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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治区民委行政自治区民委行政权权力和力和责责任清任清单单职权职权名称名称序序 号号职权职权 类类型型项项目目子子项项职权职权依据依据责责任事任事项项追追责责情形情形担担责责方式方式1行政 许可筹备设立宗 教活动场所 审批【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04 年国务院 令第 426 号)第十三条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 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 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 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对拟同意的, 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 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报告之日起 30 日内,
2、对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提出审 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 部门审批;对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 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 当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拟同 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报告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宗教团体在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 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1.受理责任:县级宗教事务部 门依法对筹备设立宗教活动 场所审批进行公示受理。 2.审查责任:对设区的市级宗 教事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进 行审查,提出筹建宗教活动 场所的审核意见。 3.决
3、定责任:作出准予筹备设 立宗教活动场所或者不准予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决 定,不准予筹备设立宗教活 动场所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 送达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 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 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 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 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筹备设 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申请不 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 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 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 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
4、的申请人 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 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 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 监督不力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 6.办理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 所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 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 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 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 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 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 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 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 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 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 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
5、工 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 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 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 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 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 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 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 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 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 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 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序序 号号职权职权 类类型型职权职权名称名称职权职权依据依据责责任事任事项项追追责责情形情形担担责责方式方式项项目目子子项项 定的责任承担方式。2行政 许可邀
6、请以其他 身份入境的 外国宗教教 职人员讲经、 讲道审批【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 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 年国务院令第 412 号) 第 369 项 邀请以其他身份入境的外国宗教 教职人员讲经、讲道审批由国家宗教局、省级人民 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实施。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 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 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 进行审查,提出讲经、讲道的 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邀请以 其他身份入境的外国宗教教 职人员讲经、讲道或不准予 的决定,不准予的应当书面 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
7、的制发 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 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 度,对讲经、讲道活动进行监 督,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 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 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 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公示材料,未一次告 知需要补正内容,未书面说 明不不受理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 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 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 定的; 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 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 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 定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8、或者 监督不力的; 6.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 7.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 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 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 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 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 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 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 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 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 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 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 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 出
9、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 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 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 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 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 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 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 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 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责任承担方式。序序 号号职权职权 类类型型职权职权名称名称职权职权依据依据责责任事任事项项追追责责情形情形担担责责方式方式项项目目子子项项3行政 许可外国人携带 用于宗教文 化学术交流 的宗教用品 入境审批【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 目设定行政许可
10、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 号) 第 368 项 外国人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 的宗教用品入境审批由国家宗教局、省级人民政府 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实施。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 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 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 及携带物品进行审查,提出 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外国人 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 的宗教用品入境或不准予的 决定,不准予的应当书面告 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 送达许可证及宗教用品相关 证明材料,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 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 度,对外国
11、人携带用于宗教 文化学术交流的宗教用品进 行监督,依法采取相关处置 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 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 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 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公示材料,未一次告 知需要补正内容,未书面说 明不不受理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 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 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 定的; 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 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 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 定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 监督不力的; 6.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 7
12、.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 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 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 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 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 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 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 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 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 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 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 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 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 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 报批评、责令停职
13、反省或者 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 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 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 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 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 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4行政印刷宗教内【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 年国务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序序 号号职权职权 类类型型职权职权名称名称职权职权依据依据责责任事任事项项追追责责情形情形担担责责方式方式项项目目子子项项 许可容的内部资 料性出版物 和宗教用品 的审批院令第
14、 315 号)第十八条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 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 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宗教 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 准印证。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印刷内部资料性 出版物或者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 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准印证的决定, 并通知申请人;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印刷。第三十条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宗教用品的, 必须验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 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15、民政府 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印刷宗教用品 的申请之日起 10 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准印证的决定, 并通知申请人;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印刷。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 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 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印 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 版物和宗教用品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印刷或 者不准予印刷的批准,不予 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 送达批准文件,公开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 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 度,开展监督检查,依法
16、采取 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应履行的责任。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 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 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印刷宗 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和宗教用品许可申请不予受 理的; 2.未依法公示材料,未一次告 知需要补正内容,未书面说 明不不受理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 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 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 定的; 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 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 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 定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 监督不力的; 6.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的; 7.办理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 资料性出版物和宗
17、教用品许 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 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 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 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 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 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 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 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 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 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 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 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 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 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 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 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 责令辞职、建议免职
18、以及处 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 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 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 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 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责任承担方式。5行政 许可举办大型宗 教活动批准【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04 年国务院 令第 426 号)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 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序序 号号职权职权 类类型型职权职权名称名称职权职权依据依据责责任事任事项项追追责责情形情
19、形担担责责方式方式项项目目子子项项 第二十二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行超过 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宗 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应当由主办的宗 教团体、寺观教堂在拟举行日的 30 日前,向大型 宗教活动举办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 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作 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 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举 办大型宗教活动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举办大 型宗教活动的审批或不予审 批的决定,不予审批的
20、应当 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 送达批准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协调指导举 办大型宗教活动进行安全管 理,制定安保工作方案,对场 所进行现场勘查,在活动举 办期间,进行现场监管,开展 宗教活动安全知识的宣传教 育。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应履行的责任。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 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举办大 型宗教活动批准申请不予受 理的; 2.未依法公示材料,未一次告 知需要补正内容,未书面说 明不不受理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 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 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 定的; 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 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
21、在法定 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 定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 监督不力的; 6.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 7.办理举办大型宗教活动批 准、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 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 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 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 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 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 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 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 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 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 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 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 谈话
22、、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 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 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 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 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 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 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 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 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 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责任承担方式。6行政 处罚宗教院校外 聘人员违反 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办法 (国宗发199852 号) 第十三条 受聘的外聘专业人员应遵守中国的1.立案责任:发现宗教院校外 聘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宗教 活动管理规
23、定的,予以审查,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 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序序 号号职权职权 类类型型职权职权名称名称职权职权依据依据责责任事任事项项追追责责情形情形担担责责方式方式项项目目子子项项 宗教活动管 理规定的处 罚法律、法规,尊重中国各宗教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 和各宗教、各教派互相尊重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外 籍专业人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 事务部门可对其提出警告或予以停聘。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 查取
24、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 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 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 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 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 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 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 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 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或 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 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 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内容。
25、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 人。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4.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 职责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 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 的; 7.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 和处罚的违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 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 权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 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
26、的行为。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 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 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 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 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 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 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 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 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 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 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 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 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 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 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 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 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 责令有
27、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 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 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 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 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序序 号号职权职权 类类型型职权职权名称名称职权职权依据依据责责任事任事项项追追责责情形情形担担责责方式方式项项目目子子项项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予以执行;对情节 严重的,予以执行停聘的处 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应履行的责任。定的责任承担方式。7行政 处罚擅自设立宗 教活动场所 或宗教院校、 非宗教团体、 非宗教活动 场所组织、 举行宗教活 动、接受宗 教性捐献的、
28、 擅自组织信 教公民到国 外朝觐行为 的处罚【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04 年国务院 令第 426 号) 第四十三条 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 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 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予以取缔, 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建设主 管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 予治安管理处罚。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 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 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由宗教事务 部门责令停止活动
29、;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设立宗 教活动场所或宗教院校、非 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 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 教性捐献的、擅自组织信教 公民到国外朝觐行为的,予 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 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 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 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 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 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 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 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30、, 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 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 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 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4.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 职责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 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 证而不组织听证;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 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 的; 8.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 和处罚的违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
31、其 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 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 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 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 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 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 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 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 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 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 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 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 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 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 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 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
32、 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 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序序 号号职权职权 类类型型职权职权名称名称职权职权依据依据责责任事任事项项追追责责情形情形担担责责方式方式项项目目子子项项 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或 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 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 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 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应
33、履行的责任。权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 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 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 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 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 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 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责任承担方式。8行政 处罚未经审核擅 自印制宗教 出版物、印 刷品或者其 他宗教宣传 品的处罚【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宗教事务若 干规定(2013 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54 号)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
34、,未经审核擅自印制 宗教出版物、印刷品或者其他宗教宣传品的,由宗 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并给予警告。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审核擅 自印制宗教出版物、印刷品 或者其他宗教宣传品的,予 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 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 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 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 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 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 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 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
35、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4.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 职责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 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 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 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 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 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 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 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 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 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 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序序
36、 号号职权职权 类类型型职权职权名称名称职权职权依据依据责责任事任事项项追追责责情形情形担担责责方式方式项项目目子子项项 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 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 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 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或 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 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 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 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
37、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应履行的责任。的; 7.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 和处罚的违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 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 权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 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 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 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 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 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 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 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
38、担行政赔 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 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 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 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 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 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责任承担方式。9行政 处罚宗教院校筹 建期间擅自 招生等行为 的处罚【部门规章】宗教院校设立办法(2007 年国 家宗教事务局令第 4 号)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国家宗教事务局或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根 据情节轻重,分别责令其限期改正、停止招生直至 停办:(一)筹建期间擅自招生的;(二)超过筹建期 限仍达不到招生条件的;(三)
39、不遵守法律、法规、 规章和政策,违反培养目标、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1.立案责任:发现宗教院校筹 建期间擅自招生等行为的,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 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 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 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的;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 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 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 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
40、 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 究其责任:序序 号号职权职权 类类型型职权职权名称名称职权职权依据依据责责任事任事项项追追责责情形情形担担责责方式方式项项目目子子项项 要求的;(四)毕业生经考核或评估达不到规定要求 的;(五)教师配备长期达不到要求的;(六)擅自变 更校址、校名、隶属关系、校舍规模、培养目标、学 制、招生规模及范围等的;(七)没有必要的办学经 费的;(八)建筑设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 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 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 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 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 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41、 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 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 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或 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 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 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 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应履行的责任。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4.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 职责的; 6.应当依法
42、移送追究刑事责 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 的; 7.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 和处罚的违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 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 权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 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 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 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 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 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 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 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 取消年度评比先
43、进资格、通 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 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 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 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 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 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 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 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 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 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责任承担方式。10行政 检查生产、经营 清真食品监【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 条例(2012 年修正)1.检查责任:对清真食品生产 经营进行监督检查。因不履行或不正确
44、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序序 号号职权职权 类类型型职权职权名称名称职权职权依据依据责责任事任事项项追追责责情形情形担担责责方式方式项项目目子子项项 督检查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和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清真食品管 理监督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和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清真食品的管理监 督工作。 第二十七条 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和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对生产、经 营清真食品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反本 条例的行为。2.通报责任:在监督检查过程 中,发现
45、专门从事清真食品 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 商户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行为的,应当及时向相关部 门通报。 3.归档责任:在监督检查后, 对未发现违法行为或已改正 违法行为等内容的相关资料 进行归档。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应履行的责任。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 应责任: 1.不具备法定执法检查权实 施执法检查的; 2.不按法定权限或超越法定 权限实施执法检查的; 3.不按法定程序实施执法检 查的; 4.监督检查过程中存在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 为的; 5.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 人民政府、监察机关
46、、任免机 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 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 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 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 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 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 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 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诫勉谈话、责令 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 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 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 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 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 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 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 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 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 法机关,依法
47、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责任承担方式。11行政 确认民族贸易企 业认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族 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2005 年国务院令第 435 号)1.受理责任:民族贸易县民族 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审核的 材料进行公示受理。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 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序序 号号职权职权 类类型型职权职权名称名称职权职权依据依据责责任事任事项项追追责责情形情形担担责责方式方式项项目目子子项项 第十二条 国家完善扶持民族贸易、少数民 族特需商品和传统
48、手工业品生产发展的优惠政策, 在税收、金融和财政政策上,对民族贸易、少数民 族特需商品和传统手工业品生产予以照顾,对少数 民族特需商品实行定点生产并建立必要的国家储 备制度。 【规范性文件】国家民委关于规范民族贸易县 内民族贸易企业认定及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民 委发2014100 号) 认定民族贸易企业工作,由省级民族工作部门 牵头,会同省级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联席 会议其他成员单位或与民族贸易政策相关的部门 负责民族贸易企业的认定工作。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族贸易企业 认定管理办法(宁民委发2014号 31 号) 第四条 自治区民委牵头负责民贸企业认定工 作,成立由自治区民委
49、、财政厅、人民银行银川中 心支行组成的评审工作领导小组,采取常年受理、 分批认定的工作方式,定期对申报企业进行集中审 核确定。民族贸易县民族工作部门负责本地区民贸 企业受理、初审和相关优惠政策的落实。2.审查责任:对民族贸易县民 族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有关 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 需要实地查看的,组织有关 人员对申报企业进行实地调 查核实。 3.决定责任:作出确认或者不 予确认的决定,不予确认的 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确认的送达 确认文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 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 度;实行年审制,每年要到自 治区民委备案,开展定期和 不定期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履行的责任。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 予受理的; 2.未依法公示材料,未一次告 知需要补正内容,未书面说 明不不受理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 人准予确认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作出准予确认决定的; 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 不予确认或者不在法定期限 内作出准予确认决定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 监督不力的; 6.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 7.办理行政确认、实施监督检 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