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pdf(5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 20062 号(2005 年 12 月 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已于2005年 12月 29 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检察院二六年七月二十六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和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规定如下:一、渎职犯罪案件(一)滥用职权案(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
2、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 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 致使公共财产、 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造成死亡 1 人以上,或者重伤 2 人以上,或者重伤 1 人、轻伤 3 人以上,或者轻伤 5 人以上的;2导致 10 人以上严重中毒的;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 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 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 万元以上的;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 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 万元以上, 或者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3、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1 页,共 5 页 - - - - - - - - - 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 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 万元以上的;5虽未达到 3、4 两项数额标准,但 3、4 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 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 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 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
4、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主体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的主体要件, 但滥用职权涉嫌前款第1 项至第 9 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按照刑法第397 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二)玩忽职守案(第三百九十七条)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造成死亡 1 人以上,或者重伤 3 人以上,或者重伤 2 人、轻伤 4 人以上,或者重伤 1 人、轻伤 7 人以上,或者轻伤10
5、人以上的;2导致 20 人以上严重中毒的;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 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 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 万元以上的;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 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 万元以上, 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 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 万元以上的;5虽未达到 3、4 两项数额标准,但 3、4 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30 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 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 年以上,或者破产的;7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100 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1000 万美元以上的;
6、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2 页,共 5 页 - - - - - - - -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主体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的主体要件, 但玩忽职守涉嫌前款第1 项至第 9 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按照刑法第397 条的规定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十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7、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第四百零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 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 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 150 万元以上的;2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十九)环境监管失职案(第四百零八条)环境监管失职罪是指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
8、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造成死亡 1 人以上,或者重伤 3 人以上,或者重伤 2 人、轻伤 4 人以上,或者重伤 1 人、轻伤 7 人以上,或者轻伤10 人以上的;2导致 30 人以上严重中毒的;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 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 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 万元以上的;4造成公共财产、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 万元以上, 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 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 万元以上的;5虽未达到 3、4 两项数额标准,但 3、4 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30 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 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
9、的;6造成基本农田或者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 10 亩以上, 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 50 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70 亩以上被严重毁坏的;7造成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严重污染的;8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情形。(二十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第四百一十条)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3 页,共 5 页 - - - - - - - - - 非法批准征用、 占用土地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
10、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以及其他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10 亩以上的;2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0 亩以上的;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50 亩以上的;4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 但造成有关单位、 个人直接经济损失30 万元以上,或者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或者植被遭到严重破坏的;5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6 非法批准征用、 占用防护林地、 特种用途林地分别或者合计10 亩以上的;7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林
11、地20 亩以上的;8非法批准征用、 占用林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 万元以上, 或者造成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分别或者合计5 亩以上或者其他林地10 亩以上毁坏的;9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二十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第四百一十条)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30 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六十的;2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30 万元以上的;3非法低价出
12、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4非法低价出让林地合计30 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六十的;5造成国有资产流失30 万元以上的;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三、附则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4 页,共 5 页 - - - - - - - - - (一)本规定中每个罪案名称后所注明的法律条款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条款。(二)本规定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有关犯罪数额“不满”,是指已达到该数额
13、百分之八十以上的。(三)本规定中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 行政机关、 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依照法律、 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四)本规定中的“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的财产损毁、 减少的实际价值; “间接经济损失”, 是指由直
14、接经济损失引起和牵连的其他损失,包括失去的在正常情况下可以获得的利益和为恢复正常的管理活动或者挽回所造成的损失所支付的各种开支、费用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虽然有债权存在, 但已无法实现债权的, 可以认定为已经造成了经济损失:( 1)债务人已经法定程序被宣告破产,且无法清偿债务;(2)债务人潜逃,去向不明;(3)因行为人责任,致使超过诉讼时效;(4)有证据证明债权无法实现的其他情况。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是指立案时确已造成的经济损失。移送审查起诉前,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友自行挽回的经济损失,以及由司法机关或者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挽回的经济损失,不予扣减,但可作为对犯罪嫌疑人从轻处理的情节考虑。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5 页,共 5 页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