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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收益分配管理制度 中国阳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投资收益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阳光对投资收益的管理,规范投资企业利润分配行为,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投资企业是指中国阳光直接投资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子公司;投资收益管理是指中国阳光以投资者的身份决定或参 与上述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决策,并依据最终的分配决策收缴利润和进 行相关的帐务处理。 第三条投资收益管理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1合法性原则:中国阳光必须依据公司法行使对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权; 2规范性原则,包括三个方面:首先,利润分配方案必须符合投资企业的决策程序;二、中国阳光通过派往投资企业的董事行使股东的投资收益
2、权;三、中国阳光的外派董事,在参与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决策中必须 遵循中国阳光董事会的决策意向,保证中国阳光的合法权益。 3中国阳光利益最大化原则:对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管理应以维护中国阳光利益的最大化为目标,并与中国阳光的总体发展战略相一致。 第四条中国阳光对投资企业投资收益的管理办法,按投资企业组织形式和中国阳光公司持股比例分别确定: 1全资子公司的利润分配原则全额上交。该子公司如需追加投资,由中国阳光董事会决定; 2控股子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子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定,但中国阳光的派出董事应以中国阳光董事会的决策意向为准,在主动征询其它股东 意见的基础出上提出利润分配预案,并力争通过,从而充分
3、体现中国阳 光作为大股东在决策中的重要作用。 3参股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参股公司主要股东提出,并由参股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通过。但中国阳光派出董事应在方案制定前主动了解其他股 东特别是主要股东的意图,报告中国阳光董事会,并按中国阳光董事会 的决策意向,主动与有关股东协商,力争最大限度地维护中国阳光的投 资收益。 第五条中国阳光对投资企业投资收益管理的职责分工: 1中国阳光对投资企业利润分配意向的最终决策权在中国阳光董事会。 2对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利润分配的过程管理以资产管理部为主,有关部门配合。 3在投资企业决定当年利润分配之前,中国阳光派往投资企业的董事应向中国阳光报送有关材料;中国阳光作出决策或出具意见后,全资子公司 由派出董事按中国阳光的决策落实利润分配,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由 派出董事按中国阳光的意见在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第六条本制度由中国阳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管理制度自中国阳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通过,董事长签发之日起正式生效、实施。