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学员手册-保险原则-保险营销销售知识学习教学理论法律法规授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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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保险的基本原就课程内容:保险利益原就 最大诚信原就 近因原就 缺失补偿原就第一节保险的利益原就 一、保险利益的定义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它表达了投保人或被 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的利害关系;保险利益必需是合法的、确定的经济利益;保险法 第 12 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 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二、保险利益的确定条件: 1.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必需得到法律认可、符合法律规定并受到法 律爱护; 2. 保险利益必需是已经确定的或者可以确定的利益; 3. 保险利益

2、必需是可以用货币来运算、衡量和估价的利益;三、保险利益原就的含义 1. 保险利益原就是保险的基本原就; 2. 其本质内容是要求投保人必需对投保的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四、坚持保险利益原就的意义名师归纳总结 1.保险利益的确定第 1 页,共 5 页- - - - - - -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2. 保险利益原就的效力范畴 3. 界定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的最高限额五、保险利益原就的应用1. 保险利益的确定: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 2. 保险利益原就的效力范畴 3. 保险利益的变动其次节最大诚信原就一、最大诚信原就的含义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依

3、法向对方供应影响对方做出订约或履约打算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保险法第 5 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益、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恳信用原就;二、规定最大诚信原就的缘由 1. 保险经营中信息的不对称性2. 保险合同的附合性与射幸性三、最大诚信原就的内容:(一)告知告知、保证、弃权和禁止反言是指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有效期内,要求当事人实事求是、毫无保留地向 对方所作的口头或书面陈述;由于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所应的权益和义务各不相同,因此所应告知的内容和形式 也各不相同;(二)保证 是指保险人和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商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担保对某 种特定事项的作为或

4、不作为或担保其真实性;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2 页,共 5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保险合同保证义务的履行主体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证通常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三)弃权与禁止反言 弃权是指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舍弃他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见的某种权益;通常指保 险人舍弃合同解除权与抗辩权;禁止反言是指保险合同一方既然已经舍弃他在合同中的某种权益,将来不得再向他 方主见这种权益;它主要用于约束保险人;四、违反最大诚信原就的表现形式 1. 漏报:由于疏忽而未告知,或者对重要事实误认为不重要而未告知; 2. 误告:是指由于对重要事实熟悉的局限,包括不知道

5、、明白不全面或不精确 而导致误告,但并非有意欺诈; 3. 隐瞒:是指明知某些事实会影响保险人承保的打算或承保的条件而有意不告 知; 4. 欺诈:即怀有不良的妄想,捏造事实,有意作不实告知 五、违反最大诚信原就的法律后果 1. 就保险人而言 责任免除条款未明确说明的,该责任免除条款无效;隐瞒、欺诈、不履行赔付义务者,构不成犯罪的,单位罚款 5 至 30 万元,个 人罚款 2-10 万元,构成犯罪者,负刑事责任;2. 就投保人(含被保险人、受益人)而言 有意不照实告知:保险人可解除合同、不承担赔付责任,不退保费;过失不照实告知:保险人可解除合同、不承担赔付责任,但可退保费;谎称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

6、可解除合同,不退保费;有意制造保险事故:保险人可解除合同、不承担赔付责任,不退保费;保险标的的危急程度增加时未通知保险人,保险人不承担赔付责任;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3 页,共 5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第三节近因原就 一、近因及近因原就的含义 所谓近因并非指时间上或空间上与缺失最接近的缘由,而是指造成缺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主导性作用或支配性作用的缘由;近因是一种缘由,近因原就是一种准就;近因原就是判明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 缺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以确定保险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就;当被保险人的缺失是直接 由于保险责任范畴内的事故造成时,保险人才赐予赔付

7、;二、近因原就的应用 1. 近因的认定方法 从最初大事动身,按规律推理直道最终缺失发生,最初大事就是最终一个大事的近 因;从缺失开头,沿系列自后往前推,追溯到最初大事,假如没有中断,最初大事 就是近因;2. 近因的认定与保险责任的确定 单一缘由造成的缺失:同时发生的多种缘由造成的缺失: A. 多种缘由均为承保风险,赔;反之,不赔;B.多种缘由中连续起打算作用或处于支配位置的缘由为承保风险,赔;反之,不赔;连续发生的多项缘由造成的缺失: A. 连续发生的缘由都是被保风险,赔;连续发生的缘由中含有除外风险和被保风险:前因是被保风险;前因是除外 B.风险和未保分险同时发生的;间断发生的多项缘由造成的

8、缺失:在一连串连续发生的缘由中,有一项新的独立的 缘由介入,导致缺失,新的缘由为被保风险即赔;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4 页,共 5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第四节缺失补偿原就一、缺失补偿原就的含义 缺失补偿原就是财产保险合同的首要原就,包括两方面的含义: 1、保险事故的发生致使被保险人遭受经济缺失时,保险人才承担缺失补偿的责任;2、赔偿数额应以使保险标的复原到受损前的经济状态为限,不能大于受损前的 经济状况;二、坚持缺失补偿原就的意义 1、有利于实现保险的基本职能 2、有利于防止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获得额外利益,削减道德风险;三、缺失补偿原就实施的限制 1、补偿以被保险人的实际缺失为限;2、补偿以保险合同商定的保险金额为限;3、补偿以被保险人对受损标的拥有的保险利益为限;4、赔偿方法限制:限额责任赔偿方法、免赔额(率)赔偿方法;四、缺失补偿原就的派生:代位原就和分摊原就 1、补偿以被保险人的实际缺失为限;2、补偿以保险合同商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3、补偿以被保险人对受损标的拥有的保险利益为限;4、赔偿方法限制:限额责任赔偿方法、免赔额(率)赔偿方法;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5 页,共 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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