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经营合同优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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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外合作经营合同中外合作经营合同1第一章 总则中国 有限公司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它有关法规,本着同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连江共同投资举办合作经营企业,特订立本合同。其次章 合作各方第一条 本合同的各方为:甲方: 有限公司,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乙方:( )1、 (国家或地区) 先生,身份照(或护照)号码: ,住址: 。( )2、 (国家或地区) 有限公司,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第三章 成立合作经营公司其次条 甲、乙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他有关法规,同意在中国境内建立合作经营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2、合作公司)。第三条 合作公司的名称: 有限公司。合作公司的法定地址为: 。第四条 合作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第五条 合作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担当债务,甲、乙双方以各认缴出资额对合作公司的债务担当责任。合作公司所得利润,甲、乙双方按 的比例共享。第四章 生产经营目的、范围和规模第六条 甲、乙方合作经营的目的是: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沟通的愿望,采纳先进而适用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提高产品质量,发展新产品,并在质量、价格等方面具有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实力,提高经济效益,使投资各方获得满足的经济利益。第七条 合作公司生产经济

3、范围是: 。第八条合作公司生产规模为:年产 。第九条 合作公司向国外市场销售其产品。产品 %外销。第五章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第十条 甲、乙方的出资总额共为: 万美元,以此为合作公司的注册资本。其中:甲方出资 万美元,占注册资本 %,乙方出资 万美元,占注册资本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将以下列作为出资:甲方:以 投入。乙方:以 投入。第十二条 合作公司注册资本由甲、乙双方按其出资比例分期缴付,第一期在工商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缴付15%,其余在 年时间内全部缴清,并经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公司成立后,向股权签发出资证明书。合作公司注册资本增加或削减须经甲、乙双方一样同意,合作公司董事会

4、一样通过决议,并经审批机构批准。第十三条 甲、乙任何一方如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须经另一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另一方有优先购买权。第六章 合作各方的责任第十四条 甲、乙方应各自负责完成以下各项事宜:甲方责任:办理为设立合作公司的中国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向土地主管部门办理申请取得土地运用权的手续;组织合作公司厂房和其它工程设施的设计、施工;按第十一条规定供应 。帮助合作公司在中国境内购置或租凭设备、材料、原料、办公用具、交通工具、通讯设施等;帮助合作公司联系落实水、电、交通等基础设施;帮助合作公司聘请当地的中国籍的经营管

5、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和所需的其他人员;帮助外籍工作人员办理所需的入境签证、工作许可证和旅行手续等;负责办理合作公司托付的其它事宜。乙方责任:按第十一条规定供应 。供应须要的设备安装、调试以及生产技术人员、生产检验技术人员;培训合作公司的技术人员和工人;负责办理合作公司托付的其它事宜。第七章 产品的销售第十五条 合作公司的产品在中国境内外市场上销售,外销部分 %。第八章 董事会第十六条 合作公司设董事会。合作公司注册登记之日,为合作公司董事会成立之日。第十七条 董事会是合作公司的最高机构,确定合作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职权主要如下:确定和批准总经理提出的年度工作报告(如生产规划、年度营业报告、

6、资金、供款);批准年度财务报表、收支预算、年度利润安排方案;通过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确定设立分支机构;修改公司规章;探讨确定合作公司停产、终止或与另一个经济组织合并;确定聘用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等高级职员;负责合作公司终止和期满时的清算工作;其它应由董事会会议确定的重大事宜。下列事项需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样通过确定:(一)修改公司章程;(二)解散公司;(三)调整公司注册资本;(四)一方或数方转让其在本公司的股权;(五)一方或数方将其在本公司的股权质押给债权人;(六)公司合并或分立;(七)抵押公司资产;(八)其它须经董事会一样通过的事项。第十八条 董事会由 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

7、委派 名,乙方委派 名。董事任期为三年,可以连任。第十九条 董事会董事长由 方委派,副董事长由 方委派。其次十条 甲、乙方在委派和更换董事人选时,应书面通知董事会。其次十一条 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不能履行其职务时,应授权他人代为履行,董事长未明确授权的,由副董事长代理。其次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年会),在公司居处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地点实行,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经 名(全体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提议,董事长应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应包括会议时间和地点、议事日程,且应当在会议召开的10日前以书面形式发给全体董事。会议记录归档保存。其次十三条

8、 董事会年会和临时会议应当有全体董事出席方能实行。每名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其次十四条 各方有义务确保其委派的董事出席董事会年会和临时会议。董事因故不能参与董事会会议,应出具托付书,托付他人代表其出席会议。其次十五条 假如一方或数方所派的董事不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托付他人代表其出席会议,致使董事会5日内不能就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章程)所列之公司重大问题或事项作出决议。则其他方(通知人)可以向不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及委派他们的一方或数方(被通知人),根据该方法定地址(居处)再次发出书面通知,敦促其在规定日期内出席董事会会议。其次十六条 前条所述敦促通知应至少在确定召开会议日期的60日前,以双挂号函方

9、式发出,并应当注明在本通知发出前的至少45日内被通知人应书面答复是否出席董事会会议。假如被通知人在通知和规定期限内仍未答复是否出席董事会会议,则应视为被通知人弃权,在通知人收到双挂号函回执后,通知人所委派的董事可召开董事会特殊会议,即使出席该董事会特殊会议的董事达不到实行董事会议的法定人数,经出席董事会特殊会议的全体董事一样通过,仍可就公司之重大问题或事项作出有效决议。其次十七条 不在公司经营管理机构任职的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金。在实行董事会会议有关的全部费用由公司担当。第九章 经营管理机构其次十八条 合作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由 方举荐。总

10、经理由董事会聘请,任期3年。其次十九条:董事长、董事经董事会聘请,可兼任公司总经理及其它高级职员。第三十条 总经理的职责是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作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帮助总经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可设若干部门经理,分别负责企业各部门的工作,办理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交办的事项,并对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负责。第三十一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有假公济私或严峻失职的,经董事会会议决议可随时撤换。第十章 职工和工会组织第三十二条 合作公司职工的雇用、辞退、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爱护、劳动纪律等事宜惩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实施方法办理。第三十三条:公司所需的职工可依据当地劳动人

11、事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由公司自行公开招收,择优录用。第三十四条:公司有权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职工赐予警告、记过、降薪处分,情节严峻的可予以解雇。对开除处分的职工须报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备案。第三十五条:职工的工资待遇,根据中国政府及当地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依据公司详细状况,由董事会确定,并在劳动合同中详细规定。公司将随着生产的发展,职工业务实力和技术水平的提高,适当提高职工的工资。第三十六条:职工的福利、奖金、劳动爱护和劳动保险等事宜,公司将依据中国政府的有关规定分别在各项制度中加以规定,以确保职工在正常条件下从事生产和工作。第三十七条:公司职工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工会

12、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公司将本公司工会供应必要的活动条件。第三十八条:公司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它的任务是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和物质利益,帮助公司教化职工遵守规章制度,努力完成公司的各项经济任务。第三十九条:公司探讨确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爱护、保险问题时,工会代表有权列度会议,反映职工的看法和要求。第四十条:公司工会参与调解职工和公司之间发生的争议。第四十一条:公司应当主动支持本企业工会的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为工会组织供应必要的房屋和设备,用于办公、会议、举办职工集体福利、文化体育事业。公司每月按公司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交工会经

13、费。公司工会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工会经费管理方法运用工经会费。第十一章 财务会计第四十二条:公司的财务会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关规定办理。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帐簿,进行独立核算,根据上级有关部门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并接受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第四十三条:公司会计年度采纳日历年制,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第四十四条:公司一切凭证、帐簿、报表用中文书写。第四十五条:公司采纳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人民币同其它货币折算,按缴款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算。第四十六条:公司在中国人民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同意的其它银行开立人民币及外汇帐户。第四十七条:公司采纳国际

14、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第四十八条:公司财务会计帐册上应记载如下内容:1、公司全部的现金收入,银行存款和支出数量;2、公司全部的物资出售及购入状况;3、公司注册资本及负债状况;4、公司注册资本的缴纳时间,增加及转让状况。第四十九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头三个月编制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书,经审计师审核签字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五十条: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由董事会确定其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第十二章 税务、利润、外汇、保险第五十一条: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和条例规定缴纳各项税金,同时享受外资企业的有关减税、免税的实惠待遇。第五

15、十二条:公司依照中国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应当提取储备基金和职工嘉奖及福利基金。储备基金的提取比例不得低于税后利润的10%,当累计提取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职工嘉奖及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公司自行确定。公司以往会计年度的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安排利润;以往会计年度未安排的利润,可与本会计年度可供安排的利润一并安排。公司安排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

16、金后,经董事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随意公积金。第五十三条:公司依法缴纳所得税和提取各项基金后所得利润归股权全部,股东根据各自投资比例安排;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安排利润。上一个会计年度未安排的利润可并入本会计年度利润安排。第五十四条:公司职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五十五条:公司如将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可以依照国家规定申请相关实惠政策。第五十六条: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办理。第五十七条:公司在中国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机构允许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外汇帐户。外汇收支平衡由公司自行解决。第五十八条:公司

17、的股东从本公司获得的合法利润、其它合法收入和清算后的资金,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外汇管理条例以美金或公司选择的其他外币汇往国外。第五十九条:公司外籍职工的工资收入和其它正常收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税法、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可按外汇管理条例以美金或公司选择的其他外币汇往国外。第六十条:公司的各项保险在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险别、保险价值、保期等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规定由董事会会议探讨确定。第十三章 期限、终止、财产处理第六十一条:公司经营期限为 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二条:经一方提议,经董事会决议做出确定,可以在经营期满前六个月,向原审批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延长合作期限,经批准

18、后方能延长,并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六十三条:公司提前终止经营,需董事会会决议做出确定,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第六十四条:经营期满或提前终止经营,现有的土地、厂房、设备等全部资产全部归甲方全部,以外财产依法进行清算,按甲乙双方分红比例进行利润或亏损安排。第十四章 合同的修改、变更与解除第六十五条 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需经甲、乙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才能生效。第六十六条 由于不行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是由于合作公司连年亏损、无力接着经营,经董事会一样通过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可以提前终止合作期限和解除合同。第六十七条 由于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或严峻违反

19、合同、章程规定,造成合作公司无法经营或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经营目的,视作违约方片面终止合同,对方除有权向违约一方索赔外,并有权按合同规定报原审批机构批准终止合同。如甲、乙双方同意接着经营,违约方应赔偿合作公司的经济损失。第十五章 违约责任第六十八条 甲、乙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第五章的规定依期按数提交完出资额时,从逾期第一个月算起,每逾期一个月,违约一方应缴付应交出资额的百分之三的违约金给守约的一方。如逾期三个月仍未提交,除累计缴付应交出资额和百分之五的违约金外,守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其次十七条规定终止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第六十九条 由于一方的过失,造成本合同及其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

20、由过失的一方担当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过失,依据实际状况,由双方分别担当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第十六章 不行抗力第七十条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斗争以及其它不能预见并且对于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开的不行抗力事故,致使干脆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行抗力事故的一方,应马上将事故状况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十五天内,供应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须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根据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确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第十七章 适用法律第七十一条 本合

21、同的订立、效力、说明、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第十八章 争议的解决第七十二条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假如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北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依据该会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第七十三条 在仲裁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正在进行仲裁的部格外,本合同应接着履行。第十九章 文字第七十四条 本合同用中文写成。其次十章 合同生产及其它第七十五条 根据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原则订立如下的附属协议文件,包括:合作公司章程,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第七十六条 本合同及其附件,均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或

22、其托付的审批机构)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第七十七条 甲、乙双方发送通知的方法,如用电报、电传通知时,凡涉及各方权利、义务的,应随之以书面信件通知。合同中所列甲、乙双方的法定地址即为甲、乙双方信件地址。第七十八条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由甲、乙双方的授权代表在中国福建省连江县签字。甲方: 乙方:代表: 代表:年 月 日于 (地点)中外合作经营合同2第一条约因_有限公司,遵照_法律注册的_公司(简称_),地址_为甲方与_有限公司,遵照_法律注册的_公司(简称_),地址_为乙方。甲方和乙方(简称双方)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

23、定,双方共同成立一家合作经营企业(简称合营公司)。合营公司的宗旨系引进专利,按专利供应技术诀窍进行合作生产。甲方供应生产厂房及所需设备,乙方供应专利技术。双方按本合同附件列明的项目投入。合营公司由甲方独自经营管理,乙方承包运用技术的全过程,保证其产品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乙方供应的专利技术按本合同第五条款规定,以提成费的方法作为补偿。其次条定义本合同及附件中所引用的技术名词分别阐述,其意义兹明确如下:1、“产品”系指合同附件所列的产品。2“专利”系指经登记获有专利权的和经登记获有好用型专利权*的及本合同附件所列明的须经申请的专利技术。3、“技术”系指为满意生产、运用、保养及销售该产品所需的技术,

24、并为乙方目前所持有的或将来能获得的并有权向第三者公开的技术数据、配方、生产程序、图纸、说明书、手册书目及信息等。4、“商标”系指合同附件所列明的商标为准。5、“技术帮助”按合同规定,乙方每年派出三(3)名生产和发展该产品的技术专家至合营公司生产部门指导生产,逗留期限由合营公司与乙方商定。该专家的薪俸及来回差旅费由乙方担当,在中国逗留期间的住宿、膳食及生活津贴由合营公司负担。应合营公司的要求,乙方按双方商定的适当时间内派三(3)名技术专家至合营公司就有关生产、生产过程及销售产品等方面供应更有效的技术帮助。合营公司应支付专家从受雇地至合营公司的差旅费及在中国期间的住宿、膳食及生活津贴等费用。6、“

25、技术信息互换”在合同期限内,乙方将已改进的技术通知合营公司。合营公司在运用技术中作改进时,应通知乙方。经改进的技术,其全部权属改进的一方并受本合同载明的保密条款所约束。7、乙方保证:按双方议定时间供应的技术信息应是精确的、完整的和清楚的并且由乙方供应的好用技术是最先进的;合营公司按乙方的要求,在正确的应用其技术的状况下,合营公司的产品应达到国际的先进水平。第三八条专利和商标的运用1、按合同的规定生产、运用和销售该产品外,不经乙方同意,合营公司不得运用其专利、商标和技术。2、事先未得到书面同意,合营公司不得对所生产的产品进行修改。合营公司生产的产品与乙方生产的产品质量应相同。乙方有权实行任何必要

26、的措施确保合营公司的产品达到规定的质量水平。3、在合同期限内乙方向合营公司供应的运用技术系在中国境内生产及销售其产品,并按合同条款的规定亦向乙方供应在国际市场中销售的产品。4、合营公司应乙方的恳求,在可能的状况下,于适当的时候在_以乙方的名义申请、登记、注册其供应的技术,使乙方获得其技术专利及专利权。5、合营公司根据双方的议定,在销售产品上须标记商标时,并标明该产品是按乙方的许可证制造。6、合营公司出售的全部产品所运用的名称和标记均载明于附件。经乙方同意后合营公司可运用其他名称和商标在中国市场销售。第四条第三方伪造及侵扰合营公司若发觉有任何伪造的产品、或侵扰专利、或商标时,应马上通知乙方。虽然

27、,仅乙方独家持有对其伪造产品或失常的运用产品、侵扰专利或商标时实行追究或多次诉讼或实行其他行动的权利,但乙方对合营公司就上述有关状况提出的各种建议,应赐予适当的考虑。为此,乙方可用合营公司的名义作原告人或双方联合作原告人,合营公司对此不应无理由的予以拒绝,但须先取得合营公司的专题书面批准。第五条提成费1、在合同期限内合营公司须向乙方为合营公司供应的技术及帮助赐予补偿费。2、依据合同及附件的生效日起一百八十(180)天内合营公司应支付售出该产品的总净售额_%的提成费。其提成费应依据该产品的净售价计算。3、按合同附件规定的提成费应从得到该项技术之日起执行_年,以后,每年递减_%。4、合营公司应保持

28、完整、正确的记绿,便于确定向乙方支付的款额,乙方可派会计师代表乙方审查其记录,自_年_月_日起,于合同期限内每年每季度后六十(60)天内向乙方供应季度的销售报告。销售报告应列明上一个季度内出售产品数量的净售价并附上应支付的款额数字。销售报告应由合营公司主管财务者签署。5、合营公司依据合同及乙方书面指定的银行将所得款额以美元按时汇至乙方。中外合作经营合同3第一条 合同性质_有限公司,遵照_法律注册的_公司(简称_),地址为_甲方与有限公司,遵照_法律注册的_公司(简称_),地址为_乙方。甲方和乙方(简称双方)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及其他

29、有关法律的规定,双方共同成立一家合作经营企业(简称合营公司)。合营公司的宗旨系引进专利,按专利供应技术诀窍进行合作生产。甲方供应生产厂房及所需设备,乙方供应专利技术。双方按本合同附件列明的项目投人。合营公司由甲方独自经营管理,乙方承包运用技术的全过程,保证其产品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乙方供应的专利技术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以提成费的方法作为补偿。其次条 定义本合同及附件中所引用的技术名词分别阐述,其意义兹明确如下:21 “产品”系指合同附件所列的产品。22 “专利”系指登记获有专利权的和经登记获有好用型专利权的及本合同附件所列明的须经申请的专利技术。23 “技术”系指为满意生产、运用、保养及销售该

30、产品所需的技术,并为乙方目前所持有的或将来能获得的并有权向第三者公开的技术数据、配方、生产程序、图纸、说明书、手册书目及信息等。24 “商标”系指合同附件所列明的商标为准。25 “技术帮助”按合同规定,乙方每年派出3名生产和发展该产品的技术专家至合营公司生产部门指导生产,逗留期限由合营公司与乙方商定。该专家的薪俸及来回差旅费由乙方担当,在中国逗留期间的住宿、膳食及生活津贴由合营公司负担。应合营公司的要求,乙方按双方商定的适当时间内派3名技术专家至合营公司应有关生产、生产过程及销售产品等方面供应更有效的技术帮助。合营公司应支付专家从受雇地至合营公司的差旅费及在中国期间的住宿、膳食及生活津贴等费用

31、。26 “技术信息互换”在合同期限内,乙方将已改进的技术通知合营公司。合营公司在运用技术中作改进时,应通知乙方。经改进的技术,其全部权属改进的一方并受本合同载明的保密条款所约束。27 乙方保证:按双方协定时间供应的技术信息应是精确的、完整的和清楚的,并且由乙方供应的好用技术是最先进的;合营公司按乙方的要求,在正确的应用其技术的状况下,合营公司的产品应达到国际的先进水平。第三条 专利和商标的运用31 按合同的规定生产、运用和销售该产品外,不经乙方同意,合营公司不得运用其专利、商标和技术。32 事先未得到书面同意,合营公司不得对所生产的产品进行修改。合营公司生产的产品与乙方生产的产品质量应相同。乙

32、方有权实行任何必要的措施确保合营公司的产品达到规定的质量水平。33 在合同期限内乙方向合营公司供应的运用技术系在中国境内生产及销售其产品,并按合同条款的规定亦向乙方供应在国际市场中销售的产品。34 合营公司应乙方的恳求,在可能的状况下,于适当的时候在_以乙方的名义申请、登记、注册其供应的技术,使乙方获得技术专利及专利权。35 合营公司根据双方的议定,在销售产品上须标记商标时,并标明该产品是按乙方的许可证制造。36 合营公司出售的全部产品所运用的名称和标记均载明于附件。经乙方同意后合营公司可运用其他名称和商标在中国市场销售。第四条 第三方伪造及侵扰合营公司若发觉有任何伪造的产品,或侵扰专利或商标

33、时,应马上通知乙方。虽然,仅乙方独家持有对其伪造产品或失常的运用产品、侵扰专利或商标时实行追究或多次诉讼或实行其他行动的权利,但乙方对合营公司就上述有关状况提出的各种建议,应赐予适当的考虑。为此,乙方可用合营公司的名义作原告或双方联合作原告,合营公司对此不应无理由的予以拒绝,但须先取得合营公司的专题书面批准。第五条 提成费51 在合同期限内合营公司须向乙方为合营公司供应的技术及帮助赐予补偿费。52 依据合同及附件的生效日起180天内合营公司应支付售出该产品的总净售额_的提成费。其提成费应依据该产品的净售价计算。53 按合同附件规定的提成费应从得到该项技术之日起执行_年以后,每年递减_。54 合

34、营公司应保持完整、正确的记录,便于确定向乙方支付的款额,乙方可派会计师代表乙方审查其记录,自_年_月_日起,于合同期限内每年每季度后60天内向乙方供应季度的销售报告。销售报告应列明上一个季度内出售产品数量的净售价并附上应支付的款额数字。销售报告应由合营公司主管财务者签署。55 合营公司依据合同及乙方书面指定的银行将所得款额以美元按时汇至乙方。第六条 技术培训61 按合营公司的合同,乙方应向公司供应技术培训,以提高公司雇员的技术水平。62 乙方同意向合营公司选拔的雇员按下述技术范围供应培训:_产品的制造、发展、销售和运用;_加工生产及有关工厂实习;培训其他有关的技术待合营公司与乙方协商而定。63

35、 乙方不供应与制造、销售或修理保养该产品无干脆关系的任何事宜的培训,亦不供应乙方对第三方担当有保密义务项目的培训。64 培训人数和内容、地点、期限及其他有关培训事宜由合营公司与乙方商定。65 合营公司若须要求乙方派遣指导人员、技术专家及有关管理人员至中国对中方人培训,合营公司应支付聘请人员从受雇地至合营公司的全部差旅费及在中国期间的住宿、膳食及生活津贴费用。66 按本合同规定,合营公司属下的雇员凡参与并完成由乙方供应的培训安排者,自培训完结后1年内,不得向合营公司提出辞职。第七条 优先条款71 合营期间合营公司所须要的材料、设备、配件等在价格、供货时间和质量同等的条件下,必需优先购买和运用中华

36、人民共和国制造的产品。72 合营期间合营公司所需的各项服务,在费用、时间和服务质量同等的条件下,必需优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单位签订承包和技术服务合同。73 在费用、时间和质量方面同等的条件下,合营公司必需优先购买和采纳由甲、乙任何一方干脆签订承包合同的一方所供应的货物和服务。第八条 保密合营公司承认并同意在合同期内由乙方供应的技术系属隐私。合营公司及其全体雇员和工作人员应按合同列明的目的运用其技术。在未得到乙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者公开或透露此技术。自签署合同至终止合同,该项技术的保密期限为_年。第九条 合营期限91 合营公司的合作经营期限是以合营公司取得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为期

37、_年。92 当合作经营期限届满前6个月,除双方同意终止外,合营公司的合作经营期限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登记管理方法规定接着作为期两(2)年的延长,但必需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93 在未得到乙方事先专题书面的同意,合营公司或甲方应保证将全部技术和其他权利退还给乙方,且在将来任何时候无权接着运用与本合同有关的专利、商标和技术。第十条 仲裁101 甲、乙双方对本合同发生的任何争吵应首先通过各方主管部门以相互信任的精神予以解决。若30天内双方主管部门不能解决时,双方可举荐第三方予以调解。102 若干30天内调解不能解决时,甲方与乙方同意将争吵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38、按该委的仲裁程序暂行规定予以仲裁。103 若对本合同的有效性、说明或强制执行等发生争吵时,仲裁员应依据合同条款及国际商业惯例予以有效的解决。104 在发生争吵,并将争吵提交仲裁过程中,除所争吵并提交仲裁的争吵者外,双方都应按本合同的规定,接着执行各自的权利和履行各自的义务。105 仲裁的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负担或由仲裁机构裁决。第十一条 不行抗力111 双方遇有无法限制的事务或状况应视为不行抗力事务,但不限于火灾、风灾、水灾、地震、爆炸、斗争、叛乱、传染病及瘟疫。若遭遇不行抗力事务的一方导致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应将履行合同的时间延长,延长至与发生不行抗力

39、事务所延误的时间相等。112 遭遇不行抗力事务影响的一方应马上用电报或电传将发生不行抗力的事务通知另一方,并于15天内用航空挂号信将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发生不行抗力事务的证明书寄给另一方。若因不行抗力引起的延误时间超过60天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进一步解决履行合同事宜。第十二条 合同文字和工作语言121 本合同及附件用中、英文书就,两种文字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22 合营公司的重要文件,一律用中、英文书就,两种文字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同意用英语和汉语为工作语言。第十三条 其他131 本合同书中的标题,仅为醒目参考用,不影响本合同的意义和说明。132 合同的中、英文本各一式四份,每种文本双方

40、各持2份。133 甲、乙方及合营公司之间的通讯来往均以中、英文为准。134 按本合同规定任何一方发出的通知或通讯,应以书面文字为准并按对方的地址寄出后7天,视为有效送达。甲方:_ 乙方:_姓名:_ 姓名:_职务:_ 职务:_电传:_ 电传:_电挂:_ 电挂:_见证人:_姓名:_ 日期:_职务:_中外合作经营合同4第一章 总则_有限公司,遵照_法律注册的_公司(简称_),地址:_为甲方与_有限公司,遵照_法律注册的_公司(简称_),地址_为乙方。甲方和乙方(简称双方)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共同成立一家合作经营企业(简称合营公司)。合营公司的宗旨系引进专利技

41、术进行合作生产。甲方供应生产厂房及所需设备,乙方供应专利技术。双方按本合同附件列明的项目投入。合营公司由甲方独自经营管理,乙方承包运用技术的全过程,保证其产品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乙方供应的专利技术按本合同第五条款规定,以提成费的方法作为补偿。其次章 定义本合同及附件中所引用的技术名词分别阐述,其意义明确如下:2.1 “产品”系指合同附件所列的产品。2.2 “专利”系指经登记获有专利权的和经登记获有好用新型专利权的及本合同附件所列明的须经申请的专利技术。2.3 “技术”系指为满意生产、运用、保养及销售该产品所需的技术并为乙方目前所持有的或将来能获得的并有权向第三者公开的技术数据、配方、生产程序、

42、终纸、说明书、手册书目及信息等。2.4 “商标”系指合同附件所列明的商标。2.5 “技术帮助”_按合同规定乙方每年派出_名生产和发展该产品的技术专家至合营公司生产部门指导生产,逗留期限由合营公司与乙方商定。该专家的薪俸及来回差旅费由乙方担当,在中国逗留期间的住宿、膳食及生活津贴由合营公司负担。应合营公司的要求,乙方按双方商定的适当时间内派_名技术专家至合营公司就有关生产、生产过程及销售产品等方面供应更有效的技术帮助。合营公司应支付专家从受雇地至合营公司的差旅费及在中国期间的住宿、膳食及生活津贴等费用。2.6 “技术信息互换”_在合同期限内乙方将已改进的技术通知合营公司。合营公司在运用技术中作改

43、进时,应通知乙方。经改进的技术,其全部权属改进的一方并受本合同载明的保密条款所约束。2.7 乙方保证:按双方议定时间供应的技术信息应是精确的、完整的和清楚的,由乙方供应的好用技术是最先进的;合营公司按乙方的要求在正确地应用其技术的状况下,合营公司的产品应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第三章 专利和商标的运用3.1 不经乙方同意,合营公司在按合同的规定生产、运用和销售该产品外,不得运用其专利、商标和技术。3.2 事先未得到书面同意,合营公司不得对所生产的产品进行修改。合营公司生产的产品与乙方生产的产品质量应相同。乙方有权实行任何必要的措施确保合营公司的产品达到规定的质量水平。3.3 在合同期限内乙方向合营公

44、司供应的运用技术系在中国境内生产及销售其产品,并按合同规定亦向乙方供应在国际市场中销售的产品。3.4 合营公司应乙方的恳求,在可能的状况下,于适当的时候在_以乙方的名义申请、登记、注册其供应的技术,使乙方获得其技术专利及专利权。3.5 合营公司根据双方的议定,在销售产品上须标记商标时,应标明该产品是按乙方的许可证制造。3.6 合营公司出售的全部产品所运用的名称和标记均载明于附件。经乙方同意后合营 公司可运用其他名称和商标在中国市场销售。第四章 第三方伪造及侵扰合营公司若发觉有任何伪造的产品或侵扰专利或商标时,应马上通知乙方。虽然,仅乙方独家持有对其伪造产品或失常的运用产品、侵扰专利或商标时实行追究或多次诉讼或实行其他行动的权利,但乙方对合营公司就上述有关状况提出的各种建议应赐予适当的考虑。为此,乙方可用合营公司的名义作原告人或双方联合作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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