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理工大学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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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华东理工大学章程华东理工大学章程华东理工大学发展规划处2014年6月24日关于华东理工大学章程制定情况的说明 制定大学章程不仅是高等学校依法自主管理,实现依法治校的必要条件,也是明确高等学校内外部权利义务关系,促进高校完善治理结构、科学发展,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载体。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1号)和教育部办公厅有关文件精神,为科学筹划、有序推进我校章程制定工作,2012年学校拟定了华东理工大学章程制定工作方案。 根据工作方案,学校章程工作起草小组在查阅、研究国内外著名高校“大学章程”的同时,全面梳理了我校现有规章制度,在多次研讨基础上,先后听取了章程起草秘书组、工作组

2、、学校中心组成员、退休老领导、老教授、院士和校董会主席等资深专家的意见,围绕章程制定工作共召开了不同形式的座谈讨论会40余次,参加讨论人员700余人次,提供修改意见600余条,反复修改达50版。 目前,华东理工大学章程已交教代会讨论,并结合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核准与实施工作的通知精神,参阅已经核准的15所学校章程,进一步进行了修改。已于6月16日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常委会审定。目前拟将此上报的核准稿计划于2014年6月下旬上校园网公示后7月上旬提交教育部审核。 华东理工大学章程起草秘书组 2014年6月17日华东理工大学章程序 言华东理工大学(原名华东化工学院)是中华人

3、民共和国教育部直属重点大学,1952年由交通大学、震旦大学、大同大学、东吴大学、江南大学等高校化工系合并创建的中国第一所以化工特色闻名的高等学府,1993年改为现名。经过不懈努力,学校已发展成为以工为主,理、工、农、医、经、管、文、法、艺术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研究型大学。在创业、求索、发展、图强的奋斗历程中,学校遵循“勤奋求实、励志明德”的校训,以“培育英才、服务社会、奉献人类”为使命,坚持“以人为本、注重过程、传承创新”的办学理念,秉承“脚踏实地、大气谦和”的精神品格,形成了“开拓进取、自强不息、知行合一、追求卓越”的大学文化。 【说明】学校的历史沿革、学科特色、校训、使命、办学思想。第一章

4、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规,制定本章程。【说明】本条是对制定章程的目的和依据的说明。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华东理工大学,英译为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简称“华理”,英文缩写为“ECUST”,英文发音为 i:kst。学校网址是http:/ 。【说明】本条是对学校校名、英文译名、网络域名的规定。第三条 学校法定地址为上海市徐汇区梅陇路130号。学校设有徐汇校区、奉贤校区和金山校区。学校可根据发展需要,变更注册地。【说明】

5、本条是对学校注册地址和校区地址的规定。第四条 学校由国家举办,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由教育部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共建,为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说明】本条是对举办方、主管部门及共建方的说明。第五条 举办者负责任命学校主要领导。举办者和共建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自主办学,给予人力、物力、财力和政策支持,为学校发展创造良好的办学条件和办学环境。 【说明】本条是对举办者和共建者为学校提供支持的规定。第六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教学、科研、行政及财务等办学自主权,接受举办者和共建者的指导、监督和评估。【说明】本条是对学校独立法人资格和办学自主权的规定。第七条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

6、及时发布学科、专业、招生、就业、办学质量等信息,保障师生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说明】本条是对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的说明。第八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办学规律。学校的目标定位是国际知名、特色鲜明、多学科高水平的研究型大学。【说明】本条是对学校办学方向、目标定位与发展愿景的说明。第九条 学校设置理、工、农、医、经济、管理、文学、法学、艺术、哲学等学科门类。【说明】本条是对学校学科门类的规定。第十条 学校的基本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本科生教育和研究生教育,同时开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和培训,发展国际教育,开展继续教育和远程教育,提供终身教育服

7、务。【说明】本条是对学校教育形式的规定。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自主制定招生方案、调整系科招生比例。【说明】本条是对学校招生、学科专业调整的规定。第十二条 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学校向为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荣誉称号,对于卓越的学者或者著名社会活动家,依法授予名誉博士学位。【说明】本条是对学校学位制度的规定。第十三条 学校实施国际化发展战略,加强高层次、宽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为提高师生跨文化交流和理解能力创造条件,促进教学、科研与管理水平全面提升。【说明】本条是对学校实施国

8、际化发展战略的规定。第二章 学校功能第十四条 学校承担人才培养、学术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的重任。核心任务是立德树人。【说明】本条是对学校职能和核心任务的规定。第十五条 学校致力于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国际视野、实践能力和社会责任的高素质卓越人才,造就实业中坚、行业翘楚和国家栋梁。注重本科生科学与人文素质的培养,形成良好的专业素养;增强研究生创新与实践能力的训练,使之具备独立开展学术研究的能力。【说明】本条是对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及实施方式的规定。第十六条 学校聚焦学术前沿和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立足创新与学科特色,开展基础和应用研究,以高水平的学术研究支撑高质量的人才培养。注重建立“产学研用”战

9、略联盟,推进学术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说明】本条是对学校学术研究和成果转化的规定。第十七条 学校紧密联系社会,积极为人类文明的发展服务,为国家和地方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人才支撑与智力服务。【说明】本条是对学校社会服务的规定。 第十八条 学校承担文化传承与创新、传播与辐射、示范与引领、服务与支撑职责,发掘优秀文化,创造先进文化,丰富精神文化内涵,充实人类智慧宝库,推动社会文明进步。【说明】本条是对学校文化传承功能的规定。第三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结构第一节 管理体制第十九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华东理工大学委员会(简称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行党委领导、校长负

10、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制度。学校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说明】本条是对学校管理体制和治理结构的规定。第二十条 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依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行使对学校工作的统一领导,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党委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进行决策。决策程序包括确定议题、调查论证、听取意见、集体讨论、会议决定。决策前要进行可行性论证,决策后要以适当方式公开,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党委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审定学校发展战略与规划;审定确认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

11、中的重大事项。 (二)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选拔、培养、考核与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基层党组织建设、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 (三)领导学校各级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以及反腐倡廉和校园文化建设工作,保障学校稳定与和谐发展。(四)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五)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六)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校内民主党派、群众团体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12、 (七)承担法律法规和上级组织规定的其他职责。学校党委全体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党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其常务委员会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党委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说明】本条是对党委主要职责和决策程序与工作方式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对涉及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必须由党委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说明】本条是对学校“三重一大”工作方式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学校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分工协助校长开展各项行政工作。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报党委全委会或

13、常委会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学校规章制度。 (三)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国际交流和思想品德教育。 (四)拟订学校重要组织机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按规定任免学校内部行政组织机构负责人。 (五)聘任与解聘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实施学籍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学校规定对教职员工与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六)拟订年度经费预算方案,报党委全委会或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执行;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七)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学校重大行政事项,是校长行使行政职权的基本形式。校长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说明】

14、本条是对校长主要职责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学校根据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设置党政职能机构。各职能部门依法依规执行学校决策,履行管理、保障与服务职责,为师生员工提供高效优质服务。【说明】本条是对学校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及其职能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华东理工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上级纪委和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任务,组织协调反腐倡廉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健康发展。学校充分发挥监察、审计等监督部门的重要作用,保障决策依法规范、科学民主、执行到位。【说明】本条是对学校纪检监察审计工作的规定。第二节 学

15、术组织第二十五条 学校坚持教授治学,保障学术自由,健全学术治理结构,设立校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选举产生,任期4年。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在学术委员会内部民主推举并投票产生,现职校领导不得担任。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学术委员会根据学科领

16、域不同分为工学部、科学与艺术学部、人文社科学部,委员会下设前沿交叉委员会、学术规范委员会和秘书组。各学部分别下设若干学科专业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学术研究、学术道德等事宜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承担相关职责的学术事务。学术委员会依据华东理工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组建并运行,实行定期例会制,按照工作程序负责拟定学校学术宏观政策,审议学科、专业设置,评定教学、科研成果,审议教师职务资格等学术事项。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并决策学术政策与标准,拟订奖励条例、院系评估办法等。 (二)对学校学术发展规划、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审议重大科研计划

17、方案,审议学科、专业设置方案,审查评定科研成果。 (四)评议评审教师学术成就、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定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推荐重大学术成果和人才计划人选。 (五)制定学术规范,维护学术道德,对有争议的事项及失范行为进行审议并提出处理意见。(六)制定学历教育的招生标准、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等规章制度。(七)审议、评定和咨询学校委托的其他重要学术事宜。【说明】本条是对学校学术委员会的定位和主要职责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根据领域设立分学位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规定组建并聘任其成员,在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主持下开展工作。学位评

18、定委员会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二)作出批准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三)审核批准或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四)提名授予名誉博士人员名单,报学校审核。(五)对学位授予争议进行裁决。(六)决定学位授予方面的重大事项。【说明】本条是对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职责的规定。第三节 民主管理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是全体教职员工在党委领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学校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尊重和支持教代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代会有关决议和提案。教代会主要职责是:(一)对学校章程提出修改建议。 (二)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和财务

19、工作报告,对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及其他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四)根据主管部门的部署,参与民主评议、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选。(五)参与评议和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六)审议通过其他应当提交教代会的事项。 学校在学院等机构实行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说明】本条是对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和主要职责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学生代表大会(包括学代会、研代会)是学生自治并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按其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说明】本条是对学校学

20、生代表大会作用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按照各自章程和国家法律及相关规定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说明】本条是对学校各民主党派职责定位和开展活动的规定。第三十条 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开展工作。工会充分发挥党密切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组织教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学校建立校、院两级工会。【说明】本条是对学校工会开展活动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共青团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

21、校园文化建设、学生合法权益维护等方面的组织与引导作用。【说明】本条是对学校共青团职责定位和开展活动的规定。第四节 指导与咨询机构第三十二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由关心、支持学校事业发展的杰出校友、政府代表、学界精英、社会贤达、知名企业家等各界人士组成的指导与咨询机构。理事会参与学校办学定位、战略规划等重大事项的审议,对学校办学质量进行监督评议,促进学校与政府、行业、企业和社会各界紧密联系与合作、筹措办学资源,为学校出谋划策,支持学校各项事业发展。理事会按照华东理工大学理事会章程开展工作。【说明】本条是对华东理工大学理事会的规定。第三十三条 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作为学校重大事项的议事咨询机构

22、,对学校的事业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校园建设等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校务委员会按照华东理工大学校务委员会章程开展工作。【说明】本条是对学校校务委员会主要职责的规定。第四章 教学与科研机构第三十四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需要设立、撤销或合并学院。【说明】本条是对学校设立学院的规定。第三十五条 学院提出设立学系、研究机构、教研室、实验室等机构方案,报学校审批。【说明】本条是对学院设立系、实验室等机构的规定。第三十六条 院长负责学院行政工作,推荐副院长人选。院长受校长委托全面负责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队伍建设、行政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等工作。【说明】本条是

23、对院长职责的规定。第三十七条 学院党委(总支)负责党建和思政工作,保证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和学校规定在学院贯彻执行,支持院长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说明】本条是对学院党委工作的规定。第三十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是学院的决策机构。根据议事规则对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重大事项进行集体讨论、表决或协商决定,接受教授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生代表大会的审议和监督。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事规则开展工作。【说明】本条是对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规定。第三十九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学校本着事权相宜、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学院管理权力,并做好相应的服务工作。学校通过指导、监督

24、与评估,促进学院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学院是学校实施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社会服务和国际交流与合作的二级管理机构,在其权限范围内,依法依规自主管理和使用办学资源。【说明】本条是对校院两级管理体制的规定。第四十条 学院根据学校规划、规定或授权,制定学院发展规划,制订并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辅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计划制定等,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建议。组织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落实提高教学质量、学科水平等措施。【说明】本条是对学院职责的规定。第四十一条 学院设立教授委员会,充分发挥教授委员会在学术事务中的作用。教授委员会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指导,审议学院改革与发

25、展重大事项,参与发展规划制定,承担学科与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育教学、学术研究等事务的学术咨询、审议、评定和决策工作。学院教授委员会参照华东理工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组建并开展工作。【说明】本条是对学院教授委员会职责的规定。第四十二条 依托学校建设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研基地,按照各自章程和有关规定承担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国际交流与合作等任务。【说明】本条是对相关科研基地设立、运行和管理的规定。第四十三条 为促进有组织的重大科研和交叉学科研究,学校设立校属研究机构,实行分类管理、评估和考核,校属研究机构负责人按照有关程序由校长任命或聘任。隶属(挂靠)

26、各学院的各类科研机构由学院负责日常管理,学校职能部门负责业务指导与服务。【说明】本条是对校属研究机构设立、运行和管理的规定。第五章 学 生第四十四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按规定程序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说明】本条是对学生的定义。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除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外,依据学校规章制度还享有下列权利:(一)学生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拥有使用教育教学、文体活动等设施的权利。(二)学生根据教育教学计划安排,按培养计划选择专业、选修课程,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和交流的机会。(三)参加素质拓展、社会实践、勤工助学、社会公益等活动,组织或参加学生团体和文体活动。(四)在思想品

27、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的标准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按照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与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时按照程序和规定进行申辩;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了解学校改革与建设中涉及学生自身利益的事项,对学校发展、教育教学改革等提出意见和建议。(八)享有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说明】本条是对学生权利的规定。第四十六条 学生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外,依据学校规章制度还应履行下列义务:(一)努力学习,尊敬师长,爱护同学。(二

28、)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三)珍视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四)合理使用公共教育资源,爱护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和有关费用。(六)履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说明】本条是对学生义务的规定。第四十七条 学校重视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咨询,做好就业、创业指导工作。【说明】本条是对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咨询和就业帮助等服务和保障的规定。第四十八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以及勤工俭学的机会等。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说明】本条是对学生资助和帮困的规定。

29、第四十九条 学生代表大会定期召开,听取学生代表的意见和建议;支持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支持学生组织按其章程和学校相关规定开展活动。【说明】本条是对学生代表大会的规定。第五十条 学校实行“荣誉学生”制度,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说明】本条是对学生奖惩制度的规定。第五十一条 对于不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原则依法约定。 【说明】本条是对不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权利义务的规定。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听证、申诉等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说明】本条是对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的说明。

30、第六章 教职员工第五十三条 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承担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责任。【说明】本条是对学校教职员工组成和职责的规定。第五十四条 学校采取有效措施,为教职员工提供在职深造、业务培训、挂职锻炼和技能培训等机会,鼓励支持教职员工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提高履职尽责能力。【说明】本条是对教职员工培训深造的规定。第五十五条 学校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和岗位聘用制度,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岗位聘用制度。【说明】本条是对学校聘用制度的规定。第五十六条 学校在岗人员均需按照岗位职责努力工作,接受年度

31、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继续聘用、晋升和奖惩的依据。【说明】本条是对在岗人员考核制度的规定。第五十七条 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工作职责,公平使用学校公共资源。(二)在品德、能力、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三)公平获得各种奖励、荣誉称号及自身发展的机会和条件。(四)了解学校改革、发展、建设及其涉及自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五)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六)对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奖励、纪律处分等事项有异议可提出申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七)享有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说明】本条是对学校教职员工权利的规定。第

32、五十八条 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一)爱护学生,为人师表。(二)爱岗敬业,勤奋工作。(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四)践行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五)珍惜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六)履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说明】本条是对学校教职员工义务的规定。第五十九条 学校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和惩处制度。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奖励,对违纪违规和不称职的教职员工作出相应的处理。【说明】本条是对学校教职员工奖惩制度的规定。第六十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学校重视人才队伍建设,遴选、培养、引进具有国际影响的优秀教师,造就学科领军人才,培育优秀青年学者,扶持重点领域创新团队,为教师开展教学科研、

33、学术创新、攀登科学高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说明】本条是对人才队伍建设的规定。第六十一条 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名誉教授、讲座教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说明】本条是对来访人员权利和义务的规定。第六十二条 学校努力提高教职员工福利待遇,依法建立教职员工听证、申诉等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说明】本条是对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的规定。第七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保障第六十三条 学校经费来源于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举办者为学校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保障学校稳定的办学经费

34、来源和增长,维护学校合法利益。学校应拓宽筹资渠道,增加办学资源,本着节俭高效的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实现办学目标。【说明】本条是对学校经费来源及举办者投入义务的规定。第六十四条 学校主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定期向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教代会汇报经费的收支及财务管理状况。按照法律规定,学校财务工作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说明】本条是对学校财务管理和监督制度的规定。第六十五条 学校实行经济责任审计监察和严格的预决算制度,根据“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各项收入与支出纳入预算管理。学校对大额物资采购实行招投标制度,规避商业风险,保护学校利益。学院实行综合预决算制度,根据学院办学成本、办学绩效

35、和目标任务核定其综合预算。【说明】本条是对学校和学院经济责任审计监察与预决算制度的规定。第六十六条 学校坚持可持续发展理念,依据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合理配置资源,提高使用效率。【说明】本条是对学校资源配置管理的规定。第六十七条 学校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学校加强对有形和无形资产的保护,合理利用校名、校誉和校有知识产权。【说明】本条是对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第六十八条 学校成立国有资产经营委员会,隶属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上海华理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36、在学校国有资产经营委员会领导下,代表学校行使出资人的职权并对学校的经营性资产进行管理,发挥经营性资产在提升办学能力中的作用。【说明】本条是对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的规定。第六十九条 学校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提升后勤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为师生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保障与服务。【说明】本条是对学校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的规定。第八章 外部关系第七十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自主管理内部事务,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说明】本条是对学校管理内部事务的规定。第七十一条 学校以贡献求发展,积极争取国家、地方、行业和社会各界的支持,推动共建和协同创新。学校的办学活动接受

37、社会依法监督和评估,学校分立、合并、终止及更名等重要事项,须报举办者批准。【说明】本条是对争取外界支持以及办学活动的规定。第七十二条 学校依据国家规定,与其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签订协议,建立战略联盟,联合设置教育、科研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社会服务等活动。【说明】本条是对学校国内合作交流的规定。第七十三条 学校加大与世界高水平大学、国际著名研究机构、跨国企业的合作与交流,建立国际合作研究中心,推进与世界著名大学开展联合办学、学分互认、教师互派、课程互通、学位互授等形式的合作。【说明】本条是对学校国际合作交流的规定。第七十四条 校友是指华东理工大学的毕业生、肄业生、

38、进修生和各国留学生、任职任教人员等。校友是学校的使者及学校声誉的代表,是推动学校建设与发展的宝贵财富和可依靠力量。学校设立校友会,鼓励和支持成立各类校友组织,通过多种形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学校鼓励校友支持母校建设与发展,并对有突出贡献的校友,授予荣誉称号。【说明】本条是对校友作用及校友会工作的规定。第七十五条 上海华东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简称基金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基金管理机构,按基金会章程运作。学校欢迎境内外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基金会按照捐赠协议,将现金、实物或其他形式的捐赠,全部用于办学活动,并依据相关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构的年度检查和财务审计。【说明】本条是对教育发展基金会运作及

39、捐赠规定。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七十六条 校徽。学校校徽以大学英文首字母“U”为元素。一方面,它是化工塔、管道与过程工业设备的抽象表现,寓意学校向过程工程学科群拓展;另一方面,两个“U”形同两本书,共线共形,互相渗透、迭合,寓意自然学科和社会学科融合共生;齿轮造型体现学校以工为主,衍生为太阳光芒,右置寓意学校在祖国东部,日出东方。元素之间动态互连,紧密相关。【说明】本条是对学校校徽的说明。第七十七条 校旗为长方形旗帜,旗面采用学校标准色,中央印有校徽和规定字体的“华东理工大学”校名。【说明】本条是对学校校旗的说明。第七十八条 学校的代校歌是明天的希望【说明】本条是对学校校歌的说明。第七十九条 校

40、庆日为每年10月25日。【说明】本条是对学校校庆日的说明。第十章 附 则第八十条 本章程的制定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征求意见,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审议,最终由学校党委会讨论审定形成核准稿,经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上报教育部核准。【说明】本条是对章程制定程序的规定。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施行之后,校内制定的各类规章制度不得与其相抵触;之前的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说明】本条是对章程效力的规定。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根据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调整和学校发展需要可以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修订由校长、学术委员会或教代会提议,修订程序参照本章程第八十条之规定进行,并报教育部备案。【说明】本条是对章程修改、完善的规定。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校党委会。学校校务委员会负责监督章程执行情况,依据章程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和活动进行的举报、投诉。【说明】本条是对章程解释权的规定。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经教育部核准后,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说明】本条是对章程生效日期的规定。- 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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