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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加强对虚拟货币市场的监管乖吴晓光,董海刚2,李良2(1中国人民银行科技司,北京100086;2北京师范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北京100082)摘要:随着信息技术与互联网的高速发展,虚拟货币成为必不可少的网络小额支付手段,其方便、快捷、高效和经济的结算方式带来了极大的社会效益,但其应用也带来了诸多风险。本文从虚拟货币的定义、功能、特点人手。分析虚拟货币市场潜在的风险,并提fj相关监管建议。关键词:余融监管;虚拟货币;小额支付;虚拟财产中图分类号:F8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0412012(01)一003004一、引言根据发行主体和流通范围不同,虚拟货币主要可分为两类:一是狭
2、义虚拟货币,指网络服务运营商发行的,能够在互联网上存在的,购买发行主体服务商或者签约服务商所提供的虚拟商品或服务的一种电子数据或者符号,即网络虚拟货币。二是广义虚拟货币,除包含狭义虚拟货币外,还指由一定的发行主体以公用信息网(如互联网等)为基础,以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为手段,以数字化的形式存储在网络或有关电子没备中,并通过网络系统以数据传输方式实现流通和支付功能的网上等价物,即无实体的货币。我们经常提到的“电子货币”属于广义虚拟货币,是由人民银行发行的法定货币的电子信息形式,可以广泛地被除发行者之外的地方接受。本文所探讨的“虚拟货币”指的是以网络虚拟货币为代表的狭义虚拟货币,即在互联网游戏或网
3、站社区中流通的虚拟货币,是由玩家付现购买或在游戏中通过某种方式取得的。一般来说,虚拟货币是在特定的虚拟环境下才可以使用的通货。二、虚拟货币的特征分析(一)虚拟货币的发行主体。虚拟货币是以私人发行为主,以用真实货币购买为主要取得方式,可以在特定的网站购买现实或虚拟的商品或服务的网络支付工具。虚拟货币的发行方一般为大型商务网站或网络游戏提供商。网络服务提供商引入虚拟货币作为网上支付的一个中间环节,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虚拟商品和劳务的流通问题,提高了网络实物买卖中的小额电子支付的效率,使得互联网商品、劳务业务的开展逐步进入快速发展的轨道。知名的虚拟货币如百度公司的百度币、腾讯公司的Q币、盛大公司的点券
4、,新浪推出的u币、网易的泡币(POPO)等。(二)虚拟货币的主要功能。虚拟货币作为一种等价物而产生,能便利小额支付,吸-3l网络消费者,促进网络交易和消费,繁荣网络经济。虚拟货币支付方式是网络服务运营商为适应支付环境和网络虚拟商品或服务而采用的,其本质上是一种预付消费方式,是网络服务运营商给予消费者的一个购货凭证或消费权利信用凭证,是特定网络服务运营商进行特定网络产品预售行为的证券化。虚拟货币可以通过现金购买实物卡、网上银行转账和银行卡、第三方支付平台等多种渠道获取,其常见的支付对象包括网络游戏及其装备、网页装饰、软件服务、网络投票、网络书籍相关的电子资料、论文下载、网络存储空间等虚拟的小额度
5、的商品与服务。虚拟货币支付手段绕开或避免了依赖传统支付组织支付的各种限制和高费用的制约,实现了支付的多元化,使支付效率大大提高。同时,网络服务提供商还可以通过积分奖励的方式,向忠诚度高、在线时间长的客户赠送一定额度的虚拟货币。(三)虚拟货币与现实货币的关系。收稿日期:2011-10-25作者简介:吴晓光(1982一),男。湖北天门人,高级工程师,博士,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科技司;董海刚(1976一),男,山东青岛人,供职于北京师范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李 良(1972-),男,山东济宁人,研究员,博士,供职于北京师范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作者所在单位意见。万方
6、数据l、虚拟货币的特征。货币应该具备价值尺度、流通手段、贮藏手段和支付手段四个基本职能。虚拟货币虽然并不完全满足这些条件,但是其已经开始在一定范围内行使货币的职能。首先,虚拟货币来自于不同的发行者。发行主体为网络服务运营商,是发行主体为了避免小额现金购买的不便以及银行网络支付的风险而采取的灵活、便捷的服务方式。其次,虚拟货币的发行量、流通量和与真实货币的兑换比率是政府所难以控制的。虚拟货币除了可用真实货币购买外,还可以当作礼物由网站赠予网民,比如通过发帖、回帖增加积分赚“钱”。一些知名度高、信誉好的虚拟货币甚至出现了二级市场。再次,虚拟货币在货币创造的机制上具有无限性,其发行不需要储备金,通过
7、互联网可以无限流通,在理论上拥有无限的货币创造能力。最后,虚拟货币具有部分的货币职能,当虚拟货币被用来标价或者支付商品或劳务时,虚拟货币实际上执行了货币的价值尺度和流通职能。2、在特定条件下可转化为通货。在现代金融体系中,货币的发行方一般是各国中央银行,中央银行负责对货币运行进行管理和监督。网络虚拟货币与现实货币的不同之处之一,是其发行方不再是中央银行,而是各家网络公司。就目前的形势来说,虚拟货币发行主体相互独立,且不具备金融主体的地位,形成不了统一的虚拟货币市场。相反,如果虚拟货币的发展使其形成了统一的市场,各个公司之间可以互通互兑,或者虚拟货币整合统一了,都是以相同标准和价格通兑通用,那么
8、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虚拟货币就成为了通货,其创造机制的无限性很有可能对传统金融体系或是经济运行形成威胁和冲击。(四)虚拟货币现有相关法规。虚拟货币是一种预付消费的信用凭证,其发行和交易行为涉及到广大持有人的利益,涉及国家的金融秩序,因此需要将其发行与交易行为纳入监管范围。目前,已有相关规章,如2007年文化部、公安部、原信息产业部等14家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2009年文化部、商务部发布的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等,对虚拟货币的定义、发行主体与交易行为作出了规定。规章界定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的,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
9、定比例直接或间接购买的,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提供的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一种虚拟兑换工具。规章要求,文化行政部门要严格市场准入,加强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主体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提供主体的管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是指发行并提供虚拟货币使用服务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是指为用户问交易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提供平台化服务的企业。同一企业不得同时经营以上两项业务。三、虚拟货币的市场风险分析(一)虚拟货币的可创造性给市场带来的通胀风险。虽然法律规定网络服务运营商不允许提供虚拟货币的逆向兑换服务,但网络用户之间可以自由交
10、换网络虚拟货币,虚拟货币的私下交易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虚拟货币与人民币之间的双向流通。特别是一些投机商人和网站,借机专门从事虚拟货币的倒卖活动以从中渔利。这些交易者的活动表现为低价收购各种虚拟货币、虚拟产品,然后再高价卖出,依靠这种价格差赢取利润。虚拟货币除了主营公司提供之外,还有一些专门从事“虚拟造币”的人,即为玩家提供虚拟角色升级服务的“代练公司”,以专业玩游戏或者增加在线时间等方式获取虚拟货币,再以资金交易的方式,转卖给其他玩家。这样不仅使虚拟货币本身的价格形成了一种泡沫,对发行公司的正常销售造成困扰,而且这些过程均涉及大量数目的资金交易,由于缺乏相关的记录,为各种网络犯罪提供了销赃和
11、洗钱的平台。(二)网络安全风险以及信用风险对持有人虚拟财产的影响。虚拟财产包括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是长时间虚拟生活中形成的人物形象,这点是不能转换到现实生活中的虚拟财产;二是狭义的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它包括网络游戏、电子邮件、网络寻呼等一系列信息类产品。对于网络游戏玩家而言,虚拟财产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指网络游戏空间存在的财物,包括游戏账号的等级。游戏货币、游戏人物拥有的各种装备,等等,这类虚拟财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换成现实中的财产。l、网络安全风险。虚拟财产不仅在网络游戏中成为级别的象征,更可以变现为现实世界的财富。正是由于这一点,网络游戏中黑客、行骗、欺诈、盗窃等盛行,这让虚拟产品交易活跃
12、的同时,安全问题也越发凸显。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统计数据显示,6l的游戏玩家有过虚拟财产被盗的经历。由于虚拟财产交易一般发生在虚拟环境里,交易双方对彼此信息的了解非常有限。这样一旦交易出现纰漏,很雉给调查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2、发行主体信用风险。货币从本质上说是一种万方数据信用,国家发行的货币被普遍接受是因为有国家信用作为担保。相应地,作为虚拟货币发行主体的网络运营商,其信用水平受到各种条件的限制,对风险的调控能力也很薄弱。一旦发行商破产,持有者手中剩下的虚拟货币将贬值。目前,我国网络虚拟货币的发行缺乏信用支持和法律保障,网络虚拟货币持有者要面临货币贬值和网络运营商倒闭的双重风险。(三)洗钱
13、犯罪风险。虚拟货币的主要功能是以中介的方式实现对特定商品小额支付的功能。传统货币的运输和清点需要花费很多时间和资源,而通过网上支付平台进行资金的转换或转移具有比其他渠道更安全和隐蔽的优势。一方面,网络服务运营商对用户的管理没有金融机构那么严格的身份审查,利用虚拟货币充当支付工具进行洗钱活动可以实现完全的匿名交易,监管部门很难查找到交易双方准确的身份信息。另一方面,通过网络支付进行洗钱可以以虚拟商品交易为幌子进行包装和掩盖,比通过实物商品交易更简便、隐蔽和安全。目前,有很多犯罪分子利用网络服务运营商、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网上赌博、贩毒等交易。(四)沉淀资金所引发的风险。网络虚拟货币同样会带来资金沉
14、淀的问题。一方面,虚拟货币可以在商家规定的范围内当作支付手段;另一方面,商家又可以将从客户那里收取的现实货币二次投放到实体经济中,相当于增加了实体经济中的货币量。这样,当游离于法定货币发行之外的虚拟货币达到了一定规模,就有可能对整个国家货币政策的有效性产生冲击。四、加强对虚拟货币市场的监管(一)监管原则。1、落实监管规则。虚拟货币的发行和流通对经济金融秩序带来了冲击,涉及到金融稳定、洗钱等问题,需要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文化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多个国家部委共同参与,各施其职,从宏观经济发展、文化市场秩序等多个方面采取有力的监管措施。本文主要从金融稳定的角度来探讨针对虚拟货币市场的监管。2
15、、加强资金流监控。一是监控洗钱行为。加强对利用虚拟货币的洗钱行为的监管,制度建设是根本,监管主体需完善与反洗钱相关的法律与制度。现有反洗钱报告制度主要针对金融机构,除金融机构之外,虚拟货币发行主体也是反洗钱的义务主体,需要对其进行必要的约束与限制,令其有章可循。同时,监管机构要积极利用技术手段,将虚拟货币发行主体的账户系统与现有的反洗钱监测分析系统对接,实行对账户情况的监控,配合相关制度的贯彻落实。二是监控沉淀资金的流向。针对网络虚拟货币的资金沉淀问题,监管部门需要联合商业银行,共同加强对虚拟货币发行主体账户的监管。网络服务运营商在商业银行开设了账户,客户购买虚拟货币的行为是通过对其商业银行账
16、户进行汇款而实现的,商业银行是这些公众备付金的天然监管者。商业银行应该树立社会责任意识,积极协助配合监管部门,对网络服务运营商在本行开设的备付金账户的使用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防止其资金大规模地涌入资本市场。在预防风险的技术手段上,商业银行可采用数据仓库与数据挖掘技术,将与网络服务运营商账户相关的一系列操作行为进行关联性分析。若有违规操作事件发生,商业银行要及时将具体情况反馈给监管部门,将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最大限度地降低。3、完善对公众虚拟财产的立法保护。监管部门需要从立法上明确虚拟财产的合法地位及虚拟财产交易的合法性。对虚拟财产和虚拟财产交易进行立法,明确虚拟财产属合法财产的一种形式,受法律保护
17、;明确偷盗虚拟财产属非法行为,如达到一定数额,则为犯罪行为,应受到刑事制裁。建立和规范虚拟财产的网络交易平台,实现虚拟财产交易的有序化。完善虚拟财产纠纷的解决机制,创建网络仲裁制度。4、进一步限定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如果网络服务运营商自身发行的虚拟货币可用于支付其他公司的产品。则说明其具备了通货的职能,即替代了法定货币的职能,这是我国法律法规所不容许的。因为法定货币的发行是国家权力的重要基础,而游戏公司发行的虚拟货币,由于在发行中没有充足的准备金,如果超出特定的流通范围,可能会带来一定的风险。为了防止虚拟货币使用范围擅自扩大,对法定货币产生影响,需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作出严格的规定,不
18、得用以支付、购买实物商品或兑换其他企业的任何产品和服务,防止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对现实金融秩序可能产生的冲击。此外,要特别关注网络虚拟货币的安全性,防止网络虚拟货币和网络支付被用于一些不合法、不健康的领域,如网络赌博等。5、注重国际合作。在网络反洗钱方面,鉴于网络交易在空间和时间等因素上的不确定性,监管部门要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一旦大量资金通过网络交易的模式跨越国境流通,仅靠一国单方面的监管很难达到理想效果。因此,需要针对利用虚拟货币网络洗钱的国际化特点,加强与国际反洗钱组织的合作。我国是发展中国家,金融体系和金融政策在逐步完善的过程中,需要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反网络洗钱经验,联万方数据合打击洗钱犯
19、罪。(二)对虚拟货币发行主体的具体要求。l、发行主体的资质认证。目前商家自行发行虚拟货币仅仅使用自己的信用作为担保,这其中潜伏着金融风险,因此,需要提高发行主体的门槛,以发放“牌照”的方式来授予商家发行虚拟货币的权利。虚拟货币发行主体的经营业务、运营模式、申请虚拟货币的数量以及使用范围等均须经监管部门审批,进行备案,方能获得发行虚拟货币的资质。监管部门要对发行主体的信用情况、经营状况等进行严格的审核,以确保广大消费者的利益。2、设立网上中央银行与准备金制度。在虚拟货币的发行方面,笔者倾向于“设立网上中央银行”的观点。首先,面对基于虚拟货币的种种风险,需要设立网上中央银行,制定虚拟货币与人民币兑
20、换率、兑换方式和使用范围。其次,推行虚拟货币的准备金制度,对虚拟货币实行总量控制,分析虚拟货币在网络中的流量,严格控制网络服务运营商发行虚拟货币的数量,解决虚拟货币可能带来的通货膨胀的问题。抵制上文所提到的“虚拟造币厂”模式所引发的各类风险。3、完善客户识别制度。网络虚拟货币交易主体个人化,在不实行网络实名制的情况下对监管提出了挑战。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是防范洗钱活动的基础性工作,对客户的身份、资信状况、业务范围作必要的了解和审核,既能有力地配合国家部门做好反洗钱的t作,又能保护消费者,为合法客户提供便利。网络服务运营商作为反洗钱义务主体,需要明确自己的社会责任,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核实和记录
21、其客户的身份,并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及时更新客户的身份信息资料。4、完善统计与信息披露制度。网络服务运营商作为反洗钱义务主体,应采取必要措施将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保存一定期限。其主要目的在于:一是作为反洗钱义务主体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和交易报告的记录与证明义务;二是可以为掌握客户真实身份、再现客户交易过程、发现可疑交易提供依据;三是为违法犯罪活动的调查、侦查、起诉、审判提供证据。完善虚拟货币系统统计和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报告与备案制度、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制度及信息安全审核制度,将虚拟货币在发行、流通等各环节涉及交易主体的身份信息进行保存,利用数据仓库、数据挖掘技术对海量的交易信息进行关联性分析,排查可
22、疑的行为,在网络环境中遏制洗钱犯罪。5、建立对发行主体的信用评级机制。利用技术手段,对虚拟货币的交易服务企业(平台)进行监控,行使对虚拟货币的认证和监管权利。通过对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的监控,建立对发行虚拟货币的企业的信用评级机制,定期对其进行信用评定,根据信用等级决定其能发行虚拟货币的种类和数量,使实力强、信用好的虚拟货币可以脱颖而出。此外,虚拟货币发行主体的客户识别制度、统计与信息披露制度也应在信用评级机制的考虑因素之内。参考文献【1】孙宝文,王智慧,赵胤钎电子货币与虚拟货币比较研究m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8,(10)【2】王川新世纪的金融创新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3】生柳荣当代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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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ofScience and Technology,PBC,Beijing,100086 China;2School ofEconomics andManagement,Beijing Normal University,100082 China)Abstract:With the instant development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 and intemet,virtual money becomes a necessary way ofweb micro paymentThe clearing form of virtual money is conven
25、ient and efficient which has a huge social benefitMeanwhile,there are also many risksThis paper focuses on the definition,function and features of virtual money,and analyzes its potentialrisk and raises some regulation advieesKey Words:Financial Regulation;Virtual Money;Micro Payment;Virtual Assessment(特约编辑:苏基溶;校对:ZAT、SOU)万方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