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doc

上传人:创****公 文档编号:2132919 上传时间:2019-12-12 格式:DOC 页数:15 大小:35.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5页
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doc(15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2003/07/03 甘肃省科技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甘科成200005 号各地(市、州)科委(科技处),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各地(市、州)科委(科技处),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中央及解放军在甘有关单位:企事业单位,中央及解放军在甘有关单位:为做好我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甘肃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和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甘政办发200017 号),特制定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

2、们,请遵照执行。甘肃省科学技术厅二 OOO 年六月十五日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 为了做好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甘肃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和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甘肃省科技功臣奖、甘肃省科技进步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第三条 甘肃省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高新技术产业化及重大工程等方面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国内外公民或者组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发明、技术开发中仅从事组

3、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人员,一般不作为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和候选项目完成人。第四条 甘肃省科学技术奖是省政府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第五条 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省科学技术奖励的评审工作。甘肃省科学技术厅负责全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下设省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负责日常工作。第二章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第一节第一节 甘肃省科技功臣奖甘肃省科技功臣奖第六条 省科技功臣奖的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在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特别是在高新技术产业化等科学技术活动中取得显著成就,实现了科技成果的商品化、产

4、业化,推动了该领域的重大发展,创造出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指:(1)自主研究开发的高新技术成果及产品,经实施形成产业化,一个财政年度纳税总额达到 300 万元以上。(2)引进、应用、推广高新技术成果,以及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使主导产品达到一定的生产规模,形成规模效益。一个财政年度纳税总额达到 500万元以上(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指增值部分)。(二)在某一学科领域的研究中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卓有建树,获得国家自然科学一等奖。第七条 省科技功臣奖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第二节第二节 甘肃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甘肃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第八条 省科技进步奖

5、候选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取得科学发现,具有较高的科学水平和科学价值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首次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一年以上,其主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或者省内外同行应用;2.具有较高的科学水平和科学价值。该发现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研究方法和手段上有创新;对于推动学科进步有重大意义,或者对于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二)在技术发明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及其系统。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新品种等;工艺包括工业、农业、社会发展

6、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技术发明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1.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该项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其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各种公众信息渠道上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2.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有创新,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综合优于同类技术。3.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实施应用一年以上,取得良好的效果。(三)在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的具有重大市场价值和社会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

7、、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及其应用。应当是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提高产品附加值,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四)在成果转化与推广、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将先进成熟的科学技术成果,特别是高新技术成果应用于我省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事业,成果转化程度高或者实现了产业化,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能力,并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五)重大工程类项目是指列入国家或者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建设工程和科学技术工程等。省科技进步奖重大工程类奖项仅授予组织。在完成重大工程中做出科学发现、技术发

8、明、或者其它单项科技成果以及在应用科技成果中取得重大创新的个人,符合奖励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可另行推荐省科技进步奖。(六)社会公益类项目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重大成果及其应用推广。(七)软科学研究成果指在有关的战略、政策、规划、评价、论证、预测及有关管理科学的研究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在实际应用中取得显著的综合社会、经济效益。(八)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在同我省有关组织、个人合作研究、开发项目中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对我省经济与社会发展有推动作用,经济、社会效益显著。本款

9、(八)所称“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是指在双边或者多边国际科技合作中对我省科技事业做出贡献的外国科学家、工程技术人员、科技管理人员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管理等组织。第九条 候选项目完成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 提出或者确定项目的总体方案设计;(二) 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要贡献;(三) 在成果转化、推广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四) 基础研究相关科学论著的主要作者。第十条 候选项目完成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各级政府一般不作为省科技进步奖候选项目完成单位。第十一条

10、 省科技进步奖的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实行限额(见下表)。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主要完成人 13 9 7主要完成单位 7 5 5第十二条 省科技进步奖按照候选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和技术创新性,经济、社会、生态效益,推动行业科技进步的作用等 3 个条件进行综合评定:(一)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类项目:在科学上取得重大进展,学术上为国际领先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我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在科学上取得较大进展,学术上为国内领先以上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对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有很大影响,或者对我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很

11、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二等奖。在科学上取得一定进展,学术上为国内先进水平以上,并为学术上所公认和部分引用,对本学科或者分支学科的发展有较大影响,或者对我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三等奖。(二)技术发明、技术开发、社会公益、软科学类项目: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成果应用程度高,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或者对科技发展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成果应用程度较高,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

12、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较大作用或者对科技发展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成果已应用,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较大作用或者对科技发展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三) 成果转化与推广、高新技术产业化类项目:成果具有国内领先水平,在机制、方法和措施上有很大创新,转化、推广范围大或者产业化程度高,具有很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实现了高新技术产业化、商品化,经济、社会效益特别显著的,可以评为一等奖。成果具有国

13、内先进水平,在机制、方法和措施上有较大创新,转化、推广范围较大或者产业化程度较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可以评为二等奖。成果具有国内先进水平,在机制、方法和措施上有一定创新,转化、推广范围较大或者产业化程度较高,具有一定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经济、社会效益较为显著的,可以评为三等奖。(四) 重大工程类项目: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14、,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所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第三章第三章 评审机构评审机构第十三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省科技功臣奖、科技进步奖的评审;(二

15、)为完善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三)研究解决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出现的有关问题。第十四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委员 50-55 人。主任委员由省科技厅负责人担任,设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秘书长 1 人,副秘书长 1 人。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由科技、经济、教育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和行政部门领导组成。委员人选由省科技厅提出,报省政府批准。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 3 年。第十五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下设省科技功臣奖评审委员会和省科技进步奖专业评审委员会(以下统称评审委员会)。省科技功臣奖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是负责省科技功臣奖的初评,提出获奖候选人建议。省科技进步奖专业评

16、审委员会负责各自学科(专业)范围的三等奖项目的评选,并向奖励委员会提出一、二等奖候选项目。第十六条 各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人,副主任委员 1-2 人,委员若干人。评审委员会委员实行资格聘任制,其资格由省科技厅认定,每届任期三年,进入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具体人选由省科技厅根据当年推荐省科技功臣奖和省科技进步奖的候选人、候选项目的专业(学科)分类的具体情况,从专家库中聘请。并且每年更换一定数量的评委。第十七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及省科技功臣奖评审委员会、省科技进步奖专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委员和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人和候选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第四章 推荐第十八条 推荐省科技

17、进步奖的候选项目应当是经省科技厅登记的成果。第十九条 省科技功臣奖和省科技进步奖实行逐级推荐和限额推荐的原则。各推荐部门在省科技厅当年下达的推荐限额内进行推荐。经推荐部门择优评审后,按照下列渠道报省奖励办。1.省属单位的候选人(候选项目)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由省级主管部门或者地、市、州人民政府(行署)推荐;2.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所属的在甘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驻甘单位的候选人(候选项目)由其业务主管部门或者当地政府(行署)推荐;3.三资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的候选人(候选项目)由当地政府(行署)推荐;4.由经省科技厅认定的,具备推荐条件的企业集团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推荐;5.由 3 名以上院

18、士或者 5 名以上博导共同推荐一名(项)所熟悉专业的省科学技术奖。以上所列推荐单位的推荐工作,由其科学技术主管机构负责。第二十条 被推荐为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候选项目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必要的证明和评价材料。推荐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一)评审科技功臣奖所需证明及评价材料:1.相关的技术研究报告及试验报告;2.技术评价证书及高新技术成果、产品的认定证明;3.纳税单复印件;应用单位证明;4.论文发表及引用情况证明。(二)评审省科技进步奖所需证明及评价材料:1.成果的主要技术研究报告;2.技术评价(鉴定、验收、评审)证明;3.成果应用于生产实践证明。包括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证

19、明等;4.特殊行业,应当提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的有关许可证或者有关检测报告。如药品、食品、农药、动植物新品种、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直接关系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应当先行通过国家和省级有关主管行政机关规定的相关审批手续;5.成果研究水平达到国内领先以上的项目,须提供查新报告的复印件。发明专利项目,只须提供发明专利证书及发明权利要求书;6.基础研究项目,应当提供在国内外权威期刊发表的主要论著的复印件及被他人引用情况检索复印件,并提供 3-5 名有关专家(学术委员会)对科学水平、科学价值的评价证明;7.软科学研究成果应有 5-7 名专家评价意见。第二十一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

20、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第二十二条 经评审未授奖的候选人、候选项目,一般不再重新受理。但如果在此后的研究活动中取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奖励办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推荐。第五章第五章 评审评审第二十三条 推荐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奖励办提交推荐书及相关材料,奖励办负责对候选人或者候选项目的预审。主要内容有:(一)对推荐项目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可以要求推荐单位和推荐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然不符合要求的,可以不提交评审。(二)对候选人和重大项目必要时可组织实地考察或者采取其他形式

21、调查核实。(三)根据推荐项目提出省科技进步奖授奖项目比例及等级分配方案,经奖励委员会主任会议审定后,提交实施。第二十四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表决规则如下:(一)初评由各评审委员会以会议方式进行。评审委员会在认真酝酿的基础上,根据定性与定量结合的原则,采取无记名投票、等额评选方式产生三等奖以上授奖项目,并且按照限额提出科技功臣奖候选人或科技进步奖一、二等奖候选项目。(二)各评审委员会应当向奖励委员会报告本评审委员会推选省科技功臣奖候选人或省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候选项目的评审情况。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采取差额评选、记名方式对省科技功臣奖候选人,省科技进步奖一、二等奖候选项目进行评选。被推荐为科

22、技功臣奖候选人和科技进步一等奖候选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应当在奖励委员会会议上介绍情况,并对评委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答辩。省科技功臣奖及省科技进步一、二等奖获奖项目须经奖励委员会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多数通过。第二十五条 对初步具备了奖励条件,但尚缺少某些资料或者是证明文件,难以明确判断的候选项目(候选人),可以缓评,各评审委员会应当严格控制缓评数量。每个候选项目(候选人)只允许缓评一次。第二十六条 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候选项目完成人不作为奖励委员会委员和各评审委员会委员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第二十七条 通知到会的评审委员(含奖励委员会和评审委员会委员

23、)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当提前报告奖励办。第六章 异议及其处理第二十八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省科技功臣奖、省科技进步奖的评审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的监督。(一)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在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 30 天内向省奖励办提出,逾期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二)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同时,应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加盖本单位公章。第二十九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候选人或者候选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

24、用性,以及推荐书填写不实等所提出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候选人、候选项目完成人、完成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推荐单位、推荐人及候选项目完成人、完成单位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不予受理。第三十条 奖励办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在公告之日起 60 天内对符合异议条件的异议进行处理。(一)实质性异议由奖励办负责协调处理,有关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协助,必要时,可以组织评审委员及有关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二)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负责协调,并将初步处理意见报送奖励办审核。涉及跨部门的异议,由奖励办协调处理

25、。第三十一条 有关单位(人员)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 15 天内提出书面申诉,及时如实地提供异议所涉及的补充材料和旁证文件。如在上述规定时间内不作答复,视为弃权。第七章第七章 授奖授奖第三十二条 省科技厅对省科学技术奖的评选和异议处理结果进行审核。对省科技进步奖进行核准,颁发奖状、奖励证书和奖金,其证书、奖状加盖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印章。省科技进步奖的奖金额为:一等奖 15000 元,二等奖 8000 元,三等奖 3000 元。省科技功臣奖报省政府批准。省科技功臣奖的获得者授予“甘肃省科技功臣”称号,其荣誉证书由省长签署,由省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省科技功臣奖的奖金额为 60 万元,其中

26、,20 万元奖给科技功臣获得者,20 万元奖给完成该项目的其他有功人员,20 万元用作改善科研、工作条件。奖金应如数发给获奖人、获奖单位,各级主管单位不得截留。第三十三条 对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只授予荣誉奖。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 甘肃省行政区域内的我国公民和组织在国外做出重大科学发现、技术发明、科技成果,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能提供证明材料的,可以推荐省科技进步奖。第三十五条 凡推荐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或候选项目须交纳评审费。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的经费管理,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1997 年 7月 15 日发布的甘肃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试行办法实施细则(修订),1999 年 4 月 26 日发布的甘肃省科技成果推广项目奖励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管理文献 > 管理制度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