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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指两部法律对同一事项分别订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该原则的功能主要在于处理税法稳定性与灵活性的关系,避免效力上的冲突。当对某些税收问题需要重新作出特别规定,但又不便于普遍修订税法时,即可以通过形式予以规定。凡是特别法中作出规定的,即排斥普通法的适用。但这并不是说随着特别法的出现,原有的居于普通法地位的税法即告废止,在此,它们不是新法与旧法的关系。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打破了税法效力等级的限制。即居于特别法地位,但级别较低的税法,其效力仍可高于作为普通法,级别较高的税法。国际法优于国内法原则国际法优于国内法原则 指一国政府与他国政府签订的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经本国最高权力机关确认后,即具有高于国内所有税法的效力。这是各国普遍承认并在有关税法中予以明确的税法适用原则,我国也不例外。这一原则在税法中的适用,是协调国家之间的税收管辖权重叠,减少重复课税,避免国际税法与国内税法的冲突所必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