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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为了加强对地震平安性评价的管理,防备与减轻地震灾难,制定了地震平安性评价管理(条例),下面是具体内容。 地震平安性评价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其次章地震平安性评价单位的资质 第三章地震平安性评价的范围和要求 第四章地震平安性评价(报告)的审定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六章罚则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震平安性评价的管理,防备与减轻地震灾难,爱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平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地震平安性评价活动,必需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依照中
2、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本条例的规定,需要进行地震平安性评价的,必需严格执行国家地震平安性评价的技术规范,确保地震平安性评价的质量。 第四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地震平安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平安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舞、扶持有关地震平安性评价的科技讨论,推广应用先进的科技成果,提高地震平安性评价的科技水平。 其次章地震平安性评价单位的资质 第六条国家对从事地震平安性评价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从事地震平安性评价的单位必需取得地震平安性评价资质证书,方可进行地震平安性评价。 第七条从事地震平
3、安性评价的单位具备下列条件,方可向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申请领取地震平安性评价资质证书: (一)有与从事地震平安性评价相适应的地震学、地震地质学、工程地震学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从事地震平安性评价的技术条件。 第八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自收到地震平安性评价资质(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查(打算)。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地震平安性评价资质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准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地震平安性评价单位应当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地震平安性
4、评价业务。 禁止地震平安性评价单位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地震平安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平安性评价业务。禁止地震平安性评价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平安性评价业务。 第十条地震平安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式样,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第三章地震平安性评价的范围和要求 第十一条下列建设工程必需进行地震平安性评价: (一)国家重大建设工程; (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露或者其他严峻次生灾难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峻次生灾难的建设工程; (三)受地震破坏后
5、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认为对本行政区域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建设工程。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的地震平安性评价业务托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地震平安性评价单位。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与地震平安性评价单位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地震平安性评价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地震平安性评价后,应当编制该建设工程的地震平安性评价报告。 地震平安性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概况和地震平安性评价的技术要求; (二)地震活动环境评价; (三)地震地质构造评价; (四)设防烈度或者设计地震惊参数; (五)地震地质灾难评价; (
6、六)其他有关技术资料。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地震平安性评价报告报送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审定。 第四章地震平安性评价报告的审定 第十六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地震平安性评价报告的审定: (一)国家重大建设工程;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 (三)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地震平安性评价报告的审定。 第十七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自收到地震平安性评价报告之日起1
7、5日内进行审定,确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 第十八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在确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后,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并告知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将其确定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讨论报告的审查内容。对可行性讨论报告中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不予批准。 其次十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
8、路、交通、民用航空、水利和其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抗震设计规范,应当明确规定根据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计的方法和措施。 其次十一条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 其次十二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地震平安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罚则 其次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地震平安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平安性评价业务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次
9、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地震平安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或者机构吊销资质证书: (一)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平安性评价业务的; (二)以其他地震平安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平安性评价业务的; (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平安性评价业务的。 其次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颁发地震平安性评价资质证书和审定地震平安性评价报告,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觉违法行为不予查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患病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没有造成严峻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对部门或者机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赐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其次十六条本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 5 页 共 5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