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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著作权集体治理制度的进展与完善案情:东方歌舞团在 1999 年 8 月 2 日、 3 日主办的东方之花歌舞晚会的演出中,使用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治理的曲作家张丕基的作品乡恋,侵害了作者的获得酬劳权,故该协会起诉要求东方歌舞团支付著作权使用费2510 元;东方歌舞团辩称其无法知道音著协依何收取费用,也不知道哪些作品为音著协治理的作品,音著协未向东方歌舞团出示过托付信托合同;而且东方歌舞团不是 著协的诉讼恳求;东方之花晚会的组织者,故不同意音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93 年 3 月 12 日,张丕基与音著协签订音乐著作权合同;合同
2、商定:张丕基同意将音乐作品的公开表演权、广播权和录制发行权授权音著协以信托钓方式治理; 张丕基保证享有授权音著协治理的权益;音著协对张丕基权益的治理,指同音乐作品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按音乐作品使用情形向张丕基安排使用费,名义进行; 张丕基应将授权音著协治理的音乐作品向音著协登记,上述治理活动以音著协的 并为此填写由音著协供应的作品登记表; 音著协为有效治理张丕基授予的权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者提起诉讼,双方另有商定的除外;合同有效期为 3 年,至期满前 60 天张丕基未提出书面异议,本合同自动续展 3 年,之后亦照此办理;合同中所称的音乐作品指张丕基现有和今后将有的作品;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
3、起生效;诉讼中,张丕基出具证明, 认可与音著协签订的合同续展至今;张丕基虽未就乡恋向音著协填写“ 作品登记表”,但双方合同商定张丕基现有和今后将有的作品均授权音著协进行治理,该音乐作品在张丕基授权音著协治理的范畴之内,对此,张丕基与音著协并无异议;1999 年 3 月 16 日,文化部下达了文艺函11999510 号文艺部关于举办“ 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 50 周年中直院团评比展演” 通知;1999 年 8 月 2、3 日,东方歌舞团为参与文化部举办的评比展演活动,在世纪剧场承办东方之花晚会,东方歌舞团共猎取两场晚会票房收入 119,733.33 元;在该两场晚会上,东方歌舞团使用了张丕基作
4、为曲作者的作品乡恋;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丕基出证认可与音著协签订的音乐著作权合同续展至今,故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 页,共 5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音著协依据该合同主见张丕基作品的获得酬劳的权益合法有效;虽然该合同中商定:“ 张丕基应将授权音著协治理的音乐作品向音著协登记”,但并不限制音著协主见张丕基作品获得酬劳权; 东方歌舞团在晚会中使用了乡恋 这一作品, 就应向音著协支付相应的使用费用;虽然东方之花 晚会是依据文化部下达的通知举办的,但东方歌舞团是该台晚会的详细组织者,且东方歌舞团通过承办该台晚会猎取了相应的票款收入,东方歌舞团应
5、向张丕基托管的音著协支付使用费 380.96 元;东方歌舞团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经审理, 认为音著协依据与作者的音乐著作权合同向东方歌舞团主见权益,应予支持; 在二审审理期间,东方歌舞团同意就所使用的歌曲作品 乡恋 向音著协支付相应的使用费,但认为原审法院运算使用费数额错误,也未能与音著协就使用费数额问题达成一样;二审法院依据国家版权局发布的演出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暂行规定 ,确定东方歌舞团应支付的作品使用费;一审法院未查明东方之花晚会演出曲目数量, 且将被使用作品 乡恋 的使用费全部确定给曲作者张丕基一人,导致所判定的给付张丕基作品使用费数额有误;使用费 174.30 元;评析:故依法
6、改判东方歌舞团给付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作品一、著作权集体治理制度的进展与完善著作权集体治理,是指著作权人、 邻接权人或者其他权益全部人授权有关组织,代为集中治理著作权、 邻接权的行为; 由于复制和传播技术的进展,作品的使用方式也日趋多样化、国际化, 著作权人对作品的被使用情形很难明白,因而显现了著作权集体治理机构,从事著作权代理、介绍或者信托活动;集体治理机构的主要职能在于:监督有关作品的使用情形,与作品使用者谈判、签约,发放使用许可,收取、安排使用费和追究侵权责任等;在我国著作权法中没有提及著作权集体治理问题,只是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 54条中规定,“ 著作权人可以通过集体治理的方式行使其著作
7、权;我国目前的集体治理活动受到较大的制约;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自” 由于缺乏详细的法律规定,1992 年成立以来,始终名师归纳总结 是我国唯独的著作权集体治理机构,2000 年 8 月国家版权局批准了中国文字作品著作权协第 2 页,共 5 页- - - - - - -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会的成立,说明我国的著作权集体治理机构开头了进一步的进展;目前,我国理论界对集体治理制度多有探讨;很多学者都提出了确立著作权集体治理制度的立法建议,而且集体治理制度在网络环境下的应用问题也引起了版权界的关注;1999年国家版权局与世界学问产权组织曾联合举办了有关版权集体治理的研讨会,
8、涉及到了现代信息技术对集体治理的影响及电子版权治理系统的运作、信息领域版权和邻接权集体治理的体会等问题; 在网络环境下, 网站的迅猛进展使得权益人一般很难知道网络侵权事实的存在,更难以发放许可和收取酬劳;即使知道有时出于诉累的考虑,也很难逐一去主见权益;从网络内容服务供应者的角度看,网络的进展需要大量的信息、作品, 如要求他们逐一取得使用许可并支付费用也是不现实的;因此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集体治理制度具有很大优越性;从现存的著作权爱护制度和国际上通行的的做法来看,解决数字技术环境下的著作权行使用问题,除通过著作权人个人实行肯定的措施行使和爱护权益外,主要是通过著作权集体治理制度来解决的; 因此
9、,著作权集体治理是适应网络环境的一种集中的、规模化的、 经济的方法;依据国家版权局制定的有关制作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规定第四条的规定,“ 国家批准建立的著作权集体治理组织治理各类作品的利用,包括以数字化制品形式的利用;” 除音乐作品由音著协治理外,其他作品在其集体治理机构建立之前,暂由中国版权爱护中心治理;目前,中国文字作品著作权协会已经开头筹备,中国版权爱护中心作为集体治理机构已对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使用费标准和制作数字化制品许可合同的样式作出了详细规定;中国版权爱护中心仍向各数字化制品制作、出版单位发出了通知,明确由该中心治理涉及数字化制品的作品,并自 2000 年 7 月 10 日起受理
10、有关许可使用他人作品制作数字化制品的业务;我国的著作权集体治理机构已开头不断进展,通过诉讼代表权益人主见权益的案件尚不多见;但在实践中以著作权集体治理组织的名义 1998 年 7 月上海市其次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我国第一起以著作权集体治理机构为诉讼主体的案件,确立了集体治理机构在代表权益人方面的主体资格, 为进展我国的集体治理制度供应了珍贵的体会;关于著作权集体治理机构作为诉讼主体代表权益入主见权益的法律依据问题,可参见 1993 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音乐著作权人之间几个法律问题的复函中所作出的较为具体的说明, 即依据民法通就、著作权法、民事诉讼法以及双方订立的合同,
11、音乐著作权人将其音乐作品的部分著作权托付音乐著作权协会治理后,音乐著作权协会可以自己的名义对音名师归纳总结 乐著作权人托付的权益进行治理;发生纠纷时, 依据合同在托付权限范畴内有权以自己的名第 3 页,共 5 页- - - - - - -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义提起诉讼; 此外, 在前述暂由中国版权爱护中心负责的数字化作品的集体治理制度中,也规定了“ 中心将代表著作权人或受著作权人托付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鉴于集体治理制度是爱护权益人的著作权,特别是在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极为有利而且极为经济的制度, 因而我国法律中应增加有关著作权集体治理制度的详细规定,确立著作
12、权集体治理的法律位置,并在实践中加快相关集体治理组织的建立和进展;从本案可以看出,尽管音著协已经运作了 9 年的时间,其在运行模式、治理手段方面仍存在某些不完善之处,对所治理的作品详细情形未作明确详细的登记,而且其对社会的公示方式也值得探讨;本案中东方歌舞团一审辩称不知音著协依何收取费用,也不知音著协治理哪些作品,这说明音著协对社会的宣扬仍很不够,同时也说明我国的集体治理制度进展仍处于起步阶段;二、音乐作品的付酬标准问题本案中双方争议较大的一个问题是如何懂得国家版权局1993 年颁布的演出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暂行规定中所规定的向作品付酬问题;作品使用者对一首歌曲支付使用费,该费用是包括词曲作者在内
13、的共同费用,仍是应当向词曲作者分别支付等额的该费用;本案涉案作品乡恋有词作者和曲作者二人,而目前只有曲作者张丕基一人主见权益;东方歌舞团名师归纳总结 在两场晚会上使用了该作品,应支付作品使用费;依据晚会的营利情形,东方歌舞团应对使第 4 页,共 5 页用该作品支付使用费380.96 元;东方歌舞团认为这笔使用费包括应支付词曲作者的全部使用费, 这笔费用应在二者之间安排,在词作者一人起诉的情形下,只能;支付给词作者该笔使用费的一半; 而音著协坚持认为,使用一部作品的使用费,除对词作者支付外,仍应再向曲作者支付等额使用费,词和曲是两部作品,因此认为东方歌舞团应向曲作者张丕基全额支付该作品的使用费;
14、对于此问题, 法院支持了东方歌舞团的主见,认为对一部作品支付的使用费应当包括对词作者和曲作者支付的使用费,应当在二者之间安排;这一问题不仅存在于音乐作品的词曲作者之间,而且在著作权的其他领域中也会显现,如舞蹈作品的曲作者和舞谱作者之间; 从实质上说, 这是一个对于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如何付酬的问题;对于不行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应当将使用费支付给合作作者,并在合作作者之间予以安排,这一点通常是没有争议的;对于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的付酬问题,之所以产生分歧,与各自的作品可分割使用有关;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具有双重性质,作品的整体著作权归全体合作作者共同享有,作品各相对独立部分的著作权由各部分作者单独享有,但各个作- - - - - - -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者单独行使自己部分的著作权时,不得侵害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只有当各个作者单独行使自己部分的著作权时,才显现各个作者分别取得各自作品可以获得的酬劳的情形;而当合作作品作为整体使用时,使用人对该作品所支付的酬劳数额应当在合作作者之间进行安排,而不能要求使用人分别向合作作者支付同等数额的酬劳;北京市其次中级人民法院邵艳丽张晓津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5 页,共 5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