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林业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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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省林业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甘肃省林业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甘肃省林业科学技术奖评审质量,根据甘肃省林业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甘肃省林业科学技术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异议处理、审批、授奖等活动。 第三条 甘肃省林业科学技术奖是甘肃省林学会授予个人、单位(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四条 甘肃省林业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下设评审委员会和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该奖项的评审工作和日常工作。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五条 甘肃省林业科学技术奖的候选成果,应是本省林业领域的个人、单位(组织)完成,通

2、过鉴定(或验收),在生产实践中应用三年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促进林业技术进步和生产发展的科技成果(包括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方法),经过实践证明具有显著生态效益、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大中型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因实施此项规划设计取得显著生态效益、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推广、应用、转让、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明显显著生态效益、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引进、吸收、开发再创新国外先进技术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生态效益、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五)在科学技术普及

3、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第六条 甘肃省林业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成果总体技术方案的设计中做出重要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 (三)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四)在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第七条 甘肃省林业科学技术奖候选单位(组织),应当是在成果设计和实施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经费和人员等条件,对成果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八条 甘肃省林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是根据每年受理评奖成果的情况,由奖励委员会的部分成员(不超过20%)和、林学会专家库随机

4、遴选的若干专家(不超过60%)和特聘专家(不超过20%)所组成。 第九条 甘肃省林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甘肃省林业科学技术奖各类奖项的具体评审工作; (二)向甘肃省林业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 (三)对甘肃省林业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四)对完善甘肃省林业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第十条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甘肃省林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可以设立若干专业评审组,负责各自专业范围内的甘肃省林业科学技术奖的初评工作,并将初评结果报甘肃省林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第十一条 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成员若干人,具体组成由奖励工作

5、办公室提出初步意见,报奖励委员会主任批准。 第十二条 甘肃省林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及专业评审组的成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人和候选单位(组织)所完成成果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第四章 申报与推荐 第十三条 甘肃省林业科学技术奖候选成果目的推荐,必须按照甘肃省林业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推荐,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申报方受理、形式审查并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四条 推荐甘肃省林业科学技术奖申报的项目完成单位或完成人,必须应当填写甘肃省林业科学技术奖推荐书(见附件一),同时附上“科技成果鉴定证书、验收证书、评估报告等技术评价证明文件;应用后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证明;工

6、作报告、研究报告等其它文件”,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再送推荐单位填写推荐意见。所有材料一式三份,并同时提供电子版(pdf格式)。申报单位和推荐单位分别对申报成果和推荐成果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方可予以申报和推荐。 第十五条 对于多个单位(组织)共同完成的成果,则由主要负责完成单位(组织)填写甘肃省林业科学技术奖推荐书,其余参与单位(组织)以及参与人按照作出贡献的大小排列,必须应当经过所有参与单位(组织)加盖公章确认。每个成果的填写,其参与单位(组织)不得超过4个,参与人不得超过11人。 第十六条 甘肃省林业科学技术奖实行限额推荐制度,每次每个单位每年推荐的成果数由奖励工

7、作办公室确定。 第十七条 知识产权存在以及有关争议的成果,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甘肃省林业科学技术奖评审。未获得涉密主管部门批准的涉密类成果,不得推荐参加甘肃省林业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十八条 落选成果原则上不可重新申报。但为鼓励技术进步,落选成果经补充开发研究后,技术上确有实质性突破,并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条件的,可在两年后按原申报渠道再次次申报,但同一项目只能重复申报一次。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九条 推荐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奖励工作办公室提交推荐书及相关材料。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申报成果是否属于奖励范围和、提交的申报材料是否规范齐备等。符

8、合基本条件,推荐表的填写及其附件是否齐全和符合规定等。 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可要求推荐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将不提交评审并退回推荐材料。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由奖励工作办公室提交甘肃省林业科学技术奖各专业评审组成员进行初评。 第二十条 初评方法:采取会议形式进行员会成员,。专业评审组根据推荐材料提供的成果类别(基础理论性、技术开发性、应用性等),参照甘肃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价指标予以评审。 第二十一条 复审方法:由全体甘肃省林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成员,采取评审会议的方式进行。会议的程序是:由评审人专业组组长介绍所受理成果的初评记分的总体情况;全体评审

9、委员会成员翻阅复核所有推荐材料;对推荐成果进行审议;最后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 第二十二条 甘肃省林业科学技术奖的初评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评审委员参加方可进行;复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评审委员参加方可进行,一、二、三等奖应由应到会评审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投票通过。 第二十三条 甘肃省林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凡是当年有申报评奖成果的完成人员,不得选为当年的评审委员并不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会议。 第二十四条 甘肃省林业科学技术奖励接受社会的监督。的评审结果向社会公布;对于涉及保密问题的成果,将在规定范围内公布。第六章 异议处理 第二十五条 获奖成果在授奖前通过甘肃林业网等媒体向社会

10、公示,公示期30个自然日。在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有异议均可向奖励工作办公室书面提出异议材料。单位异议要加盖公章,个人异议要署真实姓名,并附身份证明材料。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第二十六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对涉及候选人、候选单位所完成成果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以及推荐书填写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推荐单位、推荐人及成果的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第二十七条 实质性异议由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处理,由有关推荐单位协助。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负责处理,奖项的候选单位或候选人协助。推荐单位、候

11、选单位及候选人,在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情况报送奖励工作办公室学会办公室审核。必要时,奖励工作办公室可组织评审委员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处理。提出异议方如不配合调查核实的,则异议无效;推荐单位、候选单位及候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处理意见的,则取消其获奖资格。 第二十八条 奖励工作办公室应当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提请评审委员会决定,并将决定通知异议各方和推荐单位。第七章 奖励基金 第二十九条 甘肃省林学会建立奖励基金,用于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基金的来源主要由四部分组成:一是林业主管部门的

12、投入;二是学会团体会员单位支持;三是企事业单位和会员的赞助;四是学会自筹。第八章 批准和授奖 第三十条 甘肃省林业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和公示情况,作出甘肃省林业科学技术奖获奖成果、等级、获奖人和获奖单位(组织)的决定。 第三十一条 甘肃省林业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采取才适当方式向获得甘肃省林业科学技术奖的人员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将在甘肃省林学会召开全体理事会议或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上,向获得林业科技进步奖的人员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各类获奖等次的奖金数额由学会科技奖励委员会决定。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甘肃省林学会林业科技科学技术奖奖励励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经甘肃省林学会X届X次常务理事会议审定通过,自公布公告之日起施行。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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