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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值税税收征管问题解答之五一、增值税税政问题1.对超过保质期退回企业的食品在税务上如何处理?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按照上述规定,因超过保质期退回企业的食品不属于非正常损失范围,企业财务核算上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原流转税征收管理业务问题解答之一中增值税税政问题三的解答相应停止执行。)2.企业用电力生产加工转换为热力产品对外销售是否享受免征增值税,如:企业通过中央空调为居民供热,是否免税?居民个人车库取暖费(价格比住宅高2元/平方米)可否免税?答
2、:企业用电力生产加工转换为热力产品对外销售应征收增值税。但现行政策规定,供热企业向居民收取的供暖收入免征增值税。因此,对企业通过中央空调为居民提供的供热收入,属免征增值税的收入。鉴于沈阳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供热价格的通知(沈价审批200892号)规定,“对车库、地下停车场的供热价格按非居民供热价格50%执行。”因此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供暖企业收取的车库、地下停车场的供暖收入,比照非居民热力产品征收增值税。(原流转税征收管理业务问题解答之一中增值税税政问题六的解答相应停止执行。)3.矿泉水生产制造有限公司,抽取地下水,经过专业设备进行过滤后装入桶中进行销售。问企业抽取的是地下水,能否比照自来水按
3、简易办法6%征收率进行征收?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税率为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自来水,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矿泉水生产制造有限公司,抽取地下水生产的桶装水,如果能够提供市级以上质量检验机构关于其生产的桶装水符合自来水产品的质量检测报告,并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自来水价格标准销售其生产的桶装水,可按自来水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也可按照简易办法依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如果桶装水检测结果不属于自来水范畴或桶装水未按自
4、来水价格标准取得销售收入,则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且不能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原流转税征收管理业务问题解答之二中增值税税政问题二的解答相应停止执行。)4.企业销售2004年7月1日以前购入的已提足折旧和未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销售,问如何缴纳增值税?销售给废旧物资回收企业是否按17%交增值税?答:企业销售2004年7月1日以前购入的固定资产,如果已提足折旧属于报废的固定资产销售给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应按照货物适用税率17%缴纳增值税。如果未提足折旧,符合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政策的规定,按4%减半征收增值税。(原流转税征收管理业务问题解答之二中增值税税政问题十的解答相应停止执行。)5.关于不
5、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划分问题,对于一些特殊行业(如供暖企业),月度购销不均衡,请制定按年度清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具体办法。国税函1995288号规定:“对由于纳税人月度之间购销不均衡,出现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实的现象,税务征收机关可采取按年度清算的办法”。该规定已于2009年废止(废止文号为国税发20097号)。企业由于购销不均衡,造成的进项税额抵扣不均衡问题,自2009年度起,不再进行汇算清缴。6.企业属于2009年以前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的八大行业企业,当时购入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已经抵扣退税了,现在该固定资产需提前报废,已做财产损失处理,是否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答:需要按该固定资产净值计
6、算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7.一般纳税人企业销售使用过的属于低值易耗品的工具,仍具有使用价值,是否按销售旧货的规定,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缴纳增值税?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因此,对一般纳税人企业销售使用过的属于低值易耗品的工具,按照17%税率征收增值税。财税2009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此处的纳税人是指旧货经营单位。8.水稻加工厂出售水稻加工副产品稻壳、米糠是否可以按自产
7、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如果不免税,税率是多少?答:水稻加工副产品稻壳、米糠仍然属于农产品范围,但水稻加工厂不属于农业生产者,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水稻加工厂如果为一般纳税人,则销售水稻加工副产品稻壳、米糠应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如为小规模纳税人,则按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9.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购进农产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第九条规定,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规定,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细则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述规定中,农产品销售发票是否有统一样式和明确的领用对象;对于销售农产品开具的一般
8、普通发票(如:商业发票等)购货方是否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答: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农产品销售发票没有统一样式,但省局在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农业产品和废旧物资收购凭证管理的通知(辽国税一1996186号)第二条第一款中规定,农业产品收购发票仅限于对经常发生农产品收购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售。对不经常发生收购业务的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不得发售农业产品收购凭证。农产品收购凭证有两种:农产品收购发票(带抵扣联)和农产品收购普通发票(不带抵扣联的)。一般纳税人使用前者,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后者。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
9、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因此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企业(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农场等)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属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应开具工业货物销售剪贴发票。因此,一般纳税人企业可以抵扣的农产品扣税凭证应为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是从事种植业、养殖业企业(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农场等)开具的工业货物销售剪贴发票。对于商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的农产品,应按3%征收率纳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农产品收购普通发票和商业企业货物销售剪贴发票不可以抵扣增值税
10、进项税额。玉米胚芽、玉米皮、玉米蛋白质的税率是多少?答:根据省局指示,对玉米加工过程中生产的胚芽、玉米皮、玉米蛋白质等副产品,税率确定如下:胚芽13%,玉米皮13%,玉米蛋白质17%。此规定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福利企业工资发放最低标准我们从工资表中看没有达到最低标准,企业解释该职工本月有休假,我们该如何掌握?应按实际发放工资标准计算(实际发放工资含国家规定各类保险个人负担金额)。(原流转税征收管理业务问题解答之二中增值税税政问题十三的解答相应停止执行。)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问题鉴于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并颁布了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2号)和下
11、发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文件等规定,沈阳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重新修订并下发了沈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现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的相关具体业务问题明确如下:1.问: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这里的“连续不超过12个月”是否可以跨年。 答:可以跨年
12、,新办法对销售额的计算,不再指公历年度,这个连续十二个月,既可以是一个公历年度内计算,也可以跨年度计算,随时达到标准,随时认定,这样规定是为了及时认定,增加对一般纳税人管理的时效性。 2.问:辅导期管理过程中企业没经营,无销售额或很少销售额的企业,可否转正。如果对其转正,辅导期将无意义。对销售额可否有个限额,这样在实际操作中有依据,便于管理。答: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制度目的在于防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的发生,近年来随着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的不断完善,基本保障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安全,因此,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旨在对不具备一般纳税人规模的企业实行一段时期的规范管理,因此转正时不再做销售额的限制。3
13、.问: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在税务登记副本上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吗?还用写明起止日期吗?是否能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样,可以使用标准的戳记?答:认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时,须在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上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注明按辅导期管理的起止日期。纳税人转正时重新在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上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并注明按正式一般纳税人管理的时间。4.问:小规模企业达标后可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情形即“非企业性单位” 、“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请明确以什么标准来界定企业不经营发生应税行为?答:总局国税函【2010】139号文件对非企业性单位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均做了解释。
14、所称非企业性单位,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所称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是指非增值税纳税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是指其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如非增值税纳税人,偶然发生了增值税应税行为。如物流运输企业,是营业税纳税人,在它出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汽车时,应缴纳增值税;或建筑施工企业销售建筑材料,这样的行为即适用这一条款。但这样的行为仅限于偶然发生,如果比如装修企业工商登记上经营范围明确有“销售装修材料”这一经营行为,纳税人又是经常发生销售货物行为,不宜适用此条款。5.问:新管理办法中的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以及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印模,请问是由市局统一制做下发区局还
15、是由区局自行印制?答: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市局已在一月份统一派发到各区局,请与本单位文书接受部门联系此项事宜。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印模由各单位综合业务科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办法中统一印模式样自行刻制。6.问:筹建期企业,其工商执照上经营范围注明:筹建,无生产经营范围,是否可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如果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企业固定资产尚未建成或购买,如何填写固定资产规模?答:可以,实行增值税转型后,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纳税人(即工业企业)的资格认定是购买生产机器设备的前置环节,因此,建议实地查验时核实企业购买生产设备的有效合同,符合认定条件的,先给予一般纳税人资格,暂不发放两卡,待购
16、买生产设备的行为实际发生后(即取得购买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税务机关再给予发放防伪税控管设备并发售发票。固定资产规模暂按合同投资数填写。7.问:企业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是否必须应用防伪税控系统?(达标企业划转后如不需要防伪税控系统是否可以不上)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方法,如由税务机关强制划转为一般纳税人而企业暂不具备使用防伪税控条件的,可先予资格认定,按一般纳税人管理,待其他条件符合要求后再予上防伪税控系统。8.问:个体工商户(非代开发票)年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是否认定一般纳税人?答:个体工商户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具备使用防伪税控条件的,可以安装使用
17、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发票,省局金税系统已升级完毕。9.问:按照新增值税条例,新办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为工业50万,商业80万,但业务手册中规定辅导期转正却要求销售额须达到180万,是否有冲突?有些企业销售额比较大,一两个月即可达到标准,可否提前转正? 答:一是原业务手册流程内容已修改,辅导期转正无销售额限制。二是辅导期纳税人必须在辅导期期满后转正,不可提前结束。问:对于应税销售额很少(年销售额仅一两万元,免税销售额却上千万)的免税企业是否可以视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答:不可以,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从增值税理论上说,“应税”相对应的概念应该是“非应税”,而
18、不是“免税”,免税货物也是应征增值税的货物,只是由于国家照顾和优惠,给予了免征,而不是非应税。11.问:税务机关受理认定的时限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下发税务事项通知书期满后5日内,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强制划转。”这条中提到的“规定程序”请市局予以明确,包括强制划转使用的文书和CTAIS中的操作。答:为方便各单位对达标企业的具体操作,现将达标企业在规定期间未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小规模纳税人强制划转操作程序重新明确如下:第一、下达限改通知书文书受理岗此岗在文书登记文书受理界面录入增值税认定类文书责令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审批表,录入限改办理日期(可自己修改),选择纳税人所属税源管理科(所)
19、将信息发送,并将限改日期告知下一接收环节。税源管理科(所)在系统中录入审核意见后将系统信息传递给综合业务科一般纳税人认定岗审批。综合业务科审批后,将信息上传主管局长进行终审。第二、文书销号文书受理岗在文书登记中进行文书销号。选择文书类别,确认税务文书后,查询后进行销号,选择出具的文书(准予责令限改或不予责令限改文书),点保存后,点取消键(在此环节打印文书不带文号)。文书受理岗销号后在通知书重打模块录入申请人纳税人识别号,选择后打印责令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通知书,手工填写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第三、认定环节对限期后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由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岗按一般纳税人认定程序进行强
20、制认定,认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额达到标准的,但财务核算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进、销项和应纳税额的,综合业务科金税工程管理岗不予在金税系统中录入该纳税人的档案信息。12.问: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在辅导期期满后一个月内不来办理转正手续,一个月后CTAIS中该户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我们该如何操作?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为保证政策的统一性,对按新管理办法认定的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应在同意申请资格认定时,下发税务认定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同意认定的一般纳税人类型及及辅导期限,期满办理转正等事宜。对新办法出台前认定的辅导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
21、应提前通知纳税人办理转正手续,逾期不办理的,由认定管理岗根据辅导期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认定规定在系统中进行操作,并通知金税工程管理岗修改金税系统中该纳税人的发票信息,督促纳税人补办纸质辅导期转正申请手续。13.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中相关表格中税务机关查验意见、税务机关意见是否应该加上部门负责人签名及主管局长签名?答:市局在沈阳市一般纳税人管理办法中对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进行了修改,此表受理意见栏由办税服务窗口受理申请人员填写;查验意见和主管税务机关意见栏合并为税源管理部门意见栏,由税务查验人员及负责人签字确认;认定税务机关意见栏改为主管税务机关意见栏由综合业务科相关人员、负责人
22、和主管业务局长签字(详见沈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办法附件1)。14.问:对于迁移的商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其辅导期是延续原主管税务机关的剩余月份还是重新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 ?答:一般纳税人在辅导期内办理迁移,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明材料,为其办理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认定,认定期限可以按剩余辅导期限确认执行。15.问:已达标的小规模纳税人,按照认定程序,认定时间跨度在二个月以上,那么企业从达到标准的次月到被认定一般纳税人的这几个月,如何申报?答:在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之前,仍是小规模纳税人,因此仍按小规模纳税人核算和申报,仍可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6. 问:个体户认定增值税
23、一般纳税人后,如何把握其“会计核算健全”?答:个体户建帐主要依据的是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经济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的意见以及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这两个文件的有关要求。但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身份发生了变化,其会计核算水平也应有所提升,个体户应按照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的标准,完善和提高自身财务核算水平,即纳税人无论采取哪种核算方式,是自行设置财务核算机构和配备财务人员进行核算还是委托会计代理中介机构代理核算,都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完整、准确地进行会计核算。否则将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处理。17.问:符合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
24、税人标准的纳税人,如果确实无法提供房证或房屋租赁证,是否仍可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答:可以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对其他不符合认定的情况,可限期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符合条件的再予以使用防伪税控系统。18.问:业务手册中规定不认定一般纳税人须在Ctais中录入相关文书,但Ctais中无相关文书答:根据国税函2010137号文件的规定,在综合征管软件修改完成前,有关审批流程可先以纸质文书运转,待综合征管软件修改完善后再补充录入。待省局Ctais系统升级后,相关文书即可操作。19.问:增值税统缴分支机构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工作是否继续执行简易审批程序?答:为支持统缴企业总分支机构增值税统缴业务,做
25、好增值税统缴分支机构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工作,根据(国税函20071077号)继续执行简化统缴机构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的审批程序和认定资料。在审批程序上只需对实地核查内容进行核实;申请时须上报以下资料: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2、市局统一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批复复印件3、总机构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4、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总机构申请认定表的影印件)5、总机构董事会决议复印件。20.问:小型商贸批发企业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如具备注册资金超过80万元以上或从业人员超过10人以上两个条件其一,是否可以直接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答:可以。货物和劳务税处二O一O年五月十八日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