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版|87个最高院指导性案例汇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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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判研究公众号 ID:spyjweixin 1 20172017 年年 3 3 月月 9 9 日日最最新版新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十十六六批批 8787 个个 指指 导导 性性 案案 例例 汇汇 编编 审判研究公众号审判研究公众号 制作制作/ /发布发布 审判研究公众号 ID:spyjweixin 2 编撰说明编撰说明 资料来源于最高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 案例编排依发布时间为序保持实时更新 案例前收录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实施细则 关于审判研究公众号关于审判研究公众号 审判研究公众号致力于打造一个面向法律人的实务原创平台,追求简约 的版面风格,专业的文字产品,法官和律师的原创文章均为授权发布

2、。目前 已经拥有全国各地 10 万多位的法律人关注订阅, 推送了一千多篇专业实务领 域的阅读内容。 沟通微信 ID:L36003620 联系邮箱:judgelamp 公众号 ID:spyjweixin 欢迎热心于专业公益阅读的法律人与我们沟通联系,欢迎热心于专业公益阅读的法律人与我们沟通联系,制作并制作并上传专业参上传专业参 考资料,和更多的法官、律师等法律同仁互相学习、共同分享。考资料,和更多的法官、律师等法律同仁互相学习、共同分享。 审判研究公众号 ID:spyjweixin 3 目录目录 最高法院: 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1 1 号案例: 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

3、纠纷案6 2 号案例: 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8 3 号案例: 潘玉梅、陈宁受贿案10 4 号案例: 王志才故意杀人案13 5 号案例: 鲁潍(福建)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江苏省 苏州市盐务管理局盐业行政处罚案15 6 号案例: 黄泽富、何伯琼、何熠诉四川省成都市金堂 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19 7 号案例: 牡丹江市宏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牡丹江市华隆房地产 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继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1 8 号案例: 林方清诉常熟市凯莱实业有限公司、戴小明公司 解散纠纷案23 9 号案例: 上海存亮贸易有限公司诉蒋志东、王卫明等买卖合同纠纷案26 1

4、0 号案例:李建军诉上海佳动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29 11 号案例:杨延虎等贪污案31 12 号案例:李飞故意杀人案34 13 号案例:王召成等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案37 14 号案例:董某某、宋某某抢劫案40 15 号案例: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川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 买卖合同纠纷案41 审判研究公众号 ID:spyjweixin 4 16 号案例: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货轮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案45 17 号案例:张莉诉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48 18 号案例:中兴通讯(杭州)有限责任公司诉王鹏劳动合同纠纷案51 19 号案例:

5、赵春明等诉烟台市福山区汽车运输公司卫德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 责任纠纷案52 20 号案例:深圳市斯瑞曼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坑梓自来水有限公司、 深圳市康泰蓝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55 21 号案例:内蒙古秋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呼和浩特市人民防空办公 室人防行政征收案58 22 号案例:魏永高、陈守志诉来安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批复案60 23 号案例:孙银山诉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62 24 号案例:荣宝英诉王阳、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 通事故责任纠纷案64 25 号案例: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李志贵、天安财产保险股份 有

6、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张家口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67 26 号案例:李健雄诉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政府信息公开案69 27 号案例:臧进泉等盗窃、诈骗案72 28 号案例:胡克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75 29 号案例: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诉天津国青国际旅行社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 称纠纷案77 30 号案例:兰建军、杭州小拇指汽车维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天津市小拇指 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80 31 号案例:江苏炜伦航运股份有限公司诉米拉达玫瑰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赔偿 纠纷案88 32 号案例:张某某、金某危险驾驶案90 审判研究公众号 ID:spyjweixin 5 33 号案例

7、:瑞士嘉吉国际公司诉福建金石制油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案93 34 号案例:李晓玲、李鹏裕申请执行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海洋实业总公司执行复议案98 35 号案例:广东龙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广东景茂拍卖行有限公司委托拍卖 执行复议案101 36 号案例:中投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权益纠纷 执行复议案105 37 号案例:上海金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瑞士瑞泰克公司仲裁裁决执行复议 案108 38 号案例: 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 学位证案112 39 号案例: 何小强诉华中科技大学拒绝授予学位案115 40 号案例: 孙立兴诉天津新技术产业

8、园区劳动人事局工伤认定案118 41 号案例: 宣懿成等诉浙江省衢州市国土资源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案121 42 号案例: 朱红蔚申请无罪逮捕赔偿案123 43 号案例: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滨海大道(天福酒店)证券营业 部申请错误执行赔偿案126 44 号案例: 卜新光申请刑事违法追缴赔偿案129 45 号案例: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青岛奥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不正 当竞争纠纷案133 46 号案例:山东鲁锦实业有限公司诉鄄城县鲁锦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济宁 礼之邦家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139 47 号案例:意大利费列罗公司诉蒙特莎 (张家港) 食品有限公司、天津经

9、济技术开发区正元行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144 48 号案例:北京精雕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奈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 软件著作权纠纷案150 审判研究公众号 ID:spyjweixin 6 49 号案例:石鸿林诉泰州华仁电子资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案154 50 号案例:李某、郭某阳诉郭某和、童某某继承纠纷案158 51 号案例:阿卜杜勒 瓦希德诉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航空旅客运输合 合同纠纷案161 52 号案例:海南丰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省分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166 53 号案例: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诉

10、长乐亚新污水处理 有限公司、福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171 54 号案例: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诉张大标、安徽长江融资担保集团 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176 55 号案例:柏万清诉成都难寻物品营销服务中心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案180 56 号案例: 韩凤彬诉内蒙古九郡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 案183 57 号案例: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浙江创菱电器有限公司等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186 58 号案例:成都同德福合川桃片有限公司诉重庆市合川区同德福桃片有限公 司、 余晓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189 59 号案例: 戴世华诉济南市公安消防

11、支队消防验收纠纷案193 60 号案例:盐城市奥康食品有限公司东台分公司诉盐城市东台工商行政管理 局工商行政处罚案195 61 号案例: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 199 62 号案例:王新明合同诈骗案 204 63 号案例:徐加富强制医疗案 207 审判研究公众号 ID:spyjweixin 7 64 号案例:刘超捷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 同纠纷案209 65 号案例:上海市虹口区久乐大厦小区业主大会诉上海环亚实业总公司业主 共有权纠纷案211 66 号案例:雷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案 214 67 号案例:汤长龙诉周士海股权转让纠纷案 216 68 号案例:上海欧宝

12、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辽宁特莱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企业 借贷纠纷案219 69 号案例:王明德诉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230 70 号案例:北京阳光一佰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习文有等生产、销售有毒 有害食品案233 71 号案例:毛建文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237 72 号案例:汤龙、刘新龙、马忠太、王洪刚诉新疆鄂尔多斯彦海房地产开发 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239 73 号案例: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诉安徽天宇化工有限公司别除权纠纷 案242 74 号案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江苏镇江安装集团 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244 75 号案例:中国生物多样

13、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宁夏瑞泰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249 76 号案例:萍乡市亚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萍乡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行政 协议案253 77 号案例: 罗镕荣诉吉安市物价局物价行政处理案256 78 号案例: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诉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 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259 审判研究公众号 ID:spyjweixin 8 79 号案例:吴小秦诉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捆绑交易纠纷 案266 80 号案例:洪福远、邓春香诉贵州五福坊食品有限公司、贵州今彩民族文化 研发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272 81 号案例:张晓燕

14、诉雷献和、赵琪、山东爱书人音像图书有限公司著作权侵 权纠纷案277 82 号案例:王碎永诉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泰世纪百货有限 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282 83 号案例:威海嘉易烤生活家电有限公司诉永康市金仕德工贸有限公司、 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85 84 号案例: 礼来公司诉常州华生制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91 85 号案例:高仪股份公司诉浙江健龙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案300 86 号案例:天津天隆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徐农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植 物新品种权纠纷案306 87 号案例:郭明升、郭明锋、孙淑标假冒注册商标案311 审判

15、研究公众号 ID:spyjweixin 9 审判研究公众号 ID:spyjweixin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2015 年 4 月 27 日 第 1649 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条 为了具体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加强、 规范和促进案例指导工作,充分发挥指导性案例对审判工作的指导作用,统一法 律适用标准,维护司法公正,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指导性案例应当是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 律正确,裁判说理充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良好,对审理类似案件具有普遍指 导意义的案例。

16、第三条 指导性案例由标题、关键词、裁判要点、相关法条、基本案情、裁 判结果、裁判理由以及包括生效裁判审判人员姓名的附注等组成。指导性案例体 例的具体要求另行规定。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案例指导办公室)负 责指导性案例的征集、遴选、审查、发布、研究和编纂,以及对全国法院案例指 导工作的协调和指导等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业务单位负责指导性案例的推荐、审查等工作,并指定 专人负责联络工作。 各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辖区内指导性案例的推荐、调研、监督等工作。各高级 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推荐的备选指导性案例, 应当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或 经审判委员会过半数委员审核同意。 中级

17、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应当通过高级人民法院推荐备选指导性案例, 并指定专人负责案例指导工作。 第五条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专家学者、律师,以及其他关 心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对于符合指导性案例条件的案例, 审判研究公众号 ID:spyjweixin 2 可以向作出生效裁判的原审人民法院推荐, 也可以向案例指导办公室提出推荐建 议。 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对于符合指导性案例条件的案例, 可以向案例 指导办公室提出推荐建议。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业务单位、 高级人民法院向案例指导办公室推 荐备选指导性案例,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指导性案例推荐表; (二)按

18、照规定体例编写的案例文本及其编选说明; (三)相关裁判文书。 以上材料需要纸质版一式三份,并附电子版。 推荐法院可以提交案件审理报告、相关新闻报道及研究资料等。 第七条 案例指导办公室认为有必要进一步研究的备选指导性案例, 可以征 求相关国家机关、部门、社会组织以及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专家学者 的意见。 第八条 备选指导性案例由案例指导办公室按照程序报送审核。 经最高人民 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指导性案例,印发各高级人民法院,并在最高人民 法院公报人民法院报和最高人民法院网站上公布。 第九条 各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在基本案情和法律适用方面,与最 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相类似

19、的, 应当参照相关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作 出裁判。 第十条 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类似案件参照指导性案例的, 应当将指导性案例 作为裁判理由引述,但不作为裁判依据引用。 第十一条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查询相关指导性案例。在 裁判文书中引述相关指导性案例的, 应在裁判理由部分引述指导性案例的编号和 裁判要点。 审判研究公众号 ID:spyjweixin 3 公诉机关、 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引述指导性案例作为控 (诉) 辩理由的, 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在裁判理由中回应是否参照了该指导性案例并说明 理由。 第十二条 指导性案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具有指导作用: (一)与新的法律、

20、行政法规或者司法解释相冲突的; (二)为新的指导性案例所取代的; 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建立指导性案例纸质档案与电子信息库, 为指导性 案例的参照适用、查询、检索和编纂提供保障。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法院对于案例指导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审判研究公众号 ID:spyjweixin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法201135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 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了贯彻落

21、实中央关于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司法改革举措, 最高人民法院于 2010 年 11 月 26 日印发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的出台,标志着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初步确立。社会各界对此高度关 注,并给予大力支持。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规定要求,积极向最高人民法院 推荐报送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专门设立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加强并协调 有关方面对指导性案例的研究。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决定 将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等 4 个案例作为第一批 指导性案例予以公布。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案例的指导精神一、准确把握案例的指导精神 (一)

22、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旨在解决二手 房买卖活动中买方与中介公司因“跳单”引发的纠纷。该案例确认:居间合同中 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 却撇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 合同的约定具有约束力,即买方不得“跳单”违约;但是同一房源信息经多个中 介公司发布,买方通过上述正当途径获取该房源信息的,有权在多个中介公司中 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交易,此行为不属于“跳单”违约。从而既 保护中介公司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市场交易诚信,又促 进房屋买卖中介公司之间公平竞争,提高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

23、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旨在正确处理 诉讼外和解协议与判决的效力关系。该案例确认:对于当事人在二审期间达成诉 讼外和解协议后撤诉的,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 和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一审生效判决。从而既尊重当 审判研究公众号 ID:spyjweixin 5 事人对争议标的的自由处分权,强调了协议必须信守履行的规则,又维护了人民 法院生效裁判的权威。 (三)潘玉梅、陈宁受贿案旨在解决新形式、新手段受贿罪的认定问题。该 案例确认:国家工作人员以“合办”公司的名义或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的、承诺 “为他人谋取利益”未谋取利益而受贿的、以及为掩饰犯罪而退赃的,不影响

24、受 贿罪的认定,从而对近年来以新的手段收受贿赂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明确指导。对 于依法惩治受贿犯罪,有效查处新形势下出现的新类型受贿案件,推进反腐败斗 争深入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四)王志才故意杀人案旨在明确判处死缓并限制减刑的具体条件。该案例 确认: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限制减刑制度,可以适用于 2011 年 4 月 30 日之 前发生的犯罪行为;对于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被害方反应强 烈,但被告人具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同时依法决定 限制减刑能够实现罪刑相适应的,可以判处死缓并限制减刑。这有利于切实贯彻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既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又进一步严

25、格限制死刑,最大限 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二、切实发挥好指导性案例作用二、切实发挥好指导性案例作用 各级人民法院对于上述指导性案例,要组织广大法官认真学习研究,深刻领 会和正确把握指导性案例的精神实质和指导意义; 要增强运用指导性案例的自觉 性,以先进的司法理念、公平的裁判尺度、科学的裁判方法,严格参照指导性案 例审理好类似案件,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确保案件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 效果的有机统一,保障社会和谐稳定;要高度重视案例指导工作,精心编选、积 极推荐、及时报送指导性案例,不断提高选报案例质量,推进案例指导工作扎实 开展;要充分发挥舆论引导作用

26、,宣传案例指导制度的意义和成效,营造社会各 界理解、关心和支持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良好氛围。 今后,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发布参考性案例等形式,对辖区内各级人民 法院和专门法院的审判业务工作进行指导,但不得使用“指导性案例”或者“指 导案例”的称谓,以避免与指导性案例相混淆。对于实施案例指导工作中遇到的 问题和改进案例指导工作的建议,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附: 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等四个指导性案例 审判研究公众号 ID:spyjweixin 6 最高人民法院 2011 年 12 月 20 日 指导案例指导案例 1 1 号号 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

27、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1 年 12 月 20 日发布 关键词关键词 民事 居间合同 二手房买卖 违约 裁判要点裁判要点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关于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绕开 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合法有效。但是,当卖方将同一房屋 通过多个中介公司挂牌出售时, 买方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相同 房源信息的,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 其行为并没有利用先前与之签约中介公司的房源信息,故不构成违约。 相关法条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 基本案情基本案情 原

28、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简称中原公司)诉称:被告陶德华利用中 原公司提供的上海市虹口区株洲路某号房屋销售信息,故意跳过中介,私自与卖 方直接签订购房合同,违反了房地产求购确认书的约定,属于恶意“跳单” 行为,请求法院判令陶德华按约支付中原公司违约金 1.65 万元。 被告陶德华辩称:涉案房屋原产权人李某某委托多家中介公司出售房屋,中 原公司并非独家掌握该房源信息,也非独家代理销售。陶德华并没有利用中原公 司提供的信息,不存在“跳单”违约行为。 审判研究公众号 ID:spyjweixin 7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 年下半年,原产权人李某某到多家房屋中介公司挂 牌销售涉案房屋。2008 年

29、 10 月 22 日,上海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带陶德华看 了该房屋;11 月 23 日,上海某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简称某房地产顾问公司)带 陶德华之妻曹某某看了该房屋;11 月 27 日,中原公司带陶德华看了该房屋,并 于同日与陶德华签订了房地产求购确认书。该确认书第 2.4 条约定,陶 德华在验看过该房地产后六个月内,陶德华或其委托人、代理人、代表人、承办 人等与陶德华有关联的人,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但未通过中原 公司而与第三方达成买卖交易的, 陶德华应按照与出卖方就该房地产买卖达成的 实际成交价的 1%,向中原公司支付违约金。当时中原公司对该房屋报价 165 万 元,而某房地

30、产顾问公司报价 145 万元,并积极与卖方协商价格。11 月 30 日, 在某房地产顾问公司居间下,陶德华与卖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成交价 138 万元。后买卖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陶德华向某房地产顾问公司支付佣金 1. 38 万元。 裁判结果裁判结果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于 2009 年 6 月 23 日作出(2009)虹民三(民)初字 第 912 号民事判决: 被告陶德华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原公司支付 违约金 1.38 万元。宣判后,陶德华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9 年 9 月 4 日作出(2009)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 1508 号民事判决:一、撤销 上海市

31、虹口区人民法院(2009)虹民三(民)初字第 912 号民事判决;二、中原公司 要求陶德华支付违约金 1.65 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裁判理由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中原公司与陶德华签订的房地产求购确认书属于居 间合同性质, 其中第 2.4 条的约定, 属于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常有的禁止 “跳单” 格式条款,其本意是为防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跳”过中介公 司购买房屋,从而使中介公司无法得到应得的佣金,该约定并不存在免除一方责 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应认定有效。根据该条约定,衡 量买方是否“跳单”违约的关键,是看买方是否利用了该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 息、

32、机会等条件。如果买方并未利用该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而是 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同一房源信息,则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 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而不构成“跳单”违约。本案中,原 审判研究公众号 ID:spyjweixin 8 产权人通过多家中介公司挂牌出售同一房屋, 陶德华及其家人分别通过不同的中 介公司了解到同一房源信息,并通过其他中介公司促成了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因 此,陶德华并没有利用中原公司的信息、机会,故不构成违约,对中原公司的诉 讼请求不予支持。 指导案例指导案例 2 2 号号 吴梅诉四川省眉山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西城纸业有

33、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1 年 12 月 20 日发布 关键词关键词 民事诉讼 执行 和解 撤回上诉 不履行和解协议 申请执行一审判决 裁判要点裁判要点 民事案件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准许撤回上诉的, 该和解协议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制作调解书,属于诉讼外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 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法条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 基本案情基本案情 原告吴梅系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吴梅收旧站业主,从事废品收购业务。约自 2004 年开始,吴梅出售废书给被告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

34、有限公司(简称西城纸 业公司) 。 2009 年 4 月 14 日双方通过结算, 西城纸业公司向吴梅出具欠条载明: 今欠到吴梅废书款壹佰玖拾柒万元整(¥1970000.00)。同年 6 月 11 日,双方 又对后期货款进行了结算,西城纸业公司向吴梅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到吴梅废书 款伍拾肆万捌仟元整(¥548000.00)。因经多次催收上述货款无果,吴梅向眉 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起诉, 请求法院判令西城纸业公司支付货款 251.8 万元及利 息。被告西城纸业公司对欠吴梅货款 251.8 万元没有异议。 审判研究公众号 ID:spyjweixin 9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被告西城纸业公司在判决生效

35、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 告吴梅货款 251.8 万元及违约利息。宣判后,西城纸业公司向眉山市中级人民法 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期间,西城纸业公司于 2009 年 10 月 15 日与吴梅签订了 一份还款协议,商定西城纸业公司的还款计划,吴梅则放弃了支付利息的请求。 同年 10 月 20 日,西城纸业公司以自愿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诉后,因西城纸业公司未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吴 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一审判决。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对吴梅申请执行一审判 决予以支持。西城纸业公司向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主张不予执行 原一审判决。 裁判结果裁判结果 眉山市中

36、级人民法院于 2010 年 7 月 7 日作出(2010)眉执督字第 4 号复函 认为:根据吴梅的申请,一审法院受理执行已生效法律文书并无不当,应当继续 执行。 裁判理由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西城纸业公司对于撤诉的法律后果应当明知,即一旦法院裁定准 予其撤回上诉,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即为生效判决,具有强制执行 的效力。 虽然二审期间双方在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和解协议对相关权利义务做出约 定,西城纸业公司因该协议的签订而放弃行使上诉权,吴梅则放弃了利息,但是 该和解协议属于双方当事人诉讼外达成的协议,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制作调解 书,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西城纸业公司未按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

37、违背了双方 约定和诚实信用原则,故对其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主张不予执行原生效判 决的请求不予支持。 审判研究公众号 ID:spyjweixin 10 指导案例指导案例 3 3 号号 潘玉梅、陈宁受贿案潘玉梅、陈宁受贿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1 年 12 月 20 日发布 关键词关键词 刑事 受贿罪 “合办”公司受贿 低价购房受贿 承诺谋利 受贿数额计 算 掩饰受贿退赃 裁判要点裁判要点 1.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 并与请托人以 “合办” 公司的名义获取“利润”,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经营管理的,以受贿论处。 2.国家工作人员明知他人有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

38、物,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 利益”,是否已实际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谋取到利益,不影响受贿的认定。 3.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 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 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等物品的,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 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 4.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后,因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 罪而退还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相关法条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基本案情基本案情 2003 年 8、9 月间,被告人潘玉梅、陈宁分别利用担任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迈皋桥街道工委书记、迈皋桥办事处主任的职务便利,为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总经

39、理陈某在迈皋桥创业园区低价获取 100 亩土地等提供帮助,并于 9 月 3 日分别以其亲属名义与陈某共同注册成立南京多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简称多贺 公司),以“开发”上述土地。潘玉梅、陈宁既未实际出资,也未参与该公司经 审判研究公众号 ID:spyjweixin 11 营管理。2004 年 6 月,陈某以多贺公司的名义将该公司及其土地转让给南京某 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潘玉梅、陈宁以参与利润分配名义,分别收受陈某给予的 480 万元。2007 年 3 月,陈宁因潘玉梅被调查,在美国出差期间安排其驾驶员退 给陈某 80 万元。案发后,潘玉梅、陈宁所得赃款及赃款收益均被依法追缴。 2004 年 2

40、月至 10 月,被告人潘玉梅、陈宁分别利用担任迈皋桥街道工委书 记、 迈皋桥办事处主任的职务之便,为南京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迈皋桥创业园 购买土地提供帮助,并先后 4 次各收受该公司总经理吴某某给予的 50 万元。 2004 年上半年,被告人潘玉梅利用担任迈皋桥街道工委书记的职务便利, 为南京某发展有限公司受让金桥大厦项目减免 100 万元费用提供帮助, 并在购买 对方开发的一处房产时接受该公司总经理许某某为其支付的房屋差价款和相关 税费 61 万余元(房价含税费 121.0817 万元,潘支付 60 万元)。2006 年 4 月, 潘玉梅因检察机关从许某某的公司账上已掌握其购房仅支付部分款项

41、的情况而 补还给许某某 55 万元。 此外,2000 年春节前至 2006 年 12 月,被告人潘玉梅利用职务便利,先后 收受迈皋桥办事处一党支部书记兼南京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高某某人民 币 201 万元和美元 49 万元、浙江某房地产集团南京置业有限公司范某某美元 1 万元。2002 年至 2005 年间,被告人陈宁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收受迈皋桥办事处 一党支部书记高某某 21 万元、迈皋桥办事处副主任刘某 8 万元。 综上,被告人潘玉梅收受贿赂人民币 792 万余元、美元 50 万元(折合人民 币 398.1234 万元),共计收受贿赂 1190.2 万余元;被告人陈宁收受贿赂 559

42、万元。 裁判结果裁判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9 年 2 月 25 日以(2008)宁刑初字第 49 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潘玉梅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 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陈宁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 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潘玉梅、陈宁提出上诉。江苏 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9 年 11 月 30 日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作出(2009)苏刑二 终字第 0028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被告 审判研究公众号 ID:spyjweixin 12 人潘玉梅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

43、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 事判决。 裁判理由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关于被告人潘玉梅、陈宁及其辩护人提出二被告人与陈 某共同开办多贺公司开发土地获取 “利润” 480 万元不应认定为受贿的辩护意见。 经查,潘玉梅时任迈皋桥街道工委书记,陈宁时任迈皋桥街道办事处主任,对迈 皋桥创业园区的招商工作、土地转让负有领导或协调职责,二人分别利用各自职 务便利,为陈某低价取得创业园区的土地等提供了帮助,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为他人谋取利益;在此期间,潘玉梅、陈宁与陈某商议合作成立多贺公司用于开 发上述土地,公司注册资金全部来源于陈某,潘玉梅、陈宁既未实际出资,也未 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因此,潘玉梅、陈宁

44、利用职务便利为陈某谋取利益,以与 陈某合办公司开发该土地的名义而分别获取的 480 万元,并非所谓的公司利润, 而是利用职务便利使陈某低价获取土地并转卖后获利的一部分, 体现了受贿罪权 钱交易的本质,属于以合办公司为名的变相受贿,应以受贿论处。 关于被告人潘玉梅及其辩护人提出潘玉梅没有为许某某实际谋取利益的辩 护意见。经查,请托人许某某向潘玉梅行贿时,要求在受让金桥大厦项目中减免 100 万元的费用,潘玉梅明知许某某有请托事项而收受贿赂;虽然该请托事项没 有实现,但“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不同阶段的行为,只要具 有其中一项,就属于为他人谋取利益。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可以从为他

45、人 谋取利益的明示或默示的意思表示予以认定。 潘玉梅明知他人有请托事项而收受 其财物,应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至于是否已实际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谋取到 利益,只是受贿的情节问题,不影响受贿的认定。 关于被告人潘玉梅及其辩护人提出潘玉梅购买许某某的房产不应认定为受 贿的辩护意见。 经查, 潘玉梅购买的房产, 市场价格含税费共计应为 121 万余元, 潘玉梅仅支付 60 万元,明显低于该房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潘玉梅利用职务 之便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产的行为,是以 形式上支付一定数额的价款来掩盖其受贿权钱交易本质的一种手段, 应以受贿论 处,受贿数额按照涉案房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 审判研究公众号 ID:spyjweixin 13 关于被告人潘玉梅及其辩护人提出潘玉梅购买许某某开发的房产, 在案发前 已将房产差价款给付了许某某,不应认定为受贿的辩护意见。经查,2006 年 4 月,潘玉梅在案发前将购买许某某开发房产的差价款中的 55 万元补给许某某, 相距 2004 年上半年其低价购房有近两年时间,没有及时补还巨额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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