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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公司与子公司有什么区别分公司与子公司有什么区别分公司与子公司我们是经常能听讲的了,分公司与子公司是怎么区别的?分公司与子公司纳税又是怎么做呢?我为你带来了分公司与子公司的相关知识,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分公司与子公司有什么区别?(1)设立方式不同分公司由总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当地工商机关申请设立,属于设立公司分支机构。子公司由公司股东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应当符合(公司法)对公司设立条件和投资方式的要求。 (2)法律地位不同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名称、公司章程和组织机构,以总公司分支机构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具有法人资格,拥有独立的名称、公司章程和组织机构,
2、对外以本人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3)受控制方式不同分公司的人事、业务、财产受总公司的直接控制,在总公司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母公司对子公司一般不直接控制,而是通过任免子公司董事会成员、作出投资决策等方式影响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 (4)承当债务责任方式不同分公司由于没有本人独立的财产,与总公司在财务上统一核算,因而,其经营债务由总公司负责清偿,即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为限对分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的债务承当责任。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以子公司的全部财产为限对其债务承当责任。 (5)领取的营业执照不同分公司领取的是营业执照,有负责人字样。子公司领取的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法定代表人姓名字样。 (6)
3、产品包装标注不同分公司能够标注本人的名称、住所,可以以同时标注总公司的名称、住所,还能够只标注总公司的名称、住所。子公司在产品外包装上必须标注本人的名称和住所。 (6)征税方面不同设立分公司还是通过控股形式组建子公司,在纳税规定上就有很大不同。由于分公司不是一个独立法人,它实现的盈亏要同总公司合并计算纳税,而子公司是一个独立法人,母、子公司应分别纳税,而且子公司只要在税后利润中才能按股东占有的股份进行股利分配。一般讲来,假如组建的公司一开场就可盈利,设立子公司就更为有利。在子公司盈利的情况下,可享遭到当地政府提供的各种税收优惠和其他经营优惠。假如组建的公司在经营初期发生亏损,那么组建分公司就更
4、为有利,可减轻总公司的税收负担。分公司与子公司应怎样纳税?一、分公司与子公司的权衡(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当民事责任;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当。企业设立分支机构,使其不具有法人资格,且不实行独立核算,则可由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样能够实现总公司调节盈亏,合理减轻企业所得税的负担。当然,在设置分支机构时有三个因素应当综合考虑:首先是分支机构的盈亏情况,当总公司盈利,新设置的分支机构可能出现亏损时,应中选择总分公司形式。根据税法规定,分公司是非独立纳税人,其亏损能够由总公司的利润弥补;假如设立子公司,子公司是独立纳税人,其亏损只能由以后年度实现
5、的利润弥补,且总公司不能弥补子公司的亏损,也不得冲减对子公司投资的投资成本。当总机构亏损,新设置的分支机构可能盈利时,应中选择母子公司形式;子公司不需要承当母公司的亏损,能够自己积累资金求得发展,总公司能够把其效益好的资产转移给子公司,把不良资产处理掉。其次是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况,根据税法规定,当总机构享受税收优惠而分支机构不享受优惠时,能够选择总分公司形式,使分支机构也享受税收优惠待遇。假如分公司所在地有税收优惠政策,则当分公司开场盈利后,能够变更注册分公司为子公司,享受当地的税收优惠政策,这样会收到较好的纳税效果。再次是分支机构的利润分配形式及风险责任问题,分支机构由于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所
6、以不利于进行独立的利润分配。同时,分支机构假如有风险及相关法律责任,可能会牵连到总公司,而子公司则没有这种担忧。二、分公司与子公司的选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2028号)规定: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即企业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但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在每个纳税期间,总机构、分支机构应分月或
7、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等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税款。这样,就为分支机构合理节税提供了政策根据和保障。当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时,由于设立初期分支机构面临高昂的成本支出,所以亏损的概率较高,通常采用分公司的形式较为适宜,能够享受和总部收益盈亏互抵的好处。经过两三年的经营期间,分公司开场转亏为盈时,再把分公司变更注册为子公司,这样能够降低分支机构对总机构的法律影响。三、八类分支机构不需要就地预缴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
8、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2010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下面八类分支机构不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这为总部和分公司汇总纳税提供了更为优越的条件,能够更好地享受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政策,避免了因分公司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而造成货币时间价值的损失,这八类企业是:1、垂直管理的中央类企业,其分支机构不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如中国银行股份、国家开发银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等缴纳所得税未纳入中央和地方共享范围的企业。2、三级及下面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3、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生产经营的职能部门时
9、,该不具有独立生产经营的职能部门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假如分支机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的职能部门,但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不能分开核算的,则该独立生产经营部门也不得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允许和总部汇总缴纳,而不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4、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下面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5、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6、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7、撤销的分支机构,撤销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8、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分公司与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