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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局信息质量考核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全县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工作,鼓励各单位、各科室及时报送信息,提高信息质量和水平,更好地为司法行政中心工作服务,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单位、各科室的信息主要通过邮箱报送。涉密信息通过传真方式报送。第三条县局办公室负责对各单位、各科室被采用的信息按下面标准计分:一被(司法信息)单篇采用的信息,每条记2分;综合采用的记1分。附图片的信息加1分;被(司法简报)单篇采用的信息,每条记2分;被(司法专报)单篇采用的信息,每条记2分。二被“司法信息简报、“司法行政网单篇采用的加10分,省司法厅“专报信息单篇采用的加5分,综合采用的分别加4分、2分。三被(普法)单篇、综合采用的信
2、息分别加2分、1分。四被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单篇采用的信息加5分,综合采用的加2分,被市委政法委单篇、综合采用的分别加5分、2分。五被省委、省政府和司法部办公厅单篇采用的信息,每条加20分;综合采用的加5分。被省委政法委单篇、综合采用的分别加10分、2分。六被中办、国办单篇采用的信息,每条加50分;综合采用的加20分。被中央政法委单篇、综合采用的分别加30分、5分。七省厅、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的单篇信息,每条加20分;分管领导批示的加15分。综合采用被批示的分别加10分、5分。八司法部、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批示的单篇信息,每条加30分;分管领导批示的加20分。综合采用被批示的分别加15分、10分。九中央领导批示的信息,每条加60分。综合采用被批示的加40分。十单位、科室合写的信息按单位、部门数平均得分。第四条县局办公室对各单位、各科室的信息采用按累计积分排名,按季度通报。第五条县局办公室对各单位、各科室的信息工作进行总排名,确定年度信息工作先进单位。信息工作先进个人由县局中心推荐人选,局长办公会审定。第六条县局每年度对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并以本办法每分计10元进行奖励兑现。第七条本办法由县局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八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原计分考评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