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养老设施建设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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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备案号:-2014DB23黑龙江省地方标准DB23/X XXX2014黑龙江省养老设施建设标准Construction standard for the elderly facilities in Heilongjiang Province(试 行)20141009 发布 20141109 实施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发布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III 黑龙江省地方标准黑龙江省养老设施建设标准Construction standard for the elderly facilities in Heilongjiang Province(试 行)(送审稿)DB23/X XXX2014主编单位

2、:黑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批准部门: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施行日期:2014年11月09日2014 哈尔滨黑龙江省地方标准黑龙江省养老设施建设标准Construction standard for the elderly facilities in Heilongjiang ProvinceDB23/X XXX2014(试 行)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 告第号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地方标准黑龙江省养老设施建设标准(试行)的公告现批准黑龙江省养老设施建设标准(试行)为地方标准,编号为DB23/X XXX2014,自2014年11月09日起实施。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10月

3、09日前 言根据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黑建科2014X号文件要求,由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并委托黑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承担黑龙江省养老设施建设标准的主编任务。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在全省不同地区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各地老年服务机构建设的实践经验,参考国内外有关标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标准。本标准共8章,包括:1 总则;2 术语;3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4 选址与规划布局;5 房屋使用面积指标;6 建筑标准;7 建筑设备与室内环境;8 改建和扩建建设标准。本标准由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黑龙江省建

4、筑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各地区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如对本标准有新的建议或意见,请函寄送黑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果戈里大街1号技术质量处,邮政编码150008)。本标准主编单位:黑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本标准参编单位:哈尔滨工业大学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赵 伟 荆 涛 郭 旭 滕树军 于胜金陈 旸 廉学军 陈永江 黎 虹 周传喜 孙綦乐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李洪夫 孙忠波 谷 锐 邓冬梅 姜国建彭俊清 孙晓平 张永元 目 次1 总则12 术语23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34 选址与规划布局65 房屋使用面积指标86 建筑标准107 建筑设备与室内环境127.1 给水与排水1

5、27.2 供暖与通风127.3 建筑电气128 改建和扩建建设标准14本标准用词说明16引用标准名录17Contents1 General Provisions.12 Terms.23 Construction Scale and Project Compositon.34 Site Selection and Planning Layout.65 Index of House Usable Floor Area.86 Building Standards.107 Building Facilities and Indoor Environment.127.1 Water Supply and

6、 Drainage.127.2 Heating and Ventilation .127.3 Buiding Electrical.128 Rebuilding and Expanding Construction Standards.14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tandard.16List of Quoted Standards.1751 总 则1.0.1 为适应我省人口结构老龄化的趋势,养老设施的建设坚持“以人为本”、“关爱老年人”的原则。根据本省养老事业的发展规划,加强和规范我省养老设施的建设,提高养老工程项目决策与建设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7、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特制定本建设标准。1. 0. 2 本建设标准是为养老设施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合理确定养老设施建设项目建设水平的全省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养老设施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项目初步设计和督促检查建设全过程的尺度。1. 0. 3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本省新建、改建和扩建养老院、老年养护院、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等养老设施建设项目。1. 0. 4 养老设施的建设必须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应适应项目所在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状况,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建设水平。1. 0. 5 养老设施的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规划的要求,其建设

8、用地应纳入城市规划用地范围。1. 0. 6 养老设施的建设应充分利用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和其他社会福利设施,强调资源整合与共享;在建设中实行统一规划,一次或分期实施,并体现国家节能减排的要求。1. 0. 7 养老设施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定额的规定。2 术 语2.0.1 老年人 the elderly按照我国通用的标准,将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人称为老年人。2. 0. 2 自理老人 self-helping aged people生活行为基本可以独立进行,自己可以照料自己的老年人。2. 0. 3 介助老人 device-helping aged people生活行为需依

9、赖他人和扶助设施帮助的老年人,主要指半失能老年人。2. 0. 4 介护老人under nursing aged people生活行为需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主要指失智和失能老年人。2. 0. 5 养老设施elderlys facilities为老年人提供居住、生活照料、医疗保健、文化娱乐等方面专项或综合服务的建筑通称,包括养老院、老年养护院、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等。2. 0. 6 养老院 home for the aged为自理、介助和介护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保健、文化娱乐等综合服务的养老机构,包括社会福利院的老人部、敬老院等。2. 0. 7 老年养护院 nursing home for th

10、e aged为介助、介护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健康护理、康复娱乐、社会工作等服务的专业照料机构。2. 0. 8 老年日间照料中心day care center for the aged为以生活不能完全自理、日常生活需要一定照料的半失能老年人为主的日托老年人提供膳食供应、个人照顾、保健康复、娱乐和交通接送等日间服务的设施。3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3. 0. 1 养老设施按服务范围和所在地区性质分为市(地区)级、居住区(镇)级和小区级。3. 0. 2 养老设施分级配建应符合表3.0.2 的规定。表3.0.2 养老设施分级配建表设施 级别养老院老年养护院老年日间照料中心市(地区)级居住区(镇)级小区级注

11、:1 表中为应配建;为宜配建。2 养老设施配建项目可根据城镇社会的发展进行适当调整。3 各级养老设施配建数量、服务半径应根据各城镇的具体情况确定。3. 0. 3 养老设施中养老院、老年养护院配置的总床位数量,应按3.54床位/百老人的指标计算。3. 0. 4 养老设施新建项目的配建规模、要求及指标,应符合表3.0.4的规定,并应纳入相关规划。表3.0.4 养老设施配建规模、要求及指标项目名称基本配建内容配建规模及要求配建指标建筑面积(/床)用地面积(/床)市(地区)级养老院生活起居,餐饮服务、文化娱乐、医疗保健、健身用房及室外活动场地等不应少于150床位3545-60续表3.0.4项目名称基本

12、配建内容配建规模及要求配建指标建筑面积(/床)用地面积(/床)居住区(镇)级养老院生活起居,餐饮服务、文化娱乐、医疗保健用房及室外活动场地等不应少于30床位3040-50老年养护院生活起居,餐饮服务、医疗保健、康复用房等不应少于100床位3545-60老年日间照料中心休息室、活动室、保健室、餐饮服务用房不应少于10床位,每床建筑面积不应小于20;应与老年服务站合并设置300/处注:表中所列各级养老设施的每床位建筑面积及用地面积均为综合指标,已包括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及用地面积。3. 0. 5 养老设施的建设内容包括房屋建筑及建筑设备、场地和基本装备。3. 0. 6 养老设施用房应由老年居住用房、

13、公共服务用房、医疗用房、健身活动用房、行政辅助用房以及其他用房组成。3. 0. 7 老年居住用房应包括卧室、卫生间等空间;公用服务用房应包括厨房、餐厅、公用小厨房、公用浴室、洗衣房等空间;医疗用房应包括医务室、观察室等空间;健身活动用房应包括活动室、棋牌室、康健室等空间;行政辅助用房包括办公室、库房、接待室、小卖部等空间。3. 0. 8 养老设施建筑设备应包括供电、给排水、供暖通风、通信、消防和网络等设备。3. 0. 9 养老设施的场地应包括道路、停车场、绿化和室外活动场地等。4 选址与规划布局4. 0. 1 新建养老设施项目的选址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 1 地势平坦、工程地质

14、和水文地质条件较好,避开自然灾害易发区; 2 交通便利,供电、给排水、通信等市政条件较好;3 临近医疗机构等公共服务设施;4 避开商业繁华区、公共娱乐场所,与高噪声、污染源的防护距离符合有关安全卫生规定。4. 0. 2 市(地区)级的养老设施用地应独立设置。4. 0. 3 居住区内的养老设施宜靠近其他生活服务设施,统一布局,但应保持一定的独立性,避免干扰。4. 0. 4 建制镇养老设施布局宜与镇区公共中心集中设置,统一安排,并宜靠近医疗设施与公共绿地。4. 0. 5养老设施项目应根据老年人的特点和各项设施的功能要求,进行总体布局,合理分区;交通组织应便捷。4. 0. 6 养老设施场地内建筑密度

15、不应大于30%,容积率不宜大于0.8。建筑宜以低层或多层为主。4. 0. 7 老年人设施场地范围内的绿地率:新区不应低于45%。集中绿地面积应按每位老年人不低于2设置。4. 0. 8 老年人居住用房和主要公共活动用房应布置在阳光充足、通风良好的地段。新建老年人居住用房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3h。4. 0. 9 养老设施建筑的总平面内应设置供老年人休闲、健身、娱乐等活动的室外活动场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活动场地的人均面积不应低于1.50;2 活动场地位置宜选择在向阳、避风处,场地范围应保证有1/2的面积处于当地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之外;3 活动场地表面应平整,且排水通畅,并应采取防滑措施;4 活动

16、场地应设置健身运动器材和休息座椅,宜布置在冬季向阳、夏季遮荫处。5 房屋使用面积指标5. 0. 1 养老院居室设计标准不应低于表5.0.1的规定。表5.0.1 养老院居室设计标准类型最低使用面积标准单人间10双人间16三人以上房间6/人5. 0. 2 养老设施建筑各类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表5.0.2的规定。表5.0.2 养老设施建筑各类用房最小使用面积指标 养老设施用房类别养老院(/床)老年养护院(/床)老年日间照料中心(/床)备注老年人用房生活用房14.012.08.0不含阳台医疗保健用房2.03.01.8公共活动用房5.04.53.0不含阳光厅/风雨廊管理服务用房6.07.53.2注:对

17、于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的公共活动用房,表中的使用面积指标是指独立设置时的指标;当公共活动用房与社区老年活动中心合并设置时,可以不考虑其面积指标。5. 0. 3 老年人公用餐厅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表5.0.3的规定。表5.0.3 养老设施建筑的公共餐厅使用面积(/座)养老院1.5-2.0老年养护院1.5-2.0老年日间照料中心2.0注:1 养老院公共餐厅的总座位数按总床位数的70%测算;老年养护院公共餐厅的总座位数按总床位数的60%测算;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的公共餐厅座位数按被照料老人总人数测算。2 老年养护院的公共餐厅使用面积指标,小型取上限值,特大型取下限值。6 建筑标准6.0.1 养老设施建筑标准应

18、根据失能老人的身心特点和安全、卫生、经济、环保的要求合理确定,并具有逐步提高失能老年人养护水平的前瞻性,留有扩建改造的余地。6. 0. 2 养老设施建筑外围宜设置通透式围墙,围墙形式宜与所处环境及道路风格相协调。6. 0. 3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应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等规范、标准的相关规定。6. 0. 4 养老设施建筑中老年人居住用房和主要公共活动用房应执行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6. 0. 5 养老设施的老年人用房宜以低层和多层为主,垂直交通应至少设置一部医用电梯和无障碍电梯。6. 0. 6 养老设施建筑中老年人居住用房和主要公共活动用房不应设置在地下室、

19、半地下室,不应与电梯井道和有噪声振动的设备机房等贴邻布置。6. 0. 7 养老设施建筑应符合国家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其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6. 0. 8 养老设施的老年人居室应按失能老年人的失能程度和护理等级分别设置,每室不宜超过4人,并宜设置阳台。老年人居室室内通道和床距应满足轮椅和救护床进出及日常护理的需要。6. 0. 9 养老设施老年人居室应具有衣物储藏的空间,并宜内设卫生间,卫生间地面应满足宜清洗、不渗水和防滑的要求。6. 0. 10 养老设施的老年人居室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100mm,卫生洗浴用房门净宽不应小于900mm;老年人生活区走道净宽不应小于2400mm。6.

20、0. 11 养老设施的老年人居室应设置呼叫、宜设供氧系统。6. 0. 12 养老设施建筑外观应做到色调温馨,简洁大方,自然和谐,统一标识;内装修应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行政办公用房不应超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中级装修标准。6. 0. 13 养老设施建筑的洗衣房内部设置应符合消毒、清洗、晾(烘)干等流程和洁污分流的要求,宜设置必要的室内晾晒场地。6. 0. 14 配餐、消毒、厕浴、污洗等有蒸汽溢出和结露的用房,应采用牢固、耐用、耐脏、易清洁的材料装修到顶,并设置排气,排水装置。6. 0. 15 对于为居家养老者提供社区关助服务的社区老年家政服务、医务卫生服务、文化娱乐活动等养老

21、设施建筑,其建筑设计宜符合本标准的相关规定。6. 0. 16 新建用于养老的房屋建筑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6. 0. 17 老年人用房抗震设防类别应为重点设防类。6. 0. 18 新建养老场所建筑结构设计尚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7 建筑设备与室内环境7.1 给水与排水7. 1. 1 建筑宜采用城市供水系统;若采用自备水源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7. 1. 2 老年人生活用房应设置生活热水供应系统,并设有洗涤、淋浴设施。7. 1. 3 建筑应设置生活污水排水系统,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若无市政污水管网时,应根据环保部门的要求及有关规范设计排水系统。7.2 供暖通风与空调7. 2. 1 建筑应设置供暖设

22、施。7. 2. 2 老年人用房应保证良好的自然通风条件;自然通风不能满足室内卫生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通风或自然通风与机械通风结合的复合通风系统。7. 2. 3 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干球温度大于30.50 OC地区的老年人用房,可安装空气调节设备。7.3 建筑电气7. 3. 1 供电设施应符合设备和照明用电负荷的要求,并宜采用双电源供电,仅一路供电时,宜自备电源。7. 3. 2 采用的灯具及房间的照度应根据老年人的特点和功能要求设置。每个床位宜设置专用床头照明及专用插座,宜设置夜间照明。7. 3. 3 应根据网络服务和信息化管理的需要,敷设线路,预留接口。应配备视频监控、定位、呼叫、计算机网络、有

23、线电视、电话等系统。8 改建和扩建建设标准8. 0. 1 改建、扩建养老设施场地范围内建筑密度不应低于原有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建筑宜以低层或多层为主。8. 0. 2 改建、扩建养老设施场地范围内的绿地率不应低于35%。8. 0. 3 老年人居住用房和主要公共活动用房应布置在阳光充足、通风良好的地段。改建、扩建老年人居住用房不宜低于冬至日日照2h。8. 0. 4 改建、扩建的养老设施项目的配建规模、要求应满足养老设施基本功能的需要,其指标不应低于本规范表3.0.4、表5.0.2和表5.0.3中相应指标的70%,并应符合当地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8. 0. 5 既有建筑物改建、扩建成养老场所,改建前应

24、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和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144等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可靠性鉴定。当与抗震加固结合进行时,尚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的有关规定进行抗震能力鉴定。8. 0. 6 既有建筑物改建、扩建成的养老场所的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为重点设防类。既有建筑物加固改造设计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8. 0. 7 结构的加固设计使用年限,应按下列原则确定:1 结构加固后的使用年限,应由业主和设计单位共同商定。2 当结构的加固材料中含有合成树脂或其他聚合物成分时,其结构加固后的使用年限宜按30年考虑。3 对使用胶粘方法或掺有聚合物加固的结构

25、、构件,尚应定期检查其工作状态。检查的时间间隔可由设计单位确定,但第一次检查时间不应迟于10年。8. 0. 8 结构的加固设计,应根据结构特点及类型,选择科学、合理的方案,并应与实际施工方法紧密结合,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新增构件及部件与原结构连接可靠,新增截面与原截面粘结牢固,形成整体共同工作;并应避免对未加固部分,以及相关的结构、构件和地基基础造成不利影响。8. 0. 9 抗震设防区结构及构件的加固,除应满足承载力要求外,尚应符合其抗震能力;不应存在因局部加强或刚度突变而形成的新薄弱部位。8. 0. 10 设计应明确结构加固后的用途。在加固设计使用年限内,未经技术鉴定或设计许可,不得改变加固后

26、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8. 0. 11 对现有养老场所的改建、扩建,设施内容应满足本标准相关要求。本规范用词说明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对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这样做的:正面词 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引用标准名录1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 122-993 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40-2003 4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 50867-20135 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 50437-20076 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7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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