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西小学教育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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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该文本为Word版,下载可编辑路西小学教育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办法 教学事故相关资讯是工作中经常遇到及需要使用的,也许您正在为怎么撰写教学事故而苦恼,下面是我帮大家整理的教学事故,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路西小学教育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章 第一条:为切实体现教育教学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倡导“人人都是德育工”,严肃师德规范,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有效遏止教育教学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教师师德规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教育教学事故认定 第二条:教育教学事故是指在

2、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中,管理者、教师、职员、工人违背教育教学规律、违反教育法规,对学校形象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第三条:教育教学事故按其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和造成损失大小、影响程度分为:一般事故、严重事故和重大事故三类。 第四条: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一般教育教学事故: 1、预备铃响,教师未进教室,上课时间擅自离开课堂,提前下课。 2、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调课、停课、请人代课,未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3、学校组织的各类会议、活动等无故缺席、迟到或早退,违反会场纪律。 4、应该上交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学校有关各部门的材料和信息无故迟交或未交。包括各类计划、总结、试卷、表格等。 第五条:凡发生下

3、列情况之一者,属于严重教育教学事故: 1、课堂上,教师使用手机通话或携带的通信工具发出信号,影响课堂教学。 2、歧视学生,对学生实施辱骂、体罚和变相体罚;擅自剥夺学生上课权利。 3、教师因备课不认真、不充分,无授课计划、无教案进行教学,导致教学效果差。 4、擅自安排学生自修且班级纪律差,采用放羊式教学。 5、擅自调课、停课、请人代课,造成旷课及误课1节及以上的(影响教学秩序的)。 6、在各类监考过程中,对学生答题进行暗示、提示,或用其他方式告诉答案,对考生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视而不见,或庇护、不及时处理。 7、未经学校同意,擅自调换监考场次造成无人监考;无故不参加监考或监考迟到,在监考时做与监考

4、无关的事,如看报刊杂志、批改试卷、使用手机等;考试结束监考教师遗收学生考卷的。 8、在批卷、核分、填报学生成绩单等工作中,由于工作不认真,出现较多失误,或成绩单无故逾期不交。 9、作业批改不及时,或存在较多错批、漏批现象。 10、校内开车、骑车,造成师生伤害的。 11、由于任课教师的失职,在课内发生学生伤害事件或造成学校财产损失。 12、区级教育教学工作会议无故缺席、迟到或早退;参加各类培训活动不认真,对学校造成不良影响。 13、应该上交区、局级各部门的材料和信息无故迟交或未交。包括各类计划、总结、试卷、表格等。 14、教师使用专用教室上课时,由于组织不当,造成教学秩序混乱或专用设备损坏。 第

5、六条: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重大教育教学事故: 1、在学校工作中,散布违背党的方针政策、违背教师道德规范的言论,或散布民族分裂、封建迷信及淫秽se情等fan动的、不健康的言论;不顾事实,歪曲学校形象,诋毁学校工作,肆意攻击学校工作人员,在师生中造成恶劣影响;故意制造事端,影响学校稳定,造成较坏影响的。 2、在批卷、核分、填报学生成绩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泄露各级各类考试题目,造成较坏影响的。 3、在教学过程中,教师管理不严,指导不到位,致使学生发生严重伤害事故; 4、体罚、辱骂学生,造成家长来访,对学校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5、其它严重违背师德形象,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章 教育教学事故处

6、理 第七条:凡发生一般教育教学事故,给予事故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口头批评教育(累计三次以上的一般教育教学事故则召开校长办公会给予第八条内的相应处罚)。 第八条:凡发生严重教育教学事故,给予事故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以下处理: (1)做出书面检查并计入个人档案。 (2)扣除当月部分考核奖。 (3)扣发部分学期考核奖金。 (4)当年不得参加评优选先。 (5)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第九条:凡发生重大教育教学事故,给予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以下处理: (1)扣除当月考核奖。 (2)扣除年度考核奖金。 (3)取消当年评优选先资格和专业技术职务晋职、晋级资格。 (4)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行政处分(包括转岗

7、、下岗等)。 第十条:教育教学事故处理实行累计加权制,学年内累计发生3次一般教学事故按一次严重教育教学事故处理,学年内累计发生2次严重教育教学事故,按一次重大教育教学事故处理。 第四章 教育教学事故认定组织及程序 第十一条:学校成立相应教育教学事故认定工作小组,负责相关事故的认定、处理。 组长:z 副组长:z 成员:z 各年级年级组长 第十二条:教育教学事故发生后,由事故认定工作小组查实并拟定书面处理意见,经学校行政办公会批准后生效。由事故认定工作小组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事故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及相关部门。 第五章 事故认定后的申请复议途径 第十三条:教育教学事故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如对事故处理有异

8、议,可在接到书面处理通知后七日内,向学校教育教学事故认定工作小组提出复议申请。如对复议结果仍有异议,可向学校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反映。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学校教育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办法须由教代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办法由工作小组作具体解释。 区路西小学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表 篇2:外国语学校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办法 外国语学校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认真实施素质教育,深入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进一步健全中学部教学管理制度,规范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预防并及时、有效、妥善地处理各类教学事故,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建设良好的校风、教风和学风,全面提升教学质量

9、,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教职员工在教学管理及教学活动中,因本人主观过错或过失所引起的,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或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教学语言或行为。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类别与等级 第三条 依据教学与管理等不同环节,教学事故分为四类:A类-教学组织事故;B类-教学管理事故;C类-教学考核事故;D类-教学保障事故。 第四条 依据性质和影响程度,教学事故分为三级:级- 一般教学事故;级- 较大教学事故;级-重大教学事故。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中学部成立教学事故处理小组。教学事故由当事人或发现人、知情人在发现后及时向

10、学校教务处报告,由教务处委托教学事故处理小组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六条 教学事故处理小组负责调查、取证、核实,按一事一表的方式填写教学事故记录表(附件2),对事故级别和事故责任人提出认定与处理意见。 第七条 事故责任人只能是个人或多人,不得以部门、单位或集体代替。 第八条 教学事故处理小组应在受委托后一周内作出处理意见与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九条 各类教学事故的处理意见与决定应有书面记录,各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如实填写教学事故记录表(一式三份),教务处存档一份、事故责任人一份、教学事故处理小组留存一份。 第十条 相关部门在对各类教学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的同时,应迅速采取补救措施,尽可能降低事故的

11、影响程度和范围,并完善相关规章制度。 第四章 教学事故的申诉与仲裁 第十一条 事故当事人对事故的初步认定、处理不服的,有权申诉。 第十二条 成立有分管领导和教职工代表等参加的教学事故仲裁委员会。 第十三条 当事人应在接到事故初步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学校教学事故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申诉,初步处理决定即认定为最终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 当事人提出申诉后,学校教学事故仲裁委员会立即受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认真进行调查、核实,然后根据核实情况作出仲裁。学校依据仲裁决定作出相应行政处理决定。 第五章 教学事故的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教学事故经学校最终认定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

12、,须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视事故级别、情节轻重和影响程度,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一般教学事故:给予事故责任人批评教育,并处罚款50元/次。严重情况,责令写出书面检查。 较大教学事故:给予事故责任人取消当年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资格,取消特级教师、优教工程等的评选资格;扣除年终奖金的1020。责任人必须在学校会议上,做出书面检查。 重大教学事故:给予事故责任人扣除年终奖金的30-50,年度考核定为基本合格等第。 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据有关规定,要求各级教学事故责任人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教学事故不是由当事人造成的,或系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经查实后当事人对教学事故可不承担责

13、任。 第十七条 如果教学事故的产生原因是当事人旷工,对当事人除按旷工进行处理外,还要按教学事故中所承担的责任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结果记入责任人个人业务档案,作为对教职员工考核奖惩、职务评聘、晋职加薪等方面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需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处理或按规定要求上报的事故,校长室须按规定时间和程序上报;重大教学事故须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凡隐瞒不报或延误报告的,视校长为事故责任人,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篇3: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规定 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规定 第

14、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试行)。本规定适用于院内教学与管理各个岗位的各类教职员工。 第二条 本文所指教学事故包括课堂教学、作业(实践教学)、考试管理、成绩管理、教学管理等六类。本文所指教学事故分为严重教学事故和一般教学事故二个等级。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类型与等级的界定 第三条 课堂教学 (一)严重事故 1、在教学过程中散布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及其它思想内容不健康的的言论,在师生中造成较坏的影响。 2、未经教务处同意,擅自变动教学计划或不执行教学计划; 3、未按规定办理手续,擅自停课、旷课,或提前一周结束课程,或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教

15、学任务; 4、在课堂上体罚学生; 5、无论何种原因,教师酒后上课; 6、因教师错误指导或擅离岗位,课中造成公私财产损失或学生受伤。 (二)一般事故 1、未经系部同意,变动上课时间; 2、未经系部同意,由他人代课; 3、未携带任何教案或点名册进入课堂执教; 4、上课迟到或早退在5分钟以内; 5、教师已事前请假,而未及时通知相关人员导致无人上课; 6、教师穿背心或拖鞋上课(必须换鞋场所除外); 7、教师在上课时打手机或发出信号; 8、教师上课抽烟。 第四条 作业、辅导与答疑 (一)严重事故 1、整个学期未布置作业; 2、整个学期中无一次批改学生的作业; (二)一般事故 1、遗失教学班学生作业; 2

16、、未按既定的时间、地点进行辅导答疑、或随意减少辅导、答疑次数; 第五条 实践教学 (一)严重事故 1、实验准备未做好,致使实验无法完成; 2、实习准备未做好,致使实习工作无法正常安排; (二)一般事故 1、未严格按实验教学计划要求,开出实验项目; 2、在指导实践性教学环节时,不按规定的时间和次数进行指导; 3、擅自请他人代替指导; 第六条 考试 (一)严重事故 1、现场发现试卷未准备好,致使考试无法进行; 2、试题严重出错致使考试无法进行; 3、教师监考旷监; 4、试卷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出现泄密或丢失; 5、教职人员泄露考试内容; 6、监考过程中对学生答题进行暗示、提示,或用其他方式告诉答

17、案,对学生违纪现象瞒报或放纵学生舞弊; (二)一般事故 1、监考教师迟到或早退(含无故中途擅自离开)在5分钟以内; 2、事先未通知考试组织管理部门,找人代替自己监考; 3、期末考试命题不按规定时间提交A、B卷和标准答案; 4、试卷或标准答案不符合规定要求; 5、监考教师监考期间随意离开考场,出现考场监考不力; 6、监考教师在考场内做一些与监考无关的工作; 7、没有按规定填写考场记事单。 第七条 成绩管理 (一)严重事故 1、在评卷、核分、填报学生成绩单过程中,随意进行技术处理或有其它弄虚作假行为; 2、考试后教师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成绩; 3、教师命题不合理,导致学生考试成绩严重失常,而必须重

18、新考试者; 4、教师在非教学因素作用不提高或压低某学生考试成绩10分以上; 5、丢失整班试卷。 (二)一般事故 1、成绩单填写不规范,或未按要求折算学生成绩; 2、成绩单与试卷成绩不符; 3、上报成绩后,对个别成绩进行更改; 4、丢失个别试卷。 第八条 教学管理 (一)严重事故 1、未按时上报教学管理部门要求的教学文件或材料,对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 2、由于个人工作失职,在制定教学计划、教学任务书、课表等教学文件过程中,出现错误或问题,而影响较大范围的教学秩序; 3、整班丢失学生成绩单; 4、出具与事实严重违背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5、隐瞒教学事故不报,造成严重影响的; 6、违反

19、各种上班、值班规定而造成财产损失或教学秩序混乱; 7、未按规定提供或维修教学设备(设施)而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二)一般事故 1、因排课、排考不当造成教室使用冲突,未能在接报后15分钟内妥善解决; 2、因排课表失误造成无教师到课,致使学生空等; 3、关于放假或全校性活动的教学调度通知内容不当造成执行混乱,或上述通知未及时发放造成局部未予执行; 4、审查不认真,错发或漏发学生毕业证书; 5、没有及时通知到位,造成监考人员迟到; 6、没有及时转发或布置宣传上级教学文件,给局部工作造成影响的。 7、执行教学计划不严格,致使个别课程漏开; 8、隐瞒教学事故不报。 9、违反各种上班、值班规定而造成轻微财

20、产损失或影响教学秩序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10、未按规定提供或维修教学设备(设施)影响教学秩序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 第九条 教学事故由督导组或责任人所在部门查实,事故记录应明确列出责任人(一人或多人),不得以部门集体代替,填写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表(附件),在事故发生后三日内报告,其中关于教学工作的教学事故报教务处,关于行政后勤的教学事故报纪检监察审计室。 第十条 各系部及相关部门在事故发生后应成立相应的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小组。教务处发生的重大教学事故由学院主管领导委托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教学事故的处理方式有:1、批评教育;2、书面检查;3、通报批评;4、取消当

21、年评优资格;5、扣发部分或全部课时津贴;6、其他。 第十二条 对于一般教学事故,由系部及相关部门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并上报纪检监察审计室或教务处。 第十三条 对于重大教学事故,由纪检监宗审计室牵头,会同办公室、教务处、有关人员及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负责人进行认定,并集体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院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一个学期内出现3次一般教学事故视同为1次严重教学事故。 第十五条 各级各类教学事故均在教务处、人事处备案,作为事故责任人年终考核、工资调整、职务晋升、津贴评定以及岗位聘任等的有效依据。 第四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 各系部及相关部门成立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工作小组,由系部及相关部门

22、负责人提任组长,具体负责本系部及相关部门教学事故的核查、处理和上报。 第十七条 教学事故实行督察和举报制度。教学事故查出或举报后,由责任人所在系部及相关部门负责查实,填写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表,按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处理。 第十八条 重大教学事故认定后,纪检监察审计室应及时通知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重大教学事故处理结果由系部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时通知事故责任人。 第十九条 若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在接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可向学院教学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受理常设机构为纪检监察审计室。申诉及复核期间,不影响对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条 学院教学申诉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诉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后的复核结论,并将复核处理决定通知责任人及其所在部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院内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第 26 页 共 2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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