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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献县城管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职权名称:对挖掘、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审批审批的监督一、监督检查对象责任单位为献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检查对象为挖掘、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或个人。二、监督检查内容事中监管: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1、申请书2、规划部门批准文件(抢修挖掘可不提供)3、施工设计图4、施工方案5、施工范围内地下管线分布图6、文明施工及安全防护措施7、施工现场围栏示意图;主要检查申请单位是否按审批的地点、面积及时间挖掘城市道路;挖掘城市道路是否对公共设施有所损坏;事后监管:现场检查挖掘城市道路是否按标准予以修复。三、监督检查方式执法单位日常受理,并结合平时巡查,对经许可的挖
2、掘城市道路行为进行规范。四、监督检查程序(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2)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 (3)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4)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5)根据检查情况,处理各类问题(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 (6)检查情况做好记录,相关材料归档。监督检查处理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监督检查措施:书面核查施工单位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情况,对施工单位施工现场是否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实施定期检查。监督检查处理: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规定作出处理。职权名称:对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及修剪、砍伐城市树
3、木核准、审批的监督一、监督检查对象责任单位为献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检查对象为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及修剪、砍伐城市树木的单位或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事中监管:依据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移植树木应当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载明拟移植树木的品种、数量、规格、位置等内容的申请书;(二)权属人意见;(三)树木移植方案和技术措施。提交建设项目备案或者核准文件、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砍伐树木应当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载明拟砍伐树木的品种、数量、规格、位置等内容的申请书;(二)权属人意见;(三)树木补植计划或者补救措施。主
4、要核查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及修剪、砍伐城市树木是否与许可相一致;书面核查施工单位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情况,对施工单位施工现场是否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实施定期检查。修剪、移植、砍伐城市树木执行情况。事后监管:书面核查修剪、移植、砍伐城市树木的执行情况材料,现场检查修剪、移植、砍伐城市树木的实际情况;现场检查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占用期满,是否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是否恢复城市绿化用地原状。三、监督检查方式执法单位日常受理、举报,并结合平时巡查,对经许可的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及修剪、砍伐城市树木的行为进行规范。四、监督检查程序(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2)
5、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 (3)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4)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5)根据检查情况,处理各类问题(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 (6)检查情况做好记录,相关材料归档。7、监督检查处理按照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等规定作出处理。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监督检查措施:(1)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及修剪、砍伐城市树木的单位或个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了临时占用手续。(2)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及修剪、砍伐城市树木的单位或个人的,占用期满,是否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是否恢复城市绿化用地原状。监督检查处理:按照城市绿化条例、湖北省城市绿
6、化实施办法等规定作出处理。 职权名称: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审批的监督一、监督检查对象处置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单位和个人;取得工程渣土准运证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二、监督检查内容事中监管:依据国务院对确需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的决定第10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8条第1款;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35条;沧州市市区全面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139号第7条、第16条,申请人需要提交材料1、申请书;2灭迹资料;3总平面图;4施工图(含结构图)事后监管:现场检查处置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单位和个人;取得工程渣土准运证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是否存在未取得渣土处置许可处置渣
7、土的行为;是否存在渣土处置量虚报、少报的行为;是否存在渣土处置核准不实、少收漏收的行为;是否存在未按批准内容处置的行为;是否存在运输车辆无证运输或不按批准线路、时间等内容规定运输的行为;是否存在未密闭化或密闭不严运输的行为;是否存在伪造、改造、出借许可证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三、监督检查方式1、由建筑垃圾渣土处置办公室对城区内的工地渣土外运情况及场地消纳处置情况日常巡查;2、开展执法检查:组织开展渣土处置专项整治。四、监督检查程序1、实施专项检查及抽查;2、局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相关中队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协助开展监督检查;3、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
8、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4、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工程渣土管理义务的情况实施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工地和消纳场地检查并做好记录。5、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工程渣土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责令限期(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监督检查措施:1、管辖中队、环卫站及时了解被检查人办理许可提供资料及许可证内容;2、定期检查运输车辆正副本办理情况,车辆密闭化情况;责令被检查人严格按照处置许可证内容进行处置;3、认真组织开展好检查和督查工作,确保各项程序有针对性和实效性;对群众的投诉举报,要做到有报必查、每查必果。4、发现被检查建设工地和处置
9、场地存在违法情形的,对当事人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5、对监督检查发现运输车辆不符合规定的,监督其实施整改;6、对检查发现存在消纳方量不明确或对处置量有异议的,应要求业主单位提供测绘报告或邀请第三方进行现场测绘;7、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立案查处,对涉案工具予以扣押并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对整治期间的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监督检查处理: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职权名称:对城市户外广告画廊、橱窗、标志牌、霓虹灯及桥梁上设置大型广告、悬挂物或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审批审批的监督一、监督检查对象责任
10、单位为献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必要时综合执法大队协助);检查对象为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事中监管:依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1行政许可申请书;2填写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3实地效果图三份4.房屋租赁协议事后监管:现场检查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户外广告设施的行为;是否存在经批准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广告发布的行为;是否存在未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形式、规格、内容设置的行为;是否存在到期户外广告设施、宣传栏等未按时拆除的行为;是否存在户外广告破损未及时修复的行为;是否存在在市区悬挂经营性横幅、直幅、条幅、过街横幅广告的行为;是否执
11、行户外广告技术规范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和省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要求需进行检验合格的;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三、监督检查方式执法单位日常受理、举报,并结合平时巡查,对经许可的城市户外广告、霓虹灯及桥梁上设置大型广告、悬挂物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行为进行规范。四、监督检查程序(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2)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 (3)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4)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5)根据检查情况,处理各类问题(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 (6)
12、检查情况做好记录,相关材料归档。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监督检查措施:1、发现利用虚假资料办理许可的,执法单位将对其许可的证件予以收回。2、对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规定的户外广告设施,监督其实施整改直至符合设置规范;发现被检查户外广告设施存在违法情形的,对当事人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3、对取得许可的当事人,如不按规定进行城市户外广告画廊、橱窗、标志牌、霓虹灯及桥梁上设置大型广告、悬挂物或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审批的行为,除责令立即(限期)改正外,应接受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处罚决定。4、对当事人不遵守许可规范的,行为情节恶劣,造成纠纷及严重影响的,及时移送公
13、安机关,并吊销其许可证件。 监督检查处理:按照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等规定作出处理。职权名称:对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的审批 一、监督检查对象受献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受权的各团体组织和个人。二、监督检查内容 事中监管: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四条,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一)占用道路从事经营的1、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书面申请2、占道地点平面示意图3、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出具区人民政府批准文件(二)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道路的1、临时占用道路书面申请2、项目计划批准文
14、件3、占道地点平面示意图(三)、建房施工临时出入口占用道路的1、临时占用道路书面申请2、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筑施工许可证复印件3、建筑施工平面布置图事后监管:现场检查申请单位是否按审批的地点、面积及时间占用城市道路;占用城市道路是否对公共设施有所损坏;三、监督检查方式执法单位日常受理、举报,并结合平时巡查。四、监督检查程序1、审批件办结后将已审批信息发给各城区中队;2、已获得审批许可的情况,纳入日常街面巡查;3、发现被检查人存在不按审批许可规定的行为,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监督检查措施:1、发现利用虚假资料办理许可的,执法单位将对其许可的证件予以收回。2、对取得
15、许可的当事人,如不按规定进行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的行为,除责令立即(限期)改正外,应接受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处罚决定。3、对当事人不遵守许可规范的,行为情节恶劣,造成纠纷及严重影响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吊销其许可证件 4、发现被检查人不按许可规定的时间、地点或超出审批占用面积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5、对被检查人逾期不整改的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检查处理:按照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等规定作出处理。职权名称:对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的监督一、监督检查对象城市排水许可申请人二、监督检查内容事中监管
16、: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行政审批效能优化房地产业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保留的房地产开发行政审批和备案项目目录的通知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1、城市排水许可申请表(书面文本1份,电子文本1份)。2、有关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材料(排水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共排水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办理验收交接手续,并按规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等责任);3、按规定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其中重点排污单位须通过环保验收);4、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出具
17、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 5、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应当提供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的有关材料;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应当提供具备检测水量、pH、CODcr、SS和氨氮能力及检测制度的材料。6、排水许可申请人合法(法人或自然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或居民身份证)。 房地产开发项目施工作业排水申请材料:1、有关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材料(排水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共排水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办理验收交接手续,并按规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等责任);2、按规定建设污
18、水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按“行政许可条件”第6项落实)注:施工期间补充呈报作业现场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事后监管: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适法性和真实性审查,重点是对申请排水时间、地点及数量进行审查。2、对城市排水与城市下水道接入的基本情况进行现场勘察。3、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交局公用事业科复审。三、监督检查方式执法单位日常受理、举报,并结合平时巡查。四、监督检查程序(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2)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 (3)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4)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5)根据检
19、查情况,处理各类问题(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 (6)检查情况做好记录,相关材料归档。监督检查处理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监督检查措施:1、进入现场开展检查;2、要求被检查排水户出示城市排水许可证书;3、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材料;4、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5、对当事人不遵守许可规范的,行为情节恶劣,造成纠纷及严重影响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吊销其许可证件 监督检查处理:依据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作出处理。职权名称: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的监督一、监督检查对象责任单位为献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检查对象为城市桥梁上架设各
20、类市政管线、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施工的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事中监管: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09项(国务院令412号);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护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建设部令第118号);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1、书面申请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4、施工组织设计方案5、管线架设设计图6、安全评估报告7、事故预警和应急抢修方案8、桥梁原设计单位出具的技术安全意见;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1、书面申请;2、城市规划部门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3、道路挖掘工程现
21、场施工方案:(1)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包括实际挖掘范围示意图、围栏范围示意图、施工设备等资料(2)现场污水处理排放设计及粉尘噪音控制措施(3)施工区域现有市政管网和周围建筑物、构筑物保护措施(4)现场卫生及安全保护措施(5)现场文明施工组织机构及负责人事后监管: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施工的单位占用的范围等是否与许可的相一致,书面核查申报的施工情况,现场查看施工建设情况。三、监督检查方式执法单位日常受理、举报,并结合平时巡查。四、监督检查程序(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己检查方案); (2)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
22、查; (3)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4)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5)根据检查情况,处理各类问题(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 (6)检查情况做好记录,相关材料归档。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监督检查措施(1)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施工单位进行书面核查;(2)对施工单位施工现场实施定期检查。监督检查处理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规定作出处理。职权名称:对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的监督一、监督检查对象责任单位为献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检查对象为申请燃气设施改动的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事中监管: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
23、务院令第583号)、河北省燃气管理办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4项,申请人需要提供的材料: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2、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件,职务、职称、安全技能考核合格证书以及施工、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书;3、燃气工程项目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者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和特种设备、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等资料。事后监管:现场检查1、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2、燃气经营者是否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3、燃气经营者是否倒卖、抵押、出租、出借
24、、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4、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5、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6、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7、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8、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9、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10、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三、监督检查方式执法单位日常受理、举报,并结合平时巡查。四、监督检查程序(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2)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
25、检查实行随机抽查; (3)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4)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5)根据检查情况,处理各类问题(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 (6)检查情况做好记录,相关材料归档。监督检查处理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监督检查措施:1、发现利用虚假资料办理许可的,执法单位将对其许可的证件予以收回。2、对取得许可的当事人,如不按规定进行燃气设施改动的行为,除责令立即(限期)改正外,应接受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处罚决定。3、对当事人不遵守许可规范的,行为情节恶劣,造成纠纷及严重影响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吊销其许可证件 监督检查处理: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河北省燃气管理办
26、法、等规定作出处理。职权名称:对拆除环卫设施批准的监督一、监督检查对象献县区域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企业法人、组织。二、监督检查内容事中监管: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件(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二十二条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一条,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1、权属关系证明材料;2、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设施、场所替代的证明材料;3、防止环境污染方案;4、因道路拓宽、改造、土地出让或其他城市规划建设需要请关闭、拆除的,提供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5、因易地重建需要拆除的,提供经规划部门批准的易地重建图纸。事后监管:核查建设单位是否超过拆除环境卫生设施许可范围等相
27、关情况,书面核查环卫设施复建(还建)方案执行情况材料,现场检查环卫设施复建(还建)工程实施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1、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众投诉和举报。2、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四、监督检查程序(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2)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 (3)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4)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5)根据检查情况,处理各类问题(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 (6)检查情况做好记录,相关材料归档。监督检查处理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监督检查
28、措施:书面核查环卫设施复建(还建)方案执行情况材料,现场检查环卫设施复建(还建)工程实施情况。 监督检查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相关部门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件、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处分建议。职权名称: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的监督一、监督检查对象 献县区域内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企业法人、组织。二、监督检查内容事中监管: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2项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1、提交书
29、面申请书;2、注册资金凭证;3、清扫总面积及机械清扫车数量材料;4、收集运输全密闭车辆情况材料;5、技术、质量、安全规定;6、合法的经营执照和道路运输许可证、车辆行驶证。事后监管:现场检查经营单位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工作开展及运行情况,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三、监督检查方式1、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众投诉和举报。2、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四、监督检查程序(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2)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 (3)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4)
30、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5)根据检查情况,处理各类问题(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 (6)检查情况做好记录,相关材料归档。监督检查处理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监督检查措施:(1)查阅相关文件资料,检查单位(个人)在设施建设和市场运营过程中是否按照审批的相关规定进行;(2)现场检查服务运行情况。监督检查处理:按照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作出处理。职权名称:对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的监督一、监督检查对象 献县区域内从事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的企业法人、组织。二、监督检查内容事中监管: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31、412号)第107项。2、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十九条。3、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九条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与城市绿线一致;2、绿地使用功能的改变或局部使用功能的改变并未改变绿化用使用性质;3、源于城市总体规划调整、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城市重大防灾救灾项目的需要;4、专家组论证、公众听证会意见一致。5、管线建设单位申请;事后监管:现场检查建设单位对变更的绿化规划的执行情况及绿化用地使用性质改变后的使用情况。三、监督检查方式1、绿化主管部门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众投诉和举报。2、有关单位和个人应
32、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四、监督检查程序(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2)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 (3)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4)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5)根据检查情况,处理各类问题(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 (6)检查情况做好记录,相关材料归档。监督检查处理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监督检查措施:到现场检查,申请单位(个人)是否按设计方案施工,是否严格按照审批要求用地,对不按审批要求使用的,责令申请单位(个人)采取改进措施,整改到位。监督检查处理: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相关部门按照城市
33、绿化条例、河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发现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处分建议。职权名称:对管线建设穿越城市绿地审批的监督 一、监督检查对象献县区域内从事管线建设穿越城市绿地的企业法人、组织。二、监督检查内容事中监管: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1、管线建设情况说明;2、管线建设规划批准文件;3、绿地恢复措施。事后监管:现场检查建设单位对变更的绿化规划的执行情况及绿化用地使用性质改变后的使用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1、绿化主管部门建
34、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众投诉和举报。2、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四、监督检查程序(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2)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 (3)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4)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5)根据检查情况,处理各类问题(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 (6)检查情况做好记录,相关材料归档。监督检查处理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监督检查措施:到现场检查,申请单位(个人)是否按设计方案施工,是否严格按照审批要求用地,对不按审批要求使用的,责令申请单位(个人)采取改进措施,整改到
35、位。监督检查处理: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相关部门按照城市绿化条例、河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发现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处分建议。职权名称:对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的监督一、监督检查对象 献县区域内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企业法人、组织。二、监督检查内容事中监管: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1、履带车采用平板拖运的线路久上、下点压路的临时应急措施;2、超限车辆的厂牌型号、自载质量、轴载质量、轴距、轮胎压力、载货时总的外廓尺寸等有关资料;3、货物名称、重量、外廓尺寸及必要的总体轮廓图;4、货物运输的
36、起讫点,拟经过的路线和运输时间;5、车辆行驶证及已取得的公路部门签发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事后监管:对申领了许可证的单位个人进行书面核查;配合交警部门对实施情况定期检查,同时实施不定期抽查。三、监督检查方式1、市政主管部门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众投诉和举报。2、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四、监督检查程序(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2)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 (3)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4)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5)根据检查情况,处理各类问题(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
37、(6)检查情况做好记录,相关材料归档。监督检查处理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监督检查措施:(1)对申领了许可证的单位个人进行书面核查;(2)配合交警部门对实施情况定期检查,同时实施不定期抽查。监督检查处理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规定作出处理。职权名称:对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审批监督一、监督检查对象献县区域内供水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事中监管:依据城市供水条例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1、按照要求如实填写的申请书;2、与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签订的有关协议;3、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设计文件;4、城市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公开办事条件和办事流程;为前来申请办理业务的企
38、业提供咨询辅导。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按照有关要求实地勘验;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准予许可的制作许可证件文件,送达并信息公开。事后监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规定,负责监督检查;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行使审批撤销权。三、监督检查方式执法单位日常受理、举报,并结合平时巡查。四、监督检查程序(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2)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 (3)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4)实
39、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5)根据检查情况,处理各类问题(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 (6)检查情况做好记录,相关材料归档。监督检查处理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监督检查措施:1、进入现场开展检查;2、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材料;4、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5、对当事人不遵守许可规范的,行为情节恶劣,造成纠纷及严重影响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吊销其许可证件 监督检查处理:依据城市供水条例等规定作出处理。职权名称:对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监督单位:献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一、监督检查对象献县区域内供水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事中监管:依据城市供水条例申请人需
40、要提交的材料:1、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停止供水审批表3份2、工程施工或设备维修技术方案(原件)3、由保障用户供水的应急方案(原件)4、提前24小时告知用水用户的工作方案5、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提供在抢修同时通知用户的证明材料和证据。事后监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规定,负责监督检查;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行使审批撤销权。三、监督检查方式执法单位日常受理、举报,并结合平时巡查。四、监督检查程序(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2)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 (3)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4)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5)根据检查情况,处理各类问题(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 (6)检查情况做好记录,相关材料归档。监督检查处理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监督检查措施:1、进入现场开展检查;2、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材料;4、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5、对当事人不遵守许可规范的,行为情节恶劣,造成纠纷及严重影响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吊销其许可证件 监督检查处理:依据城市供水条例等规定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