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合同法简答题大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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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简答题1、我国合同法的特点:(1)从实际动身,总结与借鉴吸取相结合的原就清楚突出;(2)勉励交易与意思自治的理念明确充分;(3)法制定和实施的时代特殊显著、集中;(4)经济效率与社会公正、交易便利与交易安全的价值取向相互兼顾;(5)普遍化的合同制度与类型得到了全面规制;(6)新的法律框架科学严谨,各种新制度构筑完备;(2、我国合同法基本原就的法律意义:7)立法技术不断提高,立法语言日超规范;合同法的基本原就,是贯穿于合同法规范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准就;合同法基本原就具有以下主要意义:(1)凝固和表达了立法的根本精神;(2)是详细规范的总的指导思想;

2、(3)供了最高的行为准就,确立了一般性的行为模式;(4)是实施法律的根本依据;3、合同法基本原就的特点:合同法基本原就具有一般规范性和不确定性;第一,合同法基本原就具有一般规范性;一般规范性是相对于民法的详细规范而言的,是指其确立一般的行为模式,并由合同法规定的一般的责任作为保证;合同法基本原就的存在价值不仅在于通过其能够精确地懂得和适用合同法,而且在合同法没有详细规定时仍可以直接作为判案的依据,具有在个案中可资援引的规范意义;换言之,合同法基本原就主要是与详细的合同法规范结合起来发挥法律调整作用,主要具有补充性质,但在特殊情形下可以作为独立的法律依据;其次, 合同法基本原就具有不确定性,不确

3、定性是指基本原就是由模糊概念构成的,其懂得和适用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余地;4、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意义:( 1)义务内容不同;在无偿合同中,利益的出让人原就上只需承担较低的留意义务;而在有偿合同,当事人所承担的留意义务明显大于无偿合同;(2)主体要求不同;在有偿合同,当事人双方均必需是安全行为才能人;而在无偿合同,无行为才能人和限制行为才能人可以成为纯受利益的一方当事人;( 3)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来讲,假如债务人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第三人,严峻减少债务人的财产,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可以恳求撤销该转让行为;但对于有偿合同而且不是明显的低价处分合同,债权人的撤销权只有在第三人有恶意时方能行使

4、;在善意取得制度中,往往也要求善意第三人系通过有偿合同取得该动产,否就不能成立善意取得;5、区分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的法律意义:区分这两类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明白格式合同须严格遵守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否就导致无效;而非格式合同的内容就完全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并可依据情形商定变更;正由于如此,法律通常要对格式合同的权益义务作出规定,目的在于尽可能在公正的前提下,保证处在弱势的相对人利益受到切实保证,我国新颁布的合同法在 合同的订立 一章中就有关于格式合同的特地规定;而非格式合同已充分考虑并给了当事人双方合意自治权,无需再予特殊的法律救济;6、格式合同的法律特点:( 1)格式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长

5、久性和细节性;(2)格式合同的条款具有一方事先打算性;(3)合同条款的非协商性;(4)合同当事人法律位置的不公平性;(5)合同签订的快捷性与经济性;7、 合同成立的要件:( 1)要有合同的当事人;合同必需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由于,合同的订立是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只有一方当事人就谈不上合意问题,因而也就根本不能成立合同;不过,参与订约当事人并不局限于自然人,其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民事主体;( 2)合同的订立须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合同法第 13 条规定: 当事人订立合同,实行要约、承诺方式; 要约和承诺作为合同订立必需经过的两个阶段,是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也是合同成立必需具备的基本规章

6、;( 3)合同当事人须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成立的根本标志即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样,即所谓合同当事人达成了合意;这是合同成立的基本构成要素,它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需就合同的主要条款业已作出了一样的意思表示;8、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分:( 1)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合同生效以后,合同就得到了国家的确认和爱护, 故违反合同即须承担违约责任;而假如合同仅仅是成立,并未生效, 那就只存在缔约责任问题;( 2)国家主动干预的程度不同;对违反合同的生效要件、内容违法的合同而言,即使当事人不主见合同无效,国家亦应主动干预;而对已成立的合同,即使其内容不完全,条款有疏漏,只要当事人自愿,也应当认为该

7、合同业已成立,国家无须主动干涉,完全可以让享有撤消权的人自己去处理;(3)对能否适用合同解释的方法态度不同;合同的成立主要表达了当事人的意志,因此在合同规定有疏漏或不明确,而且当事人不否认其存在合同关系的时候,应当答应法院依据敬重当事人意愿和勉励交易的原就,通过合同说明的方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 页,共 7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法,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以确定合同的内容;所以可以说,合同说明制度主要就是为了补偿合同成立中的缺陷而设立的一种制度,而法院绝不行能通过说明,将违法的合同变成为合法的合同;9、要约的构成要件:( 1)要约是由特定人

8、的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需反映其订立合同的基本意图;( 3)要约须是要约人向其期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的;10、 要约的撤销与撤回的区分:要约的撤销与撤回的目的都是为了使要约失去法律上的效力,虽然二者都是只能在承诺作出之前来进行,但它们却又存在着区分:( 1)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撤销就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并且生效以后,但受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的期限内;约已经生效之后,因此对要约的撤销有着严格的限定;( 2)由于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11、承诺的构成要件:( 1)承诺必需是由受要约人作出的;(2)承诺必需向要约人作出;(3)承诺必需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4)承诺的

9、内容必需与要约的内容相一样;(5)承诺的方式不能违反要约的要求;12、强制缔约的特点: (1)强制缔约依旧要实行要约和承诺的程序来进行,只是一方当事人负有必需承诺的法定义务;( 2)在强制缔约中,合同的内容,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即依该标准来确定;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按合理的标精确定;(3)在强制缔约时,负有强制缔约义务的人对要约的缄默,通常即懂得为默示承诺;13、 合同条款的种类:( 1)提示性的合同条款;指为了给当事人起示范作用,从而使合同尽可能完备的,如我国合同法在第 12 条明文规定的那些条款;主要有: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宅;标的;质量和数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

10、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2)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的主要条款,是指合同成立所必需具备的条款;假如欠缺了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就难以成立;故也将其称之为合同的必备条款或者成立条款;( 3)合同的一般条款;合同的一般条款,是指合同的主要条款以外的其他条款;故其又被称为合同的一般条款;一般条款包括:有时条款;通常条款;特意待定条款;14、 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有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供应虚假情形;(3)泄露或不正值地使用商业隐秘;(4)其他违反诚恳信用原就的行为;15、 缔约过失的法律特点:( 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的过程中;(2)一方当事人

11、违反了以诚恳信用为基础的先契约义务;(3)违反先契约义务的行为造成了对方的缺失;(4)违反先契约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具有过失;16、 合同的一般法律约束力的主要表现: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当事人应按合同商定履行其合同义务;当事人应按诚恳信用原就履行肯定的合同外义务,如完成合同的报批、登记手续以使合同生效、不得恶意影响附条件法律行为的条件成就或不成就,不得损害附期限法律行为的期限利益等;17、 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中条件和期限的要件:附条件的合同中的 条件 ,是指合同当事人所商定的、未来有可能发生的、用来限定合同效力的某种合法事实,这种条件既可以是大事,又可以是行为;依据某一事实的发生对合同

12、效力影响的不同,可以将附条件的合同分为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和附解除条件的合同;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必需具备以下要件:( 1)期限是当事人商定的而不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2)期限是将来确定要到来的事实,其到来在时间上是明确可知的,这也是期限区分与条件的主要特点;( 3)作为期限的将来发生的事实必需是合法的;18、附条件合同中作为条件的事实应具备的条件:( 1)必需是将来的事实;条件必需是合同成立时尚未发生的事实,过去的、现存的事实不能作为合同的条件;(2)必需是不确定的事实;条件必需是不确定的,将来必定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3)必需是当事人商定的事实;(4)必需是合法的事实;违法的事实不能作为条

13、件;19、 合同无效的情形:(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2 页,共 7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20、 构成欺诈和胁迫的要件:欺诈应当符合以下四个构成要件:须有欺诈行为,包括陈述虚构事实或隐 瞒真实情形,一般情形下,欺诈都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但依照法律或交易习惯负有告知义务时,缄默也可 构成欺诈;须欺诈人有欺诈的有意,这种有意是指虚构事实的有意和隐瞒事实的有意;须

14、相对人因欺 诈而陷于错误,而这种错误与欺诈行为之间具有因果联系;须受欺诈人基于错误而与欺诈人订立合同;所谓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逼,而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惧怕并与 之订立合同的行为;21、构成恶意串通的合同须具备以下成立要件:须订立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须合 同当事人为恶意,恶意是指当事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其所订立的合同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须当事人之间有通谋;22、 合同可以被撤销的缘由:(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2)乘人之危订立合同;构成乘人之危的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构成要件:须合同相对人处于危难境地;须乘危之人有乘人之危

15、的行 为;须乘危之人有乘危的有意;须合同内容对相对人严峻不利;( 3)因重大误会而订立合同;构成 重大误会的要件有: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对于合同的重要事项发生了熟悉上的错误;其中主要包括对合同 性质、合同当事人、合同标的的误会;该当事人基于误会而与对方当事人订立了合同;误会是由于误 解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所造成的,而不是由于对方的欺诈或者不正值影响造成的;( 4)因显失公正而订立合 同;显失公正的合同的构成要件包括:该合同必需是有偿合同,无偿合同一般不发生显失公正的问题;合同内容须明显违反公正原就,双方当事人的权益与义务明显不对等,使一方遭受重大不利;这种显 失公正的结果是由于一方当事人没有体会或者在

16、交易中处于劣势所致;23、表见代理的特点: (1)无权代理人并没有获得被代理人的明确授权,表见代理属于广义上的无权代理;(2)表见代理在客观上、外表上具有足以使人信任行为人具有代表权的理由;(3)合同的相对人在主观上必需是善意的、无过失的,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行为人实际上无代理权;的法律后果;(4)表见代理产生有权代理24、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就:(1)全面履行原就;全面履行原就,又称正确履行原就或适当履行原就,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需依据合同关于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酬劳、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约定,正确而完整地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2)协作履行原就;协作履行原就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

17、不仅要适当、全面履行合同的商定,仍要基于诚恳信用原就,对对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行为赐予帮助,使之能够更好地、更便利地履行合同;该原就是诚恳信用基本原就在合同履行阶段的详细表达;( 3)经济合理履行原就;经济合理履行原就又称效益履行原就;它要求履行合同时,讲求经济效益,付出最小的成本,取得正确的合同利益;25、 全面履行原就的详细内容:依据合同商定的主体履行;依据合同商定的标的履行;依据合同约定的质量履行;依据合同商定的价款或者酬劳履行;依据合同商定的履行地点履行;依据合同商定的履行期限履行;依据合同商定的履行方式履行;26、 协作履行的内容:准时通知义务;相互帮助义务;保密义务;27、 在履行合

18、同中贯彻经济合理原就的表现:债务人挑选最经济合理的履行方式;合同履行期的挑选表达经济合理原就;当事人变更合同应当表达经济合理原就;对违约进行补救表达经济合理原就;28、 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1)双方当事人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须双方所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次序;(3)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商定;29、 设立担心抗辩权制度的目的:防止因情形变化而导致应先履行一方遭受损害;担心抗辩权时法律规定的爱护手段,在对方于缔约后显现财产状况明显恶化等情形,可能危及先给付一方的债权实现时,法律赋予先给付一方在对方未对待给付或供应担保之前拒绝履行的权益,以爱护公正;30、债权

19、人代位权的法律特点:(1)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即债务人的债名师归纳总结 务人)的到期债权的权益,因此,它不是代理权;(2)代位权是债权人的法定的权益,它的产生、行使条第 3 页,共 7 页件和程序都来源于法律的规定;(3)代位权主要针对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消极行为;(4)代位- - - - - - -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权并非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恳求权,其在债务人的履行期到来之前也可以为保全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而行使31、代位权的适用条件:(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有效的合同关系的存在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前

20、提和基础;假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不成立,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等,就合同之债自始即不存在,债权也不存在,因而债权人也就不行能行使代位权;(2)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代位权以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益为客体,因此,代位权的发生当然以债务人现实的权益存在为前提;另外,可代位行使的债权必需非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所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是指应当行使并且能够行使权力却不行使;(4)债务人已经履行迟延;(5)债权人有保全债权之必要;有保全债权的必要,是指债权人的债权已因债务人的怠于行使其债权的消极行为而显现不能实现的危急;32、代位权行使的规定:(1)代位权行使的方式为债

21、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益;(2)依据合同法第 73 条之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需经人民法院裁决;(3)代位权行使的范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33、撤销权的成立要件:1客观要件:( 1)须有债务人的行为;(2)须债权人的债权已经有效成立并继续存在;( 3)须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2主观要件:(1)债务人的恶意;(2)受益人的恶意;34、 合同权益让与的构成要件:1 须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2)出让人须有有效的合同权益存在;(3)让与的合同权益须具有可让与性;(4)债权人须通知债务人;35、 合同权益让与的内部效力和对外效力的主要内容:( 1)合同权益让与的内部效力主要包括以下几个

22、方面:合同权益及其从权益转让于受让人;让与人对受让人负有告知的义务;让与人对让与的合同权益负瑕疵担保义务;(2)合同权益让与的对外效力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债务人应向受让人履行债务;债务人对原合同权益人的抗辩权可以向受让人主见;债务人可以主见以其合同权益与让与的合同权益抵销;36、禁止转让的合同权益:(1)依合同权益性质不得让与的债权;主要有:基于人身性质的债权;以特定身份为基础的债权;以特定的人为基础的债权;(2)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商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益;(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益,当然不能转让;37、 法定解除权行使的条件和行使方式:法定解除权的行使必需依据法律的规定,合同法第 94

23、 条规定了法定解除的五种事由:(1)不行抗力;( 2)拒绝履行;( 3)履行迟延;( 4)不完全履行;(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方式在合同法第 96 条做了规定: 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 93 条第 2 款、第 94 条的规定主见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恳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法第101 条规定了提存的缘由:(1)债权人无正值理由拒绝受领;(2)38、 提存的适用条件:债权人下落不明; (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丢失了民事行为才能未确定监护

24、人,或者其他债务人无法确定债权人的情形;(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39、法定抵销的要件:( 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和互享债权;(2)主动债权须已到清偿期;(3)双方债的标的的种类相同;( 4)债务依据其性质和法律的规定可以抵销,故以下债务不得抵销:依据债务的性质非清偿不能达到目的的不作为债务,劳务债务不行抵销;与人身不行分别的债务不得抵销,如退休金、抚恤金债务;依据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得强制执行的债务,如债务人的生活必需品;因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债务;40、 违约责任的内容:合同法规定须依据违约的详细情形让违约方承担以下之一或承担全部以下三种违约责任: ( 1)连续履行合同;

25、违约方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不能按时完全履行合同,令相对人不能实现合同预期利益,相对人假如发觉违约方具备履行合同义务的条件,并且连续履约对自己有利时,有权要求对方连续履行合同,以复原自己合同的权益;(2)实行补救措施;主要指在已经显现质量违约的情形时,违约方采取必要的措施削减合同因质量不符合合同商定的要求导致的缺失,以及实行必要的措施为复原合同的全面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4 页,共 7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履行制造条件,为对方实现合同权益而完成必要的工作;( 3)赔偿缺失;赔偿缺失是指由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缺失时,应当承担

26、的财产责任;全部的民事活动都是追求肯定的经济目的的行为,由于当事人的违约给对方造成缺失的,予以必要的补偿是整个合同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赔偿缺失要依据等价交换的原就进行,即损害多少赔偿多少,没有缺失就无须赔偿;41、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确定当事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须留意到以下四个条件:(1)违法行为;要认定某人侵权,第一必需确认其具有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行为,该行为必需是法律或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加以禁止的,假如法无明文规定的,不能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可以构成侵权;(2)损害事实;侵权责任以权益受到损害为基础,要依据损害后果程度确认赔偿额或其他补偿缺失的措施;假如一个行为虽然不合法,但是尚未造成损害后

27、果的,也就没有受损害方,也就没有权益主体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3)行为人的主观上有过错;我国的法律规定多数的侵权责任须以当事人在行为时有无主观过错为前提条件,没有过错就不用承担法律责任;国家对某些特殊的产业和特殊的产品实行无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即无论行为人有否主观过错均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4)损害事实与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与结果之间必需符合前因后果的规律关系,这个缘由必需是直接缘由,一般要求没有其他行为参与的直接行为产生的损害结果才符合因果关系原就;42、 法律管辖竞合的含义:法律管辖竞合指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有权管辖某一个详细的法律关系,本着特殊法优先适用于一般法的原就

28、,凡显现有其他特殊法规范可以调整合同法律关系时,合同法暂居幕后,让其他的法律法规优先进行调整,只有在其他的法律法规调整乏力时,才适用合同法的总就部分或其基本原就;43、 格式合同和格式条款说明规章的基本内容:格式合同和格式条款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为了常常使用和反复使用而事先拟定和印刷好的合同或现成的合同条款;它只反映了拟定格式合同格式条款单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与之打交道的相对人对格式合同或者格式条款只有完全接受或者拒绝接受的挑选,不能就合同的条款或者字句的内容提出来协商;所以在格式合同和格式条款中往往有可能忽视接受方的合同权益;因此,合同法第 41 条规定: 对格式条款的懂得发生争议的,应当依据

29、通常懂得予以说明;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说明的,应当作出不利于供应格式条款一方的说明;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样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由此可看出对格式条款有三种说明方法:依据通常懂得予以说明,所谓通常懂得是指无须供应证明、说明或者其他资料就能懂得的问题;作出不利于供应格式条款方的说明,由于格式条款是其拟定的,已经充分表达了他的真实意思,而接受方的真实意思仍不肯定全部表达了,所以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说明的,法律应当支持接受格式条款方的说明;假如一个合同既有格式条款,又有非格式条款的,在发生争议时,应当以非格式条款确定的权益义务为准;44、 买卖合同的特点:( 1)买卖合同是转移标的物全部权的合

30、同;(2)买卖合同是标的物全部权与价款对价转移的合同;(3)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4)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5)买卖合同是不要式合同,特殊规定的除外;45、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合同法第 12 条规定: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商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宅;(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者酬劳;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合同法第 131 条规定: 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本法第 12 条的规定以外,仍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

31、条款;以上两条规定囊括了买卖合同的内容;46、 供用电合同的法律特点:(1)供用电合同属于转移标的物全部权的合同;(2)供用电合同属于双务有偿合同;( 3)供用电合同多为标准合同;(4)供用电合同要受方案的掌握;47、 赠与合同的特点:( 1)赠与合同是转移财产全部权的合同;(2)赠与合同是无偿、单务合同;(3)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但这种诺成是效力极弱的诺成;48、对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的限制包括:( 1)可以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仅限于一般的赠与合同;假如赠与合同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是为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就是不能撤销的;(2)撤销必需在赠与财产权益转移之前作出;对

32、不须办理产权变动登记手续的财产,由于全部权以交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5 页,共 7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付为变动要件,一经交付,标的财产的全部权就从赠与人转移到受赠人,因此赠与人只能在标的财产交付以前予撤销,假如赠与财产的一部分已经交付,就仅得撤销未交付的部分;49、 赠与合同受赠人有哪些情形时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1)受赠人严峻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商定义务的;50、 借款合同的法律特点: (1)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 (2)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 ( 3)借款合同可以

33、是有 偿合同 ,也可以为无偿合同;51、 抵押担保中不得抵押的财产:(1)土地全部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全部的土地全部权,但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等荒地的土地全部权,以及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有范畴内的土地使用权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训练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全部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52、租赁合同的法律特点:租赁合同是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租赁合同是承租人须交付租金的合同;租赁合同为诺成合

34、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租赁合同是以有体、特定的非消费物为标的的合同;租赁合同终止后承租人须返仍原物;租赁合同具有暂时性;53、 房屋租赁合同的特点:房屋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只转移房屋的占有、使用权利,房屋的全部权不发生转移;房屋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是房屋,它是不动产,而且是特定物;房屋租赁是属于对特定物的连续性行为;房屋租赁合同应当实行书面形式;54、 融资租赁合同的特点:( 1)出租人须向承租人指定的出卖人购买承租人选定的标的物;(2)出卖人须将出租人购买的标的物直接交付给承租人,但该物的全部权归出租人;疵担保责任;( 4)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届满后对租赁权享有挑选权;(3)出租人

35、对租赁标的物不负瑕55、 融资租赁合同与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的基本区分:融资租赁合同与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1)出租人须向承租人指定的出卖人购买承租人选定的标的物;(2)出卖人须将出租人购买的标的物直接交付给承租人,但该物的全部权归出租人;(3)出租人对租赁标的物不负瑕疵担保责任;(4)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届满后对租赁权享有挑选权;除此之外,融资租赁合同仍具有诺成、双务、有偿等特点;56、承揽合同的特点:承揽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性合同外,仍有以下特点:1 承揽合同以肯定工作的完成为目的; 2 承揽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3 定作人可以留置定作物;4 承揽合同的履行需双方的协作;5

36、7、运输合同的特点:( 1)合同标的是运输行为;(2)运输合同多是格式合同;(3)运输合同是有偿合同并多为诺成性合同;58、 技术询问合同的特点:技术询问是一种特殊的技术服务活动;技术询问是讨论人员综合运用科学技术、专业学问、体会和信息手段对特定的技术问题、技术项目进行的分析、论证、评判和猜测;技术咨询的范畴特定;技术询问合同的范畴限定于为科学讨论、技术开发、成果推广、技术改造、工程建设、科技治理等特定技术项目供应可行性论证、技术猜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判报告;合同履行结果对委托人所起作用具有不确定性;技术询问合同有其特殊的风险责任承担原就;除另有商定,技术询问合同的托付人依据受托人符合商定

37、要求的询问报告和看法作出决策所造成的缺失,由托付人自己承担;59、 保管合同的特点:保管合同原就上为实践合同;保管合同的标的物为日常生活用品的小件动产;保管合同的标的是保管行为;保管合同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60、 仓储合同的特点:仓储合同是诺成性合同;仓储合同的标的物为特定物或者特定化了的种类物;仓储物为大宗生产资料、货物等动产;仓储合同是有偿合同;61、托付合同的特点:合同的性质是供应服务;诺成、非要式性;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具有肯定的人身性质;托付事项的范畴由托付人确定;受托人既可以以托付人的名义,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处理托付事务;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6 页,共 7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62、 行纪合同的特点:行纪合同的性质是供应服务;行纪人所供应的服务是直接与第三人发生权益义务关系;行纪合同调整范畴的限定性;主体资格应依法批准;标的的范畴特定,在我国,仅限于从事贸易的活动;行纪合同是有偿合同;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从事贸易活动;63、 居间合同的特点:居间人以促成托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为目的;居间人居介绍人位置;居间合同具有诺成性、非要式性;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7 页,共 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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