减少或防止雷电等自然灾害对设备的影响。第23条 对防寒工作,应提前做好准备。铁路局要抓好以下工作:1对有关人员进行防寒过冬培训,并按规定做好防寒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发放工作;2对铁路技术设备进行防寒过冬检

20、查、整修,并做好包扎管路等工作;3做好易冻的设备、物资的防冻解冻工作;4储备足够的防寒过冬材料、燃料和工具,检修好除冰雪机具和防雪设备,组织好除冰雪队伍。第24条 在需要进行防暑工作的调度室、行车人员值班室、较大车站的旅客候车室及高温车间等重要生产房屋,应设有降温设备。露天作业场所根据需要设置凉棚。在炎热季节应有足够的防暑用品和药物,并应有供职工饮用的清凉饮料。在暑季前,应对防暑降温设备进行检查、整修。第25条 机车、客车、动车组、动车、轨道车、检查车、发电车、试验车及大型养路机械,均须备有灭火器。客车内的锅炉、餐车炉灶须有防火、防爆措施。机车库、车辆库、油脂库、洗罐所、通信信号机械室、计算机

21、机房、牵引变电所控制室及为客货运服务的建筑物等主要处所,均须备有完好的消防专用器具。有关单位应建立和健全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检查。行车安全监测设备第26条 铁路行车安全监测设备是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的重要技术设备,应具备监测、记录、报警、存取功能,保持其作用良好、准确可靠,并定期进行计量校准。铁路行车安全监测设备主要包括:1机车车辆的车载监测设备;2机车车辆的地面监测设备;3轨道、通信、信号、接触网、电力贯通(自闭)线等固定设备的移动检测设备;4线路、桥梁、隧道、信号、接触网等固定设备的在线自动监测设备;5车站行车作业监控设备;6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设备;7列车安全预警系统、道口及施工防护设备。第2

22、7条 铁路行车安全监测设备应通过铁路通信网络连接,实现信息共享,为运输组织、行车指挥、设备检修、救援及事故分析等提供信息。第二章 线路、桥梁及隧道设备一般要求第28条 为了保证线路、桥隧的质量,应设工务段、工务机械段。工务段管辖正线长度,应根据单线或双线、平原或山区等条件确定。在工务段管辖范围内有枢纽或编组站时,应适当减少正线管辖长度。铁路局根据需要和条件,设供铁路专用的采石场和林场。第29条 工务段、工务机械段应有机具检修、配件修理、辅助加工等设施,动力、机修、起重、试验等设备,以及轨道车和汽车等运输工具。工务机械段还应有大型养路机械,线路、桥隧施工机械以及检修基地等。铁路线路第30条 铁路

23、线路分为正线、站线、段管线、岔线及特别用途线。正线是指连接车站并贯穿或直股伸入车站的线路。站线是指到发线、调车线、牵出线、货物线及站内指定用途的其他线路。段管线是指机务、车辆、工务、电务、供电等段专用并由其管理的线路。岔线是指在区间或站内接轨,通向路内外单位的专用线路。特别用途线是指安全线和避难线。第31条 客货共线、级铁路区间线路最小曲线半径及最大限制坡度规定见第3表和第4表。客运专线铁路区间线路曲线半径规定见第5表。各级铁路的加力牵引坡度,内燃牵引的可用至25,电力牵引的可用至30。不符合上述规定时,须经铁道部批准。第32条车 站应设在线路平道、直线的宽阔处。车站必须设在坡道上时,其坡度不

24、应超过1;在地形特别困难的条件下,会让站、越行站可设在不大于6的坡道上,且不应连续设置,并保证列车的起动。车站必须设在曲线上时,不得设在反向曲线上,其曲线半径不得小于该区段内的最小曲线半径,且不得小于第6表中规定的数值。线路平面及纵断面第33条 线路平面及纵断面应保持原有标准状态。区间线路变动时,须经铁路局批准,但曲线半径不得小于该区间规定的最小曲线半径,坡度不得大于该区间规定的最大限制坡度。进站信号机外制动距离内,如有变动时,必须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凡变更线路平面及纵断面,竣工后由施工单位立即检查,并形成完整的竣工资料,移交负责维修和使用的单位。在任何情况下,线路平面及纵断面的变动,必须满足限

25、界要求。路 基第34条 路基的宽度,应考虑远期发展的铁路等级、维修和机械化作业,并根据路拱断面、轨道类型、道床标准形式及尺寸和路肩宽度计算确定。路肩宽度:线路设计速度为200km/h路段的路堤、路堑两侧均不应小于10m;线路设计速度为160km/h及以下的铁路路堤不应小于08m,路堑不应小于06m。牵出线的中心线至路肩边缘的宽度不得小于35m。曲线地段路基外侧加宽办法由铁道部有关规章规定。路基应避免高堤深堑。路肩标高不低于设计洪水位加波浪侵袭高(或斜水流局部冲高)加壅水高再加05m。路基两侧应留有足够宽度的铁路用地,保证路基稳定,满足维修检查通道、栅栏设置及绿化带建设的需要。第35条 路基应按

26、铁路等级选择优质填料填筑坚实,基床应强化处理,并经常保持干燥、稳固及完好状态,同时,应有良好的排水设备,必要时还应设防护和加固设备。对不良地质条件和特殊土地段的路基,应采取可靠的加固措施;困难时应以桥梁等结构物代替。对不稳固的路基,应进行调查,分析原因,采取措施,消除病害。工务段应根据病害情况,制定监视和检查办法,保证行车安全。严禁在影响路基稳定的范围内挖沟、引水、耕种、取土和采石采矿。在路基范围内埋设电缆和接触网杆时,必须保证路基的稳定和坚固及排水等设备的正常使用。路基防护宜优先采用有利于环保的植物(以灌木为主)防护,并结合圬工、土工合成材料等其他防护措施进行防护,但不得影响列车司机瞭望,倒

27、树不应侵入限界和接触网安全距离。桥隧建筑物第36条 铁路桥梁、涵洞及隧道,均应修建为永久性结构,符合工程结构抗震和相应的技术规范要求,其限界应根据规划考虑发展的需要。桥涵的承载能力,要符合铁道部规定的技术要求,并根据承载能力及技术状态,制定运用条件。桥涵建筑物应确保通过的线路具有良好的稳定性、平顺性、耐久性,结构构造应便于检查和养护,根据需要设置便于检查的设施。对全长500m及以上的钢桥,直线上全长1000m及以上、曲线上全长500m及以上的隧道,须进行巡守和监视,设置照明、通信设备和安全警报装置。第37条 桥梁、涵洞孔径及净空,应满足国家防洪标准,能保证设计的最大洪水正常通过,并保证流冰、泥

28、石流、漂浮物和通航、筏运的必要高度。墩台基础应有足够深度。当桥隧建筑物及其附近有超过设计容许的冲刷可能时,应加深原有桥涵基础,必要时改建原有桥涵。严禁在影响桥隧建筑物稳定的范围内挖沟、掘洞、引水、耕种、取土和采砂、采石、采矿。对桥梁、涵洞应考虑排洪和灌溉等的综合利用。第38条 桥梁、隧道应按规定设置维修通道、避车台、避车洞、电缆沟(槽)、电气化预埋件及必要的检查和防火设备。直线上桥梁自线路中心至维修通道栏杆内侧的净距:明桥面和区间内道碴桥面的小桥为245m;区间内道碴桥面的中、大、特大桥和车站内的桥梁为300m;线路允许速度超过160km/h区段的桥梁为375m;桥面布置应适应大型养路机械及桥

29、梁检查车作业的需要。净高小于500m通行机动车辆的立交桥涵两端,要设置防撞防护限高架。位于城市居民区的桥梁及立交桥,设置防噪声设施。内燃机车牵引区段,单线2km及以上、双线4km及以上的隧道,以及有害气体超过规定浓度或自然通风不良的隧道,均须有通风设备。轨 道第39条 轨道由道床、轨枕、钢轨、联结零件、防爬设备及道岔等组成。新建、改建铁路正线应采用60kg/m钢轨的跨区间无缝线路(重载运煤专线线路可采用75kg/m钢轨轨道结构)。速度120km/h以上至200km/h及重载运煤专线铁路的线路应采用型轨枕、一级道碴;有挡肩轨枕用弹条型扣件,无挡肩轨枕用弹条型扣件。第40条 轨距是钢轨头部踏面下16mm范围内两股钢轨工作边之间的最小距离。直线轨距标准规定为1435mm,曲线轨距按第7表规定加宽。验收线路时,线路、道岔轨距相对于上述标准的静态允许偏差规定见第8表。第41条 线路两股钢轨顶面,在直线地段,应保持同一水平。曲线地段的外轨超高,应按铁道部规定的办法和标准确定。最大实设超高:双线地段不得超过150mm,单线地段不得超过125mm。验收线路时,线路两股钢轨水平,较上述标准的静态允许偏差规定见第9表。第42条 钢轨接头的预留轨缝应根据钢轨长度、当地历史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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