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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安全卫生监察理论1.1劳动安全卫生监察的作用立了法,如果没有强有力的监督其实施的措施,那么就将成为一纸空文。人类在“工厂立法”时期,所颁布的法规由于没有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和人员,或没有对违反法规的惩罚办法,因此难以真正执行。“安全卫生立法”时期颁布的一些法规就注意了这一点,强化监督与监察成为职业安全卫生法制的重要技术环节,象英国的劳动安全卫生法的执行就非常强调立法后实施过程中的监察作用。美国、日本、前苏联也都对非常重视立法后的监督实施,一般要制定法的实施条例,甚至制定补充规定。国家劳动保护监察是国家授权特定行政机关设立的专门监察机构,以国家名义并利用国家行政权力,对各行业劳动保护工作实行统
2、一监察。在我国,国家授权劳动部门行使国家劳动保护监察权。国家劳动保护监察制度,由国家劳动保护监察法规制度、监察组织机构和监察工作实践构成体系。在社会主义制度下,这一体系还应与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内部监督,工会组织的群众监督相结合。1978年至1979年,国务院责成有关部门着手进行锅炉、矿山安全的立法和监察工作,并于1982年2月颁布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同年国务院发布了矿山安全监察条例。1983年5月,国务院批转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安全监察工作的报告同意对其他行业全面实行国家劳动安全监察制度和违章经济处罚办法。1993年8月,劳动部发布了
3、劳动监察规定入明确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罚的各项事项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1.2监察的基本原则1)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有法必依,包括执行和遵守两个方面。首先表现在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机构和人员在工作中要严格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对司法机关来说,就是审理案件时必须依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来说,就是必须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制度。执法必严,就是指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都必须严格地依照法律规定办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对司法机关来说,就是在审理案件中,在定罪量型、刑罚轻重等方面
4、,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办事。执法必严的另一层意思是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团体或个人对判定活动的非法干涉。违法必究,就是对一切违法犯罪行为都必须认真究查,依法惩处。任何人都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或超越于法律之外,谁也不能享受法律规定以外的特权。坚持违法必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只有严格地执行这一原则,才能有效地保证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性和严肃性。2)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违法事实是进行处理或处罚的客观依据。在对检查或举报的案例进行监察和执法时,必须深入调查、收集可靠证据,查清事实。实事求是地查明、核对违法事实,使认定的违法事实有充分的证据,经得起历史的检验。法
5、律法规的规定是处罚的唯一准绳。劳动安全卫生监察部门在处罚时,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准确、适当的处罚。劳动安全卫生监察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必须尊重客观事实,同时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正确执法。3)坚持行为监察与技术监察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工作,不仅实施行为监督(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及其领导人员的管理行为,包括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活动是否符合劳动保护法规的要求),而且实施技术监督,就是凭借技术手段,深入监督检查生产工艺过程、设备、原材料和劳动环境的安全卫生状况及其防护技术条件。只有把行为监督和技术监督结合起来,突出行为监督的作用,才能在科学技术不断进步的条件下,通过法制手段,有效地实现劳动安全卫生国家监督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