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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规范餐饮服务业准入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为加强我区餐饮服务业经营管理,优化餐饮服务业布局,明晰行政审批流程,促进餐饮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我区餐饮服务业准入管理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范围本规定所指的餐饮服务业是指以通过即时加工制作成品或半成品、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消费场所及相关设施的食品生产经营服务行业,包括餐馆(大型、
2、中型、小型)、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饮品店、糕点店、小餐饮、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餐饮管理企业等具体业态。二、餐饮服务业相关证照及办理流程餐饮服务业申请人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时,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先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质监)申请办理工商登记营业执照,再向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餐饮服务业申请人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按许可事项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申请人还应向消防和环保部门申请办理餐饮服务业相关许可。消防许可、环保批准文件与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不互为前置审批。三、餐饮服务业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餐饮服务业经营场所的定点应符合本区城市发展和环境功能的基本要求,保护周围的生活、生态环境。(二)餐饮服务业经营场所应该有足够的空间布置经营辅助设施和污染治理设施,具备排放污染物条件。 四、其他有关规定(1) 本通知自2016年 月 日起执行。原关于规范饮食娱乐服务业经营管理的通知(顺府办发(2008)87号)中关于餐饮服务业相关规定停止执行。(二)本通知内容由 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