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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学问点一、破产申请时,债务人异议不成立的情形有哪些?(5 条)(1)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丢失清偿才能为 由,主见债务人不具备破产缘由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说明】只要“ 债务人本人”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发生破产缘由,其他人对其负债的连带责任、担保责任,不能视为债务人的清偿才能或其延长;(2)当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时,债务人以其具有清偿才能或者资产超过 负债为由提出异议,但又不能立刻清偿债务或者与债权人达成和解的,其异议 不能成立;(3)当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时,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数额提出异
2、议时,假如存在双方无争议的部分债权数额,且债务人对该数额的债务已经丧 失清偿才能,就此项异议不影响人民法院对破产申请的受理;(4)当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时,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是否存在担保等 提出异议,因其不影响破产缘由的成立,该异议不影响人民法院对破产申请的受理;【说明】由于债务人财产的市场价值发生变化导致其在案件受理后破产原 因消逝的,不影响破产案件的受理与连续审理,人民法院不得裁定驳回申请;债务人如不情愿进行破产清算,可以通过和解、重整等方式清偿债务、终止破 产清算程序;(5)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应计入破产费用,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无 须预交;相关当事人以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为由,
3、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名师归纳总结 / 331 第 1 页,共 33 页- - - - - - -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 明显缺乏清偿才能” 如何界定?(5+1 条)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才能:(1)因资金严峻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缘由,无法清偿债务;(2)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治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3)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4)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5)导致债务人丢失清偿才能的其他情形;【说明 1】“ 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4、是指只要债务人的一个债权人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未得到清偿,其每个债权人均有权提出破产申请,并不要求申请人自己已经实行了强制执行措施;【说明 2】只要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无需考虑资不抵债的问题,债权人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三、破产受理申请的效力,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治理人无权解除哪些合同?( 2 条)(1)对于破产企业为他人供应担保的合同,治理人无权挑选解除合同;(2)对于破产企业对外出租不动产的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除存在严重影响破产财产的整体变价与价值实现、且无法分别处分等特别情形外,治理 人不得违反合同商定任意解除合同;在变价破产财产时,房屋可以带租约出售,承租人在同等条件
5、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2022 年案例分析题)四、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提起的基于债务人财产的诉讼,哪些案件在名师归纳总结 受理时“ 尚未审结” 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3+兜底)/ 332 第 2 页,共 33 页- - - - - - -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1)主见次债务人代替债务人直接向其偿仍债务的;(2)主见债务人的出资人、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级治理人员,或者帮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治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直接向其承担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责任的;(3)以债务人的股东与债务人法人人格严峻混同为由,主见债务人的股东 直接向其
6、偿仍债务人对其所负债务的;(4)其他就债务人财产提起的个别清偿诉讼;五、哪些人不得担任破产企业的治理人?(3+兜底)(1)因有意犯罪受过刑事惩罚;(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治理人的其他情形;六、“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如何认定?(4+2 条)(一)判定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存在利害关系(4 条)(1)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2)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 服务;3 年内,曾为债务人供应相对固定的中介(3)现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 3 年内曾经是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掌握人;(4)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
7、申请前 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3 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二)判定会计师事务所派出的注册会计师是否存在利害关系(42 条)(1)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 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 / 33 3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3 页,共 33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权人的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2)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存在夫 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利害关系的判定会计师事WHEN WHO WHAT 在受理破产申请债务人、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权人务关系供应相对固定的中债务人前 3
8、年内介服务务所现在是或者在受债务人、债控股股东或者实际理破产申请前 3(4 条)权人掌握人年内现在是或者在受债务人、债财务顾问、法律顾理破产申请前 3权人问年内注册会计师现在是或者在受债务人、债董事、监事、高级理破产申请前 3权人治理人员年内(42 条)债权人、债与控股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务人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名师归纳总结 / 334 第 4 页,共 33 页- - - - - - -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治理人的撤销权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 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哪些行为,治理人可申请法院予以撤销?(5 条)即可要
9、以下 5 种情形发生在受理前1 年内,均可撤销(1)舍弃债权的;(2)无偿转让财产的;(3)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4)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供应财产担保的;(5)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说明】债务人的上述五种行为,只要发生在法定期间内(人民法院受理 破产申请前 1 年内),即可撤销,至于该行为实施时债务人是否存在破产缘由、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恶意仍是善意,原就上不影响撤销权的行使;八、危机期间的个别清偿, 可不予撤销的情形有哪些? (3 大条,或 5 小条)即治理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申请,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情形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 个月内,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
10、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才能,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 理人有权恳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1)债务人对以自有财产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进行的个别清偿,治理人请 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清偿时担保财产的价值低于债权额/ 33 5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5 页,共 33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的除外;(2)债务人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治理人请 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 人利益的除外;(3)债务人对债权人进行的以下个别清偿,治理
11、人恳求撤销的,人民法院 不予支持: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水费、电费等的;债务人支付劳动酬劳、人身损害赔偿金的;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其他个别清偿;九、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前的6 个月以外至受理前1 年内的个别清偿:(一)假如该债务在破产申请受理日前到期的,就不行撤销;(二)假如该债务在破产申请受理时仍未到期,就可撤销;假如不好好地说话,就可描述为以下文字:破产申请受理前 1 年内债务人提前清偿的未到期债务,在破产申请受理前 已经到期,治理人恳求撤销该清偿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该清偿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6 个月内且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2 条第 1 款规定情形(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
12、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 显缺乏清偿才能的)的除外;【说明 1】破产申请受理前 1 年内债务人提前清偿的未到期债务: (1)清偿 时尚未到期、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的,不能撤销;(2)清偿时尚未到期、破产申请受理时也未到期的,可以撤销;【说明 2】债务人在危机期间(破产申请受理前6 个月内)提前清偿的未到期债务,不论该债务在破产申请受理时是否已经到期,均可以撤销;名师归纳总结 / 336 第 6 页,共 33 页- - - - - - -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十、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要件有哪些?(3 个要件)(一)只有当治理人未依法起诉的情形下,债权人才
13、能提起撤销权诉讼;(二)债权人只能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即只能针对三 种可撤销行为(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舍弃债权)提 起撤销权诉讼;(三)债权人必需在起诉中说明“ 因此追回的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 ,如 果债权人主见追回的财产用于清偿其“ 个别债权” 的,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此处,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范畴不受该债权人债权数额的限制;破产撤销权与合同保全措施中的撤销权舍弃债权破产撤销权合同保全措施的撤销权无偿转让财产受让人善意:不能撤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受让人善意、恶意均可销7 可撤销进行交易撤销受让人恶意:可以撤的行为销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债权人务
14、供应财产担保治理人撤销权行使的主体/ 33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7 页,共 33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撤销权行使的范畴不受债权数额的限制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十一、对外债权的诉讼时效 1. 债务人对外享有债权的诉讼时效,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中断;2. 债务人无正值理由未对其到期债权准时行使权益,导致其对外债权在破 产申请受理前 1 年内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重新 运算上述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十二、取回权的异议与诉讼(一)权益人依法向治理人主见取回相关财产,治理人不予认可,权益人 有权以“ 债务人” (而非治理人)
15、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求行使取回权;(二)权益人依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的相关生效法律文书向治理人主 张取回所涉争议财产,治理人以生效法律文书错误为由拒绝其行使取回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十三、他人财产被违法转让的(一)违法转让第三人善意取得 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被违法转让给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 106 条的 规定第三人已善意取得财产全部权,原权益人无法取回该财产的,人民法院应 当依据以下规定处理:(1)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作为“ 一般破产债权” 清偿;原权益人因财产缺失形成的债权,(2)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因治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 导致原权益人损害产生的债务,
16、作为“ 共益债务” 清偿;/ 33 8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8 页,共 33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二)违法转让第三人未善意取得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被违法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已向债务人支付了转让价款,但依据物权法第106 条的规定未取得财产全部权,原权益人依法追回转让财产的,对因第三人已支付对价而产生的债务,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以 下规定处理:(1)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作为“ 一般破产债权” 清偿;(2)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作为“ 共益债务” 清偿;他人财产被违法转让的处理详细情形第三人善意取得全部权处理方法受理前原权
17、益人形成的债权, 为一般破产债权被债务人转让第三人不能善意取得全部权第三人形成的债权, 为普受理后通破产债权第三人善意取得全部权对原权益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为共益债务被治理人转让第三人不能善意取得全部权对第三人因支付对价形成的债务,为共益债务十四、代偿取回权(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毁损、灭失的)(一)可以行使代偿取回权的情形 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毁损、灭失,因此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代偿物“ 尚未交付” 给债务人,或者代偿物虽已交付给债务人但能与债务人财产予以/ 33 9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9 页,共 33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区分的,权益
18、人主见取回就此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代偿物的,人民法院应 予支持;(二)不能行使代偿取回权的情形 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毁损、灭失,因此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 已经交 付” 给债务人,或者代偿物已经交付给债务人且不能与债务人财产予以区分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以下规定处理:(1)财产毁损、灭失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权益人因财产缺失形成的 债权,作为“ 一般破产债权” 清偿;(2)财产毁损、灭失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因治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 行职务导致权益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作为“ 共益债务” 清偿;【说明】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毁损、灭失,没有获得相应的保险金、赔 偿金、代偿物,或者保险金、赔偿物、代
19、偿物不足以补偿其缺失的部分:(1)财产毁损、灭失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权益人因财产缺失形成的债权,作 为“ 一般破产债权” 清偿; (2)财产毁损、灭失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因 治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导致权益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作为“ 共益债务”清偿;他人财产毁损、灭失后的处理保险金、尚未交付破产申请受理代偿取回权/ 3310 已经交付一般破产债权前赔偿金破产申请受理共益债务后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0 页,共 33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尚未交付 代偿取回权代偿物已经交能够区分破产申请受理代偿取回权一般破产债权前付不能区分共益债务破产
20、申请受理后十五、在途标的物的取回权(一)行使条件 1.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 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2. 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治理人 可以支付全部价款,恳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二)行使方式 1. 出卖人通过通知承运人或者实际占有人中止运输、返仍货物、变更到达 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等方式;2. 在货物未达治理人前,已向治理人主见取回在运途中标的物;在恰当的时间内,通过恰当的方式行使取回权后,当买卖标的物到达治理 人后,出卖人向治理人主见取回的,治理人应予准许;出卖人对在运途中标的 物未准时行使取回权,在买卖标
21、的物到达治理人后向治理人行使在运途中标的 物取回权的,治理人不应准许;【说明】出卖人对“ 在途标的物” 行使取回权的条件,一是人民法院受理/ 33 11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1 页,共 33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破产申请时标的物处于在运途中;二是出卖人尚未收到“ 全部” 买卖价款;十六、全部权保留买卖合同中的取回权(4 种情形)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商定标的物全部权保留,在标的物全部权未依法转移给买受人前,一方当事人破产的,该买卖合同属于双方均未履行完毕 的合同,治理人有权依法打算“ 解除或者连续履行” 合同;(一)出卖人破产连续履
22、行合同(1)出卖人破产,其治理人打算连续履行全部权保留买卖合同的,买受人 应当依据原合同的商定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其他义务;(2)买受人未依约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完毕其他义务,或者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给出卖人造成损害,出卖人治理人依法主见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 75以上 或者第三人善意取得标的物全部权或者其他物权的除外;(3)因上述缘由出卖人未能取回标的物,出卖人治理人依法主见买受人继 续支付价款、履行完毕其他义务,以及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 持;(二)出卖人破产解除合同(1)出卖人破产,其治理人打算解除全部权保留买卖合同,并要
23、求买受人 向其交付买卖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买受人以其不存在未依约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完毕其他义务,或者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情 形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买受人依法履行合同义务并将买卖标的物交付出卖人治理人后,买受 人已支付价款缺失形成的债权作为“ 共益债务” 清偿;但是,买受人违反合同 商定,出卖人治理人主见上述债权作为“ 一般破产债权” 清偿的,人民法院应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 3312 第 12 页,共 33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予支持;(三)买受人破产连续履行合同(2022 年案例分析题)(1)买受人破产,
24、其治理人打算连续履行全部权保留买卖合同的,原买卖 合同中商定的买受人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其他义务的期限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 到期,买受人治理人应当准时向出卖人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其他义务;(2)买受人治理人无正值理由未准时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完毕其他义务,或 者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给出卖人造成损害,出卖人主 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买受人已支付标的物总价款 75以上或者第三人善意取得标的物全部权或者其他物权的除外;(3)因上述缘由未能取回标的物,出卖人依法主见买受人连续支付价款、履行完毕其他义务,以及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因买受 人未支付价款或者未履行
25、完毕其他义务,以及买受人治理人将标的物出卖、出 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导致出卖人损害产生的债务,出卖人主见作为“ 共益 债务” 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买受人破产解除合同(1)买受人破产,其治理人打算解除全部权保留买卖合同,出卖人主见取 回买卖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出卖人取回买卖标的物, 买受人治理人主见出卖人返仍已支付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取回的标的物价值明显削减给出卖人造成缺失的,出卖人 可从买受人已支付价款中优先予以抵扣后,将剩余部分返仍给买受人;对买受 人已支付价款不足以补偿出卖人标的物价值减损缺失形成的债权,出卖人主见 作为“ 共益债务” 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
26、支持;出卖人破产的情形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 3313 第 13 页,共 33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出卖人破产的情形十七、破产抵销权(一)行使人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治理人主见抵销;治理人不能提出债权债务抵销;(二)生效(1)治理人收到债权人提出的主见债务抵销的通知后,经审查无异议的,抵销自治理人“ 收到” 通知之日起生效;(2)治理人对抵销主见有异议的,应当在商定的异议期限内或者自收到主张债务抵销的通知之日起“3 个月” 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无正值理由逾期提 / 33 14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27、 -第 14 页,共 33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治理人提起的抵销无效诉讼恳求的,该抵销自治理人 “ 收 到” 主见债务抵销的通知之日起生效; 此处与第四章合同法合同解除的异议诉讼相同十八、治理人以以下理由对债权人提出的破产抵销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 条)(1)破产申请受理时,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的债务尚未到期;(2)破产申请受理时,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的债务尚未到期;(3)双方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同;十九、破产抵销权中禁止抵销的情形有哪些?(产法第 49 条的内容4 条) 前三条系企业破(一)债务人的债务人
28、在破产申请“ 受理后” 取得“ 他人” 对债务人的债 权的;(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 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由于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 1 年前所发生的 缘由而负担债务的除外;(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 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由于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 请 1 年前所发生的缘由而取得债权的除外;(四)股东的特定债务禁止抵销债务人的股东主见以以下债务与债务人对其负有的债务抵销,债务人的治理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债务人股东因欠缴债务人的出资或者抽逃出资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2)债
29、务人股东滥用股东权益或者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对债务人所负的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 3315 第 15 页,共 33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债务;二十、哪些情形可以形成共益债务?(10 条,可考客观题)1. 因分割共有财产导致其他共有人损害产生的债务,其他共有人恳求作为“ 共益债务” 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 人民法院依据治理人的恳求撤销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 行的交易的,买卖双方应当依法返仍从对方猎取的财产或者价款;因撤销该交 易,对于债务人应返仍受让人已支付价款所产生的债务,受让人恳求作为“ 共 益债务” 清偿的,人民法院应
30、予支持;3. 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被违法转让给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 106 条 的规定第三人已善意取得财产全部权,原权益人无法取回该财产的,人民法院 应当依据以下规定处理:(1)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作为“ 一般破产债权” 清偿;原权益人因财产缺失形成的债权,(2)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因治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 导致原权益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作为“ 共益债务” 清偿;4. 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被违法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已向债务人支付了转让价款,但依据物权法第106 条的规定未取得财产全部权,原权益人依法追回转让财产的,对因第三人已支付对价而产生的债务,人民法院应当依据 以
31、下规定处理:(1)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作为“ 一般破产债权” 清偿;(2)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作为“ 共益债务” 清偿;5. 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毁损、灭失,保险金、赔偿金已经交付给债务人,或者代偿物已经交付给债务人且不能与债务人财产予以区分的,人民法院应当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 3316 第 16 页,共 33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依据以下规定处理:(1)财产毁损、灭失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权益人因财产缺失形成的 债权,作为“ 一般破产债权” 清偿;(2)财产毁损、灭失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因治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
32、 行职务导致权益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作为“ 共益债务” 清偿;6. 出卖人破产,其治理人打算解除全部权保留买卖合同,并要求买受人向 其交付买卖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买受人依法履行合同义务并将买卖 标的物交付出卖人治理人后,买受人已支付价款缺失形成的债权作为“ 共益债务” 清偿;但是,买受人违反合同商定,出卖人治理人主见上述债权作为“ 普 通破产债权” 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7. 买受人破产,其治理人打算连续履行全部权保留买卖合同的,原买卖合 同中商定的买受人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其他义务的期限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 期,买受人治理人应当准时向出卖人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其他义务;对因买受人未支付价
33、款或者未履行完毕其他义务,以及买受人治理人将标的物出卖、出质 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导致出卖人损害产生的债务,出卖人主见作为“ 共益债务” 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8. 买受人破产,其治理人打算解除全部权保留买卖合同,出卖人主见取回 买卖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出卖人取回买卖标的物,买受人治理人主张出卖人返仍已支付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取回的标的物价值明显削减给出卖人造成缺失的,出卖人可从买受人已支付价款中优先予以抵扣后,将剩余部分返仍给买受人;对买受人已支付价款不 足以补偿出卖人标的物价值减损缺失形成的债权,出卖人主见作为“ 共益债务”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师归纳总结 - -
34、- - - - -/ 3317 第 17 页,共 33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二十一、破产债务的保证(人保)债务人破产的(一)连带保证(1)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对于负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债权人 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可以第一向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追偿,然后再以未受清偿的余额向保证人追偿(最迟在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 6 个月内 提出);(2)债务人的保证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 申报债权;(3)债务人的保证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 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治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说明】债权
35、人已向治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保证人不能再申报债权;(4)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畴内免除保证责任;(二)一般保证(1)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一般保证人不得行 使先诉抗辩权;因此,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一般保证人追偿;(2)破产案件受理时主债务未到期的,一般保证人并无提前履行保证责任 的义务,仍应依据原保证合同的商定承担保证责任;【说明】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丢失,但期限利益并未丢失;二十二、破产债务的保证(人保)保证人破产的(三)连带保证(1)人民法院受理保证人破产案件后
36、,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得因其破产而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 3318 第 18 页,共 33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免除;(2)主债务到期时,债权人可以依据保证合同的商定直接向保证人申报债 权进行追偿;主债务未到期的,视为已到期,取消了保证人的期限利益后,债权人对连带保证人可以直接申报债权进行追偿;(四)一般保证(1)人民法院受理保证人破产案件后,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得因其破产而 免除;(2)一般保证人破产的,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3)保证债务尚未到期的,可将未到期之保证责任视为已到期,提前予以 清偿(一般保证人的期限利益丢失) ;(4)由于债权人尚
37、未获得主债务人的清偿,申报债权时无法确定一般保证 人应承担补充保证责任的大小,但债权人可以就“ 全部债权” 向一般保证人申 报债权;在破产财产安排过程中,假如债权人先获得主债务人的清偿,便可根据主债务人的清偿结果相应调整其对一般保证人的破产债权额;假如债权人先从一般保证人处获得清偿,应先行提存,待债权人从主债务人处行使受偿权益后,再确定保证人是否仍应承担保证责任,并依据一般保证 人实际应承担的补充保证责任,依据破产财产安排方案中规定的清偿率,向债 权人支付,余额由人民法院分给其他债权人;【说明】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丢失,期限利益丢失,但只承担补充责 任;二十三、破产债权申报的要求 破产债权是
38、指破产申请“ 受理时” 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包括有财产担保 的债权);考生应清晰的是,某些产生于破产案件“ 受理后” 的债权也属于破产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 3319 第 19 页,共 33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债权(如治理人解除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 生的损害赔偿恳求权) ;1. 职工债权不必申报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 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治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 工对清单记载有
39、异议的,可以要求治理人更正;治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工医伤抚老,医保补偿金(七类)2. 税收债权、社会保证债权以及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均需 依法申报;3.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4. 附利息的债权自“ 破产申请受理时” 起停止计息;5. 无利息的债权,无论是否到期均以本金申报债权;6. 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7. 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 申报债权;8. 连带债务人数人的破产案件均被受理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同时 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9. 治理人解除双方
40、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恳求权申报债权;10. 托付合同但是,违约金一笔勾销,不得申报债权;(1)债务人是托付合同的托付人, 其破产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 受托人“ 不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 3320 第 20 页,共 33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知” 该事实,连续处理托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恳求权申报“ 一般债 权” ;(2)假如受托人“ 已知” 该事实,但为了债务人即全体债权人利益而在无 法向治理人移交事务的紧急情形下连续处理托付事务的,受托人由此产生的请 求权作为“ 共益债务” 优先受偿;(3)假如受
41、托人 “ 已知” 托付人破产之事实, 无必要的连续处理托付事务,不当增加托付费用与酬劳数额的,由此而产生的债权,“ 不得” 作为破产债权受 偿;11. 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其破产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该票据的付款人 连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恳求权申报债权;二十四、别除权 别除权是指对破产企业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益人,对该特定财产享 有优先受偿的权益;其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不受破产清算与和解程序的限制,但 在重整程序中受到限制;因此,对破产企业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舍弃优先受偿权益的,对通过“ 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的安排方案” 不享有表 决权;别除权涉及担保物权(抵押权、质
42、权和留置权),与“ 保证” 无关;(一)破产企业以自己的设备为自己的债务供应抵押担保的(1)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益;(2)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益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一般 破产债权;(3)假如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舍弃优先受偿权益的,其债权作为一般破产 债权;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 3321 第 21 页,共 33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二)破产企业以自己的设备为他人债务供应担保的 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益;在担保物价款不足以清偿担保债权时,余债不得作为破产债权向破产人 要求清偿,只能向原主债务人求偿;别除权人如舍弃优先
43、受偿权益,其债权也不能转为对破产人的破产债权;(三)第三人以其机器设备为破产企业的债务供应抵押担保的 此种情形下,债权人对破产企业不构成别除权;二十五、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综述)1. 该担保能否撤销?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 年内,债务人对原先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 事后” 供应财产担保的,治理人有权恳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不包括债务人在 可撤销期间内设定债务的“ 同时” 供应的财产担保;2. 个别清偿(1)破产程序开头后的个别清偿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但是,债务人以其财产向债权人供应物权担保的,其“ 在担保物市场价值内” 向债权 人所作的债务清偿,不受上述规定限制;(2)危机期间的个别清偿债务人在危机期间(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 个月内,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才能)对以自有财 产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进行的个别清偿,治理人恳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 持;但是,债务清偿时担保财产的价值低于债权额的除外;3. 担保权人的抵销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 3322 第 22 页,共 33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企业破产法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