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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政策学习 第一部分 试点概况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税收制度,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二)基本原则。1.统筹设计、分步实施。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统筹兼顾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结合全面推行改革需要和当前实际,科学设计,稳步推进。2.规范税制、合理负担。在保证增值税规范运行的前提下,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不同行业发展特点,合理设置税制要素,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复征税。3.全面协调、平稳过渡。妥善处理试点前后增值税与营业税政策的衔接、试点纳税人与非试点纳税人税制的协调,建立健全适应第三产业发展的
2、增值税管理体系,确保改革试点有序运行。二、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 (一)改革试点的范围与时间。1.试点地区。综合考虑服务业发展状况、财政承受能力、征管基础条件等因素,先期选择经济辐射效应明显、改革示范作用较强的地区开展试点。2.试点行业。试点地区先在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等生产性服务业开展试点,逐步推广至其他行业。条件成熟时,可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全行业试点。3.试点时间。2012年1月1日开始试点,并根据情况及时完善方案,择机扩大试点范围。(二)改革试点的主要税制安排。1.税率。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
3、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2.计税方式。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3.计税依据。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以合理扣除。4.服务贸易进出口。服务贸易进口在国内环节征收增值税,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制度。(三)改革试点期间过渡性政策安排。1.税收收入归属。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
4、试点地区,税款分别入库。因试点产生的财政减收,按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和地方分别负担。2.税收优惠政策过渡。国家给予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但对于通过改革能够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予以取消。试点期间针对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过渡政策。3.跨地区税种协调。试点纳税人以机构所在地作为增值税纳税地点,其在异地缴纳的营业税,允许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抵减。非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4.增值税抵扣政策的衔接。现有增值税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三、组织实施(一)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本方案制定具体实施办
5、法、相关政策和预算管理及缴库规定,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经国务院同意,选择确定试点地区和行业。(二)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改革试点的征管办法,扩展增值税管理信息系统和税收征管信息系统,设计并统一印制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面做好相关征管准备和实施工作。第二部分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一、纳税人(一)增值税纳税人的基本规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称纳
6、税人)。我省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自规定的试点之日起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二)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三)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即自然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机构所在地应当在试点地区内,即为在试点地区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其他个人的居住地应当在试点地区内。 (四)境内 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1、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
7、定的其他情形。2、判断境内外收入的2个原则属人原则将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都纳入了境内应税服务的范围,即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无论是否发生在境内、境外都属于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来源地原则 只要应税服务接受方在境内,无论提供方是否在境内提供,都属于境内应税服务,即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接受应税服务,包括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接受应税服务(含境内单位和个人在境内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提供的应税服务)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接受应税服务。 (四)对试点地区油气田企业的特殊规定试点地区的油气田企业提供应税服务,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执行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财税200
8、98号)。如增值税生产性劳务征税范围注释中的第一项地质勘探、第十五项其他中的运输、设计、提供信息、检测、计量、数据处理、租赁生产所需的仪器、材料、设备等服务,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执行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 二、承包人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三、纳税人的分类管理 试点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划分,以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及会计核算制度是否健全为主要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和一
9、般纳税人在计税方法、凭证管理等方面都有所不同(一)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暂定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500万元(含本数) 以下。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随着试点工作的开展,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将根据试点工作的需要,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进行调整。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如果该销售额为含税的,应按照应税服务适用的征收率换算为不含税的销售额。 对按照差额征税方式确定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
10、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本公式中的“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例如:2011年度或2011年8月1日2012年7月31日提供的应税服务营业额。小规模纳税人试点实施后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什么公式呢?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二)一般纳税人1、认定一般纳税人的一般规定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纳税人(以下简称超标小规模纳税人),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某小规模纳税人20
11、11年度应税服务销售额490万元,批发货物取得销售额60万元,应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吗?应合并计算销售额为550万元,应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未超标认定的情形: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特殊情形:.不属于一般纳税人的情形: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可选择不认定一般纳税人的情形: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12、试点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而未申请的。纳税辅导期管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一般纳税人不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试点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偷税、骗税、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可以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期限不少于6个月。2、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特别规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特定应税服务:是指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可
13、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认定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四、扣缴义务人向本市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境外单位和个人也属于试点范围纳税人,其代理人或境内的接受方应对其代扣代缴应税服务的增值税。 五、合并纳税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试点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三部分 应税服务、纳税地点、纳税期限一、应税服务范围行业大类服务类型征税范围交通运输业 (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 )陆路运输服务通过陆路(地上或者地下)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包括公路运输
14、、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及其他陆路运输【暂不包括铁路运输 】水路运输服务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者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远洋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质的运输业务活动 行业大类服务类型征税范围部分现代服务业(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 )研发和技术服务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信息技术服务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
15、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 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咨询服务,是指提供和策划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
16、信息或者建议的业务活动。 【不包括劳务派遣】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说明: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发生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说明:第十一条链接:(一)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
17、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试点地区甲运输企业2013年1月4日接受乙企业委托运送一批物资,运费为100万元(不含税),甲企业2013年1月6日开始运输,2月2日抵达目的地,期间2013年1月7日收到乙企业运费50万(不含税),2013年1月25日收到运费20万元(不含税),2013年2月10日收到运费30万元(不含税)。请问:甲企业上述收入在何时确认?1月份的收入为:70万元(不含税)2月份的收入为:30万元(不含税)三、纳税期限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
18、、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按照前两款规定执行。纳税地点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申
19、报(经财政部、总局批准可合并申报)。2非固定业户:非试点地区的应当向应税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试点地区的应当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3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第四部分 税率及征收率 一 税 率(一)营改增后增值税税率的设置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原营业税率为5%)有形动产租赁,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2、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原营业税率为3%)对远洋运输
20、企业从事程租、期租业务和航空运输企业从事湿租业务取得 的收入,按照交通运输业服务征税,适用税率为11%。3、提供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税率为6%。(原营业税率为5%)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以下应税服务,税率为零。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 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二)营改增税率设置的考虑1、税率设置的考虑,按照试点行业营业税实际税负测算,交通运输业转换的增值税税率水平基本在11%-15%之间,现代服务业基本在6%-10%之间。为使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
21、加,试点改革选择了两档低税率,分别适用于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 2、对应税服务适用零税率,意味着应税服务能够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从而提高了试点地区出口服务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为试点地区现代服务业的深入发展和走向世界创造了条件。对于调整完善我国出口贸易结构,特别是促进服务贸易出口具有重要意义。(三)增值税税率调整的方向1、结构:基本税率、低税率。(17%、13%、11%、6%和零税率)2、原则:简并、均衡、科学。目前实行增值税的170多个国家和地区中,税率结构既有单一税率,也有多档税率。改革试点将我国增值税税率档次由目前的三档调整为五档,是一种必要的过渡性安排。今后将根据改革的需要,适时
22、简并税率档次。二 征收率 (一)增值税征收率为3%。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增值税征收率为3%。 (二)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如有符合规定的特定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增值税征收率也为3%。例如: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可以选择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四)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
23、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征收率: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2.兼有不同征收率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混业纳税人核算的基本原则。如货运客运场站服务费。例如:试点地区某一般纳税人销售煤炭并负责送货上门,收取煤炭销售额10000元、运费500元,若该纳税人能够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则其收取的运费适用11%的税率
24、;否则,全额适用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第五部分 应纳税额的计算一 计税方法此次“营改增”,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计税方法用“一般计税方法” 和“简易计税方法” 两个新的名词进行了定义。 (一)一般计税方法1、概念 一般计税方法是按照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的差额计算应纳税额。通常情况下,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不适用一般计税方法。2、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例如:某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2012年9月取得交通运输收入111万元(含税),当月外购汽油10
25、万元,购入运输车辆20万元(不含税金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联运支出50万元(不含税金额,试点地区纳税人提供,取得专用发票)。 该纳税人2012年9月应纳税额=111(111%)11%1017%2017%5011%11-1.73.45.5=0.4万元。 含税销售额的换算 对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公式中的税率为销售货物或应税服务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试点实施办法中规定所使用的税率。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纳税额的计算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
26、含)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属于以下三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在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2)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3)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所称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27、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3、需把握的要点 试点地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提供应税服务的,凡未规定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其全部销售额应一并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试点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同时,对部分特殊规定的行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并不意味同一纳税人,可以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两种状态同时并存。也就是说这户企业仍然是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
28、额缴纳的分配。(1)分配的政策依据。 一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第三条第一款:税收收入归属。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试点地区,税款分别入库。 二是营改增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11】538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兼有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按照销项税额的比例划分应纳税额,分别作为改征增值税和现行增值税收入入库。 应纳税额分配计算公式:一般货物劳务应纳税额全部应纳税额一般货物劳务销项税额全部销项税额 应税服务应纳税额全部应纳税额应税服务销项税额全部销项税额例如:兼有货物
29、劳务及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2012年8月货物不含税销售额1000万元,检验检测不含税收入200万元,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外购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150万元。 应纳增值税100017200615032(万元) 应税服务销项税额比例12/(17012)6.59, 应税服务应纳增值税326.592.11(万元) 货物销售应纳增值税322.1129.89(万元)(二)简易计税方法1、概念 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也可以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一律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2、特定应税服务的情形 试点纳
30、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被认定为动漫企业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自试点开始实施之日至2012年12月31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但一经选择,在此期间不得变更计税方法。 动漫企业和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的认定标准和
31、认定程序,按照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的规定执行。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3、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算公式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这里所说的销售额为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为3%。 不含税销售额的计算公式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应税服务扣减销售额的规定 纳税人提供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接受方的销
32、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取价款后,发生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销售额给接受方,依照规定将所退的款项扣减当期销售额的,如果小规模纳税人已就该项业务委托税务机关为其代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则小规模纳税人必须从接受方相应取得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并将通知单交代开税务机关后,方可扣减当期销售额;小规模纳税人未相应取得通知单的,或者未将通知单交代开税务机关的,均不得扣减当期销售额。 4、需把握的要点 .一般纳税人对一项特定应税服务,一经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在选定后的36个月内不得再变更
33、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同时并存的情形,即:对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对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非特定应税服务实行一般计税方法。(三)扣缴税款的计算1、一般规定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适用对象:仅适用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的试点地区提供应税服务的,且没有在境内设立经营机构的情况。 适用范围:仅限定于提供应税服务,即: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应税服务范围,提供
34、非试点范围劳务不在扣缴税额的范围内。 税额计算:在计算应扣缴税额时,应将接受应税服务方支付的含税价款,换算为不含税价款,再乘以应税服务的增值税适用税率(不是增值税征收率),计算出应扣缴的增值税税额。2、特殊规定 对未与我国政府达成双边运输免税安排的国家和地区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符合规定的,试点期间扣缴义务人暂按3%的征收率代扣代缴增值税。3、需把握的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代理人和接受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特别规定外,按照所发生应税服务的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不是征收率)。另外,在扣缴税款适用税率方面,不区分试点纳税人中的扣缴义务
35、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者小规模纳税人。 以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的,境内代理人和接受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必须均在试点地区,否则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 以接受方为扣缴义务人的,接受方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必须在试点地区. 否则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二 销售额及销项税额(一)销项税额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或:销项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二)一般方式销售额的确定1、销售额的范围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需要强调的是尽管销项税额也是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收取的,但是现行增值税采取价外计税方式,收取的价款中不包含增值税款,因而销售额中不包含收取的销项税额
36、。 关于价外费用的具体范围,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均做了较详尽的列举,例如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是由于纳税人实际业务的复杂性,仍然会存在列举不尽的情况,试点实施办法只对价外费用进行了概括性描述,没有进行逐一列举。同时,明确了对符合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属于价外费用范畴的规定。 例如:试点航空企业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2、外币销售额折算的规定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按照人民
37、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销售额应当以人民币计算的基本原则,包括如下两项要求: 纳税人以外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纳税人可以选择以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作为折合率,但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且确定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 3、发生服务中止或者折让的处理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提供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不得扣减当期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扣减当期销售额。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8、情况,既包括一般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包括小规模纳税人委托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折扣方式销售额的规定 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除折扣额。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提供应税服务,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价款中减除。 (三)特殊行为销售额的确定1、混业经营的规定 概念 所谓混业经营是指试点纳税
39、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 处理原则 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税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2、兼营的规定 概念 兼营营业税应税服务项目是指增值税纳税人在从事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同时,还从事营业税应税服务,且从事的营业税应税服务与某一项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增值税应税服务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对“营改增”试点行业来说,兼营营业税应税服务的情况已经比较多,比如:某试点纳税人,一方面从事有形动产的租赁服务业务,另一方面又从事不动产的租赁服务业务。处理方
40、法 根据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税服务的销售额。3、混合销售的规定 概念 纳税人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处理方法 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对混合销售行为的规定是一致的。在试点过程中,由于并非所有原营业税应税劳务都纳入试点增值税应税范围,所以在一项销售行为中,既涉及剩余未纳入试点范围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的,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混合销售的规定。 4、混业经营与混合销售、兼营之间的区别 混
41、业经营:纳税人经营行为涉及应征增值税的不同项目 混合销售:纳税人一项经营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项目又涉及营业税应税项目(这里所指的是营改增后的项目)兼营:纳税人的经营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项目又涉及营业税应税项目(这里所指的是营改增后的项目)5、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确定 视同提供应税服务是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一项特殊销售行为,规定了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视同其提供了应税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价格明显偏高或者偏低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情形。或者发生视同应税服务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核定
42、其销售额: 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我省暂定为10%。 (四)差额征税销售额的确定差额征税是营业税常用的一种税基计算方法,此次“营改增”对应税服务范围的税基计算沿用了此方法,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予以合理扣除。 1、概念 增值税差额征税:是指试点地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的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的政策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
43、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和特定试点纳税人的规定项目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为销售额作为增值税计税依据。 2、计算公式 一般纳税人 计税销售额=(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含税价款)(1+对应征税应税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 计税销售额=(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含税价款)(1+征收率) 3、核算要求纳税人兼有多项差额征税应税服务经营(混业经营)的,应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和征收率以及免税和免抵退税应税服务项目的含税销售额、扣除项目金额和计税销售额。如:同时经营交通运输业服务、货物代理、
44、报关代理、融资租赁服务、适用免税应税服务和出口适用免抵退应税服务的纳税人,应对上述不同项目及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应税服务项目分别核算含税销售额、扣除项目金额和计税销售额。 需分别核算的上述扣除项目金额包括: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本期可抵减金额、本期实际抵减金额和期末余额。 4、当期扣除支付的规定.当期发生属于规定扣除项目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价款,除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外,可以全部计入当期允许扣除项目申报扣除。 当期允许扣除的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价款=上期转入本期允许扣除的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价款余额本期发生的允许扣除的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价款 .当期允许扣除的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价款小于等
45、于当期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的,当期实际扣除的价款为当期允许扣除的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价款。.当期允许扣除的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价款大于当期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 价外费用的,当期实际扣除的价款为当期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不足扣除的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价款可以转到下期继续扣除。 .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后的销售额时予以抵减,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5、差额征税的政策依据.政策规定 (1)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3)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