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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買賣合同的主要條款及內容解說台商赴大陸投資設廠其目的主要是生產產品及銷售產品賺取利潤銷售產品的道主要有外銷(即自大陸銷往大陸以外地區)和內銷(即在水陸境內銷售自產產品)產品外銷依據國際貿易買賣一般都承受信誉狀方式(L/C)其貨款一般較平安但如產品為大陸內銷場產品除在價格、品質、式樣等必須承受眾多其他同類廠家商品競爭外貨款能否順利收回確係目前台商在大陸內銷場的主要考量。大陸在傳統場上以公有國營生產產品統配統銷的思維方式總以為我買了東西那是公家向你買東西欠錢也是公家欠你錢再加上公有的國營企業效益不彰因此造成全國各地均有三角債的困境存在究其原因除了沒錢外因為買賣合同條款約定不明確如質量條款、
2、包裝條款等的爭議也是造成雙方長久訴訟貨款回收遙遙無解決的有如何簽好一份完善的買賣合同以及買賣合同的擔保條款俗語說: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廟沒有錢還貨款時即對擔保人或物進行追索執行不失為防止三角債發生的較佳。合同法31條規定:買賣合同的內容除按照本法2條的規定外還可以包括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按合同法2條即規定了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爭議的解決方式等。如按尚未廢止的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條例(1984年1月13日)工廣產品購銷合
3、同應當包括以下主要條款:(一)產品的名稱(註明牌號或商標)、品種、型號、規格、等級、花色;(二)產品的技術標準(含質量要求);(三)產品的數量和計量單位;(四)產品的包裝標準和包裝物的供應與回收;(五)產品的交貨單位、交貨、運輸方式、到貨地點(包括專用線、碼頭);(六)接(提)貨單位或接(提)貨人;(七)交(提)貨限;(八)驗收的;(九)產品的價格;(十)結算方式、開戶銀行、帳戶名稱、帳號、結算單位;(十一)違約責任;(十二)當事人協商同意的其他事項。由於合同法30條規定: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予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此與我國民法第345條規定: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
4、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精一样。因此買賣合同最根本的條款必須有(一)買賣當事人即一方為賣方另一方為買方或三人以上的買賣方均可;(二)買賣標的物及價金;(三)當事人一致同意的意思表示。本文綜合以上法律、行政法規和買賣實踐上最常用到的條款內容說明如下:一、當事人條款主要為名稱及住所(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為了確定合同的主體在合同中明確雙方當事人的名稱或者是買賣合同成立的必備要件。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買賣合同當事人的應當在買賣合同中明確寫明該當事人的名稱。公民作為買賣合同當事人的應當在買賣合同中明確寫明該當事人的。在合同實踐中通常以甲方和乙方來表示雙方當事人。甲方或乙方之後也可加上買方和賣方。(二
5、)當事人的住所為了便於雙方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便於當事人之間的、催告便於在發生糾紛時確定的地域轄當事人應當在買賣合同中明確各自的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寫明其登記的住所。公民應當寫明其戶籍所在的居住地或者其經常居住所。法人住所應與營業執照登記一样公民則依居民身份證記載為準。(三)當事人的條碼或身份證號法人有條碼公民的身份證上有15位字碼簽約時也寫下來。二、標的物條款貨物買賣合同的標的是指貨物買賣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法律上也把它稱為客體。貨物買賣合同的標的即作為民事法律關係客體之一的物是指貨物買賣合同當事人能夠實際支配具有一定經濟價值可以滿足人們生產或生活需要的物資財富它包括自然
6、界自然存在和人工製造的物。物在法律上有許多分類理解這一點對分析貨物買賣合同法律關係有重要意義常的分類有如下幾種:(一)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生產資料是人們從事物質資料生產時所必需的物質條件也叫生產手段。生活資料是指用來滿足人們物質文化生產所需要的物質資料也叫消費資料。(二)流通物與限制流通物根據物在流通過程中是否受到法律的限制可將其分為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流通物亦稱融通物是指法律允許在民事主體之間轉讓的物。這類物包括範圍極廣除法律規定有所限制者外均為流通物都可以成為貨物買賣合同的標的或客體。限制流通物是指法律對某種物的轉讓加上一定限制或者制止私相轉讓的物。限制流通物又分為以下幾類:1.國家專有財產
7、國家專有財產是國家的經濟命脈是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物質基礎嚴格限制任意流通。根據我國憲法規定礦產、水流、國有森林、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都屬於國家專有。此外依法歸國家所有的土地、鐵路、公路、航空、郵電通訊設施、軍用設施和軍用武器也都屬於國家所有只能作為國家所有權的客體。除可依法按行政程序劃歸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進行開發、利用、經營理外均不能按照民事流轉程序將國家專有財產轉移給集體或個人。2.危險品和受制的物品凡對公共平安關係重大的物品如非軍用的、火槍、注射槍、彈藥、物、麻醉品、劇、放射性物品以及受理的無線電器材等制止任意流通。公民和法人有特殊需要的必須依法向有關主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
8、可向指定的單位購買並應妥善保和使用。未經批准均不得私自持有和轉讓上述物品。3.對穩定國家金融秩序有關的物品為了穩定國家的金融秩序我國對黃金、白金、白銀、金銀鑄幣和金銀製品一直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理和經營。根據1977年10月起試行的中國人民銀行金銀理辦法國家允許個人持有金銀但不得私自買賣或計價使用如需出賣只能向中國人民銀行。一切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所生產的全部金銀以及以金銀作為原料的單位所剩餘的金銀均不能自行出賣互易和留用。1982年9月21日國務院批准在某些城試點生產和銷售黃金飾品這些黃金飾品後仍嚴禁倒買倒賣。外國貨幣制止在我國流通允許我國公民擁有外國貨幣或將其存入銀行使用時必須向中國銀行兌換手
9、續嚴禁黑交易。4.歷史文物歷史文物是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國家珍寶是中華民族的文化遺產必須嚴加保護。根據國務院1961年3月發布的文物保護理暫行條例1980年5月發布的關於加強歷史文物保護工作的五屆常委會1982年11月19日公布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以及其他有關法規定公民個人出賣收藏的歷史文物必須給國家指定的文物收購單位。制止私自一切歷史文物更不能進行黑交易嚴禁出口倒賣牟利。5.計劃定購和計劃供應的物質但凡國家指性計劃規定的工業產品農業產品只有在完成國家計劃任務後方可買賣。對這些物資的限制範圍和程度隨著社會主義場經濟體制和發展將會不斷縮小。(三)動產和不動產動產是指按其性質能夠移
10、動其位置而不損失其經濟價值的物。不動產是指按其性質不能移動其位置或經移動就會損失其經濟價值的物。我國貨物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指的是動產而不包括不動產。(四)特定物和種類物特定物是指具有獨特質量、構造、特點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種類物是指具有共同特徵和經濟意義並可用度量衡加以計算且可互相代替的物。任何種類物都可以由當事人在進行法術行為時根據當事人意思表示加以特定化。因此特定物包括不可代替的物和從種類物中分離出來被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特定化的物。例如在同商標、同牌號的同類電視機中由買受人挑選出來並交付了定金的那一台電視機就是被特定化了的特定物。(五)可分物和不可分物可分物是指分割後不喪失原來的性質、用途和
11、經濟價值的物。如100斤米、2斤油、3斤酒、一匹布等。不可分物是指一經分割就喪失原來的性質、用途和經濟價值的物如1輛汽車、1台電視機、1件衣服等等。(六)主物和從物物都能單獨存在但就其效用觀察並非都能單獨使用。凡物必須合併使用才能實現其經濟效益的且從中看出主從關係時這些物就有主物和從物之分。主物是能夠單獨使用的物從物是主物的附屬物它不能單獨使用只有在與主物合併使用時才能發揮作用。兩者的關係如鎖與鑰匙船和槳、錶與錶鏈、機器與引擎等等。前者是主物後者是從物。複雜的貨物名稱常常使買賣者頭痛但有時也會給買賣者帶來可趁之機。因此簽訂貨物買賣合同時一定要把標的物寫清楚尤其是遠距離要約、承諾時更應注意要盡量
12、採用通用的貨物名稱對容易引起歧義的名稱則當特別加以說明。如產品名稱應註明商標及品種、型號、規格、等級、花色、產地、是不配套成品等。要注意防止因為標的物不明確或弄錯標的物而發生合同糾紛。三、標的物的品質:就是其質量標準和規格。質量是檢驗標的物的內在素質(物理的、化學的、機械的、生物的等)和外觀形態優劣的綜合反映。買賣合同一定要明確標的物的品質這可以說是合同最主要的條款之一也是最容易引起糾紛的問題。國家對某些標的物的質量規定了許多標準當事人還可以自行約定標的物的質量標準。這裡要注意的是在買賣合同中確定標的物的品質條款時一般應當採用通用的商業習慣和用語通常有以下幾種方式可以確定標的物的質量。(一)以
13、樣品確定標的物的質量。這種指出賣人或買受人先交假设干能代表商品的少量實物議定質量和價格然後由出賣人批量交貨。這樣的買賣叫作憑樣品買賣(sale by sample)。在履行買賣合同時出賣人所交貨物在質量方面必須與樣品一致。這種買賣合同去了訂專門的品質條款的麻煩尤其適用於品質難以言明的一些買賣如家具。家具的款式和外觀、色澤等有時不好描绘憑樣品確定合同標的物的品質較為合適。(二)以規格、等級或標準確定標的物的質量。在買賣實踐中由於商品買賣的多樣性難以確定標的物的質量按規格、等級、標準確定其質量則比較普遍。由於規格、等級、標準等具有穩定性、通用性通過它們來確定標的物的質量條款更為科學、準確。(三)憑
14、品牌、商標確定標的物的質量。這裡的品牌或商標承載著有關標的物的質量信息。假设出賣人的標的物質量較為穩定且具有較高的信譽則買賣合同的質量條款就可以通過品牌或商標來確定。(四)憑商品說明書確定質量。商品說明書指詳細說明商品構造、性能、用途以及使用的文字材料以及必要的圖樣和圖片。有的買賣交易中既有樣品又有說明書則出賣人所交的標的物必須與樣品和說明書一致。質量條款中除應規定雙方商定或出賣人承諾的標的物的質量標準外還應規定出賣人對標的物質量負責的限及條件。特別對於正常檢驗難以發現只有通過安裝運轉後才能發現的標的物的內在質量缺陷尤應作此約定。(五)以良好平均品質作為根據確定標的物的品質這其他適用於國際貨物
15、買賣中的單個品質不完全一样的貨物。例如花生的顆粒有大有小為了確定一個大致的標準即可規定平均每公斤花生應為粒左右。不少國家還對許多貨物的平均品質作了規定訂立買賣合同時當事人可以直接引用。當然良好平均品質往往是相對的通常應當允許有一定的差度買賣合同可以視情況約定富有一定彈性的品質條款。經常採用的是:第一、規定一定的差異度例如規定銅板厚度為1厘米左右差度為1毫米。第二、規定上上極限常以、最小、最低、最少等字眼規定品質極限。例如手錶24小時內誤差不超過10秒等。質量標準在大陸可分為(1)國家標準;(2)行業標準;(3)地方標準;(4)企業標準。四、數量條款當事人應當在買賣合同中約定標的物的數量。標的物
16、的數量應當以通用的計量單位(如公斤、噸、米等)明確表示或者以行業、交易習慣認可的計量單位表示。標的物的數量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為一個確定的量也可以約定為一個可變的量。但是這一可變的量在履行時是可以確定的。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對計量方式、允許的誤差範圍等作出明確的約定。五、價款條款(一)價款的數額與幣種支付價款是買賣合同的買受人的主要義務。買賣合同應當對價款的數額作出明確的約定同時對價款的幣種作出約定對不同幣種之間的匯率作出約定(主要是約定兌換時間標準如以支付前一交易日作為兌換的時間標準;匯價如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匯率為準;以及計算方式如按買入價計算、按賣出價計算或者按中間價計算等)。在我國境內訂
17、立和履行的買賣合同當事人對幣種沒有作出明確約定又不能依據交易習慣等認定為其他幣種的應當推定為價款的幣種為人民幣。當事人約定的價款可以是一種確定的數額如假设干元人民幣也可以約定為可執行的計算方式當事人在履行時根據標的物的數量、質量和該計算方式計算出具體的價款數額。(二)價款的支付方式支付的方式是指買受人以何種金融手段支付價款。當事人應當約定支付的方式如現金支付、支票支付、匯票支付、本票支付或者銀行信誉證支付等。當事人沒有約定支付方式的一般應當認定為現金支付或者支票支付。(三)當事人約定分付款的應當就每次付款的時間、數額等達成協議。有關分付款買賣請參閱本書第八章關於分付款買賣的論述。當事人未約定分
18、付款的應當認為一次付清價款。合同法59條對價款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適用合同法第61條、第62條第二項的規定。六、履約條款買賣合同的履行限是出賣人和買受人履行合同義務的時間界限主要包括出賣人的交貨時間和買受人的付款時間。這一條款是確定雙方當事人按時履行和遲延履行義務的客觀標準可以按照日、月、季度和年度來計算。買賣合同的履行限有履行日和履行間兩種。履行日是指履行時間為不可分或者視為不可分的特定時間如一份買賣合同規定出賣人在1999年3月1日交貨履行間指履行時間為一個時間區間往往有始和終之分如合同規定出賣人可以在1999年3月1日至4月1日間的任何一天交貨或者規定買受人在1999年4月1日之前或者之
19、後支付貨款。根據履行限的不同買賣合同可分為即時履行合同、定時履行合同和分履行合同。履行地區對買賣合同而言是指出賣人交付標的物或買受人提取標的物的地方以及買受人付款和出賣人承受付款的地方。買賣雙方對履行地點的約定具有重要意義它有時是確定標的物驗收地點的依據有時確定運費由誰負擔的依據有時又是確定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的依據因此買賣雙方對履行地點的約定必須明確。在買賣活動的實踐中合同規定由出賣人送貨或者托運的履行地點為一般為標的物的發運地;買受人自提貨物的履行地點為標的物的提貨地。不動產買賣合同的履行地點則為不動產所在地。買賣合同的履行方式是指當事人履行合同與承受履行的方式包括出賣人的交貨方式、標的物驗收
20、方式、買受人付款的方式以及結算方式等。買賣合同中必須明確規定合同是一次履行還是分分批履行;交付方式是由出賣人送貨或代為托運還是由買受人自提貨物運輸方式使用何種交通工具以及運輸路線如何確定買受人付款方式通過現金結算還是通過銀行轉帳結算等。七、包裝條款異地交貨的買賣必然發生運輸問題運輸問題必然發生包裝問題。包裝不善常導致貨物受損造成糾紛即便貨物不經運輸就可支付但是交付時也必須有一定的包裝。因此明確包裝要求是貨物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之一。包裝條款要確保貨物無損、無污、無耗地交付買方。合同中的包裝條款包括包裝種類、包裝標準、包裝材料、包裝方式、包裝費用、包裝標幟和包裝物的回收等。(一)包裝種類:貨物運輸
21、大致分為三類:1.散裝運輸如玉米、大豆、小米、煤炭、礦石等;2.裸裝運輸:即貨物本身自然成件依其品質無需包裝例如:鋼錠、車輛、船舶等;3.包裝運輸即不包裝則不能承運運後貨物必然受損。我們這裡講的包裝就是指這類貨物。(二)包裝標準:根據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條例第七條、第十八條之規定為了保證貨物運輸平安產品包裝按國家標準或專業(部)標準規定執行沒有國家標準或專業(部)標準的可按承運、托運雙方商定並在合同中寫明的標準進行包裝。有特殊要求或採用包裝代用品的應徵得運輸部門的同意並在合同中明確規定。危險品的包裝應按國家主交通運輸部門頒布的危險貨物運輸規則的有關規定執行。(三)包裝材料:使用的各種包裝材料應寫明
22、木桶、鐵桶、木箱、紙箱、麻袋、布袋、紙袋等。(四)包裝方式:說明內裝數量如罐頭用紙箱裝內裝48罐每罐425克等。(五)包裝費用: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條例第20條規定產品的包裝費用除國家另有規定者外不得向需方(買方)另外收取。假设需方有特殊要求的雙方當事人應在合同中商定其包裝費用低於原定標準的相應降低產品價格。商業部五金交電家電化工商品購銷合同實施辦法第32條對五金交電化工商品的包裝費用又作出具體的規定商品的包裝費用除國家另有規定者除外不得向需方另收費但屬於以下情況的費用由需方(買方)負擔。1.需方(買方)要求加固或改裝超過原定標準的其超過部的費用。2.在發運時承運部門為防止污染其它商品或者為保證貴
23、重商品平安要求另外加套、加固包裝(如麻袋、布袋、塑料編織袋、木箱等)的費用。3.需方(買方)自備包裝經雙方(賣方)加工整理所產生的一切費用。4.進口商品的原包裝凡屬於不符合國內運輸要求如在發運時必須改裝換袋時的一切費用。(六)包裝標幟:包裝外面應用醒目的字體註明商品的名稱、重量、長、寬、高度、體積、產地、目的地、裝卸注意事項等。(七)包裝物的回收: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條例9條規定:產品的包裝物除國家規定由需方(買方)供應的以外應由供方(賣方)負責供應。可以屡次使用的包裝物應按有關主部門制定的包裝物回收辦法執行有關主部門沒有規定的由供需(買賣)雙方商定包裝物回收協議作為合同附件。八、驗貨標準和條款依
24、合同法57條規定:買受人收到標的物時應當在約定的檢驗間內檢驗。沒有約定檢驗間的應當及時檢驗。因此合同中有約定檢驗限。58條規定:當事人約定檢驗間的買受人應當在檢驗間內將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出賣人。買受人怠於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質量符合約定。時以郵掛號以為憑據。驗貨指驗收貨物時採用的。由於貨物多種多樣驗貨也多種多樣。有抽樣檢驗和全面檢驗有憑現狀驗收、憑樣品驗收等等。雙方當事人應選擇合理的驗收並在合同中註明。實行抽樣驗檢質量的貨物合同中應註明採用的抽樣標準或抽驗和比例。驗貨的時間和地點一般由買賣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買方通常應在貨物到達目的地或卸貨假设干天內對貨物進行檢驗這個限就
25、是買方提出書面異議的限也是買方的索賠限。合同無約定時可按法律規定或商業慣例執行。九、結算條款亦稱付款條款即買賣雙方約定的付款方式此部份包含付款地點、付款時間、付款方式等。合同法60條規定:買受人應當按約定的地點支付價款。對支付地點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按照本法第61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應當在出賣人的營業地支付。但約定支付價款以交付標的物或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為條件的在交付標的物或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的所在地支付。61條規定了價款支付的時間為:即照合同約定的時間支付價款對支付時間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按照本法第61條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應當在收到標的物或提取標的物單證的同時支付。台商習慣在出貨前
26、先買方備妥價款貨到看到價款才下貨的作法亦即符合本條規定的同時支付俗話稱銀貨兩訖。付款的方式可以選擇現金、匯款、票據通常承受銀行承兌匯票這是因為銀行承兌匯票該承兌銀行為票據債務人交易平安性較高之故。支票按票據法第91條規定支票限於票即付不得另行記載付款日另行記載日的該記載無效。因此在大陸沒有如台灣的遠支票。十、違約條款買賣合同的違約責任是指違反買賣合同的當事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就買賣合同違約責任的性質而言既有補償一方當事人因對方違約造成的損害的補償性又具有對違約一方當事人的懲罰性。當事人應當在買賣合同中約定違約責任只有在當事人沒有對違約責任作出約定時才適用合同法規定的違約責任。當事人可以根據買
27、賣合同的具體情況約定一種或者多種違約責任。常的違約責任形式有強制的實際履行、賠償損失、修理、更換、減價、退貨、支付違約金等。當事人在買賣合同中約定違約責任還應當對各種可能的違約情況進行定義說明違約的構成要件。只有當違約的構成要件具備時方按照約定的違約責任形式追究違約方的法律責任。合同法16條規定了:當事人既約定了違約金又約定了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亦即兩者僅能選一。又按照擔保法第91條規定: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合同法14條又規定了約定違約金低於實際損失時可以請求或仲裁機構予以增加反之過高時可以請求減少。十一、擔保條款買賣合同中可
28、以以條款方式寫明擔保條款也可以另以單獨的擔保合同作買賣主合同的附屬合同。擔保的方式可以選擇保證、抵押或質押單獨的或混合的擔保均可。但擔保法中的定金及留置即不能作為擔保。擔保法第34條列舉了可以作為擔保的財產第37條也列舉了不能作為擔保的財產第42條則規定了抵押物登記機關部門第63條為動產質押第75條列舉了可以為質押的權利第二章則規定了可以為保證及不能為保證人的範圍。十二、爭議解決條款(一)仲裁條款買賣合同的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通常是在文本的附則部)約定仲裁條款。當事人通過約定仲裁條款選擇糾紛由仲裁機構解決從而排除了人民對案件的轄權。依據我國仲裁法的規定當事人在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應當具備以下
29、內容:1.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的事項;3.鑒定的仲裁委員會。(二)訴訟轄地的選擇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買賣合同發生糾紛的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轄。但是不在改變級別轄和專屬轄的前提下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地域轄。民事訴訟法第25條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協議中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所在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轄和專屬轄的規定。十三、所有權保存條款於本書第二篇第二章討論。十四、合同生效條款一般買賣合同約定當雙方當事人或授權代表人簽章後合同即行生效也可約定附始條件的條款待條件成就時生效如買賣標的物必須經有審批權限的機關審核時則合同的生
30、效日應自有權機關批准時生效。如當事人為法人企業或經濟組織私人企業均經有權核准機關核准登記其公章也必須經機關指定刻章並在機關留有公章印本買賣合同應蓋用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並由法人代表或負責人或授權代表人本人簽章為佳如有證人並一起簽章。十五、合同簽訂日一般寫在整本合同之後。第二章 所有權保存條款買賣合同的特別擔保大陸於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合同法分則第九章買賣合同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了: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於出賣人。此種買賣雙方約定買受人先占有動產的標的物至支付一部或全部價金時買受人始获得該標的物所有權的交易大陸學者梁慧星稱之為保存所有權的分
31、付款買賣或保存所有權買賣。此與台灣動產擔保交易法中的附條件買賣第二十六條:稱附條件買賣者謂買受人先占有動產之標的物約定至支付一部或全部價金或完成特定條件時始获得標的物所有權之交易同其意義惟由於台灣的附條件買賣尚規定了動產擔保交易應以書面訂立契約。非經登記不得對抗好心第三人(第五條)而大陸所有權保存條款僅此134條其為口頭約定合同或書面合同?或者應否經主機關登記後始得對抗好心第三人則均付闕如尤其在買賣交易中買受人一方多為弱小的個體在交易中常處於弱勢一邊另一方面出賣人因保有所有權物權的效力出賣人如濫用權利取回所有物或以其他手段阻止買受人條件成就造成買受人違約即可行使取回所有物殊對買受人不公平合同法
32、頒布施行未久如何規範及保護買賣交易雙方並謀求雙方權利的平衡實有待於大陸人民的解釋。筆者僅就目前大陸、台灣學者就買賣合同中的所有權保存條款的效力以及爭議簡述如下以作為台商在訂立買賣合同中不論為買方或賣方時行使權利之參考。一、出賣人因所保存的所有權具有物權上的效力故享有物權上的請求權即在買受人延支付入迷或未履行約定義務時依法可以向買受人取回標的物同時享有契約解除權就標的物的損失請求賠償。二、買受人具有一種將來获得標的物所有權的待權:待是指已實現了获得權利的部份必要條件但尚未實現全部必要條件的一種暫時的權利狀態學者王澤鑑認為這種待權是一種先效力買受人能否將此待權即標的物轉讓、出質、抵押端視買賣交易有
33、否經過主機關登記而定假设買賣合同未經登記則出賣人不得主張對好心第三人获得物的權利假设買賣合同經過登記則原出賣人可以主張標的物所有權仍屬於其所有。三、在買受人破產時出賣人得向破產財團取回標的物但由於買受人已經支付了一部份價金標的物也已經過使用後折舊買受人能否主張收回部價金或標的物經出賣後所得價金尚少於原合同約定買受人應給付的價金而繼續對破產財團主張債權仍有待大陸解釋訂明。四、在出賣人破產時如破產財團主張收回標的物所有權做為破產財產分配此時買受人可以主張因對標的物的占有而行使留置權以此主張對已給付的價金行使別除權。即就該標的物拍賣後買受人就已付的價金主張優先受償權。由於保存所有權買賣交易中賣方在買方未全部給付價金時仍保有所有權可以主張物權的取回權這對目前大陸三角債盛行可以達到防止作用對於買方一時缺少購買資金而選擇以分付款方式進行交易也有促進消費增長的助力可以預合同法34條的所有權保存條款的擔保買賣價金的意義將會在大陸掀起一個熱點亟盼台商深化探討並在書面買賣合同中載入保存所有權的條款以作為保障價金平安方式之重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