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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解读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目 录关于贯彻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1101号).(3)附件1 : 药品GMP认证申请资料要求. .(6)附件2 : 药品GMP证书编号格式.(10)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的总体变化.(11)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逐章解读.(14)第一章 总则.(14)第二章 质量管理.(16)第三章 机构与人员. . (20)第四章 厂房与设施.(33)第五章 设备.(41)第六章 物料与产品.(45)第七章 确认与验证.(59)第八章 文件管理.(65)第九章 生产管理.
2、(79)第十章 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90)第十一章 委托生产与委托检验.(108)第十二章 产品的发运与召回.(110)第十三章 自检.(112)第十四章 附则.(113)关于发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无菌药品等5个附录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11年第16号).(120)附录1 : 无菌药品.(121)附录2 : 原料药.(137)附录3 : 生物制品.(149)附录4 : 血液制品.(156)附录5 : 中药制剂.(160)关于贯彻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1 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3、):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卫生部令第79号)已经卫生部发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贯彻实施工作,依据药品管理法和第79号卫生部令的规定,现将实施步骤及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务必髙度重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实施工作,充分认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实施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充分认识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对确保药品质量安全,促进医药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进一步增强我国医药产业国际竞争能力的重要意义。应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的实施纳入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十二五”期间药
4、品监管工作的重点,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二、自2011年3月1日起,凡新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改、扩建)车间均应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的要求。现有药品生产企业血液制品、疫苗、注射剂等无菌药品的生产,应在2013年12月31日前达到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要求。其他类别药品的生产均应在2015年1 2月3 1 日前达到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 010年修订)要求。未达到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要求的企业(车间),在上述规定期限后不得继续生产药品。三、药品生产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的
5、实际,制定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实施计划并报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要求,建立和完善企业质量管理体系,配备必要的药品质量管理人员;建立和更新符合本企业实际的各类管理软件并验证和试运行,确保新的软件能够满足和适应本企业产品生产过程的使用要求,全面提升企业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保障能力;应结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本企业药品质量管理要求以及岗位操作规范,组织开展企业员工的培训。上述相关工作应在2013年12月31日前完成。四、药品生产企业在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体系变化和硬件改造的同时,应加强对在产药品生产及质量的管理,确
6、保上市药品的质量安全,保障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实施工作的平稳、有序。现有药品GMP证书有效期满但尚未达到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要求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在原药品GMP证书期满前六个月,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年修订)要求进行自查,并将自查结果报送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对企业自查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符合要求的,血液制品、疫苗、注射剂等无菌药品生产企业现有药品GMP证书有效期延续至2013年12月31 日;其他类别药品现有药品G M P 证书有效期延续至2015年12月31日。不符合要求的,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企业
7、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收回药品GMP证书。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在网站上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GMP证书延续情况予以公示。五、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做好辖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的宣传和培训,组织开展各级药品监管人员、药品GMP 检查员以及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生产及质量管理负责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的培训。加强辖区药品检查认证体系及能力建设,并对本级检查认证机构的检查认证能力组织开展评估。评估内容包括组织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检查人员结构及培训等情况。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2011年3月1日起开始受理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
8、范(2010年修订)的认证申请。凡经过检查认证符合要求的,核发新编号的药品GMP证书。2011年3月1日前巳经受理的认证申请,按原规定完成认证工作并核发药品GMP证书,其有效期最长至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实施期限。七、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与配合,确保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实施工作有序进行。应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的督促与指导,加强药品生产企业在产药品生产现场的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督促企业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要求进行整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统一编写培训教材
9、,为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办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师资培训班,并对各省开展培训工作予以指导。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将辖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具体实施工作方案和对检查认证机构开展的评估结果于2011年6月1日前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实施工作中如有新情况,应及时报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对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工作以及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开展检查认证工作进行督导检查。附件:1 、药品GMP认证申请资料要求2 、药品GMP证书编号格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曰附件1:药品GMP认证申请资料要求1企业
10、的总体情况l.1企业信息 企业名称、注册地址; 企业生产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人、传真、联系电话(包括应急公共卫生突发事件2 4小时联系人、联系电话)。1.2 企业的药品生产情况 简述企业获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生产活动,包括进口分包装、出口以及获得国外许可的药品信息; 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涉及出口的需附上境外机构颁发的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获得批准文号的所有品种(可分不同地址的厂区来填写,并注明是否常年生产,近三年的产量列表作为附件); 生产地址是否有处理高毒性、性激素类药物等高活性、高致敏性物料的操作,如有应当列出,并应在附件中予以标注。1.3 本次药品GMP认证申请的范
11、围 列出本次申请药品GMP认证的生产线,生产剂型、品种并附相关产品的注册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最近一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该生产线的检查情况(包括检查日期、检查结果、缺陷及整改情况,并附相关的药品GMP证书)。如该生产线经过境外的药品GMP检查,一并提供其检查情况。1.4 上次药品GMP认证以来的主要变更情况 简述上次认证检査后关键人员、设备设施、品种的变更情况。2 .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2.1 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描述 质量管理体系的相关管理责任,包括高层管理者、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受权人和质量保证部门的职责; 简要描述质量管理体系的要素,如组织机构、主要程序、过程等。2.2 成
12、品放行程序 放行程序的总体描述以及负责放行人员的基本情况(资历等)。2.3 供应商管理及委托生产、委托检验的情况 概述供应商管理的要求,以及在评估、考核中使用到的质量风险管理方法; 简述委托生产的情况;(如有) 简述委托检验的情况。(如有)2.4 企业的质量风险管理措施 简述企业的质量风险管理方针; 质量风险管理活动的范围和重点,以及在质量风险管理体系下进行风险识别、评价、控制、沟通和审核的过程。2.5 年度产品质量回顾分析 企业进行年度产品质量回顾分析的情况以及考察的重点。3.人员3.1 包含质量保证、生产和质量控制的组织机构图(包括高层管理者),以及质量保证、生产和质量控制部门各自的组织机
13、构图。3.2 企业关键人员及从事质量保证、生产、质量控制主要技术人员的数量及资历。3.3 质量保证、生产、质量控制、贮存和发运等各部门的员工数。4厂房、设施和设备4.1 厂房 简要描述建筑物的建成和使用时间、类型(包括结构以及内外表面的材质等)、场地的面积。 厂区总平面布局图、生产区域的平面布局图和流向图,标明比例。应当标注出房间的洁净级别、相邻房间的压差,并且能指示房间所进行的生产活动。 简要描述申请认证范围所有生产线的布局情况。 仓库、贮存区域以及特殊贮存条件进行简要描述。4.1.1 空调净化系统的简要描述 空调净化系统的工作原理、设计标准和运行情况,如进风、温度、湿度、压差、换气次数、回
14、风利用率等。4.1.2 水系统的简要描述 水系统的工作原理、设计标准和运行情况及示意图。4.1.3 其他公用设施的简要描述 其他的公用设施如:压缩空气、氮气等的工作原理、设计标准以及运行情况。4.2 设备4.2.1 列出生产和检验用主要仪器、设备。4.2.2 清洗和消毒 简述清洗、消毒与药品直接接触设备表面使用的方法及验证情况。4.2.3 与药品生产质量相关的关键计算机化系统 简述与药品生产质量相关的关键的计算机化系统的设计、使用验证情况。5文件 描述企业的文件系统; 简要描述文件的起草、修订、批准、发放、控制和存档系统。6生产6.1 生产的产品情况 所生产的产品情况综述(简述); 本次申请认
15、证剂型及品种的工艺流程图,并注明主要质量控制点与项目6.2 工艺验证 简要描述工艺验证的原则及总体情况; 简述返工、重新加工的原则。6.3 物料管理和仓储 原辅料、包装材料、半成品、成品的处理,如取样、待检、放行和贮存; 不合格物料和产品的处理。7.质量控制 描述企业质量控制实验室所进行的所有活动,包括检验标准、方法、验证等情况。8发运、投诉和召回8.1 发运 简要描述产品在运输过程中所需的控制,如,温度/湿度控制; 确保产品可追踪性的方法。8.2 投诉和召回 简要描述处理投诉和召回的程序。9、自检 简要描述自检系统,重点说明计划检查中的区域选择标准,自检的实施和整改情况。附件2 :药品GMP
16、证书编号格式核发新编号的药品G M P 证书,具体格式为:国家局核发的证书:CN+四位年号+四位顺序号。如:CN20110000;省级局核发的证书:省份二位字母码(附后)+四位年号+四位顺序号。如:BJ20110000省级局核发证书二位字母代码表序号名称字母码1北京市BJ2天津市TJ3河北省HE4山西省SX5内蒙古自治区NM6辽宁省LN7吉林省JL8黑龙江省HL9上海市SH10江苏省JS11浙江省ZJ12安徽省AH13福建省FJ14江西省JX15山东省SD16河南省HA17湖北省HB18湖南省HN19广东省GD20广西壮族自治区GX21海南省HI22重庆市CQ23四川省SC24贵州省GZ25云
17、南省YN26西藏自治区XZ27陕西省SN28甘肃省GS29青海省QH30宁夏回族自治区NX31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XJ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 - 1999)制定。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2010年修订的总体变化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 0 10年修订)(以下简称新版GMP)已于2011年2月12日以卫生部令的形式公开发布,并于2011年3月1日起施行。新版GMP共分14章,313条。相对于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年修订)(以下简称旧版GMP ) 的14章88条而言,内容大幅增加。新旧版本GMP章节名称及条款数见下表。表 新旧版GMP章节名称及条款数对照表章节
18、新版章节名(条款数)旧版章节名(条款数)第一章总则(4,原文第14条)总则(2,原文第12条)第二章质量管理(11,原文第515 条)机构与人员(5,原文第37 条)第三章机构与人员(22,原文第1637条)厂房与设施(23,原文第830条)第四章厂房与设施(33,原文第3870条)设备(7,原文第3137条)第五章设备(31,原文第71101 条)物料(10,原文第3847条)第六章物料与产品(36,原文第102137 条)卫生(9,原文第4856条)第七章确认与验证(12,原文第138149 条)验证(4,原文第5760条)第八章文件管理(34,原文第150183条)文件(5,原文第616
19、5条)第九章生产管理(33,原文第184216条)生产管理(8,原文第6673条)第十章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61,原文第217277条)质量管理(3,原文第7476条)第十一章委托生产与委托检验(15,原文第 278292条)产品销售与收回(3,原文第7779条)第十二章产品发运与召回(13,原文第293305条)投诉与不良反应报告( 3,原文第80 82条)第十三章自检(4,原文第306309条)自检(2,原文第8384条)第十四章附则(4,原文第310313条)附则(4,原文第8588条)新版GMP的修订工作始于2006年,历时5年修改而成。其主要特点如下。一、全面提升管理要求1、提高了对
20、从业人员的资质要求。新版GMP首次引入了“质量受权人”的概念,在“机构与人员”一章中明确将质量受权人和企业负责人、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一并列为药品生产企业的关键人员,并从学历、技术职称、工作年限等方面提高了对关键人员的资质要求。例如,新版GMP对生产管理负责人和质量管理负责人的学历要求由原来的大专以上改为“至少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与此同时,新版GMP明确规定了关键人员的职责。新版GMP首次明确规定了质量受权人制度,标志着所有药品生产企业均应实施质量受权人制度。2、明确要求企业建立药品质量管理体系。新版GMP第二条明确规定:“企业应当建立药
21、品质量管理体系。该体系应当涵盖影响药品质量的所有因素,包括确保药品质量符合预定用途的有组织、有计划的全部活动。”3、新版GMP“文件管理、生产管理、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三章内容较旧版大幅度提升,条目细化,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增强。例如,在第八章文件管理中,分节对质量标准、工艺规程、批生产记录、批包装记录、操作规程和记录等的编写、复制、存档和发放等提出了十分具体的要求。二、部分提高硬件要求1、提高了无菌制剂生产环境的洁净度要求。新版GMP在无菌药品附录中采用了WHO和欧盟最新的A、B、C、D分级标准,对无菌药品生产的洁净度级别提出了具体要求。与此同时,还增加了在线监测的要求,特别对生产环境中的悬浮微
22、粒的静态、动态监测,对生产环境中的微生物和表面微生物的监测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2、增加了对设施设备的要求。在厂房与设施章中,按生产区、仓储区、质量控制区和辅助区分别提出了设计和布局的要求,对设备的设计和安装、维护和维修、使用、校准等方面也都作出了具体规定。三、引入质量风险管理概念并增设相应管理制度增设的新制度包括:供应商的审计和批准、变更控制、偏差管理、超标调查(OOS)、纠正和预防措施(CAPA)、持续稳定性考察计划、产品质量回顾分析等。这些制度分别从原辅料采购、生产工艺变更、操作中的偏差处理、发现问题的调查和纠正、上市后药品质量的持续监控等方面,对各环节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管理和控制,促使企
23、业建立相应的制度,及时发现并控制影响药品质量的不安全因素,主动防范质量事故的发生。四、强调药品生产的全过程必须严格按注册审批要求实施药品的生产质量管理过程是对注册审批要求的贯彻和实施。新版GMP 在许多章节中明文规定了生产要求与注册审批要求的一致性。例如,药品生产企业必须采用注册批准的原辅料进行生产,其来源也必须与注册标准一致;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注册批准的处方和工艺进行生产,不得改动处方和工艺;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注册批准的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进行检验。强调只有符合注册批准的全部要求的药品才可放行销售。五、新版GMP完善了与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的有效衔接新版GMP明文规定:(企业)应当制定召回操作规程,确
24、保召回工作的有效性;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组织协调召回工作,并配备足够数量的人员;召回应当能够随时启动,并迅速实施;召回产品时应当立即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产品召回负责人应当能够迅速查阅到药品发运记录;已召回的产品应当有标识并单独贮存;召回的进展过程应当有记录;应当定期对产品召回系统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六、新版GMP含正文14章313条和相关附录,首批5个附录即无菌药品、原料药、生物制品、血液制品、中药制剂已经完成制定/修订工作,以后还将陆续发布相关附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2010年修订)逐章解读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
25、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条文注释本条说明的是新版GMP制定的法律和法规依据。1、旧版GMP总则第一条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制定本规范”。2、与旧版GMP内容对比,新版GMP的制定依据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这是为了适应我国药品监管形势的需要,也为以后解释新版GMP提供了更为详细的行政法规依据。第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药品质量管理体系。该体系应当涵盖影响药品质量的所有因素,包括确保药品质量符合预定用途的有组织、有计划的全部活动。条文注释本条解释了企业药品质量管理体系的涵盖范围。1、旧版GMP总则第二条内容为:“本规范是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适用于药品制
26、剂生产的全过程、原料药生产中影响成品质量的关键工序”。2、与旧版GMP内容对比,新版GMP的涵盖范围明显扩大,其“涵盖影响药品质量的所有因素,包括确保药品质量符合预定用途的有组织、有计划的全部活动”,而不仅仅是“适用于药品制剂生产的全过程、原料药生产中影响成品质量的关键工序”。3 、对照美国和欧盟的GMP , GMP已成为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其是一套系统的、科学的管理制度。实施GMP ,不仅仅通过最终产品的检验来证明达到质量要求,而是在药品生产的全过程中实施科学的全面管理和严密的监控来获得预期质量。实施GMP可以防止生产过程中药品的污染,提高药品质量,有效进行监管。GMP是药品生产的
27、一种全面质量管理制度,这一点在本条文中得到了充分体现,说明了我国GMP标准在制定的出发点上就是要达到高标准,与国际接轨。第三条 本规范作为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是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旨在最大限度地降低药品生产过程中污染、交叉污染以及混淆、差错等风险,确保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的药品。条文注释本条为新增条文,其肯定了新版GMP是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并阐明了其目的是“最大限度地降低药品生产过程中污染、交叉污染以及混淆、差错等风险,确保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的药品”。第四条 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规范,坚持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条文注释本条为新
28、增条文,其明确了企业执行新版GMP的道德标准,即“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第二章 质量管理本章为新增内容,共计11条。新版GMP对质量管理的要求参照了欧盟人与兽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08版第一章质量管理的相关内容。本章是GMP编写总的框架和纲领。阐述质量保证、生产质量管理、质量控制、质量风险管理的概念和关系,并在第十章对全部活动做了系统而细化的规定。质量风险管理是新版GMP提出的新理念。第一节 原 则第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符合药品质量管理要求的质量目标,将药品注册的有关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的所有要求,系统地贯彻到药品生产、控制及产品放行、贮存、发运的全过程中,确保所生产的药品符合
29、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条文注释本条明确了质量目标,规定有关药品形成的所有活动最终必须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第六条 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应当确保实现既定的质量目标,不同层次的人员以及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共同参与并承担各自的责任。条文注释本条明确了药品质量管理责任,体现了全员参与质量的理念。第七条 企业应当配备足够的、符合要求的人员、厂房、设施和设备,为实现质量目标提供必要的条件。条文注释本条明确了达到质量目标的条件,是对硬件条件和人员条件的原则性要求。第二节 质量保证第八条 质量保证是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企业必须建立质量保证系统,同时建立完整的文件体系,以保证系统有效运行。条文注释本条明确了质量保证
30、的地位和重要性,并提出保证系统运行的条件是完整的文件体系。第九条 质量保证系统应当确保:(一)药品的设计与研发体现本规范的要求;(二)生产管理和质1(三)管理职责明确;(四)采购和使用的原辅料和包装材料正确无误;(五)中间产品得到有效控制;(六)确认、验证的实施;(七)严格按照规程进行生产、检查、检验和复核;(八)每批产品经质量受权人批准后方可放行;(九)在贮存、发运和随后的各种操作过程中有保证药品质量的适当措施;(十)按照自检操作规程,定期检查评估质量保证系统的有效性和适用性。条文注释本条明确了质量保证系统涵盖的范围和具体要求。第十条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制定生产工艺,系统地
31、回顾并证明其可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要求的产品;(二)生产工艺及其重大变更均经过验证;(三)配备所需的资源,至少包括:1.具有适当的资质并经培训合格的人员;2.足够的厂房和空间;3.适用的设备和维修保障;4.正确的原辅料、包装材料和标签;5.经批准的工艺规程和操作规程;6.适当的贮运条件。(四)应当使用准确、易懂的语言制定操作规程;(五)操作人员经过培训,能够按照操作规程正确(六)生产全过程应当有记录,偏差均经过调查并记录(七)批记录和发运记录应当能够追溯批产品的完整历史,并妥善保存、便于查阅;(八)降低药品发运过程中的质量风险;(九)建立药品召回系统,确保能够召回任何一批已发运销售的产品;(十
32、)调查导致药品投诉和质量缺陷的原因,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质量缺陷再次发生。条文注释本条明确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活动具体要求。具体规定在本规范其他各章细化。第一款是对生产工艺的要求,要求证明生产工艺能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第二款明确了验证对生产工艺及重大变更的重要性。第三款明确了所需配备的资源。第四款和第五款明确了对操作规程的要求。第六款和第七款明确了对记录管理的要求。第八款至第十款明确了药品进入市场及售后服务的要求。第三节 质量控制第十一条 质量控制包括相应的组织机构、文件系统以及取样、检验等,确保物料或产品在放行前完成必要的检验,确认其质量符合要求。条文注释本条明确了质量控制的内
33、容。第十二条 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一)应当配备适当的设施、设备、仪器和经过培训的人员,有效、可靠地完成所有质量控制的相关活动;(二)应当有批准的操作规程,用于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的取样、检查、检验以及产品的稳定性考察,必要时进行环境测,以确保符合本规范的要求;(三)由经授权的人员按照规定的方法对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取样;(四)检验方法应当经过验证或确认;(五)取样、检查、检验应当有记录,偏差应当经过调查并记录;(六)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必须按照质量标准进行检查和检验,并有记录;(七)物料和最终包装的成品应当有足够的留样,以备必要的检
34、查或检验;除最终包装容器过大的成品外,成品的留样包装应当与最终包装相同。条文注释本条明确了质量控制系统的基本要求。第一款明确了对硬件和人员的原则性要求。第二款至第七款明确了软件要求,包括操作规程、取样、检验方法的验证与确认、留样以及记录文件等。在本规范相关章节对具体要求进行了细化。第四节 质量风险管理是新版GMP的新理念,与ICH-Q9相适应。本节明确了企业必须科学地对产品整个生命周期进行质量风险评估,在质量风险管理过程中,企业采取的方法、措施、形式和文件应与风险的级别相适应。第十三条 质量风险管理是在整个产品生命周期中采用前瞻或回顾的方式,对质量风险进行评估、控制、沟通、审核的系统过程。条文
35、注释质量风险管理是本规范新增的新管理理念。本条明确了质量风险管理的概念。第十四条 应当根据科学知识及经验对质量风险进行评估,以保证产品质量。条文注释本条明确了质量风险评估的原则性要求。新版GMP中引入风险管理的理念,并相应增加了一系列新制度,如:供应商的审计和批准、变更控制、偏差管理、超标( 00S )调查、纠正和预防措施(CAPA )、持续稳定性考察计划、产品质量回顾分析等,分别从原辅料采购、生产工艺变更、操作中的偏差处理、发现问题的调查和纠正、上市后药品质量的持续监控等方面,对各个环节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管理和控制,促使生产企业建立全链条的、相应的制度,及时发现影响药品质量的不安全因素,主动
36、防范质量事故的发生,以最大限度保证产成品和上市药品的质量。第十五条 质量风险管理过程所采用的方法、措施、形式及形成的文件应当与存在风险的级别相适应。条文注释本条明确了质量风险管理过程应与风险级别相适应。欧盟GMP 中规定:“质量风险管理过程的工作、正式程度与文件水平应当与风险水平相一致。”与本条规定相一致。第三章 机构与人员新版GMP第三章“机构与人员”相对旧版GMP第二章“机构与人员”有如下几方面改进:1.明确将质量受权人与企业负责人、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一并列为药品生产企业的关键人员。2.从学历、技术职称、工作经验等方面提高了对关键人员的资质要求。比如,对生产管理负责人和质量管理
37、负责人的学历要求由现行的大专以上提高到本科以上,规定需要具备的相关管理经验并明确了关键人员的职责。3.就关键人员的职责做出了明确规定。4.对于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状况和生产、仓储区的人员活动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第一节 原 则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与药品生产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并有组织机构图。企业应当设立独立的质量管理部门,履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职责。质量管理部门可以分别设立质量保证部门和质量控制部门。条文注释旧版GMP关于此处的表述为“第三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建立生产和质量管理机构。各级机构和人贝职责应明确,并配备一定数量的与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具有专业知识、生产经验及组织能力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比较
38、二者差异,我们不难发现,新版GMP明确将质量管理部门提出,并明确提出质量管理部门和生产管理部门应在企业组织架构图中有明确位置。同时对于质量管理部门的职责明确为“履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并建议质量管理部门(qaulity management)下面设立质量保证部门(quality assurance, QA) 和质量控制部门(quality control,QC)。 关于质量保证部门(QA) 在欧盟(European Union,EU)、药品监察检查合作计划(Pharmaceutical inspection Co - operation scheme,PIC/S)和世界卫生组织(World
39、Health Organization,WHO)的职责表述综合为以下几个方面:1.在确保QA相关原则的基础上进行生产设计与研发;2.撰写供应、生产计划中各个质量要素计划;3.明确组织架构图和人员工作职责,尤其是关键人员(key person)的职责;4.控制管理有关原材料、包材的购进单据、取样和检验方法;5.监测药物中间体;6.检验最终产品;7.批次放行;8.控制管理;9.控制管理储存与分销;10.质量相关要素自检。而在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FDA)在美联邦法规总揽(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CFR)在第2
40、11部分2.6. 1处有相关的类似描述,其主要集中在相关生产的设计与发展和质量相关要素自检。关于质量控制部门(QC)在欧盟(European Union,EU)、药品监察检查合作计划(Pharmaceutical inspection Co - operation scheme,PIC/S)的职责表述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关注实验室建设、人员培训等与质量管理相关的软硬件要求;2.确定取样的方法与人员,因有时会与QA的部分职能重叠,此处并非QC的必要职能;3.确认改进检验方法;4.保存记录相关原材料、中间体、包材和最终产品的取样、检验和抽检记录;5.确认最终产品有效成分与标示成分含量;6.
41、确保检验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并对相关结果进行评估;7.向质量受权人进行批次放行提供完整的检验记录;8.保存最终产品样品一年或者有效期之内。第十七条 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参与所有与质量有关的活动,负责审核所有与本规范有关的文件。质量管理部门人员不得将职责委托给其他部门的人员。条文注释旧版GMP关于质量管理部门的职责在第十章做出明确表述,新版GMP在此处对于质量管理部门的职责范围进一步扩大,规定“参与所有与质量有关的活动,负责审核所有与本规范有关的文件”。并且明确规定质量管理部门的人员不得将相关职责进行委托。质量管理部门主要有质量保证部门(QA)和质量控制部门(QC)所组成,故欧盟等组织对于质量管理
42、部门的职责,作了详尽说明,见第十六条条文注释内容。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配备足够数量并具有适当资质(含学历、培训和实践经验)的管理和操作人员,应当明确规定每个部门和每个岗位的职责。岗位职责不得遗漏,交叉的职责应当有明确规定。每个人所承担的职责不应当过多。所有人员应当明确并理解自己的职责,熟悉与其职责相关的要求,并接受必要的培训,包括上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条文注释旧版GMP关于此处的表述为“第三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建立生产和质量管理机构。各级机构和人员职责应明确,并配备一定数量的与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具有专业知识、生产经验及组织能力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相对于旧版GMP,新版GMP不仅提出了人员应具备相应
43、的资质,同时对于交叉岗位的职责要求做出了明确,最为重要的是首次提出了所有人员应接受培训,此处相对于旧版GMP简单的“从事药品生产操作及质量检验的人员应经专业技术培训”更新为“所有人员应当明确并理解自己的职责,熟悉与其职责相关的要求,并接受必要的培训,包括上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首次明确了培训应包括上岗前和继续培训两个部分。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对此均有规定,明确了尤其是所有人员(all person)均应接受相关培训,培训主要应包括上岗前培训(recuitment training)和继续培训(training continue through employment),并对于相关培训内容都做了要求,
44、相关内容在“第三节培训”处进行详尽描述,此处不再赘述。第十九条 职责通常不得委托给他人。确需委托的,其职责可委托给具有相当资质的指定人员。条文注释旧版GMP对于此处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相对新版GMP的第十七条规定可以看出,此处的职责并不能包括质量管理部门,应主要指生产或者其他部门和岗位。第二节 关键人员第二十条 关键人员应当为企业的全职人员,至少应当包括企业负责人、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生产管理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可以兼任。应当制定操作规程确保质量受权人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企业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干扰。条文注释相对于旧版GMP ,新版GMP首次提出明确了关键人员(key person)的定义,并在随后对于关键人员的职责和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