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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权力和责任清单序号职权类型职权名称职权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担责方式项目子项1行 政处 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正) 第一百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部门规章】个人独资企业登记
2、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修订)第三十六条 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部门规章】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1999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0号修订)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隐瞒真实情况,采用欺骗手段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核查,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的,批准后,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并将不予立案的相关
3、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
4、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公开相关信息。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
5、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以及对依法不得自行收缴的罚款自行收缴的;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10.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1.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对不履
6、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3.给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4.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承担行政
7、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2行政处罚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货币或非货币财产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正)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国
8、务院令第648号修订) 第六十六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14年国家工商总局令第64号) 第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虚假出资,未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核查,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的,批准后,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并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9、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
10、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公开相关信息。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
11、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以及对依法不得自行收缴的罚款自行收缴的;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10.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1.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12、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3.给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4.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
13、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3行政处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正) 第二百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 第六十七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公司
14、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4号) 第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核查,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的,批准后,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并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
15、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
16、案件信息,及时公开相关信息。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以及对依法不
17、得自行收缴的罚款自行收缴的;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10.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1.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
18、,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3.给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4.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
19、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4行政处罚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法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等情形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正)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20、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 第七十条 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按照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 单作虚假记 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以1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核
21、查,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的,批准后,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并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
22、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公开相关信息。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23、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以及对依法不得自行收缴的罚款自行收缴的;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10.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1.侵害公民、法人或者
24、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3.给予市
25、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4.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5行政处罚公司(企业集团)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正) 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6、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 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规范性文件】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98】第59号) 第二十三条 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而不办理的,由登记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参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或者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
27、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集团登记。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核查,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的,批准后,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并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28、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公开相关信息。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29、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以及对依法不得自行收缴的罚款自行收缴的;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10.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30、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1.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
31、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3.给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4.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6行政处罚企业法人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等情形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 第三十条 企
32、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 (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 (二)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 (四)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出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六)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修订) 第六十三条 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
33、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一)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终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除责令提供真实情况外,视其具体情节,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经审查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或者经营条件的,吊销营业执照。伪造证件骗取营业执照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营业执
34、照。 (三)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扣缴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超出经营期限从事经营活动的,视为无照经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处理。 (四)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
35、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五)侵犯企业名称专用权的,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七)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责令补足抽逃、转移的资金,追回隐匿的财产,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
36、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九)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并可追究企业主管部门的责任。 (十)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除责令其接受监督检查和提供真实情况外,予以警告,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登记主管机关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企业作出处罚决定后,企业逾期不提出申诉又不缴纳罚没款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核查,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的,批准后,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并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37、。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38、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公开相关信息。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
39、,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以及对依法不得自行收缴的罚款自行收缴的;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10.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1.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40、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3.给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4.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
41、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7行政处罚对提供虚假文件、证件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修订) 第六十四条 对提供虚假文件、证件的单位和个人,除责令其赔偿因出具虚假文件、证件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外,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核查,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的,批准后,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
42、申诉人、举报人,并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
43、,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公开相关信息。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裁量权规定,滥
44、用裁量权的;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以及对依法不得自行收缴的罚款自行收缴的;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10.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1.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12.其他违反
4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3.给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6、;4.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8行政处罚公司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 第七十三条 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47、(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修订) 第六十三条 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七)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核查,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的,批准后,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并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