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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子公司与分公司有什么区别与联络子公司与分公司有什么区别与联络我们经常会听讲分、子公司,这两者之间有什么区别吗?子公司与分公司的联络又是什么?一起来看看学习啦我为你带来的子公司与分公司区别,欢迎浏览!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子公司是指一定数额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控制或按照协议被另一公司实际控制、支配的公司。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一、设立方式不同。1、子公司由公司股东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应当符合(公司法)对公司设立条件和投资方式的要求。2、分公司由总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当地工商机关申请设立,属于设立公司分支机构。二、法律地位不
2、同。1、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具有法人资格,拥有独立的名称、公司章程和组织机构,对外以本人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2、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名称、公司章程和组织机构,以总公司分支机构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三、受控制方式不同。1、母公司对子公司一般不直接控制,而是通过任免子公司董事会成员、作出投资决策等方式影响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2、分公司的人事、业务、财产受总公司的直接控制,在总公司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四、承当债务责任方式不同。1、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以子公司的全部财产为限对其债务承当责任。2、分公司由于没有本人独立的财产,与总公司在财务上统一核算,因而,其经营债务由总公司负责清偿
3、,即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为限对分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的债务承当责任。五、领取的营业执照不同。1、子公司领取的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法定代表人姓名字样。2、分公司领取的是营业执照,有负责人字样。六、产品包装标注不同。1、子公司在产品外包装上必须标注本人的名称和住所。2、分公司能够标注本人的名称、住所,可以以同时标注总公司的名称、住所,还能够只标注总公司的名称、住所。设立子公司是好,还是坏一、设立子公司的好处 (一)对母公司而言1、子公司能独立完好地进行会计核算,亏损不会与母公司利润相抵;2、企业集团设立子公司,能够使集团公司长期战略中需重点发展的业务领域得到长足发展,使整个集团在这些领域得以做强做大,
4、进而强化集团的核心竞争能力;3、同时通过确立子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能够将子公司经营风险有效地限制在一定范围以内,集团公司只在出资范围内对其承当风险,不会由于子公司在跌失误而遭受更多损失,更不会损害到集团公司其他业务部门和其他子公司的利益;4、另一方面,子公司通过本身经营的努力,在其业务领域中构成商誉、品牌等无形资产,有助于提升企业集团的整体形象。 (二)对子公司而言经营管理方面1、在东道国同样只负有有限的债务责任(有时需要母公司担保);2、经济上比拟独立,财产独立于母公司。子公司向母公司报告企业成果只限于生产经营活动方面;3、由于经济地位和法律地位的独立性,子公司不会受母公司因法律、经济或者投
5、资者投资战略考虑等因素被注销或者解散的直接影响;4、经营管理独立,母公司对其影响仅限于大股东对公司本身的影响。税收方面1、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其所得税计征独立进行。子公司可享受东道国给其居民公司提供的包括免税期在内的税收优惠待遇,子公司承当全面纳税义务,分公司只承当有限纳税义务。子公司是独立法人能够享受免税期限、优惠政策等在内的各种优惠政策;2、东道国运用税率低于寓居国时,子公司的累积利润可得到递延纳税的好处;3、子公司利润汇回母公司要比分公司灵敏的多,这等于母公司的投资所得、资本利得能够持留在子公司,或者可经选择税负较轻的时候汇回,得到额外的税收利益;4、很多国家对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股息规定
6、减征或免征预提税。二、设立子公司的坏处1、在外地创办独立核算子公司,需要办理很多手续,设立程序复杂,创办费用也较大;2、要求比拟高,设立子公司应符合(公司法)和(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只要国家受权投资的公司可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即国有独资的子)其他公司只能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控股子公司;3、公司初期设立子公司的经营风险相对较大;4、子公司承当全面纳税义务,需要独立缴纳所得税,承当的税务水平相比照较高;5、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投资的,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总公司在分公司诉讼中的地位一、不是共同诉讼主体根
7、据民事诉讼法共同诉讼的规定,纯粹属于诉讼主体合并的共同诉讼是必要的共同诉讼,而必要的共同诉讼的共同诉讼人是享有连带债权和承当连带债务责任的民事主体。(公司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规定总公司承当的责任并非连带责任,而是本人责任。所以,总公司与分公司不能作为共同诉讼主体。依(民事诉讼法)第49条和(民诉意见)第40条,依法设立的分公司能够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具有诉讼资格,另外分公司也具有独立的缔约能力。二、总公司不宜承当连带责任有人以为,总公司能否承当连带责任需要考察分公司的偿债能力,但这在法律程序还是实体上都是站不住脚的,理由如下:首先,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立案审查并不审查被告偿债能力;
8、其次,进入案件实体审理阶段,分公司作为被告的偿债能力并不在法院审理范围之内;最后,分公司债务由总公司承当已由公司法等法律明确规定,债权人利益并不因未追加总公司做被告而受有损害。另一方面,假如总公司与分公司作为共同诉讼主体必然是连带责任,而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总公司对于分公司并非承当连带责任,而是本人责任。而且,若分公司所涉诉讼均需以总公司作为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总公司对于分公司之事身体力行,无形中将公司法对于分公司设置的便捷性涤除。需要讲明的是,关于(担保法司法解释)中对于在担保合同纠纷中追加总公司的规定,该法的规定是对于追加总公司的十分规定,恰恰印证了如无法律十分规定,不应追加总公司作为当事人
9、。另外,结合(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十七条,对于分公司提供的保证,法律要求总公司书面受权,否则保证合同无效。据此,对于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可理解为追加总公司作为共同被告是为了查明保证所涉及的有无书面受权以及受权范围。综上所述,在法律逻辑上,不将总公司作为共同诉讼主体纳入单纯的分公司所涉诉讼更为符合现行法律,在实践中,分公司作为单一诉讼主体参加诉讼也更有利于发挥公司法对于设置分公司便于公司经营的初衷,而且这样做也不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猜你感兴趣:1.2017子公司与分公司的特点2.2017注册分公司3.2017子公司和分公司的利弊4.2017分公司的账务怎样处理5.2017办事处与分公司的区别6.2017分公司的注册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