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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南宁市国土资源数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南宁市国土资源数据管理,规范国土资源数据的生产、汇交、更新、保管和利用等工作,实现数据资源共享,提高国土资源数据应用水平,满足国土资源管理和社会发展需要,根据国土资源数据管理暂行办法广西国土资源数据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南宁市国土资源数据的生产、汇交、保管、更新和利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数据是指南宁市国土资源各级管理部门在履行国土资源调查、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职能过程中生产的土地管理、地矿管理、测绘管理以及其它数据。主要包括:(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国土资源规
2、划、调查、监测、评价等重大专项形成的各类国土资源基础和专题数字化成果数据。(二)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工作中形成的国土资源政务管理数字化成果数据,包括本级产生以及逐级汇总上报的数据。(三)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履行管理职责中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有关合同约定产生的其他数据。(四)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成果更新数据。第四条 国土资源数据管理工作按照统筹规划、统一汇交、集中存储、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第五条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知识产权的数据的生产、汇交、更新、保管、保护、公开和利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及其他国家
3、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六条 市国土资源局为数据主管单位,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土资源数据生产、更新、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数据管理工作;(二)按照国土资源管理需要,组织实施国土资源规划、调查、监测、评价等专项工作,形成数字化成果数据;(三)履行国土资源业务管理职能,组织部署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相关业务信息化应用工作,形成政务管理数字化成果数据;(四)指导、监督和管理数据的生产、汇交、更新、保管和利用工作;(五)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数据的安全及保密工作。(六)组织开展数据管理的业务培训和数据检查工作。市国土资源局信息化建设工作领导
4、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研究部署数据管理的各项工作;组织协调各县国土资源局、武鸣区国土资源局,局属各科室、各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开展数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数据管理的日常工作。第七条 各县国土资源局、武鸣区国土资源局,局属各科室、各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是国土资源规划、调查、监测、评价等专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政务管理数字化成果数据形成的责任主体,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业务数据的生产、审核和更新工作,并对产生的数据质量负责,履行下列职责:(一)各县国土资源局、武鸣区国土资源局,局属各科室、各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的负责人是数据生产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具体部署、检查、验收本部门
5、数据的生产、加工、更新工作并督促汇交工作;(二)按照国土资源管理需要,依据部、自治区、市等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组织实施国土资源规划、调查、监测、评价等重大专项工作,形成数字化成果数据;(三)承办行政审批事项等管理工作,形成政务管理数字化成果数据,牵头负责全市或本区域政务管理数据的整理、汇交、检查验收工作;(四)负责数据利用申请的审核工作;(五)履行数据主管单位规定的与数据生产、更新、加工和汇交有关的其他职责。第八条 市国土资源局数据保管单位为南宁市国土测绘地理信息中心,各县、武鸣区数据保管单位由各县、武鸣区数据主管单位自行确定。数据保管单位受对应数据主管单位的委托,协助数据主管单位承担日常数
6、据管理的技术工作,应履行下列职责:(一)承担数据加工、汇交、保管和利用等技术工作;(二)制定或提供汇交数据的规范和技术标准;制定数据汇交、保管和利用等工作的技术规程;(三)协助数据主管单位,实施汇交数据的质量检查、整理入库工作;(四)建立和维护数据汇交、保管和利用的软硬件环境以及国土资源数据管理系统;(五)开展数据整合与集成,建立信息服务系统,依法为政府部门和社会提供信息服务;(六)开展数据汇总、综合分析和研究,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提供支持;(七)实行数据安全工作责任制,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完善数据安全防护措施。(八)履行数据主管单位规定的与数据管理有关的其他职责。第三章 数据生产和汇交第九条
7、 数据生产必须“一数一源”。各县国土资源局、武鸣区国土资源局,局属各科室、各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按照“业务谁负责、生产谁部署”的原则,部署实施数据生产、检查、验收工作。第十条 数据生产遵循相关业务规定及国家、行业有关技术标准、规范,保证数据生产的规范性。各县国土资源局、武鸣区国土资源局,局属各科室、各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第十一条 数据主管单位应以定期更新为基础、实时更新为目标,统筹规划数据更新,将数据更新列为国土资源管理常态化工作,保证数据的现势性。第十二条 各县国土资源局、武鸣区国土资源局,局属各科室、各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对数据实行统一汇交制度。(一)国
8、土资源规划、调查、监测、评价等重大专项形成的各类国土资源基础和专题数字化成果数据,由各县国土资源局、武鸣区国土资源局,局属各科室、各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向数据保管单位汇交。(二)履行业务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政务管理数字化成果数据,通过业务系统接口自动进入数据保管单位的数据管理系统汇交。(三)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有关合同约定形成的国土资源数字化成果数据,由各县国土资源局、武鸣区国土资源局,局属各科室、各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向数据保管单位汇交。第十三条 数据保管单位根据国土资源数据成果汇交管理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技术规程、方案和实施办法,明确数据接收具体要求,包括数据资料分类和命名、文件格式、
9、目录编制、汇交介质等。第十四条 市级数据的汇交范围、内容,详见本办法附件1与附件2,汇交范围与内容应根据国土资源管理的需要和发展进行实时调整与补充,市以下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需要汇交的数据,由各级国土资源数据主管单位根据需要自行确定。第十五条 各县国土资源局、武鸣区国土资源局,局属各科室、各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汇交的数据应经过验收或得到数据主管单位确认,保证汇交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现势性。第十六条 各县国土资源局、武鸣区国土资源局,局属各科室、各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需按照下列规定的期限汇交数据:(一)定期更新的数据,自项目、成果数据验收通过或成果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汇交;(二)不
10、需定期更新的数据,自项目、成果数据验收通过或成果完成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汇交;(三)政务管理数字化成果数据,通过系统接口以实时更新方式自动进入数据保管单位的数据管理系统中。第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各县国土资源局、武鸣区国土资源局,局属各科室、各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不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期限汇交数据的,应向数据主管单位提出延期汇交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汇交。第十八条 数据保管单位负责按照上级有关要求制定数据汇交检查的标准规范,并负责汇交数据的检查工作。检查合格后,由数据保管单位出具数据汇交凭证;检查不合格,则不予接收,退回各县国土资源局、武鸣区国土资源局,局属各科室、各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11、修改后重新汇交。第十九条 数据保管单位根据汇交数据情况,需要各县国土资源局、武鸣区国土资源局,局属各科室、各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对汇交数据做进一步补充说明的,各县国土资源局、武鸣区国土资源局,局属各科室、各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10日内做出补充说明。第二十条 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期限汇交数据或未及时更新数据的,由数据主管单位责令限期汇交或更新;逾期不汇交或更新的,视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第二十一条 伪造数据或者在数据汇交中弄虚作假的,由数据主管单位没收、销毁有关数据,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追究相关
12、人员的行政或法律责任。第四章 数据保管和更新第二十二条 数据保管单位负责接收、保管各类国土资源基础和专题成果数字化数据、政务管理数字化成果数据和其他数据。第二十三条 数据保管单位应建立健全数据接收、归档、查询、交换、备份和维护等保管机制,并负责建立数据组织规范、存储框架和资源目录等。第二十四条 数据保管单位应配备数据存储、管理、服务和安全等必要的软硬件设施,构建统一的数据管理系统;应按照相关规定建立数据备份制度,制定数据备份方案,对重要数据实现异地备份,确保数据的完整和安全。数据存储、管理和服务的设备与条件,应符合国家保密、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第二十五条 数据保管单位应建立严格的数据更新
13、制度,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数据库更新:(一)对数据主管单位履行业务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政务管理数字化成果数据,由各县国土资源局、武鸣区国土资源局,局属各科室、各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直接进行更新。(二)对于国土资源规划、调查、监测、评价等重大专项形成的各类国土资源基础和专题数字化成果数据,经数据主管单位验收或确认,在各县国土资源局、武鸣区国土资源局,局属各科室、各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汇交后,由数据保管单位进行更新。第二十六条 国土资源核心数据库是国土资源管理、评价和技术支撑的主要平台,数据保管单位要利用汇交数据建立国土资源核心数据库。第二十七条 数据保管单位应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设定岗位,履行相关职
14、责。第五章 数据利用第二十八条 国土资源数据实行统一利用和发布制度。第二十九条 国土资源数据的用户分为以下四类:(一)政府及其部门;(二)国土资源系统;(三)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四)个人。第三十条 国土资源数据分为公开性数据和非公开性数据。公开性数据按公开方式可分为主动公开数据和依申请公开数据。主动公开数据实行公开发布制度,通过门户网站、信息服务系统主动在网上发布。依申请公开数据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执行。国土资源数据涉及国家秘密、著作权、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 国土资源系统外部单位需要利用数据的,根据申请单位申请利用数据的类别、范围及用途等内
15、容,由各县国土资源局、武鸣区国土资源局,局属各科室、各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和分管局领导批准,并签订保密协议后(详见本办法附件3),由数据保管单位统一对外提供。第三十二条 国土资源数据的服务方式分为以下三类:(一)数据浏览、查询服务。对于非公开性数据,通过内部局域网或国土资源专网提供数据浏览、查询服务,适用于国土资源系统内部用户;对于公开性数据,通过互联网、政务外网等各类网络环境的网站、信息服务系统提供查询、浏览服务,适用于各类用户。对于依申请公开数据,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执行。(二)数据调用、分析服务。通过内部局域网或国土资源专网的数据管理系统,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各类政务管理信息系统提供
16、非公开性数据的直接调用与分析服务,适用于国土资源系统用户。(三)数据定制服务。根据用户要求进行的数据加工处理、产品定制服务,应当经数据主管单位审批同意,由数据保管单位与数据用户签订数据服务协议,提供数据服务,适用于政府及部门、国土资源系统和企事业单位用户。第三十三条 数据主管单位与其他政府部门间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应建立数据共享服务机制。数据保管单位应建立和完善数据共享技术体系,促进政府部门之间的数据资源共享。共享方式及标准按照南宁市国土资源数据共享管理办法南宁市国土资源数据共享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 凡涉及到土地调查、地质资料和国土资源统计工作规定的有关事项,应分别按照
17、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18号)、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和国土资源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附件:1.南宁市国土资源数据汇交范围2.南宁市国土资源局数据目录3.南宁市国土资源数据使用保密协议(样板)4.南宁市国土资源数据移交回执附件1:南宁市国土资源数据汇交范围一、土地调查评价,包括:土地利用现状、遥感动态监测和土地利用潜力评价等数据。二、土地利用规划,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综合整治规划和重大专项规划等数据。三、土地行政管理,包括:建设用地项目审批、征地内分、
18、土地勘测定界、耕地占补平衡、基本农田保护、土地供应、土地市场、不动产登记和土地综合整治等数据。四、基础地理信息,包括:基础测绘成果、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地理国情普查等数据。五、地质、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包括:区域地质图、全市矿产地、地质工作进度、矿产资源潜力评价、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和矿业权实地核查等数据。六、地质、矿产资源规划,包括:矿产资源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和重大专项规划等数据。七、矿产资源行政管理,包括:矿产资源储量、矿山开发利用、矿业权年检与收费、探矿权、采矿权和油气勘查开采权等数据。八、地质环境,包括: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地质灾害调查、区域环境地质调查、地质灾害
19、应急调查、矿山地质环境、地下水资源、区域水文地质、地热和矿泉水调查、有害元素异常分布、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地质遗迹保护区和地质公园等数据。九、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包括: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综合统计、卫片执法监察、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动态巡查、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等数据。十、国土资源信访数据。十一、国土资源综合事务,包括:国土资源综合统计、科技成果等数据。十二、数据主管单位认定需要汇交的其他数据。附件2:南宁市国土资源局数据目录序号数据责任部门数据保管单位备注类别一级二级1土地管理用地预审数据用地预审数据审批办、经开分局、高新分局、五象分局(规划科)信息中心预审批复文由分局汇总至规划科2土地规划数据土
20、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规划科土地利用专项规划数据3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年度用地计划指标的通知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分解表4自治区统筹推进重大项目用地情况自治区统筹推进重大项目用地情况数据5征地数据征地预公告各分局(建设用地科)征地红线图、内分图斑征地科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协议书、协议书报审表征地成本结算书6建设用地审批数据一书四方案(单选项目)、一书三方案(城镇批次)建设用地科勘测定界数据历年获批准用地台账批复文7临时用地数据临时用地数据批复文8耕地分等定级数据历年耕地分等定级数据各分局(利用科)耕地国家级利用等别图耕地质量等级调查与监测成果报告序号数据责任部门数据保管单位备注类别一级二级9土地管理补充
21、耕地数据新增耕地数据耕保科信息中心南宁市市本级土地开垦项目新增耕地用于建设项目占补台账10供地供地数据(划拨、协议出让、作价出资入股 、授权经营、集体土地拨用)审批办、经开分局、高新分局、五象分局(利用科)供地数据(招拍挂)出让服务中心、审批办、经开分局、高新分局、五象分局(利用科)供地台账利用科11不动产数据不动产登记数据不动产中心不动产档案数据12农宅审批数据审批材料各分局(利用科)农宅位置示意图农宅审批结果利用科13用地地价数据年度基准地价数据利用科级别和基准地价图、基准地价区段图、网格价图14闲置土地情况数据闲置土地数据 监察科、利用科闲置土地明细表闲置土地认定书15执法日常巡查情况执
22、法日常巡查情况监察科16执法监察卫片监测图斑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卫片监测图斑监察科17土地利用现状数据2003年土地利用现状成果地籍科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成果历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数据成果序号数据责任部门数据保管单位备注类别一级二级18土地管理南宁市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南宁市基本农田划定成果耕保科信息中心2013年通过国土资源厅审查南宁市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数据乡镇级永久基本农田分布图19储备数据国有土地收购收回数据储备中心土地一级开发数据新增建设用地储备蓝线储备计划20交易数据历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公开出让计划出让服务中心招拍挂公开出让成交数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
23、让成交公示21土地整治数据高标准基本农田项目开垦中心(耕保科)土地复垦项目耕保科土地整治项目开垦中心土地开垦项目旱改水项目土地整治项目验收批复文22表土剥离数据表土剥离利用方案耕保科表土剥离审查意见及备案表表土剥离验收意见23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数据增减挂钩实施方案规划科增减挂钩项目数据批复文、验收确认文24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利用评价成果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数据利用科开发区情况各类统计表土地集约利用更新评价说明序号数据责任部门数据保管单位备注类别一级二级25地矿管理地质灾害相关数据地质灾害隐患点及易发区数据各分局(地环科)信息中心地质灾害发生情况数据地环科矿山恢复治理保证金缴纳情况矿山恢
24、复治理验收情况26矿山地质环境数据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矿山航飞影像、矿山三维模型、矿山地形图、矿山高程模型等数据)地环科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报告矿山地质环境动态巡查报告27矿政一张图数据矿产资源规划数据规划科矿业权市场基准价矿管科采矿权、探矿权审批数据审批办(矿管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数据28测绘管理地形数据地形数据测绘科29数字南宁地理空间框架数据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三维模型数据、影像数据、城市街景数据等)专题数据电子地图数据30南宁市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项目成果地表覆盖数据重要地理国情要素数据31影像图历年航飞影像历年土地利用遥感监测正射影像地籍科32其他政策法规国家法律法规科
25、行政法规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政策文件解读序号数据责任部门数据保管单位备注类别一级二级33其他案件审理情况案件审理情况法规科信息中心34信访数据信访件登记(2014年- )信访科历年信访事项统计(2009-2016年)广西国土数据上报系统信访情况数据(2011年- )35档案数据电子档案数据档案馆档案馆附件3:南宁市国土资源数据使用保密协议(样板)提供方(甲方): 使用方(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双方在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就甲方提供的数据成
26、果秘密保密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一、乙方领取使用的数据成果名称、范围、数量及用途(一)提供的数据成果名称:(二)提供的数据成果范围:(三)提供数据成果的格式及数量:(四)提供数据成果的使用用途:二、数据成果交付(一)交付日期:本协议签订生效之日起 工作日内。(二)交付地点:(三)交付方式:甲、乙双方安排专人负责数据成果的交付工作,并由乙方自行到本协议指定交付地点领取数据成果。三、知识产权本协议涉及的数据成果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乙方仅拥有在其申请使用用途范围内的数据成果使用权。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擅自将数据成果用于别的目的。四、甲方的责任和义务(一)甲方应当按本协议的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测绘成
27、果,同时提供数据成果使用的有关说明。(二)甲方不承诺对所提供的数据成果中可能存在的与现势的某种不一致或者缺陷进行修改。甲方不因该成果本身的瑕疵而对乙方所造成的任何后果承担任何责任。五、乙方的责任和义务(一)乙方必须根据数据成果的密级,按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要求,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严防泄密。(二)乙方仅限于在本单位范围内(以构成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为限)使用数据成果,不得扩展到所属系统和上级、下级、同级其他单位或者其他人。(三)乙方对使用的数据成果不拥有复制、转借、转让、传播、出版等的权利。未经甲方的书面许可,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包括所属系统和上级、下级或者同级其他单位)提供数据成果。
28、乙方若需委托第三方从事批准用途的应用开发,应与第三方签订相应的数据成果安全保密责任书,实施有效监督和销毁。(四)乙方对数据成果的使用、管理和销毁,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并对其内部涉密人员承担起监督的责任,严防泄密。(五)乙方使用的数据成果不得用于许可范围外的项目,更不能委托第三方对基础数据成果进行加工处理。(六)乙方不得利用数据成果编制出版其他地图。六、违约条款(一)甲方违反本协议中关于提供数据的内容、时间等约定,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补救。(二)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的,除由乙方自行承担国家规定的所有法律责任外,甲方将终止乙方对该数据成果的使用权,收回
29、所提供的数据成果及相关资料以及没收基于该数据成果的任何衍生物,并保留追究乙方其他法律责任的权利。七、其他(一)本协议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具有同等效力。(二)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即生效。 (以下无正文)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代理人) (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经办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地址: 地址:签订地点:签订日期: 年 月 日专心-专注-专业附件4:南宁市国土资源数据移交回执数据名称数据内容数据载体1、光盘;2、磁带;3、硬盘;4、其他移交部门移交经办人移交时间年 月 日数据接收人数据接收时间年 月 日数据保管部门(接收部门)(章)说明:一式两份,数据移交和保管部门各持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