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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文为Word版本,下载可编辑操作职业健康卫生管理办法 职业健康卫生管理方法之相关制度和职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掌握和消退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爱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平安生产,走可持续进展道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规定。其次条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掌握和消退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爱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平安 生产,走可持续进展道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规定。其次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电厂(以下简称企业)。第三条 职业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公司监 督、电厂负责、分级管
2、理,定期考核”的管理体制。企业内部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做好职业 卫生工作。第四条 企业职业卫生工作实行一把手负总责,企业对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担当责任。职业卫生管理 部门对本厂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与考核负责。第五条 职业卫生工作是企业平安、健康、环境(HSE)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在执行 HSE 管 理体系过程中,必需按本规定做好职业卫生有关工作。第六条 各级工会组织应依法维护职工享有的职业卫生爱护权利,组织实施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 作的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第七条 在职业卫生工作中实行以责论处原则,对职业卫生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予 以嘉奖;对职业卫生工作中严峻失职造成后果的单
3、位和个人,应予以惩罚。 其次章 机构与管理第八条 公司安监室在公司安委会的领导下,主管职业卫生工作。第九条 企业安委会负责指导职业卫生工作,企业应有领导分管职业卫生工作,各企业的人力资源 或医疗卫生部门是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主管机构。安监部门对职业卫生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第十条 企业内部应建立职业卫生“管理网络”,负责各级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一条 企业应建立职业卫生工作例会制度。制定方案,讨论工作,布置任务,通报有关企业有 毒有害作业场所监测、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宣扬训练及劳动防护检查考核、职业卫生隐患检查及 治理等状况。第十二条 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参与工伤社会保险,确保职工
4、能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的 有关待遇。第十三条 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包括健康监护费、职业病诊疗康复伤残费、尘毒 监测仪器设备购置费、监测费、职业卫生宣扬训练费、培训费、管理费、职业病危害治理费、职业病 危害调查费、职防科研费等)应列入电厂年度资金方案,专款专用,其经费支出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第十四条 企业工会、生产、技术和设备等管理部门,在其岗位责任制中应列入相关的职业卫生责任条款,帮助作好职业卫生工作。第十五条 企业对外来施工人员和长期雇用的劳务工的职业卫生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对放射线、噪声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护管理,按本规定执行。第三章 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第十七
5、条 企业应加强新建及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应建 立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审批程序,企业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参与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第十八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的要求,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 有关工作,并按有关规定报批。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充分考虑和落实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有关建议和措施,企业应同时建立相应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等档案。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掌握效果评价工作,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 理职业卫生验收手续,对不符合职业平安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需整改 直至达标,否
6、则不得投入生产。其次十条 建立健全电厂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企业应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模拟演练,同 时进行讲评并持续改进。其次十一条 建立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严峻职业病危害状况和中毒事故时,应准时报 告公司和地方主管部门,精确供应有关状况,并协作做好救援抢救及调查工作。其次十二条 做好防尘、毒、射线、噪声等防护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 好状态,未经主管部门允许,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企业应依据作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 详细状况,为职工供应有效的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企业应建立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PPE)管理台账。其次十三条 企业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
7、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亦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其次十四条 对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作业环境、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或扩大的职业 卫生隐患,应纳入电厂平安隐患治理方案,并由各单位职业平安卫生管理部门牵头负责整改。第四章 劳动用工及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其次十五条 企业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职 业卫生防护条件等内容照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或平安协议)中写明,不得隐瞒。违反此规定,员工有权拒签劳动合同,企业不得解除或终止原劳动合同。其次十六条 企业全部员工都有维护本单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
8、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责任和 义务,发觉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可疑状况,应准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报告,对违反职业卫生和职业 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的行为应提出批判、制止和检举,并有权提出整改看法和建议。其次十七条 企业不得因员工依法行使职业卫生正值权利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 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其次十八条 企业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和退休职业健康检查,以及特别作业体检。企业不得支配未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支配有职业禁忌症者从事禁忌的工作。其次十九条 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应依据新聘请及调换工种人员的职业
9、健康检查结果,以及当地职 防部门鉴定看法支配其相应工作。第三十条 对职业健康检查中查出的职业病禁忌症以及疑似职业病者,患者所在企业应依据当地 职防部门提出的处理看法,支配其调离原有害作业岗位、治疗、诊断等,并进行观看。第三十一条 企业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建立健全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根据国家规定 的保存期限妥当保存。档案内容应包括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 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第三十二条 对在生产作业过程中患病或者可能患病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应准时组织救治或医 学观看,并记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第三十三条 体检中若发
10、觉群体反应,并与接触有毒有害因素有关时,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准时 组织对生产作业场所进行劳动卫生学调查,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防治措施。第三十四条 全部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看法,均需照实记入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并由职防部门自体检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反馈给有关单位并通知体检者本人。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严格执行女工劳动爱护法规条例,准时支配女工健康体检。支配工作时应充 分考虑和照看女工生理特点,不得支配女工从事特殊繁重或有害妇女生理机能的工作;不得支配孕期、 哺乳期(婴儿一周岁内)女工从事对本人、胎儿或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支配生育期女工从事有可 能引起不孕症或妇女生殖机能障碍的有毒作业。第五章 作业场所
11、管理第三十六条 企业应建立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考核制度。定期对生产作业场 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与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 门汇报,并向员工公布。第三十七条 企业应加强对工艺设备的管理,对易产生泄漏的设备、管线、阀门等定期进行检修 和维护,杜绝或削减跑、冒、滴、漏。企业在生产活动中,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可能产生严峻职 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第三十八条 企业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作业场所应马上实行措施,加强现场 作业防护,提出整改方案,乐观进行治理。对严峻超标且危害严峻又不能准时整改的生产场所,必需 停止生产运行,实行补救措
12、施,掌握和削减职业病危害。第三十九条 企业要在可能产生严峻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 说明,警示说明应当阐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第四十条 企业要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按规定设置警示标识、报警设施、 冲洗设施、防护急救器具专柜,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同时做好定期检查和记录。第四十一条 生产岗位职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时,必需按规定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严禁使用不明性能的物料、试剂和仪器设备,严禁用有毒有害溶剂洗手和冲洗作业场所。第四十二条 加强对检(维)修场所的职业卫生管理。对存在严峻职业危害的生产装置,在制定检 修、技改
13、方案时,应有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参加,提出对尘、毒、噪声、射线等的防护措施,确定检(维) 修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范围和要点。对存在严峻职业危害的装置检(维)修现场应严格设置防护标志, 应有相关人员做好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工作。第四十三条 要加强检(维)修作业人员的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配备和现场冲洗设施完好状况的检查。第四十四条 对担当检(维)修的特别工种(电焊、放射、高空作业等)人员,必要时需组织检(维)修前体检,发觉健康状况不适者,应马上通知不得从事该项工作,避开职业损害。第四十五条 要加强检(维)修现场尘、毒检测监控工作。企业应依据检修修理现场状况与职防部 门联系检测事宜,随时把握现场尘、毒浓度,准
14、时做好防护工作。第四十六条 做好检(维)修后和开工前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防护效果鉴定工作,重点对检(维)修 后的放射源防护装置、防尘防毒、防噪声卫生设施的整改等状况进行系统检查确认,削减正常运行时 的意外职业损害。第四十七条 企业应加强对个人防护用品使用状况的检查监督,凡不按规定使用个人防护用品者,不得上岗作业。第六章 职业病诊断与管理第四十八条 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由企业统一管理。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由企业和当事人照实 供应有关职业卫生状况,按法定程序取得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有关资料。第四十九条 企业要加强对职业病病人的管理,实行职业病病人登记报告管理制度,发觉职业病 病人时,要按有关规定向地方政
15、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司安监室等报告。第五十条 企业应支配职业病患者进行医疗和疗养。对在医疗后被确认为不宜连续在原岗位作业 或工作的,由职防部门提出调整岗位看法后,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第五十一条 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和复查等费用以及伤残后有关待遇和社会保障,应依照国 家和公司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二条 对疑似职业病的职工应准时进行诊断,在其诊断或者医学观看期间的费用按职业病 待遇办理,同时在此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七章 职业健康训练与培训第五十三条 企业安委会应定期讨论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各级领导和岗位职工都必需熟 悉本岗位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职责,把握本岗位
16、及管理范围内职业病危害状况、治理状况和预防措 施。第五十四条 企业要组织对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进行职业卫生专业学问与法律法规的训练培训工作。结合生产实际,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学习,举办专题培训班和学习讲座,提高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管理水平。第五十五条 企业要对全体职工进行职业病防治的法规训练和基础学问培训与考核。要组织职工 仔细学习和贯彻国家的职业病防治法规、条例及中国*集团公司的规章制度,树立法制观念,提高 遵纪守法意识。班组每季度在平安活动中支配一次职业卫生学问学习活动,并做好记录。第五十六条 生产岗位管理和作业人员必需把握并能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体职 业卫生防护用品,把握生
17、产现场中毒自救互救基本学问和基本技能,开展相应的演练活动。第五十七条 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职工必需接受上岗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规训练、岗 位劳动爱护学问训练及防护用具使用方法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第五十八条 企业要做好生产检修修理前的职业卫生训练与培训,结合检修修理过程中会产生和 接触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可能发生的急性中毒事故,重点把握自我防护要点和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 状况下的紧急处理措施。第八章 外包队伍职业健康管理第五十九条 各单位在聘用外包单位时,必需由聘用部门和平安监察室严格审查其平安资质,同时审查其是否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及具备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平安工器具和个人防
18、护用品,是否 为职工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等,不符合条件者不得使用。第六十条 聘用部门应监督外包单位组织外包工进行体检。对体检不合格或患有职业病、职业禁 忌者,以及老、弱、病、残、童工应坚决清退,严禁录用。第六十一条 外包单位不得将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包给不具备职业卫生资质和防护条件 的分包单位。第六十二条 必需对外包队伍进行职业平安卫生训练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第六十三条 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工作的外包队伍,应确保其具备相应资质。作 业前,必需将现场职业危害因素及防范措施交代清晰,配备必要平安防护用品。聘用部门工作负责人 检查平安措施落实后,方可允许工作。第六十四条 其它事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兼职职责 内务职责 内审员职责 内控部职责 冲压职责 出口职责 第 8 页 共 8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